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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含简明口诀与丰富案例的德国民法总论优秀教科书
2.德国畅销的民法总论教科书之一
3.突出法律行为论的核心地位,以此为轴心线索汇通民法制度体系
4.方法与知识并举,规范与事实互动,法教义与法政策兼摄
5.经由思维导图实现知识的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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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关于德国民法总则的优秀教科书,根据2020年德文版第44版译出。
本书对德国民法总论的阐释,以丰富的案例素材、娴熟的方法论思维和精准的法理提炼见长,言简意赅、条理和结构清晰。书中大量引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经典判例,以呈现德国法域中私法理论与实务的深刻互动,展示法官法在德国私法制度演进中关键性的角色,描绘出了后法典化时代法律稳定性与进化性两重对立价值的调和路径。书中毫不避讳德国私法制度及学理争议,并以评价法学的思维工具进行了深入分析,揭示了法教义学与评价法学方法强大的解释能力和建构效果。对于当代德国法律实践涌现的最新问题,本书也及时回应和阐释,给人强烈的时代性。本书能为法科学子、研究者、实务者及对法学、德国私法制度有兴趣者提供优质的智识资源、思维引发和灵感启发。
德国贝克出版社对本书的推介为:“这本标准教科书的写作非常清晰,且主要聚焦于考试相关的主题。书中简明的口诀和丰富的案例,使该书成为极佳的参考用书。本书末尾关于民法考试技巧的导论内容,可为疑难案例的解决指明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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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作者简介:
〔德〕赫尔穆特·科勒(Helmut K?hler),德国慕尼黑大学民法、商法、公司法、欧洲与德国竞争法及卡特尔法教授,在民法领域,尤其擅长合同法和债法。
1970年在慕尼黑大学卡尔·拉伦茨教授的指导下,完成题为《债务关系目的障碍案型中的履行不能和交易基础》的博士论文并获得博士学位。1975年完成题为《经由需方的竞争限制》的教授资格论文并通过答辩,取得民法、商法和经济法领域的任教资格。自1996年起担任慕尼黑大学正教授。其曾作为《德国民法典施陶丁格评注》及竞争法诸多评注的重要撰写者,并编纂著名的民法系列案例书(PDW,与拉伦茨教授合作),且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00多篇、案例评论近100篇及大量书评。
译者简介:
刘洋,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硕士(LL.M),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比较私法。曾为德国弗莱堡大学访问学者、德国慕尼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入选上海市“浦江学者”“晨光学者”。主持省部级课题一项,参与国家级重点课题、其他省部级课题、横向课题多项,迄今已在《法学研究》《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类权威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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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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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私法导论
第一章法与法律渊源
一、法
1. 法的结构
2. 法的任务
二、法律渊源
1.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2. 制定法与习惯法
3. 法官法与交易习惯
第二章私法与公法
一、私法与公法的界分及其意义
二、私法与公法的分类
1. 私法的领域
2. 公法的领域
三、私法与公法的合作
第三章民法
一、民法的基础——《德国民法典》
1.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
2. 《德国民法典》的精神、政治与经济基础
3. 《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
4. 《德国民法典》的语言及其规则技术
5. 《德国民法典》规范的内容分类
二、民法的继续发展
1. 帝国时期
2. 魏玛共和国时期
3. 纳粹统治时期
4. 占领时期
5. 民主德国(DDR)的发展
6. 联邦德国的发展
7. 欧盟法对德国民法的影响
三、《德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1. 物的适用范围
2. 时间适用范围
3. 空间适用范围
第四章私法的适用、解释与续造
一、法律适用概论
1. 查明针对特定案情事实可得适用的法律规则
2. 检验案情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涵摄)
3. 法律效果的确定
二、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
1. 法官的地位
2. 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的任务
三、法律解释
1.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2. 法律解释的目标
3. 法律解释的方法
4. 法律解释过程中对上位法规范的顾及
四、法的续造
1. 法律漏洞的填补
2. 超越实证法的法之续造
第二编法律行为论
第五章法律行为论的基础与基本概念
一、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1. 私法自治的意义
2. 私法自治的限制
二、法律行为论与信赖责任论
三、法律行为论的基本概念
1.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义
2.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3. 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3. 财产法律行为与人身法律行为
