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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将《大清律例》与《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对照合刊,附以历次删改案语,意在完整呈现“现行刑律”的两个面向,为更深入的理解近代中国法制转型提供重要的文献基础。
本书使用对照合刊形式,左栏为《大清律例》律例,右栏为《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律例。律文如“现行刑律”仍旧未改者,仍保留两栏对照。例文系“现行刑律”删除,或“现行刑律”续纂者,则通栏排版。例文未改(“仍旧”)者,亦以通栏排版,但同时列明相应《大清律例》《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编号、例目。各栏首行皆标注“大清律例”或“现行刑律”。所附《大清删除新律例》(本书简称“删除律例”)、《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本书简称“满汉通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案语》(本书简称“现行刑律案语”)、《核订现行刑律》、《编查馆会奏现行刑律修改各条清单》(本书简称“会奏修改各条”)各按语皆通栏排版,各栏首行皆标明相应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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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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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册
1名例律1
1.1名例/1名例1
2吏律167
2.2职制/2职制167
2.3公式/3公式195
3户律223
3.4户役/4户役223
3.5田宅/5田宅260
3.6婚姻/6婚姻290
3.7仓库/7仓库321
3.8课程/8课程381
3.9钱债/9钱债409
3.10市廛/10市廛417
4礼律429
4.11祭祀/11祭祀429
4.12仪制/12礼制439
中 册
5兵律469
5.13宫卫/13宫卫469
5.14军政/14军政485
5.15关津/15关津524
5.16厩牧/16厩牧562
5.17邮驿/17邮驿575
6刑律599
6.18贼盗/18贼盗599
6.19人命/19人命808
6.20斗殴/20斗殴922
6.21骂詈/21骂詈1008
下 册
6.22诉讼/22诉讼1015
6.23受赃/23受赃1071
6.24诈伪/24诈伪1096
6.25犯奸/25犯奸1126
6.26杂犯/26杂犯1150
6.27捕亡/27捕亡1174
6.28断狱/28断狱1255
7工律1392
7.29营造/29营造1392
7.30河防/30河防1408
比引律条1416
督捕则例1419
附录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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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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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理 说 明
清末修律,从《大清律例》中删改出了《钦定大清现行刑律》。从“律例”定名为“刑律”,与清末修律接受“分别民刑”的观念密不可分,也由此可以将之作为清末修律中刑事立法的分支看待。清末修律的刑事立法,其最重要的成果当属《钦定大清现行刑律》(通称“现行刑律”)与《钦定大清刑律》(通称“新刑律”)。但就两部刑律的制定来看,“现行刑律”的制定似乎并不在修订法律馆最初的计划中,而是因为“新刑律”制定受挫、旧律已不能不改不得不改之时的“过渡之用”。只是因为历史的进程的加速,这一“过渡之用”的“现行刑律”的生效期不过八个月,实际使用可能仅有三个月,未能尽到“过渡之用”。
对于旧律(《大清律例》)来说,“现行刑律”的制定作为同治九年(1870)年修例以来40年间唯一一次大规模修例活动,其“删约旧例”对于旧律无疑具有重要的贡献。从编定“现行刑律”的实际效果来看,条例数量由同治九年(1970)的1907条减为939条,删去了968条,删除的条例占到了原例的50.7%;从律文附例情形看,同治九年《大清律例》285条律文有附例,附例律文占全部律文的65.4%,“现行刑律”减为210条,附例律文所占比重减为54%;从条例文字来看,修订后了条例文字亦清减不少。律文律注抵牾、律例扞格、规则繁复等情形大体上都得以清理。
以旧律学的视角来看,“现行刑律”之编定,可谓中国旧律最后之总成。以新法学的眼光开看,“现行刑律”也完整吸纳了此前刑制改革、司法制度与司法机构改革、官制改革、预备立宪的一些举措、废除奴婢制度、消除满汉畛域等一系列改革成果,大致可以示明旧律容纳新法、新时代的限度。本书将《大清律例》与《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对照合刊,附以历次删改案语,其意即在完整呈现“现行刑律”的这两个面向,为更深入了理解近代中国法制转型提供重要的文献基础。
