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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书结合生活实践,提炼常见法律问题,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解答,为处理民事法律事务、解决民事法律问题提供直接、准确的解答。本书收录常用的法律文书(合同)范本,可扫码下载,为处理民事法律事务提供实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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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林伯青
资深律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广州、南京、长沙、兰州、厦门、湛江、南宁、肇庆、包头、茂名等十多家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5年法律工作经验,曾任高校民商法教师,擅长民商法、股权、合同、公司法、房地产法等领域。曾担任中国电信等数十家特大型、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曾成功办理央视奥运视频维权案等多起大案要案,引起国内外媒体高度关注。
邢鑫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经济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综合标准化专家组成员,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发改委循环经济专家库入库专家,湖南省律师协会巡回讲师团成员,长沙市律师协会军民融合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公职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多次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人民网、央广网等多家媒体采访报道,担任政法频道特约评论员。
吴银书
博士学位,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泰州市政协常委,中国民主同盟泰州市委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泰州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泰州法学会首席咨询专家,泰州市法学会民法典律师团成员,项目投资分析师,知识产权工程师,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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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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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法律问题
一、基本规定
1.《民法典》诚信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2.《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二、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
3.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活动是否有限制?
4.胎儿是否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5.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由谁承担?
6.老年人可以指定非近亲属为监护人吗?
7.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吗?
8.公民下落不明的,可以宣告失踪吗?
9.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出现的,其婚姻关系怎么办?
10.父母可出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吗?
11.个体工商户资不抵债,需要用家庭财产还债吗?
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12.可以起诉法人的分支机构吗?
13.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关责任由谁承担?
14.非法人组织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5.村民委员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吗?
四、民事权利
16.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吗?
17.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五、民事法律行为
18.赠与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19.双方虚假通谋的法律行为有效吗?
20.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有效吗?
2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吗?
22.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23.以欺诈手段达成的交易,可以撤销吗?
24.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吗?
25.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吗?
六、代理
26.因出差在外,可委托他人代签购房协议吗?
27.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怎么办?
28.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有什么不同?
29.什么是无权代理?
30.什么是表见代理?
七、民事责任
3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哪些?
32.因正当防卫致人损害,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33.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34.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35.因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吗?
八、诉讼时效
36.借给别人的钱超过3年,还能要回来吗?
3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成年后可以起诉索赔吗?
38.婚前借给丈夫的钱,离婚时可以要回来吗?
39.请求支付抚养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第二章 物权法律问题
一、通则规定
40.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如何获得救济?
41.债权人可以申请查询债务人的房屋登记资料吗?
42.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该怎么办?
43.因不动产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44.买房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什么用?
45.因法院生效裁判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该物权何时变动?
46.因继承取得房屋的,继承人什么时候取得房屋产权?
47.房屋建成后,可以不进行物权登记吗?
48.物品遗失后知道拾得人的,如何追要回来?
49.汽车被小孩剐花,如何救济?
二、所有权
50.房屋交易未登记,买方能取得所有权吗?
51.屋主可在房屋上设立哪些他物权?
52.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私分集体财产,怎么办?
53.村民委员会可否出资入股成立公司?
54.小区电梯等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55.业主可以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吗?
56.将自家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可以吗?
57.私自加高房屋影响邻居采光,如何维权?
58.汽车交易不过户,买方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吗?
三、用益物权
59.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
60.购买的新房70年后怎么办?
61.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给城镇居民吗?
62.居住权需要登记才能设立吗?
四、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63.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限制相邻土地建房吗?
64.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有效吗?
65.担保物损毁的,担保物权人如何救济?
66.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67.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吗?
68.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69.同一房屋向两个债权人抵押,要按顺序进行清偿吗?
五、抵押权
70.抵押给他人的房屋,还可以转让吗?
71.抵押合同约定不能按期还款房屋归债权人所有,有效吗?
72.房屋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承租人搬走吗?
73.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怎么办?
74.企业可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向银行抵押贷款吗?
75.土地上新盖的建筑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76.质押物并未交付债权人,质权设立了吗?
六、质押权
77.质权人可以使用质押财产吗?
78.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可否将质押物再次质押给他人?