4.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5. 信托行为
6. 消费者合同
第六章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类型
1. 意思表示的概念
2. 意思表示的类型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
1. 基本原则
2. 须予受领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
3. 意思表示的发出
4. 意思表示的到达
第七章意思瑕疵
一、概览
二、行为意思的缺失、表示意识的缺失和法效意思的缺失
1. 行为意思的缺失
2. 表示意识的缺失
3. 法效意思的缺失
三、真意保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和非诚意行为
1. 真意保留(《德国民法典》第116条)
2.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德国民法典》第117条)
3. 非诚意行为(《德国民法典》第118条)
四、错误
1. 概论
2. 单个的错误情形
3. 界分问题
4. 撤销的限制
5. 撤销及其法律效果
五、恶意欺诈与不法胁迫
1. 概论
2. 恶意欺诈
3. 不法胁迫
4. 恶意欺诈与不法胁迫影响表意自由的法律效果
六、撤销的一般规则
1. 可撤销性与撤销的概念
2. 撤销的前提条件
3. 撤销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和撤销相对人
4. 撤销的效力
5.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确认(《德国民法典》第144条)
第八章合同
一、概论
1. 合同的功能、概念和类型
2. 合同的成立
3. 缔约谈判与合同关系
二、要约
1. 要约的前提条件
2. 要约的法律效果
三、承诺
1. 承诺的概念和意义
2. 承诺的表示
3. 经由“社会典型行为”进行的承诺
4. “订单确认函”和“商事确认书”
四、缔约表示撤回的特殊规则
1. 具有消费者保护功能的撤回权
2. 撤回的意思表示、撤回的期限和撤回权的告知
3. 撤回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
五、合意瑕疵(不合意)
1. 合意作为合同的本质特征
2. 公开的不合意
3. 隐藏的不合意
六、合同自由与缔约强制
七、预约和选择权合同
1. 预约
2. 选择权合同
3. 附论:固定要约
八、互联网上的缔约行为
1. 导论
2. 网上缔约的合同成立
3. 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九章法律行为的解释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概念和意义
二、解释标的与解释工具
三、解释目标
1. 可能的解释目标与利益格局的意义
2. 遗嘱的解释
3. 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之解释
4. 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四、意思表示解释的四个一般原则
1. 禁止拘泥于字面含义
2. 对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的兼顾(《德国民法典》
第157条)
3. 共同真意优先
4. 要式意思表示的解释
五、补充性合同解释
1. 经由任意法的合同补充优先
2. 补充性合同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功能
3. 补充性合同解释与交易基础的基本原则
第十章行为能力
一、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与照管
(Betreuung)
1. 行为能力
2. 无行为能力
3. 限制行为能力
4. 照管
二、无行为能力的法律效果
三、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效果
1. 无须同意与需经同意法律行为的界分
2. 事先许可(Einwilligung)
3. 缺乏许可的法律效果
4. 经商成年与劳动成年
5. 未成年人所作的数据保护法上的同意(Einwilligung)
第十一章代理
一、概论
1. 代理的概念与功能
2. 代理的前提条件与法律效果
3. 代理的许可性
4. 代理的适用范围
5. 界分
二、以他人名义从事行为
1. 发出自己的意思表示(与使者相区分)
2. 以他人名义从事行为(公开原则)
3. 隐藏的不具名代理(das verdeckte Geschft für den,
den es angeht)
4. 间接代理
5. 冒名行为(Handeln unter fremdem Namen)
三、意定代理权
1. 意定代理权的概念及其授予
2. 意定代理权与内部关系
3. 意定代理权的形式和代理行为
4. 意定代理权和意思瑕疵
5. 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四、依权利外观(Rechtsschein)而产生的代理权,尤其是容忍
代理权与表象代理权
1. 表见代理权(Rechtsscheinvollmacht)的法定案型
2. 容忍代理权和表象代理权
3. 表见代理权的其他前提
五、代理行为(Das Vertretergeschft)
1. 解释
2. 意思瑕疵
3. 相关情况的知悉与应知
4. 扩张的知情归属(Erweiterte Wissenszurechnung)
六、代理权的范围和界限
1. 代理权的范围
2.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Einzel-und Gesamtvertretung)
3. 代理权滥用与串通行为(Kollusion)
4. 自我行为(Insichgeschft)
七、无权代理行为
1. 代理行为的效果
2. 代理人的责任(《德国民法典》第179条)
3.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4.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章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形式自由作为基本原则
二、法定形式和意定形式
三、行为形式的目的
四、形式的类型
1. 书面形式(《德国民法典》第 126条、第 127条)
2. 电子形式(《德国民法典》第126a条及第127条第1、
3款)
3. 文本形式(《德国民法典》第126b条、第127条第
1款)
4. 公式公证的形式(ffentliche Beglaubigung)(《德国民法典》
第129条)
5. 公证员公证的形式(《德国民法典》第127a条、
第128条)
五、法定形式条款的违反
1. 无效作为违反形式要求的法律效果
2. 形式瑕疵的补正
3. 基于公平考量而忽略形式条款的违反?
