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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有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清会典馆石印本,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四年(1908)、宣统元年(1909)、宣统三年(1911)石印本。本书以光绪二十五年会典馆石印本为底本,主要以《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参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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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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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册
【名例律】1
【吏 律】211
【吏律·职制】211
【吏律·公式】236
【户 律】256
【户律·户役】256
【户律·田宅】280
【户律·婚姻】296
【户律·仓库】308
【户律·课程】355
【户律·钱债】372
【户律·市廛】379
【礼 律】386
【礼律·祭祀】386
【礼律·仪制】394
【兵 律】412
【兵律·宫卫】412
【兵律·军政】419
【兵律·关津】452
【兵律·厩牧】480
【兵律·邮驿】488
中册
【刑 律】499
【刑律·贼盗】499
【刑律·人命】678
【刑律·斗殴】741
【刑律·骂詈】807
【刑律·诉讼】810
【刑律·受赃】853
【刑律·诈伪】870
【刑律·犯奸】895
【刑律·杂犯】906
【刑律·捕亡】936
下册
【刑 律】1005
【刑律·断狱】1005
【工 律】1138
【工律·营造】1138
【工律·河防】1145
【督捕例】1149
【盛京刑部】1194
附录一 钦定大清会典(光绪朝)节选1200
附录二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节选1279
附录三 钦定大清会典图(光绪朝)节选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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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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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校 说 明
清初典章制度,多承明制。《大清会典》的编纂始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是年五月,康熙皇帝鉴于“条例、事宜多散见于卷牍,在百司既艰于考衷,而兆姓亦无由通晓”,敕命纂修《大清会典》,仿明万历重修《明会典》体例,以官统事,以事隶官,典例合一,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成书,凡162卷,载崇德元年(1636)至康熙二十五年(1686)中央五十个文武衙门现行的典章制度。雍正二年(1724)续修《大清会典》,雍正十年(1732)完成,共250卷,续入了康熙二十六年(1687)至雍正五年(1727)典章制度。乾隆十二年(1747),乾隆皇帝“以典例无辨,始命区会典、则例各为之部”,采用“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编纂体例,将原附在《大清会典》之后的事例与《大清会典》分编,乾隆二十九年(1764)成书,计《会典》100卷,《会典则例》180卷,接续雍正六年(1728)至乾隆二十三年(1758)典章制度。始修于嘉庆六年(1801)的嘉庆“会典”,开创了清代“会典”有典、有例、有图的编纂体例。嘉庆二十三年(1818)告成的嘉庆“会典”,包括《大清会典》80卷,《大清会典事例》920卷,《大清会典图》132卷,接续乾隆二十三年(1758)至嘉庆十七年(1812)典章制度。光绪“会典”延续嘉庆“会典”体例,始修于光绪十二年(1886),二十五年(1899)成书,其中《大清会典》100卷,《大清会典事例》1220卷,《大清会典图》270卷,接续嘉庆十八年(1813)至光绪十三年(1887)典章制度,是五朝“会典”中规模最大、内容最完善的一部。虽然清代“自中叶以降,苟且成风,政治坠废,章条亦益繁,弊端兹甚,无以挽救覆亡。煌煌巨制,徒成具文而已”,然光绪“会典”为“有清最后之编修,一切制度,燦然大备”,非仅见清代“立国之精神”,亦为传统中国典章制度之总成。
会典的性质,在现代学术语境中,不易分类,或也可不必固执于某一类别,尤其在与律例关系的争辩上。在五朝《会典》中,《大清会典(康熙朝)》《大清会典(雍正朝)》在“刑部”之下全文收入了《大清律》;《大清会典(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乾隆朝)》则以“已刊刻颁行”诸书“无庸复载”,未收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重新收录了《大清律例》,仍列于“刑部”之下。但《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著录律例的方式与历次大清律内府刻本、武英殿本并不相同。顺治三年(1646)《大清律》、雍正三年(1725)《大清律集解附例》,以及乾隆五年(1740)、乾隆三十三年(1768)、乾隆五十五年(1790)、嘉庆七年(1802)、道光五年(1825)、道光二十七年(1847)、同治九年(1870)各版次《大清律例》皆为现行有效律例条款,而《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著录《大清律例》条款,则如《大清会典(康熙朝)》“凡例”所称,“其间因革损益条例、事宜,载在方册。有可考据者,俱详明纪载”。乾隆朝以后,典、例分纂,“凡庙朝典礼、官司职掌,皆据现在所行直书于典,其沿革损益,详著于例”。是以嘉庆、光绪两朝《大清会典事例》皆“导流溯源”,详明律例沿革。历朝纂修会典,皆令会典馆纂修各官亲赴皇史宬,详考列朝《实录》,敬谨详阅抄录。是以《大清会典事例》所述律例沿革、历朝事例,所据皆为“非在外臣工所能窥见”之皇家尊藏典册。《大清会典事例》“刑部”所载律例、律例相关事例,皆足以为追溯有清一代法制沿革变迁之基础。
现就点校工作说明如下:
一、《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有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清会典馆石印本,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四年(1908)、宣统元年(1909)、宣统三年(1911)石印本。本书以光绪二十五年会典馆石印本为底本,主要以《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参校。因《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系在《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基础上续修而成,其律例文字延续历朝会典、会典事例而来,与武英殿刻《大清律例》各版本内容相同,但个别用字上微有出入,不碍文义,仍沿之不改。
二、原书竖排,现改为简体横排;原文律注、例注、案语皆双行小字,今律注、例注仍采双行小字,按语则改用单行小五号楷体,以便阅读。
三、原文为表示尊崇而使用的抬头格式,无论是空抬、平抬、单抬还是双抬等格式,一律删除;历年事例中直录上谕者(皆顶格行文),则以双引号标明。
四、原文每条律文下不分段,以空心圆圈○分节。其中律文、附律条例、历年事例中,以○分节者,则分段,仍保留○号。附律条例中如有增删改并移,原文皆列于一节之内,现仍每一条例皆独立成段。按语亦皆独立成段。
五、原书中繁体字、异体字均改为现代汉语通用规范简化字。偶有显系误字者,则在正文中径行校正。
六、原书使用年号纪年的,在圆括号()内标明公元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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