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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 《仪礼石经校勘记》是乾嘉学术的“护法神”(梁启超语)著名经学家阮元为校勘《清石经·仪礼》而作,实为阮氏早年校勘学力作。
2. 《抚本礼记郑注考异》是被誉为“清代校勘学第一人”(王欣夫语)的著名经学家顾广圻以成己志的精深之作。
3.《礼记正义校勘记》是近代著名藏书家潘宗周延请张元济为袁克文原藏八行本《礼记正义》所作校勘记,是较早系统研究八行本《礼记正义》的著作,详实、全面,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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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清代被称为我国校勘学之全盛时期,波及民国,不仅诞生一大批著名的校勘学家,也出现了一些校勘经学文献的代表作,如阮元《仪礼石经校勘记》、张敦仁(顾广圻代撰)《抚本礼记郑注考异》、潘宗周(张元济代撰)《礼记正义校勘记》即为很重要的三部,百年来向无整理本。三部礼学典籍汇为一编,分别选取孤本和善本为底本和对校本,约请学有专攻、经验丰富的年轻学者精心整理而成,对经学、礼学和清代校勘学研究,必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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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阮元(1764-1849),字伯元,号芸台(一号云台),又号揅经老人、雷塘庵主等,江苏仪征人,清嘉庆朝大臣,着名经学家。整理者井超,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顾广圻(1766-1835),字千里,号涧苹,别号思适居士,以字行,江苏元和(今苏州)人,清代校勘学家,目录学家。整理者李佩,广陵书社编辑。
张元济(1867-1959),字筱斋,号菊生, 浙江海盐人,着名学者、出版家。整理者侯婕,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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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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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石经校勘记 [清]阮元撰,井超点校
整理前言
仪礼石经校勘记序
石经校勘记卷一
仪礼 士冠礼
仪礼 士昬礼
仪礼 士相见礼
仪礼 乡饮酒礼
仪礼 乡射礼
仪礼 燕礼
石经校勘记卷二
仪礼 大射仪
仪礼 聘礼
仪礼 公食大夫礼
仪礼 觐礼
仪礼 丧服经传
石经校勘记卷三
仪礼 士丧礼
仪礼 既夕礼
仪礼 士虞礼