六、意定形式的违反
第十三章法律行为的内容
一、概述
1. 对法律行为上形成权能(Gestaltungsmacht)之限制
2. 内容形成自由之限制
二、违反法律禁令(gesetzliches Verbot)(《德国民法典》
第134条)
1. 概述
2. 禁止性法律的存在
3. 法律效果
4. 法律规避
三、悖于善良风俗(《德国民法典》第138条)
1. “善良风俗”的概念
2. 悖于善良风俗的确定
3. 案例群
4. 悖于善良风俗的法律效果
四、暴利行为(《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2款)
1. 暴利行为的构成要件
2. 法律效果
第十四章同意、条件和期限
一、同意
1. 同意的概念和含义
2. 同意的具体细节
3. 无权处分
4. “授权”
二、条件
1. 条件的概念和含义
2. 条件的许可性
3. 条件的有效性(Wirksamkeit)
4. 条件的效力
三、附期限(Befristung)
四、附论:期间与期日的计算
第十五章不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无效
1. 无效的概念和含义
2. 部分无效(《德国民法典》第139条)
3. 转换(《德国民法典》第140条)
4. 无效法律行为的确认(《德国民法典》第141条)
二、未决的不生效力
三、相对不生效力
四、无效与形成权
第十六章一般交易条款的使用
一、概论
二、一般交易条款的概念
1. 法定概念(《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1款第1句)
2. 与个别约定的界分(《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1款第
3句)
三、消费者合同的特殊规则
1. “消费者合同”的概念
2. “第三人提供的合同条款”的控制(《德国民法典》第310条
第3款第1项)
3. “一次性条款”的控制(《德国民法典》第310条第3款
第2项)
4. 扩张的内容控制(《德国民法典》第310条第3款
第3项)
四、一般交易条款纳入合同
1. 纳入约定
2. 附论:冲突的一般交易条款
五、意外条款
六、一般交易条款的解释
1. 客观解释的基本原则
2. 个别约定的优先性(《德国民法典》第305b条)
3. 不清晰的处理规则(《德国民法典》第305c条
第2款)
七、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控制与规避禁止
1. 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控制
2. 规避禁止
八、一般条款未纳入及其不生效力的法律效果
第三编权利
第十七章法律关系与主观权利
一、法律关系
1. 概念
2. 内容
3. 产生、变更与终结
二、主观权利
1. 概念与含义
2. 类型
3. 取得与丧失
4. 权利的行使
5. 权利行使的边界
三、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1. 义务
2. 不真正义务
第十八章请求权、抗辩与抗辩权
一、请求权
1. 请求权的概念与含义
2. 请求权的类型
3. 请求权基础
4. 一般规则
5. 多数请求权与请求权基础
二、抗辩与抗辩权
1. 抗辩
2. 抗辩权
3. 诉讼程序中对抗辩及抗辩权的考虑
三、时效抗辩权
1. 时效的概念和目的
2. 时效的适用领域
3. 时效期间
4. 时效的起算
5. 时效的障碍
6. 时效的效力
7. 经由法律行为对时效进行的约定
第十九章权利的执行与权利的保护
一、国家的权利保护
1. 确认程序
2. 执行程序
3. 临时性权利保护程序
二、自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1. 概览
2. 正当防卫
3. 紧急避险
4. 自助行为(《德国民法典》第229—231条)
第四编权利主体
第二十章自然人
一、人作为权利主体
二、人的权利能力
1. 权利能力的概念和含义
2. 权利能力的开始
3. 权利能力的终结
4. 证据问题与死亡宣告
5. 权利能力与广义的法律行为能力(Handlungsfhigkeit)
6. 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Parteifhigkeit)
三、住所
1. 概念和意义
2. 自择住所和法定住所
四、姓名与姓名的保护
1. 姓名的概念与类型
2. 姓名权
3. 姓名的保护
4. 姓名保护的扩张
五、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第二十一章法人
一、概论
1. 概念与含义
2. 法人的类型与产生
3. 法人的相对化
二、有权利能力社团
1. 产生
2. 成员资格
3. 组织与意思形成
4. 代理与责任
5. 董事会成员的责任
6. 消灭、解散与社团权利能力的丧失
三、无权利能力社团
1. 概述
2. 参与法律交易
3. 针对社团进行的法律追索以及穿透社团的法律追索