虽然“现行刑律”编定工作的正式启动,要晚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但《大清律例》的删改工作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就开始了。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月十三等日,修订法律大臣奏定删除律例,其中条例删除333条、比引律条删除10条,律文删除1条(“军籍有犯”),合计删除344条;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二月初七日,修订法律大臣奏定《满汉通行刑律》,其中律文删除1条(“犯罪免发遣”),条例删除39条、移改1条、修改7条、修并1条,合计删除、移改、修改、修并共49条。
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二十九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俞廉三将修订后的《现行刑律》缮写黄册(《大清现行刑律案语》)上呈御览。此次修订删除律文27条,条例仍旧208条,修改633条(原例629条)、修并86条(原例175条、比引律条15条)、移改46条(原例49条)、并入1条、移出13条、移并25条(原例34条,含督捕例14条),删除条例440条、比引律条5条、督捕例96条,续纂36条。
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核议勘正后的内容缮写黄册(《核订现行刑律》)上呈御览。此次核议勘正,律文删除19条、修复1条(“私役部民夫匠”),条例删除73条、修复2条、修并6条(原14条)、移改6条、修改88条(原87条)、续纂3条。
宣统二年(1910)四月初七日,编查馆、修订法律大臣呈进《现行刑律》黄册定本,该定本在《核订现行刑律》基础上,修改律文2条,删除条例10条,修改条例54条。
在这一意义上,“现行刑律”的编定,或可视为与“新刑律”编纂同时交错展开的修律工作,本书的整理,亦可供“新刑律”研究者对勘。
现就整理工作说明如下:
一、本书使用对照合刊形式,左栏为《大清律例》律例,右栏为《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律例。律文如“现行刑律”仍旧未改者,仍保留两栏对照。例文系“现行刑律”删除,或“现行刑律”续纂者,则通栏排版。例文未改(“仍旧”)者,亦以通栏排版,但同时列明相应《大清律例》《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编号、例目。各栏首行皆标注“大清律例”或“现行刑律”。所附《大清删除新律例》(本书简称“删除律例”)、《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本书简称“满汉通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案语》(本书简称“现行刑律案语”)、《核订现行刑律》、《编查馆会奏现行刑律修改各条清单》(本书简称“会奏修改各条”)各按语皆通栏排版,各栏首行皆标明相应简称。
二、全书律例先依据《大清律例》律目顺序排列。律下附例,则先依据《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律下附例顺序排列,以清晰呈现条例修订情形;而后列入《大清律例》该律目下移改、移并、移隶他律目下的条例,其顺序依据《大清律例(同治九年)》本排列;最后则是该律目下删除的条例,其顺序仍依《大清律例(同治九年)》本排列。
三、为避免烦冗,“删除律例”“满汉通行刑律”“现行刑律案语”“核订现行刑律”“会奏修改各条”所列《大清律例》原文皆略而不录,其修改、移改、移并等项,如修改、移改、移并之后的文字与《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相同,亦略而不录。“现行刑律案语”“核订现行刑律”“会奏修改各条”的修订,通常抄录前一次(分别对应为“满汉通行刑律”“现行刑律案语”“核订现行刑律”)原修改律文,原修改、修并、移改、移并例文,因与前一次修订文字相同,同样略而不录。同一条案语涉及不同律文、条例的,则仅在该案语涉及的第1条《大清律例》律文或条例下附载案语全文,涉及的其他律文或条例下则以“见……条”的形式标明。
四、由于《大清律例》《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原本律例皆无编号,不便于本书律目下条例的排序,也不便于检索及参引,本书因此采用整理者点校出版的《大清律例(同治九年)》《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点校本)》的编号系统。
(一)《大清律例(同治九年)》编号规则如下:
1.全部7编、30门及436条律目均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如3.8.144,即表示第3编“户律”8门“课程”第144条“私茶”。因“名例”编下无门,为编号统一,“名例”编编为1.1,如1.1.18,即表示“名例”编第18条“犯罪存留养亲”。
2.条例随所附之律目序号编号,所附条例在圆括号内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如3.8.141.(15),即第3编“户律”第8门“课程”第141条“盐法”所附第15条条例“盐商雇募巡役不许私带鸟枪”。
3.律文中如原分若干条或如原有分节者(原书以符号“○”间隔),则在律文编号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律文中原分若干条者,如第3编“户律”第8门“课程”第141条“盐法”原分11条,则各条依序从1~11编号,如3.8.141.4,即第3编“户律”第8门“课程”第141条“盐法”原分第4条;律文原有分节者(原书以符号“○”间隔)者,如第3编“户律”第8门“课程”第148条“人户亏兑课程”原分3节,则各节依序从1~3编号,如3.8.148.3,即第3编“户律”第8门“课程”第148条“人户亏兑课程”第3节。