仪礼 特牲馈食礼
仪礼 少牢馈食礼
仪礼 有司
仪礼石经校勘记卷四
后序
伍崇曜跋
抚本礼记郑注考异 [清]张敦仁撰,侯婕点校
整理前言
抚本礼记郑注考异序
抚本礼记郑注考异上
曲礼上
曲礼下
檀弓上
檀弓下
王制
月令
曾子问
文王世子
礼运
礼器
郊特牲
内则
玉藻
明堂位
丧服小记
大传
少仪
抚本礼记郑注考异下
学记
乐记
杂记上
杂记下
丧大记
祭法
祭义
祭统
经解
哀公问
仲尼燕居
孔子闲居
坊记
中庸
表记
缁衣
奔丧
问丧
服问
间传
三年问
深衣
投壶
儒行
大学
冠义
昏义
乡饮酒义
射义
燕义
聘义
丧服四制
抚本礼记郑注考异跋
礼记正义校勘记 潘宗周撰,李佩点校
整理前言
上卷:礼记正义校勘记用阮文达公校勘记覆校
卷第一
卷第二
卷第三
卷第四
卷第五
卷第六
卷第七
卷第八
卷第九
卷第十
卷第十一
卷第十二
卷第十三
卷第十四
卷第十五
卷第十六
卷第十七
卷第十八
卷第十九
卷第二十
卷第二十一
卷第二十二
卷第二十三
卷第二十四
卷第二十五
卷第二十六
卷第二十七
卷第二十八
卷第二十九
卷第三十
卷第三十一
卷第三十二
卷第三十三
卷第三十四
卷第三十五
卷第三十六
卷第三十七
卷第三十八
卷第三十九
卷第四十
下卷:礼记正义校勘记用阮文达公校勘记覆校
卷第四十一
卷第四十二
卷第四十三
卷第四十四
卷第四十五
卷第四十六
卷第四十七
卷第四十八
卷第四十九
卷第五十
卷第五十一
卷第五十二
卷第五十三
卷第五十四
卷第五十五
卷第五十六
卷第五十七
卷第五十八
卷第五十九
卷第六十
卷第六十一
卷第六十二
卷第六十三
卷第六十四
卷第六十五
卷第六十六
卷第六十七
卷第六十八
卷第六十九
卷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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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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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序
王鍔
中國古文獻之流傳,離不開校勘。「校」本應作「挍」,校正之謂;勘即刊,剟也,削也,削改之謂,校勘二字連用,始於六朝。校勘又名校、校讎,劉向《别録》「校」與「校讎」互用,於《列子書録》謂「所校中書《列子》五篇,臣向謹與長社尉臣參校讎太常書三篇,太史書四篇,臣向書六篇,臣參書二篇,内外書凡二十篇」。《文選·魏都賦》李善注:「《風俗通》曰:按劉向《别録》『讎校,一人讀書,校其上下,得謬誤爲校;一人持本,一人讀書,若怨家相對』。」「相對」下應脱「爲讎」二字。一人讀書,從本書上下文校正錯誤爲校;一人持書看,另一人拿他本讀,發現不同校正錯誤爲讎。校讎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之校讎包括校正錯誤、編排目録、辨别真僞、考鏡源流等,宋鄭樵《通志·校讎略》、清章學誠《校讎通義》、蔣元卿《校讎學史》、張舜徽《廣校讎略》、程千帆和徐有富《校讎廣義》皆取此義,校讎學實即古文獻學;狹義之校讎即校勘,改正古籍錯誤之謂,即今人所謂之校勘學。