(Rechtsverfolgung gegen und durch den Verein)
4. 责任
四、财团
1. 概念与意义
2. 财团的产生、组织与消灭
第五编权利客体
第二十二章权利客体、财产与企业
一、权利客体
1. 概念与含义
2. 界分
二、财产
1. 概念
2. 意义
三、企业
1. 概念
2. 意义
第二十三章物、成分、从物与用益
一、物
1. 概念和界分
2. 类型
二、单一物与集合物
三、成分
1. 概念
2. 类型
3. 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
四、从物
1. 概念
2. 法律意义
五、收益、孳息与负担
1. 概念
2. 意义
附录:案例解析的技术
一、书面稿的准备
二、书面稿的结构和设计
三、一个附解答的案例模板
缩略语表
所引文献的缩略用语表
参考文献
关键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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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导读
一、科勒及其学术画像
赫尔穆特·科勒(Helmut Khler),系德国慕尼黑大学荣休教授,荣休前执掌慕尼黑大学“欧洲与国际经济法”教席(Lehrstuhl für europ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Wirtschaftsrecht),研究重点包括民法(尤其是契约法和债法)、商法和公司法、欧洲和德国竞争法及卡特尔法。
科勒教授于1944年出生于德国拜仁(巴伐利亚)州南部罗森海姆县的巴德恩多夫(Bad Endorf),1964—1968年在慕尼黑大学学习法律,受“德国人民高等教育基金会(Studienstiftung des deutschen Volkes)”奖学金资助,1969年在慕尼黑通过第一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970年在卡尔·拉伦茨教授的指导下,以“债务关系目的障碍案型中的履行不能和交易基础”(Unmglichkeit und Geschftsgrundlage bei Zweckstrungen im Schuldverhltnis)为题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取得博士学位。从师承与毕业时间来看,科勒教授系德国20世纪下半叶最为权威的民法和方法论学者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Claus-Wilhelm Canaris)及华人民法学界广为人知的学术泰斗王泽鉴先生的嫡系师弟。1972年,科勒教授通过第二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3年后,科勒教授在慕尼黑大学恩斯特·史泰恩道夫(Ernst Steindorff)教授的指导下,以“经由需方的竞争限制”(Wettbewerbsbeschrnkungen durch Nachfrager)为题,撰写完成教授资格论文(Habilitationsschrift)并通过答辩,取得民法、商法和经济法领域的任教资格。
1975—1976年,科勒教授先后于德国哥廷根大学和汉堡大学担任教席代理2年后,转赴德国波恩大学就任学术顾问和校聘正教授,时年恰逢而立,可谓年轻有为。不过,这一经历相对短暂,不足2年。从1977年开始,科勒教授就回归自己的故乡拜仁州,先后执教于那里的三所顶尖大学,直至荣休。具体而言,1977—1985年,科勒教授赴拜罗伊特大学之邀担任教授;随后的11年(1985—1996年),科勒教授服务于奥格斯堡大学;自1996年开始,科勒教授终于得以重返自己曾求学十余年的母校、德国排名第一的精英大学——慕尼黑大学,作为德国民法权威学者沃尔夫冈 ·菲肯切尔(Wolfgang Fikentscher)教授的继任者,执掌教席和开展学术活动至今。在此期间,亦曾有包括基尔大学、哥廷根大学、帕绍大学、萨尔兹堡大学在内的诸多聘任邀约,但均为科勒教授所婉拒。
科勒教授的学术理念有浓郁的关照实践之风格。这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教授资格论文的选题中均有体现。众所周知,20世纪的前30年,欧洲即卷入两次世界大战,不仅造成大量人员死伤,整个经济环境也由此遭遇重创乃至致命性打击。尽管“二战”后,欧洲在美国“马歇尔计划”的扶持下呈现迅速恢复的势头,联邦德国更是从中受益极多;可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一场严重的“滞胀”危机又席卷了资本主义世界,令经济活动和交易往来备受干扰。