79.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质押物灭失的,怎么办?
80.股权可以出质吗?
81.债务人已还清借款,但债权人不返还质物的,怎么办?
七、留置权
82.不支付汽车修理费,修车厂可以留置汽车吗?
83.债务未到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物吗?
八、占有
84.善意占有人可以向权利人要求支付必要费用吗?
85.占有的财产被他人侵占的,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章 合同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订立
86.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吗?
87.违反预约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88.合同的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形下无效?
89.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
90.恶意磋商损害他人利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91.未签字但已履行的合同成立吗?
二、合同的效力
92.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对方可向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吗?
9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94.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95.合同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96.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吗?
三、合同的履行
97.价格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处理?
98.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如遇价格调整怎么办?
99.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100.哪些情况下第三人有权代债权人履行债务?
101.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102.承租人可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减免租金吗?
四、合同的保全
10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什么?
10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
五、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05.合同订立后可以变更吗?
106.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107.债务人转让债务,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08.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109.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110.合同解除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111.合同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是否可以相互抵销?
112.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怎么办?
七、违约责任
113.合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怎么办?
114.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包括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吗?
115.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吗?
116.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117.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与定金的,可同时主张吗?
118.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119.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120.开发商宣传广告时作出的承诺没有兑现,构成违约吗?
121.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吗?
八、买卖合同
122.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123.标的物为数物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怎么办?
124.卖方什么时候可以请求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25.交付货物与样品不一样,怎么办?
126.试用买卖合同,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127.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吗?
128.业主“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谁?
九、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29.供电局可以拒绝用电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吗?
130.逾期不支付电费,供电人可以中止供电吗?
十、赠与合同
131.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吗?
132.赠与财产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责任吗?
133.赠与可以附义务吗?
134.赠与人的企业破产,是否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35.父母想将房屋过户给小孩,有哪些方法?
十一、借款合同
136.借款利息预先扣除,合法吗?
137.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怎么办?
138.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139.贷款人未按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怎么办?
140.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还要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计算利息吗?
141.高利放贷行为合法吗?
142.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如何处理?
143.欠款不还又无借条,偷偷录音合法吗?
144.借条不见了,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吗?
145.只有转账凭证,能要回借款吗?
146.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吗?
147.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148.向保证人追款,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十二、保证合同
149.主合同无效会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吗?
150.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如何确定?
151.债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一般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吗?
152.债权转让后,保证人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153.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154.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如何确定保证份额?
155.未成年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有效吗?
十三、租赁合同
156.租赁合同最长的期限是多久?
157.非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158.什么叫“买卖不破租赁”?
159.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吗?
160.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161.房屋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如何处理?
162.承租人可以转租吗?
163.未依法登记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十四、融资租赁合同
164.租赁物损毁,出租人需要继续支付租金吗?
165.承租人私下将租赁物抵押,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吗?
166.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损坏,应当由谁负责维修?
167.融资租赁期满后,如何确定租赁物的归属?
十五、保理合同
168.保理合同是什么?
169.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时,如何确定其取得应收账款的顺序?
十六、承揽合同
170.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吗?
17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合理,怎么办?
172.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吗?
173.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怎么办?
174.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175.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受伤,定作人要承担责任吗?
十七、建设工程合同
176.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177.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致人伤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178.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当如何救济?
179.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十八、运输合同
180.乘客不按照座位号抢座、霸座,合法吗?
181.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吗?
182.运输途中,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到达地吗?
183.承运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
十九、技术合同
184.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谁有权申请专利?
185.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应当归谁所有?
二十、保管合同
186.保管人可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吗?
187.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该如何处理?
188.无偿保管中保管物灭失的,如何处理?
189.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吗?
二十一、仓储合同
190.仓单可以转让吗?
191.保管人发现仓储物质变质时,应当如何处理?
192.储存期间约定不明,保管人可随时要求存货人提货吗?
193.存货人提前提走了仓储物,可以减少仓储费吗?
二十二、委托合同
194.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吗?
195.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196.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受到损失,怎么办?
197.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如何承担责任?
198.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吗?
二十三、物业服务合同
199.物业服务承诺是物业合同的组成部分吗?