儒家經典,刊於石碑,謂之石經;剞劂棗梨,謂之雕版,石經雕版,皆經校勘。《後漢書·蔡邕列傳》曰:「邕以經籍去聖久遠,文字多謬,俗儒穿鑿,疑誤後學。熹平四年,乃與五官中郎將堂谿典、光禄大夫楊賜、諫議大夫馬日磾、議郎張馴、韓説、太史令單颺等,奏求正定《六經》文字。」校刊者即東漢熹平石經,此後續有魏正始石經、唐開成石經、後蜀廣政石經、北宋嘉祐石經、南宋石經和清乾隆石經。王應麟《玉海》卷四十三曰:「後唐長興三年二月,令國子監校正《九經》,以西京石經本抄寫刻板,頒天下。四月,命馬縞、陳觀、田敏詳勘。周廣順三年六月丁巳,十一經及《爾雅》《五經文字》《九經字樣》板成,判監田敏上之。」此乃經書刊刻之始,嗣後,經典之經注本、單疏本、注疏本依次校刻,詳定校刻凡例者,若元岳浚《九經三傳沿革例》。
石經校勘記卷一[ 超按:此書分作四卷,每卷版心記有卷次。今依版心所記,增“卷一”二字。下“卷二”“卷三”“卷四”同。]
儀禮 士冠禮臣元謹按:唐石經小題在上,大題在下,並分卷,加“鄭氏注”三字。今不從者,從諸臣所定例,以昭畫一。
筮于庿門唐石經、宋楊復《儀禮圖》、宋李如圭《儀禮集釋》、明監本《注疏》、《欽定儀禮義疏》、武英殿《注疏》於篇首皆作“庿”,從苗。篇後及他篇多從朝作“廟”。
臣元謹按:唐石經惟《士昬禮》“至于廟門”、《公食大夫禮》“及廟門”、《喪服》“爲之築宮廟”“君埽其宗廟”四字從朝,[ “埽”,《文選樓叢書》本訛作“歸”,據《粵雅堂叢書》本、《石經彙函》本改。]餘者皆從苗作“庿”。此偶有異同,並無義例。元刻楊復《儀禮圖》,從苗者尚多。明國子監本及毛扆等本,惟《士冠禮》首一字從苗,餘皆改從朝矣。許慎《説文》:“庿”,古文“廟”字。宋張淳《儀禮識誤》引周監本、汴本、巾箱本、嚴本皆“庿”“廟”參半,互相異同。又據唐陸元朗《釋文》引劉昌宗音云:庿音廟。又《少牢饋食禮》鄭康成《注》引《春秋》“禘於大庿”,以證經、《注》無復當有從朝者。是宋乾道兩浙判官曾逮刻皆作“庿”矣。又按:武英殿、李如圭本皆作“庿”。今擬皆從苗作“庿”。
贊者盥升賈公彦《疏》本、[ “疏本”,《文選樓叢書》本訛作“本疏”,據《粵雅堂叢書》本、《石經彙函》本改。]李本皆如此,石經、監本、《義疏》、元敖繼公《儀禮集説》皆作“贊者盥于洗西升”。
臣元謹按:賈公彦《疏》釋《注》義云“盥于洗西,無正文”,引《鄉飲酒》贊在洗西以證之,是經文本無“于洗西”之正文。鄭知于洗西者,因《鄉飲酒》而知。使經有此三字正文,則《注》《疏》之文皆贅矣。且經惟言“升”,未言升自何階。鄭據《鄉飲酒》知盥在洗西,據盥于洗西知升自賓階,此正鄭《注》補經之處。使經有“于洗西”三字,則《注》中“由賓階升”之文亦贅矣。蓋唐初賈公彦作《疏》時本無此三字,後人因《注》文“盥于洗西”與“立于房中”文似對舉,增入經文耳。擬從賈《疏》本、宋李如圭本。
建柶石經、李本、楊本、宋本、敖本作“建”,監本、《義疏》、殿本作“捷”。
臣元謹按:《釋文》“捷柶”乃釋鄭《注》,後人誤據《釋文》改經。後《士昬禮》《聘禮》皆有“建柶”之文,監本以前皆作“建”。今擬從建。
諸本皆作“扃鼏”。“”之從,“”之從,字體皆不正。
臣元謹按:“”本當從,“”不當從,此二字久淆矣。《説文》鼎部本有“”“鼏”二字,而後人妄刪其一。“鼏”以橫木關鼎耳以舉之也,從鼎聲,讀若“”。“”,鼎覆也,從鼎聲,讀若“幎”。《説文》“”“鼏”二字相承,傳寫者落去“”字小注並篆文“鼏”字,遂以“鼏”字注直接“”字之下。《玉篇》以下皆沿其誤。以今《儀禮》考之,“鼏”即“”字。使如今誤本《説文》,則“鼏”重言,不辭矣。今《儀禮》石經各本“”“”二字倒置,筆畫雖微,其誤甚大,擬爲刊正。又謹按:毛晃《增韻》此二字尚屬平仄分收。