此种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宏观背景,大抵在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方面为科勒教授提供了充分的因由和灵感。当然,其导师拉伦茨教授稍早问世的脍炙人口的专著《交易基础与合同履行》(Geschftsgrundlage und Vertragserfüllung)显然也对他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其实,在学术史中,这一议题在债法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不论在19世纪后期《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活动中,抑或《德国民法典》施行百余年后重启债法改革工程的千禧年之初,关于法律行为基础与合同目的对债务关系及其履行的意义,始终都是学者或实务专家瞩目并乐于奉献心力加以研究争鸣的对象。答辩甫一通过,科勒教授即将其博士论文付梓于德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社——贝克出版社。几乎同时,博伊廷(Volker Beuthien)的教授资格论文《债务关系中的目的达成与目的障碍》(Zweckerreichung und Zweckstrung im Schuldverhltnis)、菲肯切尔教授的经典名篇《交易基础作为合同风险问题》(Die Geschftsgrundlage als Frage des Vertragsrisikos)亦均出版发行。一时间,交易基础与目的障碍议题“名声大噪”,俨然成为显学。这既从侧面反映出社会情势与客观环境为德国学者催生的问题意识,又生动地呈现出科勒教授在学术创作中入世、敏锐的特质。
至于教授资格论文选题,不但清晰地显示出科勒教授对企业经济活动场域中的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问题的兴趣,更是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决定了其后续的理论探索和实务发力方向。科勒教授迄今发表的数百篇学术论文中,数量可观的论题皆围绕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方向展开。尤其是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什么关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学术议题是科勒教授所未曾涉及的。更值得称道的是,科勒教授联合亨宁·皮珀(Henning Piper)首创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UWG)小型评注(Kurzkommentar),树立了该领域评注作品清晰度和简洁性的新标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部早在1909年即已生效的法律,基于其所产生的裁判观点之庞杂性和实务经验之丰富性,是可想而知的。对于该法第1条这样空洞、抽象的一般性条款,司法裁量权及其展开的案型建构便愈发重要,前述判断无疑更属不言自明。可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素材,经过科勒教授的“大师之手”,竟奇迹般地条理再现、层次分明起来。这部经典评注,如今已由科勒教授的慕尼黑同事安斯卡·欧力教授(Ansgar Ohly)及维尔茨堡大学欧拉夫·索斯尼查教授(Olaf Sosnitza)接手并承担续订工作。
对科勒教授而言,竞争法理论研究中更大的挑战,其实源自他从黑佛梅尔(Hefermehl)教授手中接过后者所创建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评注的续写修订任务。尽管数十年来,这一作品早已成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奠基性文献,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和补充材料的不断涌入,其亦或多或少给人以“杂乱无章”之感。科勒教授通过与伯恩卡蒙(Joachim Bornkamm)教授通力合作,终使该作品“重返荣耀”。随着科勒教授的加入,这一评注开启了“年更”之旅,并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评注出版物市场日益紧缩的状况下,仍能迅即走上销量塔尖。尤为难能可贵的是,凡出自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反不正当竞争裁判文书,几乎总能在某处发现其对科勒教授所主导此一评注相关观点的引用或参考。