200.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二十四、行纪合同
20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付的费用,由谁承担?
202.行纪人自己购买委托物,可以要求支付酬金吗?
二十五、中介合同
203.中介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
204.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吗?
205.买方与卖方绕过中介直接签订合同,中介还能索取报酬吗?
二十六、合伙合同
206.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207.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吗?
二十七、准合同
208.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要求报酬吗?
209.转错钱可以要回来吗?
第四章 人格权法律问题
一、一般规定
210.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吗?
211.人格权受侵害,维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212.在人格权侵权案件中,请求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有冲突吗?
二、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13.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可以决定捐献其遗体吗?
214.医院误将甲状腺摘除,是否侵犯病人的健康权与生命权?
215.遇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权?
三、姓名权和名称权
216.公民可以修改姓名吗?
217.小孩可以在父姓与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吗?
218.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构成侵权吗?
219.企业名称的简称是否受法律保护?
四、肖像权
220.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吗?
221.擅自将他人照片上传到网上获利,构成侵权吗?
222.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223.自然人的声音受法律保护吗?
五、名誉权与荣誉权
224.内容失实的媒体报道使名誉权受损,怎么办?
225.发现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当,如何救济?
226.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要承担什么责任?
227.捏造虚假事实到处宣传,被侵权人如何维权?
228.荣誉权被侵犯,怎么办?
六、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229.在酒店房间被偷拍,可以要求酒店承担责任吗?
230.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怎么办?
231.“人肉搜索”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吗?
232.垃圾电话、短信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吗?
233.噪声扰民,应当如何维权?
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一般规定
234.子女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合法吗?
235.索要“天价彩礼”是违法行为吗?
236.女方遭受家庭暴力,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237.收养未成年人时约定巨额“感谢费”违法吗?
238.对于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吗?
二、结婚
239.已成年的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能否结婚?
240.正在服刑的罪犯可以结婚吗?
241.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效力如何?
242.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怎么办?
243.婚姻被认定无效,财产如何分割?
三、家庭关系
244.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245.夫妻一方能否单方决定出售共有房屋?
246.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47.一方因车祸获得的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48.一方婚前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49.夫妻一方签名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250.赌债可以不还吗?
251.婚前可约定个人财产的归属吗?
252.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的巨额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该怎么办?
253.婚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254.子女可因父母改嫁而拒付赡养费吗?
255.同居期间生下的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
256.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257.发现子女不是自己亲生,怎么办?
258.兄弟姐妹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259.丈夫“包二奶”,妻子起诉离婚可请求损害赔偿吗?
四、离婚
260.自愿离婚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261.“离婚冷静期”是什么?
262.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应如何申请离婚?
263.委托律师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吗?
264.分居2年后,法院一定判决离婚吗?
265.配偶下落不明2年以上的,如何离婚?
266.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267.离婚后子女应当由谁抚养?
268.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269.人工授精出生的小孩在父母离婚后,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吗?
270.夫妻离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271.离婚时双方都要房屋,怎么办?
272.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273.出轨“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274.离婚后,夫妻的共同债务还要偿还吗?
275.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可要求另一方提供帮助吗?
276.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要求多分财产吗?
277.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278.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27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如何离婚?
五、收养
280.没有签订收养协议,有什么法律后果?
281.生父母欲送养子女,可由夫妻中的一方单独送养吗?
282.养子女可以变更姓氏吗?
28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284.收养人存在虐待养子女的行为,送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285.无配偶者可以收养异性子女吗?
286.养父母离婚后,不与养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还有抚养义务吗?
第六章 继承法律问题
一、一般规定
28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288.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289.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290.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吗?
291.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吗?
292.子女虐待父母的,还能继承遗产吗?
二、法定继承
293.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人顺序?
294.父亲先于爷爷去世,孙子可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295.继子女可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296.丧偶儿媳可成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297.养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298.侄子可以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299.父债需要子还吗?
300.遗产都是平均分配吗?
30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三、遗嘱继承与遗赠
302.有多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
303.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吗?
304.口头遗嘱会失效吗?
305.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306.近亲属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吗?
307.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吗?
308.伪造遗嘱有什么法律后果?
