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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梅特兰衡平法与信托法讲义

書城自編碼: 380508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英]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兰 著,吴至诚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228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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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诞生于20世纪早期,现为信托法经典著作。其底稿是梅特兰于剑桥大学讲授英国衡平法与信托法的讲义,分为21讲,具体内容包括衡平法的起源;用益与信托的关系;信托法在19世纪至20世纪的体系化演进;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的设立;默示信托、归复信托与拟制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救济;让与担保;债务清偿与遗赠剥夺;遗产管理;转换;选择;实际履行;强制令。
關於作者:
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1850——1906)英国法学家,出生于伦敦。1869年就读于剑桥大学,1873年取得学士学位,1876年取得硕士学位,同年获得出庭律师资格,于伦敦从事不动产转让等法律实务工作,1884年任剑桥大学讲师,1888年成为剑桥大学唐宁英国法讲席教授,讲授信托法、法制史等课程。
  译者:吴至诚,1990年出生于南京,牛津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在《中外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中文论文数篇,在European Business Organization Law Review、Asia Pacific Law Review等刊物发表英文论文数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
目錄
第一讲 衡平法的起源(上)
第二讲 衡平法的起源(下)
第三讲 用益与信托
第四讲 现代信托制度
第五讲 信托的设立
第六讲 默示、归复与拟制信托
第七讲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讲 受托人的义务
第九讲 受益权的性质(上)
第十讲 受益权的性质(中)
第十讲后笔记 论Oliver v. Hinton和Walker v. Linom两案
第十一讲 受益权的性质(下)
第十二讲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当下关系
第十二讲后笔记 论消极地役权
第十三讲 让与担保
第十三讲后笔记 论1925年后的财产法
第十四讲 违反信托的救济
第十四讲后笔记 论信托制度
第十五讲 债务清偿与遗赠剥夺
第十六讲 遗产管理(上)
第十七讲 遗产管理(下)
第十七讲后笔记 论遗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讲 转换
第十九讲 选择
第十九讲后笔记 论选择
第二十讲 实际履行
第二十一讲 强制令
术语表
內容試閱
总 序
  现代信托制度的建立,是人类社会法律制度上的一个伟大进步。
  中世纪黑暗中的英国社会,为克服普通法的烦琐和僵化,转向由法官凭借公平和良知判案形成的法律制度,由此产生了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正是衡平法的出现和实施,催生和哺育了现代信托制度。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世纪后期,英国君王和各地领主对百姓及其财产的占有,严重地阻碍了财产的市场流转和效益的提高。为打破这种封建桎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用益制度在英国逐步演化形成。用益制度实现了财产上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所有权继续遵循封建传统的规定,收益权转向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从而起到了承上启下、促进社会平稳发展的作用。
  英国法律史学家和衡平法律师F.W.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高度评价英国人创立信托概念的贡献:“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概念。”
  信托的发展,是在不断挑战原有法律的约束,又在不断促进法律修正的过程中,传播衡平法的公平、公理、良知、正义等理念,并不断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引入现代信托制度的同时,结合本土的信托实践,相继建立了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
  现代信托制度传入中国,发生在辛亥革命推翻皇帝专制制度之后。
  19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家标明为“信托公司”的企业——中国商业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此后,在短短数年里,先后有十余家信托公司成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信托受经济环境的影响,被全面停办。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我国信托业重新起步。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随后,各种类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如同雨后春笋般诞生,我国信托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但是,由于缺少法规和监管约束,再加上没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主营定位,信托投资公司迅速切入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各个领域,催生了我国债券、证券、基金业的发展,其自身由于缺乏规范而成为治理整顿的对象。
  200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由此奠定了我国信托法律的基石。随后,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实施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失效)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由此构成了我国信托业“一法两规”的基本法律法规框架,结束了我国自引入现代信托制度以来近一个世纪无法可依的历史。
  2007年,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施行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被修改)。从此,我国信托业开启从“融资平台”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之转变。在上述规章引导下,我国信托业飞速发展。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信托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超过了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等金融行业的业务规模,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
