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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新思维

書城自編碼: 381298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李小草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2813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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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从电商平台角色定位和特点开始,对其内在结构和身份变化、主体地位性质及其演化、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及其体系发展、相关义务和责任机制进行展开研究,特别是对跨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出了法律对策研究。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法》中涉及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律规定不清晰和司法实践适法困难等问题。基于“积极治理模式”新趋势,借鉴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立法成果和实践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法律环境的解决方案和思路,为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好理论准备,以期有利于我国电商平台的长期繁荣发展和国际经营,这也是本书的创新点所在。
——北京大学法学院 张平教授
內容簡介:
本书以在全球视野下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充分认识现行电商平台发展及其特点,以及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根源及重要性的基础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立法中有关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设计出发,立足实证研究、体系研究、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等方法,重点对涉及电商平台的主体界定与身份认定,现行法律构成体系、重点及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设定、性质、发展过程及其机理演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其合理化,重点机制的合理性以及展开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化探讨。
關於作者:
李小草,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三部主任,副编审,资深编辑,法学博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网络法、新闻出版等。在《现代法学》《法律适用》《北方法学》《法治论坛》《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发表专业论文多篇。
目錄
绪?论 / 001
一、研究对象 / 001
二、研究背景 / 004
三、创新之处和有待研究的问题 / 006
第一章
全球视野下电商平台的兴起与规范界定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出台背景与全球电商平台的兴起 / 011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背景 / 011
二、国内外电商平台的兴起与发展 / 013
第二节?
“电商平台”的规范界定与理解 / 021
一、关于“电商平台”的界定 / 021
二、《电子商务法》中“电商平台”概念的规范理解 / 025
第三节?电商平台全球开放性与《电子商务法》立法国际化 / 037
一、电商平台的全球开放性 / 037
二、《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国际化 / 040
第二章
电商平台经营者角色演化及影响
第一节?电商平台经营者角色演化及其主体地位嬗变 / 045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角色演化及主体规范嬗变问题的提出 / 045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早期角色定位及其主体地位确立 / 048
三、电商平台不断发展导致经营者角色演化及主体地位变化 / 056
四、本节结论 / 077
第二节?电商平台经营者角色演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 079
一、电商平台化初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及因应策略 / 079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主体地位变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及应对 / 084
第三章
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基础和规范体系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发展与适用 / 093
一、《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立法发展 / 093
二、《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适用复杂性 / 095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基础 / 098
一、《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规范架构 / 098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自主管理规范(第41条) / 099
三、电商平台上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措施规范(第42条至第44条) / 102
四、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知识产权侵权承担间接法律责任(第45条) / 112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外部体系及其适用 / 116
一、《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法体系关联及适用的复杂性 / 116
二、《电子商务法》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规范的体系适用关系 / 120
三、《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在《立法法》视角下的法体系适用分析 / 122
四、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法体系适用的两个难点 / 128
五、本节小结 / 135
第四章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转型与治理体系发展
第一节?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义务发展 / 141
一、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转型及其相关义务设定 / 141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特殊注意义务的性质和功能 / 144
第二节?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发展:从消极治理到积极治理 / 161
一、早期电商平台经营者消极治理模式:无主动监管义务的惯例 / 161
二、当前电商平台经营者积极治理模式:积极审查义务的要求和强化 / 164
第三节?我国电商平台基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自治空间秩序构建 / 174
一、《电子商务法》第41条作为自主管理规范基础及其意义 / 174
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 / 175
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合法性问题 / 181
四、电商平台经营者“通知—删除”规则下保护措施的细化和合理适用 / 185
第五章
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确立和扩展
第一节?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治理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适用 / 199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责任基础及其发展趋势 / 199
二、近现代以来侵权法上间接侵权责任的发展与重塑 / 204
三、电商平台语境下间接侵权责任转化的特殊性 / 213
第二节?电商平台经营者间接侵权责任确立与扩展 / 215
一、电商平台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实践的同质性 / 215