309.附义务的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310.丧偶儿媳“不准再嫁”才能继承财产的遗嘱,有效吗?
四、遗产的处理
311.遗产管理人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继承人损害的,需要担责吗?
31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的,遗产如何处理?
31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吗?
第七章 侵权责任法律问题
一、一般规定
314.教唆他人侵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315.存在多个侵权人,侵权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316.被侵权人故意放任损害扩大,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吗?
317.因第三人过错导致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318.可以要求网站平台删除不实内容吗?
319.在打篮球中受伤,可要求损害赔偿吗?
320.撞人后意图逃走,可以扣留侵权人的财物吗?
二、损害赔偿
321.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322.被他人打伤,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323.受害人死亡的,由谁代替其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324.将他人财产损坏的,如何确定财产的价格?
325.被侵权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326.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按农村还是城市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327.专利产品被他人仿冒侵权,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吗?
三、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328.未成年人致人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
329.醉酒致人受伤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330.酒后造成伤亡,共同饮酒人要承担责任吗?
331.用人单位要对员工的职务侵权行为负责吗?
332.外卖人员送餐时撞伤他人,外卖平台公司要担责吗?
333.劳务派遣的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334.保姆在干活时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335.经营场所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是否要承担责任?
336.不满8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四、产品责任
337.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应当向谁请求赔偿?
338.经营者免费附赠的赠品致人损害的,经营者要承担责任吗?
339.产品存在缺陷致人受伤,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吗?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40.受害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责任吗?
341.将汽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342.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买卖并交付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343.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344.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担责任?
345.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346.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因驾驶员逃逸无力支付医疗费,怎么办?
347.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要承担责任吗?
348.农村与城市居民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死亡赔偿金相同吗?
六、医疗损害责任
349.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350.医院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而进行抢救,对患者有损害的,医院要担责吗?
351.医生乱开检查单,患者该怎么办?
352.患者在手术中因医务人员过错受到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353.环境污染侵权主体是多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354.环境污染中,受害人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吗?
355.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人可能因此坐牢吗?
356.因他人过错导致环境受污染,排污者要担责吗?
八、高度危险责任
357.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行为人如何承担责任?
358.为他人保管的危险品发生爆炸致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359.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360.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361.动物被饲养人遗弃,在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十、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362.出租屋的阳台花盆跌落致楼下行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363.小区发生高空抛物砸伤人又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同楼居民要承担责任吗?
364.在道路上堆放杂物致人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
365.地面施工没有相关标识致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附 录 《民法典》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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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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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
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2020年5月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现代民法经两百余年历史长河洗礼,终在神州大地结出丰硕果实。《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立法,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既是对我国现有相关民事法律的合并、梳理和重述,也根据社会发展需求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
作为从业二十余年的律师,本人代理过数不清的民事案件,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根植在大众心中的“厌讼”“惧讼”情结。人们往往因为这些情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愿拿起民法的武器维护自己,或当想诉诸民法时因错过时效而为时已晚,更有甚者通过私力救济反而铸成大祸,把简单的民事纠纷激化升级为刑事案件,酿成一个家庭或数个家庭的悲剧。
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是与普罗大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人们对其应如慈母般可亲可敬,为何人们反而会对民法敬而远之呢?为何会觉得民法触不可及呢?
首先,在《民法典》通过之前,我国民法相关法律有《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现均已失效)等。这一部部法律犹如一座座大山,在人们追寻正义的路上巍然耸立,大部分人远眺一眼便选择放弃;剩下的人中,有的会选择向导(律师/法律援助)助其翻越,有的则徒手攀爬、艰难前行。而《民法典》的颁布宛如在一座座高山中开辟了隧道,从此正义之路即便非坦途,但也不再崎岖。《民法典》拉近了民众与民法的距离,更降低了人们的学习成本:一本《民法典》便覆盖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次,中华文明虽然是四大文明古国中硕果仅存的古老文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是一个年轻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空白等问题曾长期存在于我国的法治历史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以及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犹如《民法典》“正义隧道”中的高速路,让人民不再在权利上沉睡,敢于踏入征途,乘上民法的“战车”追寻正义!