与此同时,科勒教授还自2012年起肩负起德国竞争法领域权威学术期刊《竞争法律和实务》(Wettbewerb in Recht und Praxis)的主编。该刊主要收录竞争法和商标法领域的学术论文、评注、裁判文书、立法更新或动向等各方面作品,以月刊频率发行,每年向竞争法领域的专业共同体供给一百余篇高水平专论,因而已成为此领域备受关注的期刊。
实务方面,科勒教授自1990年受聘担任慕尼黑高等法院兼职法官,并且专以竞争法和卡特尔法为核心业务领域。在立法工作中,科勒教授的专家意见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于《德国反限制竞争法》(GWB)固不待言,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更是如此。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的过程中,科勒教授联合伯恩卡蒙、亨宁-博德维希(Henning-Bodewig)两位拟定的草案实质上发挥了主导性功能。科勒教授还应德国联邦司法部之请,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作组”成员,深度参与了立法工作。诸此,皆映照出科勒教授着力形塑“回应型”学术风格的追求以及目光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两重世界之间的基本理念。
作为一名学者,科勒教授的研究方向横跨民商事、经济法两大领域,同时作品的字里行间散发出“评价法学”方法论的理性芬芳。其文字向来洗练精准、用语考究妥帖,行文间总有批判之态隐约闪现,孜孜于“内在”及“隐藏”法理的提炼发掘;当然也时刻做好了面对质疑、接受商榷和自我纠错的准备。
二、科勒民法总论及其风格
科勒教授的社会角色是多元、立体的。除了学者的身份,他还是一位负有“传道授业解惑”重任的大学教师。在“耳提面命”式的口头讲授之外,借助于专业教科书的创作使知识易于接近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传播、可靠的代际传承,无疑是教师的又一崇高使命。科勒教授显然对此深有领悟,其所著《德国民法总论》的发行、更新,便是对其自觉践履这一职责的生动诠释。上文的学术风格素描,已勾勒出科勒教授的治学理念和路径。这必然会渗透入其对专业教科书的认识,对教科书的撰写产生影响。当然,从另一个方面看,深入解读和分析其总论教科书,无疑也能对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科勒教授产生反向助力效果。
行文范式上,科勒民法总论将方法与知识熔冶于一炉。如所公认,“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乃教育实践的高阶段位,这对法科教育同样适用。高层次法学素养的培育及法律人共同体的建设,其成败从来不单纯取决于知识点本身的量上堆砌,而更应当仰赖方法论的发达及其熟稔运用。科勒对《德国民法总论》一书的雕琢,正是在此思维的指引下展开。此亦从侧面反映,德国法学之所以发达,绝非空穴来风,而是其来有自。正是一个又一个、一代又一代如科勒教授这般深具方法论自觉的学者长久的追寻和持续的努力,才令德国得以踏上法学方法论的高地,为其具象制度的理论构造、司法实践和立法质量提供了托底保障。
《德国民法总论》一书第一、四章分别为针对法律渊源和私法的适用、解释与续造所作的阐释,最为直接地流露出方法论思维在科勒教授的学术思想中占据的核心地位。“法源论”作为法学方法论大厦的支撑性梁柱之一,承担着协助“找法”的功能,既可为国民确立行为的应然范式,又可为司法过程中的规范解释提供对象,形成纠纷裁判的直接基准。于此意义上,“法源论”构成法律适用的前置环节。不过,法源的探寻显然只是一小步,其后还需在法源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法律解释的作业,并在法源寻觅遭遇漏洞的场合,启动实证规范的续造程序,令规范漏洞得以有效填补。这就水到渠成地牵引出法律解释及漏洞填补方法的内容。《德国民法总论》在此泼墨铺陈,实属切中肯綮。
除开前述专门的方法论章节,其实在纯粹制度性的释论中,人们也总能感受到扑面而来的方法论气息。不论是关乎自我决定与信赖保护有机协调的条款,还是牵涉私法自治与管制秩序互动接轨的规则,其论证的推进,无一不以利益格局的透彻厘清为前提。这使读者再清晰不过地看到,任何法条的创设和生成,其本身都不过是技术意义上的工具而已。潜伏于背后的利益取舍或衡平整合之目标,才是真正重要并决定规则形塑的支配性力量。言及于此,“评价法学”的思考模式跃然纸上。作为拉伦茨的高徒,科勒教授赓续其导师力倡的思维路径并高扬学派大旗,想来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素材遴选上,科勒民法总论游刃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还不忘时刻关切社会基础变迁衍生的规范需求以及规范系统给予的制度回应。作为“上层建筑”,法律本身是规范性的。意即法律为其受众设定了应然的行为范式,然其规范意旨的真正实现,仍然有待于转进事实层面,考察其在执行环节的实效性。当然,从反面来讲,现实世界的无限丰富和情景多元,亦属规范滋生的沃土。真正有生命力的规则,必定是取自特定国族生活世界长期积累的行为惯习。也正因此,在法学方法论的主流话语中,一旦面临“超越实证法的法律续造”任务,所谓的“交易需求”“法伦理性原则”和“事物本质”作为填补漏洞的依凭,本质上都源自对那些深藏于事实表象底层的一贯行为逻辑和固定交往模式的洞悉及提炼。在此背景下,统摄规范和事实的双向互动,可说是精准把握法律制度要义的必由之路。