二、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转化确立的立法与实践:价值平衡及其应用 / 217
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转化适用的总体情势 / 230
四、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转化适用初期的谨慎探索 / 231
五、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法律解释适用的动态演化 / 233
第三节?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确立和扩展 / 268
一、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及困惑 / 268
二、我国司法实践的基本立场和处理方式:扩展帮助侵权责任及其不足 / 273
三、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合理化 / 275
第六章
跨境电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特殊问题与法律对策
第一节?跨境电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和主要问题 / 281
一、跨境电商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分类 / 281
二、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与趋势 / 285
三、跨境电商平台介入及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 287
第二节?跨境电商平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 293
一、应对跨境电商平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 / 293
二、完善跨境电商平台国际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策略 / 294
三、加强相关国内法的国际趋同性和填补立法漏洞 / 298
四、加强跨境电商平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法律体系建设 / 304
五、提升跨境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监管能力 / 310
结?论 / 315
主要参考文献 / 318
內容試閱
本书以在全球视野下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这是当前知识产权法、网络法和国际法学界所共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话题。在充分认识现行电商平台发展及其特点,以及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根源及重要性的基础上,本书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立法中有关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设计出发,立足实证研究、体系研究、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等方法,重点探讨了全球化视野下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基础和基本体系。研究涉及相关概念规范界定、角色定位、规范基础和规范体系、保护模式及其演化、保护体系及其发展、跨境保护合作等问题,并提出在当前电商平台强势崛起的趋势下,以拓展平台保护义务和责任为表现的知识产权治理保护转型也在不断加强和深化,因此极有必要以此为依据合理阐释并进一步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电商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其电子交易平台化架构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以信息聚合为架构和动力支持的商业模式,同时,也产生了一种特殊而复杂的平台治理需求,其中就包括因平台容易加剧知识产权侵权所导致的应对要求;此外,互联网的全球互通的架构,在技术上支持了电商平台经营天然地具有跨境性或全球开放性的特点,使得当下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电商立法,都有必要为了适应这种全球开放性经营,而应自觉走向规则趋同——既使本国电商平台容易融入全球市场,又使他国电商平台容易融入本国市场。我国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作为一部面向全部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法律,于第2章第2节便回应了很重要的电商平台规范问题,其中,第41条至第45条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范。显然,这些规定应该置于平台治理具有的特殊复杂性和全球开放性特点之下,才能得到合理理解。2020年5月28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网络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1194条至第1197条)维持了这一规定模式,只做了微小调整(如将“15天期限”调整为“合理期限”等)。
我国现行法关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基本上适应了当下电商平台基于新的信息技术应用发展所导致的规范需求。不过,该领域仍然存在不少令人困惑的地方,特别是在保护机理和保护机制方面,尚有理论澄清和合理完善的必要。在电商平台发展初期,基于最大驱动平台技术创新的需要,从国际和比较视野来看,通常的做法是严格奉行平台中立原则及严守平台中介责任,包括在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上赋予电商平台许多有利的地位。但是,伴随着互联网环境下移动终端、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不断投入应用,电商平台自身在技术和经济结构上发生了巨变,产生了基于更大信息聚合甚至具有自动决策能力而导致的自身主体的异化现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实际控制能力或支配地位,从而引发了平台上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平衡需要。由此提出的合理变革趋势是,从保护机理上,需要调整和松动此前平台的严格中立地位和简单中介责任,在必要情形下,应当引入和强化平台控制责任,从保护机制上体现为将过去的简单责任模式调整为复杂的积极治理模式,据以作出相关制度和体系完善,重点强化电商平台治理义务并扩展其违反责任;与此同时,当下电商平台跨境经营更加频繁,跨境形式和内容也更加丰富,进而导致管辖和法律适用更易于引发冲突,由此也出现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跨境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要求。
本书试图从电商平台及其业态基础发展演化、现行规范现状及其问题入手,探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律、内在机理和趋势,发现或揭示其实现模式的形成和转型特点,研究所体现的体系机制并探讨完善重点,并对涉及电商平台的主体界定与身份认定,现行法律构成体系、重点及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设定、性质、发展过程及其机理演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其合理化,重点机制的合理性以及展开等方面进行系统化探讨。
第一章为“全球视野下电商平台的兴起与规范界定”。本章揭示了全球视野下电商平台兴起的情况并提出了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理解我国2018年《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以及关于电商平台的规范含义。首先,《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背景是全球视野下电商平台的兴起。电商平台及其发展已成为我国和全球当下经济社会生活的基本特征。我国电子商务成为在全球较具竞争力的产业之一,我国电商平台也成为世界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主体之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旨在及时合理调整以电商平台发展为重心形成的电子商务活动,保障各方权益,规范各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其次,《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平台”并没有直接定义,但是分别对“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了规范定义。这种做法反映了现行法对于电商平台的基本规范理解,其相关规范意义应从中推论。《电子商务法》的思路是,“电商平台”概念应归入电商平台经营者主体概念整体之下理解。换言之,对电商平台的规范界定和意义最终应反映在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规范界定和意义之中。