  目前,我国信托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超过26万亿元。投资信托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最重要的理财方式之一。信托业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与国外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相比较,我国信托业在功能定位、法律制度、社会实践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信托业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特别是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此,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重点研究信托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邀请了一批国内从事信托法教学、研究的学者以及具有实践经验的信托业专家,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筛选出一批国外信托法规和经典著作,翻译成中文,介绍给国内读者。
  我们相信,这套“外国信托法经典译丛”的出版,对我国普及信托法律知识,完善信托法律体系,繁荣信托市场,促进信托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石俊志
  2018年2月7日
  译者序
  梅特兰这个名字对中国读者,尤其是中国法史学读者来说,可能并不陌生,因为他的部分法史学专著已被翻译成中文,而且也陆续有学者撰写了以他为主题的法史学专著。梅特兰确实以法史学的造诣闻名于世,英国法史学会(Selden Society)的创办者就是他。记得我曾在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比较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参加2015年青年财产法学者年会(Young Property Lawyers Forum),当时做的报告发言是英国法中动产物权转移的历史考察,其中提到了英国法史学界的巨匠——以17卷的History of English Law等专著闻名于世的霍尔兹沃斯爵士(Sir William Holdsworth)的论点。在年会第一天的晚宴上,作为当届东道主的齐默尔曼教授(Professor Reinhard Zimmermann)致辞时略开玩笑地说:“吴博士在今早的报告中提到了霍尔兹沃斯爵士,并说他也许是英国最著名的法史学家,我个人不同意。如果按我内心的排名,梅特兰才应该称得上英国最著名的法史学家!”之后他就给大家介绍了梅特兰在与德国比较法学界交流时的一些逸闻趣事。
  然而,要想在牛津剑桥这类注重超小班教学(tutorial)的大学任教,只会一门法史学是不行的,各个书院(college)聘用老师的前提之一就是申请者必须胜任两门以上部门法学的授课。除法史学外,梅特兰在剑桥的另一个立身之本就是信托法。作为英国古老制度之一的信托(trust),要把握好其前身用益(use)及其所处于的衡平法体系,扎实的法史学功底必不可少,梅特兰的教学研究工作因此如鱼得水。与英国信托法的其他教材相比,本书用了较大的篇幅介绍信托制度的历史,恐怕也与他的法史学造诣不无关系。
  《梅特兰衡平法与信托法讲义》在英国的地位很高,加之信托法属于英国法学本科的必修课,此书遂成为法学本科的必读书目之一。此书系统讲述了英国衡平法与信托法的主要内容,分为21讲,具体内容包括衡平法的起源,讲述英国衡平法院体系、衡平法院法官、衡平法判例的演变史;用益与信托,讲述英国法从用益制度转向信托制度的历史过程;现代信托制度,讲述19世纪至20世纪以来日渐成熟的信托法基本制度;信托的设立;默示信托、归复信托与拟制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性质;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让与担保制度;违反信托的救济;债务清偿与遗赠剥夺;遗产管理;转换;选择;实际履行;强制令。
  关于每讲的脚注:“译者注”为译者的注,其他则是编者John Brunyate的注,后者既有对梅特兰之后的英国法发展做法源或学理层面的更新,也有他自己的简要评论。有些读者阅读本书时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在某几讲之间会有所谓的“笔记”呢?答案是,这些以笔记命名的章节,其实也是编者John Brunyate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梅特兰的课程而撰写的详细评论。
  与梅特兰相似,编者John Brunyate也是在衡平法领域颇有造诣的专家,他的代表作《衡平法中的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s in Equity)获得了1929年的约克奖(Yorke Prize)。在他之后同获此奖的还有剑桥大学法学院的SFC Milsom教授、John Baker教授以及耶鲁大学法学院的John H. Langbein教授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John Brunyate也已亡故,所以他对英国法的更新也只是就梅特兰而言的更新,并不能反映英国法的最新情况,尤其是英国法在这个世纪里的变迁。例如,他会经常在脚注里援引《1925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25)的规定,这是因为1906年就去世了的梅特兰无法看到1925年制定法对受托人义务的重大变动。然而到了我们所处的时代,《1925年受托人法》中的有些规定也已经被《2000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2000)替换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1925年受托人法》还有很多重要的规定至今有效。当然,读者也无须太过担忧编者John Brunyate脚注的时效性,如同样是1925年的另一部制定法——《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就被沿用至今,没有大幅改动。总之对关注信托法脉络的读者来说,这些脚注的时效性不会影响阅读体验;对关注信托法规则演变的读者来说,这些脚注的时效性虽然会让人感到不安,但权且作为法史素材也未尝不可。
  感谢石俊志总裁、李晓龙老师在“外国信托法经典译丛”中倾注的心力,也感谢彭晓娟老师最初的引介。能成为翻译团队的一员,我感到十分荣幸。本译著的出版有赖于国民信托的大力资助以及石俊志总裁、李晓龙老师两位前辈长期的信任,同时,本译著为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项目批准号:20XNF003)。感谢刘文科老师、似玉老师、李军老师在合同、填表、编辑等事务上给予的理解与帮助,有了法律出版社的高质量编辑加工,此译著才能从半成品升级为成品。另外,感谢葛伟军老师、朱晓喆老师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参与了上海财经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的活动,并收纳此译著的第一讲和第二讲为译文,发表在《中国信托法评论》(第2卷),相当于译著的节选试读版。
  此译著开工之日,我尚在牛津读博。不想翻译工作迁延日久,最终有将近一半的内容,是在我加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之后抽时间完成的。因此,我要感谢王轶老师对我从事英国法研究的支持,感谢叶林老师、高圣平老师对我进行信托法研究的鼓励,也感谢章豪同学在译著文本后期校对等事务中提供的帮助。
  吴至诚
  2021年3月1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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