《德国民法总论》虽以规范视角为起点,却因大量案例的汇聚、裁判智慧的充盈而丰满。开卷伊始,即处处可见从联邦层面的最高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院至地方各州各级法院的海量案件作为素材,或辅助法条意涵的论证,或服务于一般条款的具体化,或促成理论基础的夯实,或揭示“法官法(Richterrecht)”对于实证规范“无声发展”的渐进式牵引功能,或直接构成批评驳斥的对象。这些案例素材的存在,令原本抽象的法条及理论摆脱了可能陷于凌空蹈虚的窘境,重建了法律这一理念世界的生成物与物质世界的真实联系和隐形线索;也在为规范性的法条找到事实领域对应物的同时,有效地再现:应然如何介入实然,实然又怎样形塑和干预应然的“成长之路”。
历时性的视野下,事实本身又是流变的,社会基础无时不在迁进,这呼唤着规范层面的应时更新和积极回应。于是,在稳定的传统教义学范畴及其图景绘制之外,科勒教授还以当仁不让的强烈使命感,巧妙地将互联网上的缔约行为、消费者保护规范群的膨胀、个人数据保护、成年意定监护等一系列伴随社会环境演变和信息技术扩张而显露重要性的议题也纳入阐释范围。这就使传统的厚重感与时代的新潮感得以一并嵌入《德国民法总论》体内,赋予该书一种扎实却不笨拙的美感和新旧交织变奏的灵动感。
实际上,如果将视域放宽至更大范围,不单面向未来的姿态能够令人发现社会基础流动与规范更革演化间的联动关系,“回望性”的溯源考察,亦对规范与事实关系问题上迷雾的拨去意义重大。历史思维所以能成其大,相当程度上植根于此。科勒教授大概也是基于这样的考量,专门在该书第三章以细腻但不烦琐的笔触,精心地罗列《德国民法典》从邦法雏形、学说准备和论战、第一草案、第二草案、第三草案到最终颁行的发生成型史,随后还接续以帝国时期、魏玛共和国时期、纳粹统治时期、占领时期、联邦及民主德国分裂期、欧盟一体化时期各个阶段内《德国民法典》受到的改造或适应性的调整。这样大跨度的“纵向镜头”,最有利于删繁就简,令规范与事实这两条明暗互现的线索之间的交互模式得以呈现。此处可顺便补充的是,时间维度的纳入,让诸阶段社会基础及客观环境对法律样态的影响力愈发分明,而不同地域在同一时段规范体系面貌的分殊,可谓“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极好的例证和注脚。总之,上述表明,传统与现代的交融汇聚,也是《德国民法总论》的另一闪光名片。
切入视角上,科勒民法总论不因对现行法教义的尊重而抛弃法政策面向上的斟酌。教科书以反映共识为要务,这决定了,其出发点不得不置于教义学的观念之上。尽管在结构编排上,该书并非全然依循《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法条序号顺次展开,可这显然丝毫不会减损其教义学的体裁风格。只要稍加留意即能看到,作者在理论的铺展之中,几乎无处不以现行法规则的解释适用、体系定位作为前置性的内容。
可法典毕竟只是规则的载体,凭借语言将立法意图外在化。于此,必然要承认并接受法典在活法有形化呈现方面的非穷尽性以及语言“所指”“能指”之间的隔阂。这样一来,认识法条之时,批判性的态度和法政策角度的揣度便不可或缺。就《德国民法总论》而言,立足于妥当价值取向的批评性评论,从来不是稀缺之物。举例来说,表示意识究竟是否意思表示的必要元素?“社会典型行为”作为缔约渠道是否可行?消费者、企业经营者概念的引入算得上成功的规范设计吗?代理的效果归属功能可否移用于组织体内部的知识、信息知情判断?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立法初衷正当与否?……诸如此类,皆属此书教义与价值相交融、“服从”和“建构”相配合的证据。
思维路径上,科勒民法总论尤重体系,并善于借助思维导图,经由可视化的途径,提升知识传播的效果。体系属性和思维,是大陆法系法域在立法、学说、裁判方面的关键特点。它要求,不论是法条的创制设计、解释适用,抑或理论建构,皆以一种关联性、整体性的方式,而非片段或碎片化地进行。内容上,体系又有内在、外在两个层次。所谓内在体系,实乃隐藏于法条背后的一般性法律思想(allgemeine Rechtsdenken)和谐兼容而形成的体系,其虽无形,辐射效力却巨大而长期稳定;所谓外在体系,意即有形条文、法律部门相互衔接组合而成的直观可感的体系,其构成人们直接抚触法律、进入内在体系的门径。就外在布局言,科勒民法总论把法律行为论作为贯穿全书的根本线索。撇开第二编完全是法律行为论的本体释论和剖析不说;第三编的权利论中,权利的得丧变更是为内核,而引发权利得丧变更的因素,多数情况下可归结至法律行为;第四编的主体论,实为法律行为的实施者和行为效果的担负者;第五编的客体论,则为法律行为的作用对象。