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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

書城自編碼: 381986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德]卡尔·拉伦茨 著,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4599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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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德国民法通论》(上下)这部教科书中, 作者卡尔·拉伦茨主要追求的是下列学术宗旨:不仅仅局限于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法律规定作出阐述,除此之外还要揭示私法的基础,并使读者意识到民法的体系和基本概念。在阐述民法的体系时,拉伦茨不仅分析了所谓的“外在体系”,而且还力求揭示所谓的“内在体系”。在这里,“外在体系”是指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制度所作的概念上的整理和阐明;而“内在体系”则是指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之间的实质联系。
關於作者:
卡尔·拉伦茨,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卡尔·拉伦茨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马堡、慕尼黑及哥廷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学继续完成其教授资格论文。之后任教于基尔大学,成为基尔学派的一员。二战期间被禁止教学活动。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休。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就是他的得意门生。
目錄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第七版序
第一版序(摘录)
沃尔夫序
翻译凡例
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著作
本书引用的法令与期刊名称德文与中文对照表
(上册)
导论
第一章《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私法的法律基础31
第二章《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法哲学上的几个问题)45 34
第三章民法的现代发展65 49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以及法院对法律的发展、《基本法》的影响94
第一编人
第一分编自然人
第五章人的权利能力119 88
第六章行为能力与不法行为能力133 99
第七章姓名、住所与国籍158 119
第八章人格的保护165
第二分编法人
第九章私法上的团体与法人概说177 132
第十章社团198
第十一章有权利能力的财团248 190
第二编法律关系与权利
第十二章法律关系255 194
第十三章权利275
第十四章请求权与抗辩权320 243
第十五章法律允许的防卫和自助357
第三编权利客体与财产
第十六章权利客体377 281
第十七章财产409
(下册)
第四编法 律 行 为
第一分编法律行为概说
第十八章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425 314
第十九章意思表示与其解释449
第二十章有瑕疵的意思表示492
第二十一章意思表示的形式、发出与送达554
第二十二章对有效法律行为内容的要求585
第二十三章不生效法律行为的种类626
第二十四章需要同意的行为补全671
第二十五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681 491
第二十六章对“准法律行为”准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709 511
第二分编合同
第二十七章通过意思表示缔结一般的合同717 515
第二十八章通过法律行为的意思实现对合同要约的承诺738 530
第二十九章合同条款747
第二十九章(甲)使用一般交易条件订立合同767
第三分编代理他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章直接代理的实质、要件和法律后果813
第三十一章委托代理权853
第三十二章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872
第四分编
第三十三章权利表见责任是法律行为责任的扩充885
第五编关于期间、期日和担保的规定
第三十四章期间、期日规定的解释911 651
第三十五章关于担保的规定915
附录
内容索引921
法律条文索引954
人名对照索引977
卡尔·拉伦茨生平及其《德国民法通论》(张双根)997
译者简介1007
译校后记1008
內容試閱
第一版序(摘录)
  这是一本教学用书,我写这本书在教育上的愿望和我在15年前撰写《债法教科书》的指导思想相同,就是“写一本书,总体上易读、易于理解,而其结构要对所论述的法律制度提供一个最大限度的全面的描述”。这一点,现在仍然如此,不用补充什么。
  但这样做并不容易,要达到这一学术上的宗旨、这本书的内在的目的,不是件容易事。民法的总论部分向来是,不仅要论述《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里的各种规定,更要阐明我国民法的体系和基本概念。关于这一点,人们经常把体系理解为构建制度的“外在体系”,把“基本概念”只理解为这个体系内的一些抽象的概念,而对这些概念也只通过它的应用范围的大小和简单的概念内涵去认识。把这样的概念连贯起来作为前提而构建的私法是不够明白的。要充分理解现行法律,依我的确信,要求我们认识那些较之实在法还要重要的一些基本原则,并且通过这些原则组成的总和意义去认识“内在体系”。在这本书里,我将努力阐明这种“内在体系”。
  为了不过于增加书的篇幅,我放弃了对国际私法的阐述(国际私法已自成一个教学领域),只在导言中作了少数说明;还放弃了对私法学历史、法源理论和方法论的论述。这几门学问,如果不把它们作为单独学科或专门著述的对象,就是法学导论的内容。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当时法学者们的学习只限于学说汇纂法学,这些学问都属于一般私法学的范围,但是从民法也成为法学领域的一门课程后,就不再属于那里了。
  卡尔·拉伦茨
  19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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