第二章为“电商平台经营者角色演化及影响”。本章研究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角色定位及其变化,以及对主体定位导致相应变化,进而影响到如何保护平台上知识产权的设计。这一研究,对于理解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基本法律地位和平台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基础性意义,且提供重要的理论准备。首先,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角色定位经历了重要的演化,导致其法律主体定位的发展和相关规范策略调整,呈现了由中介中立主体到治理责任主体的转型。其次,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角色演化和主体地位变化,对于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应明确主导型电商平台新的角色变化所带来的主体新内涵,在此基础上准确理解其对于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所具有的意义。
第三章为“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基础和规范体系”。本章认为,应当全面理解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依据和体系设计,进而正确适用。首先,应当深入理解《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系统,认识其所取得的发展、规范意义和体系适用要求。该法确立了关于电商的基本规范,其中,第41条至第45条着重规定了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通过规范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这些规定取得了重大发展,创造性地建立了一个以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核心的平台知识产权治理系统。其次,《电子商务法》第41条至第45条关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界定了平台内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知识产权治理措施的条件与程序、违反规则的后果及在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最后,《电子商务法》的上述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同的体系衔接和适用关系,也值得关注。《电子商务法》对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特定问题进行了规定,从法适用原理出发,应当根据《立法法》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等体系效力规则加以评价和处理。此类规定与我国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相关规定也存在合理衔接的问题。
第四章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转型与治理体系发展”。本章旨在阐释电商平台经营者主体角色演化给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带来的影响,实际上,最终导致其保护义务和治理体系的重要发展。首先,是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变化。在电商平台的这种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模式下,电商平台经营者被要求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以避免其滥用控制能力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恶化,因此此种义务远远超出原来一般侵权法和知识产权法语境的一般注意义务,体现为一种程度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些义务体现为对某些特定行为特别是积极作为行为的要求。赋予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积极保护义务,即从避免加害的不作为义务转向应予保护的有限作为义务,这也是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发展的新趋势。其次,是治理体系的发展。电商平台经营者积极保护义务的要求体现为积极作为或者说有限作为,明显指向一种积极治理的要求,因此具有非常明显的治理义务色彩,可以归为一类“治理义务”,即要求平台经营者必须采取“通知—删除”的行动,出现了“特殊注意义务”和“治理义务”的重叠。最后,电商平台积极治理模式导致了平台自治空间秩序的发展,应当注意规范。自主管理在形式上具有权力的属性,可直接影响用户,应当注意其合理性,明确合理性界限,避免电商平台经营者可能超出法律要求。
第五章为“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确立和扩展”。本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新的地位发展和治理模式变化下间接侵权责任的确立要求和范围扩展,总体上呈现出一种类型和范围不断扩展的变化过程,在此种趋势下还体现了归责和免责机制的变化。首先,在新的治理体系下,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呈现一种加强和扩展的趋势。随着电商平台向治理责任主体发展,责任基础也发生了变化,即将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从过去单纯的事后责任发展到现如今事前、事中治理与事后责任并重。其中包括对间接侵权责任的重视和发展。其次,从比较法上来看,在发达国家,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确实呈现了从早期适用中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再到后来不断增加适用和扩展范围的过程;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确立和发展,成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集中体现了平台中立性与平台权力之间的张力,成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难以合理把握的平衡机制。最后,通过考察和研究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发展,发现我国存在自身的理解和语境,同时也分析了相关责任基础和制度功能认识的不足。我国同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差异,即类型上只有帮助侵权责任、教唆侵权责任(引诱侵权责任),而未能明确承认替代侵权责任。这种类型和范围设计,对于正在发展中的主导型平台的责任规制来说显然难以适应。本书建议应当引入替代侵权责任,针对电商平台的权力化进行规制,通过控制能力和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的条件设计,从而更好地抑制电商平台变体风险。
第六章为“跨境电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特殊问题与法律对策”。本章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天然具有开放性、国际性的特点,冲破了国家间物理边界的隔离,引发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大变革,跨境电商应运而生,因此也带来了跨境电商复杂特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本章分析了跨境电商的概念、特点和类型,以及产生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关于跨境电商,存在着不同的定义。广义的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并以跨境物流抑或异地仓储等各种方式送达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此来实现交易的一种国际商务活动。狭义的跨境电商,则限指其中借助电商平台实现的国际商务活动。跨境电商的发展,尤其在平台化介入的情况下,产生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及其他问题。关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和所面临的挑战,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和表现:(1)跨境电商平台模式带来的变化与传统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对落后存在矛盾,导致诱发大量跨境侵权。(2)不同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差异容易导致监管和追责困难,也使得跨境侵权现象容易滋生。其次,本章研究了对跨境电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第一,完善国际私法策略;第二,应加强国内法的趋同性和具体漏洞弥补;第三,应加强国际合作体系建设;第四,应提升跨境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意识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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