律文小注中有分节者,如以单行大字符号“○”间隔者,视为分节,予以编号;如以双行小字符号“○”间隔者,则不予编号。前者如第1编“名例”第39条“称与同罪”第1节末小注“斩、绞”二字后以单行大字符号“○”间隔,则小注“斩、绞”二字之后的小注“凡称同罪者,至死减一等;称罪同者,至死不减等”视为新节,予以编号1.1.39.2;后者如第2编“吏律”第3门“公式”第73条“漏使印信”第3节(编号为2.3.73.3)小注以双行小字符号“○”间隔,即不予编号。
律文如不分条、分节,则仍以阿拉伯数字“1”表示,如前所举3.8.144.1表示第3编“户律”第8门“课程”第144条“私茶”律文之例。
律文原分若干条下如仍有分节者(原书以符号“○”间隔)者,不在编号之列,如第3编“户律”第8门“课程”第141条“盐法”原分第1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等即是。
条例中偶有分节者,亦不在编号之列,如第6编“刑律”第20门“斗殴”第319条“殴祖父母父母”所附第6条条例“义子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并期尊外祖父母有犯”[编号为6.20.319(6)]等即是。
4.《比引律条》《督捕则例》编号首部分别冠以字母B、字母D,其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如编号B.4为《比引律条》第4条“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编号D.35为《督捕则例》第35条“旗人契买民人”。
(二)因《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删去“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编名目,故编号规则上,《大清律例(同治九年)》为4段编码(编·门·律·律文/附例),《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则为3段编码(门·律·律文/附例),其余编号规则与《大清律例(同治九年)》相同。
五、《大清律例》《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皆无例目,本书使用的例目皆为整理者自拟,与整理者点校出版的《大清律例(同治九年)》(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点校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使用的例目相同。
六、《大清律例(同治九年)》卷首所载服制图、服制,《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相沿未改。因历次修订未曾专门涉及,本书因此亦不载。
七、本书使用底本情况如下:
(一)本书使用的《大清律例》采用涵盖光绪末年变法修律前最后一次纂修条例内容的同治九年《大清律例》。同治九年武英殿刻本《大清律例》共39卷26册,含《大清律例》39卷附卷首1卷、《比引律条》1卷共18册,《督捕则例》2卷2册,《洗冤录》4卷附《验骨格》1卷共2册,《三流道里表》不分卷4册。该版系以道光二十七年(1847)《大清律例》武英殿递修本为底版,将咸丰二年(1852)、同治九年(1870)刑部刊刻的两版《大清律纂修条例》所载条例分门别类附刊于原本各条之后。整理者将咸丰二年、同治九年的所有修改、修并、续纂条例补入相应位置,删去原条例,条例次序仍一依原书,续纂条例按咸丰二年、同治九年原书次序附入相应律例之后,重新整理、点校,添注律例编号,酌拟例目,以《大清律例(同治九年)》为名由法律出版社于2022年出版,为本书使用的《大清律例》底本。
(二)《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系宣统二年(1910)七月由修订法律馆以仿武英殿聚珍版式样刊刻,经整理者点校,添注律例编号,酌拟例目,于2017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为本书使用的“现行刑律”底本。
(三)《大清删除新律例》见于修订法律大臣奏《请先将例内应删各条分次开单进呈》折所附清单,载《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5册(商务印书馆1910年版),即本书使用底本。另有京都撷华书局1905年铅印本(题为《删除律例》)、上海书局1906年石印本(题为《钦定删除大清新律例(后附大清商律)》),《沈家本全集》第1卷以“刑部奏删新律例”为题全文收录。
(四)《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有1907年修订法律馆铅印单行本,为本书底本。另见于修订法律大臣奏《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折(附片二并清单)。
(五)《大清现行刑律案语》有1909年修订法律馆铅印本39卷,为本书底本。另有普政社1911年铅印本与民初的版本传世(出版者、出版时间、地点不详)。
(六)《核订现行刑律》有1909年修订法律馆铅印本6卷,为本书底本。另有清宣统年间铅印本4册,出版者不详,书名页、书口皆作“核订现行刑律”,封面题名则为《大清新法律》。
(七)《编查馆会奏现行刑律修改各条清单》连载于《政治官报》宣统二年四月十七日第922号至四月二十三日第928号,为本书底本。
八、原书为竖排,现改为简体横排;原书双行排印部分,仍保留双行排印格式。
九、原书中繁体字、异体字均改为现代汉语通用简化字。
十、原书偶有显系误字者,则在正文中径行校正。
十一、原书使用年号纪年的,在圆括号( )内标明公元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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