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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法律注释小红书系列第10种
119万字,囊括海事法、海商法2大领域55种案由406个适用要点
——内容全面:一书囊括海事法与海商法2大领域
根据海事、海商实务人员的实际需求,将海事法与海商法两个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与典型案例收集汇总于一册之中,总计119万余字。
——查询便利:以海事、海商纠纷55种案由为查询线索
根据海事、海商领域高度专业性的特点,本书选择了以案由为线索,在每类案由之下汇集整理相关的法律与司法文件,并对内容重合度较高的部分案由在编排时进行了合并处理。读者通过案由进行查询,对实务使用更为直接便利。
——突出实务:以海事、海商纠纷中常见的406个适用要点为编撰脉络
在每种案由之下,根据法官的裁判视角来归类适用要点,围绕每类实务问题来汇集整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以及专家解读,全书共涉及406个适用要点。读者可以针对每类纠纷中的实务问题,按图索骥,直接查找相应的司法依据。
——强化重点:对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时效3类重点问题加设专章
在海事、海商领域,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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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这是一本专门针对海事海商法律实务的特点来设计编撰的大型工具书,编者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海事、海商纠纷55种案由为入口,并在案由之下总结归类出406个适用要点为注释线索,编选整理对应的案由释义、相关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重点解读、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内容,帮助读者全面、快速地实现对海事、海商案件司法依据的查询、理解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释书系列》均由资深实务专家编著,打破传统法条编纂模式,系统梳理相关立法、立法释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和参考性案例及其理解与适用,择要旨逐条诠释,全面覆盖前沿热点、适用要点和关键难点,精准对应法律实务、法学研究、资格考试、案例教学等应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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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曾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十年司法理论研究突出贡献奖。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民商法论丛》《月旦民商法》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著作有:《民法解释与裁判思维》《保理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公产房纠纷裁判思路与法律适用》《法院审理房屋买卖案件观点集成》《法院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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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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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极富专业性的一个类型。根据1984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我国自1985年6月始在上海、天津、广州、青岛、大连等地设立海事法院,海事、海商案件专门审判由此拉开序幕。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利益,海事、海商审判担负着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的国家,同时也是海事、海商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
作为调整海事、海商法律关系的海商法施行于1993年7月1日,至今已近30年,且其间未作修改,算是一部“长寿”的法律。海商法在制定过程中,大量吸收了国际公约和商事规则的内容,是我国海事立法的奠基之作。海商法颁布之时,我国的海事司法实践积累有限,海商法还属一门生僻学科,并且,那时我国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律尚未出台。而如今,随着对外贸易及航运业蓬勃发展,航运产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无论从船舶数量、船舶总吨位还是港口吞吐量来看,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航运大国。并且,民法典已然颁行,民事法律体系化取得巨大进步。此时,再回看海商法,作为一部国内民事法律,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不能回应航运技术和航运业态的新发展,其中的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由此,我们迫切期待海商法的修订。
在海商法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独立形成的、体现其固有本质的规则和制度,诸如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同海损、海难救助等,这些规则和制度通常情况下只能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这体现了海商法的特殊性,或称之为固有性。与此同时,海商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它是法学理论和航海技术、航运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大量运用到船舶建造、海上运输、货物照管等航运各领域的今天,这种专业性和技术性愈加明显。正因这种特殊性和专业性,目前有关海商法的著述仍属“小众”。海事、海商司法实务工具书更是罕见,即便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亦不多见,以至于不少海事法院自行汇编资料供内部使用。由此,编写一本内容全面、分类合理、检索便捷的海事、海商司法实务工具书,成为我们的目标。
在市面可见的工具书中,以海商法条文释义书为主,但海事、海商纠纷类型很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规定了55个第三级案由,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仅对海商法条文作注释,并不能满足海事、海商审判实践的需求。例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江海或者海江之间的货物直达运输合同,合同所约定的装卸地点之一或者整个航程中至少有一段航路必须是海上,但是海商法第二条规定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内河货物运输和沿海货物运输,不能适用海商法规定,而需要适用民法典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在同一案由下,由于所涉港口不同,既有适用海商法的情况,也有适用民法典的情况。再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而几乎不会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故此,参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的规定,本书编写以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案由为检索入口,以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可能适用到的法律条文作为注释对象,而不仅仅限于海商法。
一般来说,海事案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海事案件仅指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广义的海事案件则包括以下几类案件:(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合同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的民事诉讼。(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指基于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协议发生争议所提起的诉讼。(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指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不能归类或简单归类于海事侵权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此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部分非诉讼程序案件案由第四十九条又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作为独立的第二级案由。参照这一分类标准,本书列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章,并将体现海商法特殊制度的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时效作为附录部分。每个第三级案由作为独立的一节。为避免所录法律条文重复,部分相近或法律适用上几乎无异的第三级案由合并处理作为一节。在每个第三级案由之下,编辑整理法律适用所需的所有法律规范,将相关的条文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重新编排条目,并将诉讼程序规范作为必备条目,收录与本案由相关的诉讼程序规定。在每个条目之下收录与之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批复答复,以及可供参照的司法指导文件、部门规章、案例等。具体来说,本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由释义。该部分主要是方便读者理解本案由所涵盖的具体纠纷类型,为了保证释义的权威性和准确性,释义内容来自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的摘录。
第二部分是相关规定。该部分包括“相关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批复、答复”“司法指导文件”“部门规章”“其他规定”。其中各栏目的范畴界定可参见本书“凡例”。有关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司法解释较多,内容庞杂。为了方便读者理解适用和检索便利,对于司法解释的重点条文,设“重点解读”栏目注释,注释内容来自该司法解释发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答记者问实录以及负责起草司法解释的法官所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
第三部分是案例。该部分包括“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海事、海商纠纷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为便于读者全面掌握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义,本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的格式及内容,全文收录。“公报案例”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海事、海商案例裁判摘要。“典型案例”主要收录《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案例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中刊载的海事、海商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的海事、海商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同时,对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具有代表性的海事、海商案件裁判文书,也作为“典型案例”的来源,提炼了裁判要旨。需要说明的是,除了“指导性案例”以外,其他媒介公布的案例并不具有“应当参照”的适用效果,考虑到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大可不必奉为圭臬,而更应作为一种“解题思路”来对待。
第四部分是适用要点。在每个条目的最后部分,编者对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简要的梳理、说明,意在提示法律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本书与其他已出版的注释书不同:并不去探讨条文的立法沿革,而是从实务者的立场去关注法律适用问题;并不以某部法律条文为序,而是以案由为检索入口,分案由作注释。特别感谢“麦读MyRead”的曾健先生,正是他作为出版家的开放与包容,接纳了这种“差异性”,并完善了体例,本书才得以问世。同时,感谢本书编辑团队的高效和辛勤的付出。本书追求专业性和实用性,编者以海事审判一线办案法官为主,兼有专业研究人员,主要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天津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大连海事大学等。囿于编者学识陋见,书中错误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读者批评指正。读者可通过发邮件至tjfylichao@163.com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再版时修正。
李 超
2022年6月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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