作为仲裁员,本人也历经许多仲裁案件审理。《民法典》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完整的市场化交易规则。仲裁是市场主体解决因市场交易产生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民法典》的规定也与仲裁工作有密切联系。
《民法典》属于实体性的法律。我国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多将《民法典》作为实体法予以适用。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的仲裁中,我国《民法典》将对仲裁工作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共七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及附则共计1260条。在法律规定的可仲裁事项范围内,《民法典》中所有的法律规定都有可能与仲裁有关,并且在仲裁中得以解释和适用。
根据多年的大学执教经验,本人发现当代大学生对于冰冷晦涩的法条大多意兴阑珊,而对相关的案例却兴致盎然。这与互联网时代年轻人不满足于传统的教学方式有关,时代的发展必然要求法律教学也与时俱进。在法律教学中根据法条设定一个个现实情境,使学生能感同身受一个个现实案例,比苦口婆心解析法条有更好的教学效果,这也是我参与创作本书的原因。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更是如此,案例能让人举一反三,更易理解。本书通过300余个生动的现实案例,以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疑惑作为问题,通过律师解读相关《民法典》法律条文,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作为回答,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的实际需求,引领人们走入一个化繁为简的《民法典》新世界!
衷心希望本书的出版,能让《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能让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林伯青
2022年9月
序 二
中国古代实行“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立法政策,直到清末变法时,清政府于1911年开始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因各种原因被中断;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民事主体在开展各种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渴望更加科学完善的民法规范体系。
1986年,第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出现了,《合同法》也于1999年颁布。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民法(草案)》,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分别于2007年、2009年相继颁布。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按照“两步走”的工作安排着手民法典的编纂活动,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后制定民法典各分编。2017年3月,《民法总则》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公布;《民法典》于2020年5月最终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从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大致的发展进程来看,《民法典》的颁布直接推动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我国颁布的《民法典》考虑到我国国情和实践需要,进行了体例上的创新;《民法典》在基本原则和价值的指引下,按照总分结构,形成了由概念、规则、制度构成的逻辑完备、内在一致的整体,将民事活动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抽象出来作为总则的主要内容,依次完善了自成体系且联系紧密的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通过整合多部单行法,尽力弥合《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诸多矛盾,减少法律体系内部产生冲突,促进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进一步科学化,为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行业工作者更准确地适用法律提供基本遵循。
《民法典》的出台不仅是公民民事法律活动交往过程中所必需的,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当重要的一环。从宏观层面来看,《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是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确立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构建完善了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规则,通过更好地保护私权利实现了规范公权力的效果,为公权力机关合理行使权力明确了边界,进一步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从微观层面来看,《民法典》的颁布为私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活动和其他民事行为提供了更为科学完整的理论指导。市场经济的成熟很大程度上以民商事规则的成熟为标志,《民法典》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调动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民事活动的繁荣和发达,在受到《民法典》规范的指引时,本身也为民法规范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多元的视角。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保障。
《民法典》作为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实现对人的保护,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形成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为公权力的行使也划定了合理的边界。相信本书的出版,能够为崭新的民法典时代和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邢 鑫
2022年9月
序 三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颁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不仅包括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规范,同时也为民事领域特别法(如网络虚拟财产、个人信息问题)的制定预留了一些空间。
《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之一也是赋予了民事主体更为丰富的民事权利类型,让权利的救济措施更为多元化,让权利的效力更为丰满。与之相对应的,《民法典》严格限制公权力介入社会领域,尤其是市场领域、家庭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通过明确民事权利类型、效力及厘定其行使边界,《民法典》完成了其最重要的宗旨之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民事领域的法律规则已相对完备,但因为这些规则诞生于不同时期,某些制度和规则无法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需求,亟须按照新理念设计新规则。《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完善和改进提供了绝佳的机会。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因为其涉及的内容范围极其广泛,每一条规定都与我们的日常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除此以外,《民法典》还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充分保障了人民的权利,也因此被誉为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因此,读懂《民法典》,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其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是自《民法典》颁布并施行后的一大急需普及的知识。本书从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场景入手,着眼于生活化的案例,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刻的剖析。
希望本书可以为各位读者提供适用《民法典》解决日常生活中纠纷的有效途径。
吴银书
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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