摯見於卿大夫據鄭《注》、賈《疏》,皆當作“卿大夫”,各本皆誤作“鄉大夫”。
臣元謹按:《士冠禮》見君之後復見卿大夫者,如晉文子冠徧見六卿是也。鄭注“鄉先生”爲“卿大夫致仕者”,正蒙上“卿大夫”爲義。賈《疏》云:先生亦有士,鄭不言者,經言卿大夫不言士,故先生亦畧不言,其實當有士也。據《疏》言“經言卿大夫”,知唐初賈本作“卿大夫”明甚。自唐石刻,偏旁少訛,而諸本因之。擬從《注》《疏》,義長近古。
母追《釋文》《義疏》、敖本皆作“母”,石經、監本、李本、殿本作“毋”。
臣元謹按:《釋文》:母,音牟。《釋文》之例,毋音無,母發聲音牟,通志堂本截然不紊。《公食大夫禮》“毋過四列”鄭《注》“古文‘毋’作‘無’”,《釋文》音無,此可證“無”“毋”同音同義也。又本篇“鶉鴽”鄭《注》“鴽,母無”,今監本誤倒作“無母”矣。《釋文》于鄭《注》“母無”二字並未發音。鄭《注》之“母無”,即《爾雅》之“鴾毋”。《爾雅釋文》:“毋,李音無,舍人本作‘蕪’。”此可證母音牟,而“無”同“毋”也。《士冠禮》“母追”音牟,正同此例,不得改“母”爲“毋”也。又劉熙《釋名》“母追”正作“牟追”,訓“牟”爲冒。檢《釋名》,“父母”“母”字亦訓爲冒。其爲“母”字益明。今擬從母。
死而謚石經、宋本、《釋文》皆作“謚”,餘本皆作“諡”。
臣元謹按:《説文》累行之謚本作“謚”,從益。故《五經文字》“謚”“?”二字,“音常利反,上《説文》,下《字林》。《字林》以謚爲笑聲。今用上字”。據此,知唐時《説文》本作“謚”,並不從?也。漢碑作“謚”、作“?”、作“”,無作“諡”者。唐玄應引《説文》亦作“謚”。今《説文》言部末“諡”字,乃後人所增。擬從石經。
儀禮 士昬禮臣元謹按:唐石經此卷全爲朱梁重刻,“婦贊成祭”“成”字闕筆作“”,避太祖父誠諱也。
昬禮下達《釋文》、楊本、敖本、宋張淳《儀禮識誤》、李本皆作“昬”,石經、監本、《義疏》、殿本皆作“昏”。
臣元謹按:唐石經如“”“亨”“廿”等,皆避諱之字。“昬”字本從民,作“昏”者,避太宗諱。《説文》“昏”字,唐人所改。徐鉉從氐省,其説難通。近又有言“昏”以氏得聲者,古音雖通,而支、魂終爲少隔。唐人作“昏”,既由避諱,《説文》之“昏”,恐唐人所改,難以依據,惟漢隸爲可據耳。考劉熊碑陰作“昬”,尹宙碑作“昬”,孫叔敖碑作“?”,劉曜碑作“?”,斯並從民,可證篆非從氏矣。又陸德明《釋文》“民”不避諱者,彼書隋末即成也。今擬字體,凡昔人避諱者皆改正。
授校石經以下諸本皆作“校”,惟毛扆本作“挍”。
臣元謹按:毛本蓋避明熹宗諱。毛本從監本翻刻,訛字愈多,今不悉載。
大羹湆在石經、《釋文》、楊本、敖本、宋本皆作“湆”,李本、《義疏》、殿本作“湇”。
臣元謹按:《説文》“湆”字訓幽濕,與“汁”同音假借,故今文作“汁”。音字諧聲爲去急切者,古音?、緝兩部之字可互諧也。《五經文字》有“湇”字,乃因肉汁之訓爲從肉泣聲。張參不收于月部,而收于水部,其字本未確也。今擬從石經、《釋文》。
綌幂石經、《釋文》、李本、楊本、宋本、敖本作“幂”,《義疏》、殿本作“冪”,《識誤》作“”。
臣元謹按:《周禮·幂人》《説文》作“幎”,從巾冥聲。此字雖與“”同音義,皆訓覆,而幂者以布覆尊,“”者以茅覆鼎,其用不同。張淳改“幂”皆從者,誤也。今擬“尊幂”之“幂”皆從幂。
媵布席石經、杜佑《通典》、朱熹《儀禮經傳通解》、楊本、敖本、監本、《義疏》、殿本皆有“布”字。《釋文》《識誤》、李本無“布”字。
臣元謹按:《釋文》無“布”字,張淳據此刪“布”字。《釋文》究爲傳寫木刻,其無“布”字别無佐證,且下云“御布對席”,正與此文義相當。今擬從唐石經及杜佑所引。
朼者逆?《釋文》《識誤》、李本作“朼”,石經、《義疏》、殿本、敖本作“匕”。
臣元謹按:張淳校,凡徒言匕作“匕”,若以匕朼物則作“朼”。今擬從此例。鄭注此云“執匕者”,當作“朼”矣。
酌于户外尊石經及諸本皆有“户”字,惟殿本、李如圭《集釋》刪“户”字。
臣元謹按:敖本疑“户”字衍,彼徒以前已云“內尊”“外尊”,此處《疏》文亦作“外尊”,無“户”字,疑之耳。不知下文“贊酌外尊”鄭《注》云:“外尊,房户外之東尊。”鄭以彼處無“户”字,故用上經文尊于房户東之外尊注之。若此處本無“户”字,鄭必于此注之以發例,不注于後矣。今擬作户外尊。
乃徹于房中石經、李本、楊本、敖本、《義疏》、殿本作“乃”,《釋文》《識誤》作“廼”。
臣元謹按:石經“乃”字無作“廼”者。《釋文》《士冠禮》“乃祝”、《鄉飲酒》“乃間”、《聘禮》“禳乃”皆不作“廼”。“有司徹”亦不作“撤”。此作“廼撤”,未可據,且“撤”爲俗字。今擬從乃徹。
婦説服于室御受石經、《通解》、李本、敖本、《義疏》、殿本皆作“受”,監本訛作“授”。
受笲段脩《釋文》《識誤》、殿本作“段”,楊本、監本、《義疏》、敖本、李本作“腶”,唐石經訛刻作“”。
奠于席石經諸本皆作“奠”,監本訛作“鄭”。
婦贊成祭李本及諸本皆作“成”,石經作“”。
臣元謹按:此“成”字闕三筆,蓋朱梁補刻避諱。後《聘禮》“升成拜”同此。
始扱壹祭石經、李本、楊本、宋本、敖本、監本、《義疏》作“壹”,殿本作“一”。
某固唯命是聽石經、敖本、《義疏》作“唯”,監本、殿本、李本作“惟”。
父醮子命之曰石經、李本、敖本、宋本、《義疏》皆如此,楊本、監本、殿本“之”下多“辭”字。
臣元謹按:擬從石經,義長近古。
夙夜毋違命石經諸本皆作“毋”,惟監本訛作“母”。
鞶婿授綏姆辭曰未教不足與爲禮也宗子石經諸本皆如此,惟明監本脱去“婿授”至“禮也”十四字。
弟稱其兄石經、李本、楊本、宋本、敖本、《義疏》皆如此,監本、殿本“弟”下衍“則”字。
外昬姻石經諸本皆如此,監本作“婚”。
濯摡於祭祀《釋文》、宋本、《識誤》《義疏》、李本、宋本、敖本皆作“摡”,石經、殿本作“溉”。
臣元謹按:張淳引《釋文》云:摡,古代反。《少牢饋食》“摡鼎匕俎”“摡甑甗匕與敦”“摡豆籩勺爵觚觶”字,皆作“摡”,從《釋文》。考《説文》,摡,滌也;溉,灌也。二字迥别,擬從摡。今《釋文》仍作“溉”者,張淳所見乃北宋本,今本乃後人據石經所改。
某得以爲昬姻之故石經、楊本、李本、宋本、敖本皆如此,監本、《義疏》、殿本作“某以得爲昬姻之故”。
臣元謹按:上言“某以得爲外昬姻之數”,以者,主人自以也,壻對稱“某以”,非他故。主人因云“某得以爲昬姻之故”,以者,指壻以之也。敖繼公疑“數”“故”二字必有一誤,因云“得以”宜作“以得”,不知“以”字在下,正與“故”字語氣相貫,又與上“故”字相應。今擬從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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