经此整合,看似松散的标题就产生了内在的凝聚力,外在体系由此得以发掘。若再进一步看,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所以将其定为行文主线和根基,背后的意图其实在于突出自由理念和自治精神。以此为中心,渐次旁生出权利作为自由的实证化和规范化的工具、人格平等作为自由自治实现的前提和方向、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作为自由自治的边界和限定等私法原则和伴生理念。如此,便不难理解,以科勒民法总论为代表的德式教科书中,法律行为论“一家独大”现象何以如此常见?背后奥妙恰在于,愈是发达和完整的法律行为论,就愈能广泛地撒播全面、丰满的自由精神和自决理念。蕴嵌于《德国民法总论》的内在思想体系和观念脉络,借此得以洞悉。
一直以来,民法学界津津于德式、法式民法典的风格比较。前者系“法学家的法”,语言抽象乃至晦涩难懂;后者系“老百姓的法”,文风通俗以至“常人易解”。德国民法及其理论也就往往成了精英垄断的行业,甚至莘莘法科学子也常因民法理论之艰深而备受困扰。对此,科勒民法总论找到了一个有效纾解的妙招——思维导图。抚卷之际,人们会发现该书几乎每一章节都有知识体系、概念体系概览图。关键性的术语或制度,书中还会特别将其从“文字的汪洋”中“打捞”出来,放入文本框内,以示突出和关注。对“书山”攀登的学子来说,这无异于配备了一把轻便的手杖,不可谓不“贴心”。
总而言之,科勒教授以其深厚的知识积淀、广博的大师视野、精妙的匠心技艺、真挚的育人热忱,撰写并奉献了这样一部集方法和知识于一体、熔理论和实践于一炉,选材上乘、行文流畅、逻辑清晰、微言大义的优质教科书,足为中国法律人一窥德国私法的规范体系、司法实践和理论范式提供便利的窗口。
三、如何阅读科勒民法总论
对中国读者而言,在阅读科勒民法总论的过程中,关注如下面向,也许会让获得感倍增:
一是对照法条、尊重教义。教科书毕竟不同于法典本身,其仍是围绕着法典出现的理论言说和学术作品,难免留下作者的个性色彩和主观印迹。理论并无拘束力,却有多元性,故科勒民法总论亦不过一家之言。关键在于,读者应有洞明理论据以衍生的法条或实证规范文本的觉悟。毕竟,法律文本出自权力机关,既有民主正当性,又有较为充分的程序控制,并且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更加牢靠和值得信任的。这就要求,徜徉于理论海洋的读者,针对科勒民法总论在学理叙说过程中提及的德国法律条文,及时查阅、核对相应的法条文本。如此,既能强化对于理论的印象,又是独立思考和批判的起点。否则,单纯通过教科书习取的理论,亦不过是“无根浮萍”,极易因“飘摇不定”而使相应知识点被置于错误的知识树中。值得提示的是,《德国民法典》的法条已有数种中译本问世,晚近较有代表性的,非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卫佐教授译注版和我国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组织译出的版本莫属。相较而言,前者更为可靠。究其原因,一则,除了单纯将法条内容从语言上转化为中文,陈卫佐教授还结合自己研习德国私法多年的经验,对不少重要概念、制度、法条乃至原则,作了较为到位的说明或标注,以便读者获取更多背景性信息并能了解中文译法的考量机理。二则,得益于多语种的视界优势,陈卫佐教授还阅读法语、日语、英语等语种的《德国民法典》译本。毋庸讳言,这足以为其避免理解偏差、译文失信提供有效的支撑。三则,陈卫佐教授译本认识到《德国民法典》近年来为因应时势而有较频繁的更新,不断有增删修补作业,在防范过时或错讹方面做了努力。对比来看,我国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组织出版的《德国民法典》中译本,虽然有不少蜚声两岸的重磅学者站台或背书,然集体作品向来难以完全免除表达风格、行文范式相左的风险,版本上也未见时常更新,比之陈卫佐教授译本见绌也算中肯的评价。不过,这不影响我国台湾大学译本作为读者获取《德国民法典》法条内容的参考性工具书的价值。
二是留意历史脉络、树立历时思维。《德国民法典》施行至今已历百年,迄今仍是德国私法体系中地位最为重要的基本私法规范集群。百余年的发展进程中,《德国民法典》经历了一次债法大修(2002年)、无数次小修,尽管总体框架维系,但微观层面的具体条文,相较于1900年生效伊始的状态,可说早已“换了人间”。而德国民法的理论准备及其演进,历史更是久远。现行《德国民法典》的很多制度,其实都有精彩的故事、厚重的历史。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欲更透彻地认识科勒民法总论中阐释的制度及规范,离开了历史观念的辅助和纵向视角的纳入,恐怕难逃“奢谈”的结局。
当然,历史性视角确有“知易行难”的一面。考虑到不少早期文献并无再版,其搜集、归结本就构成一大考验;多项历史性文献的比对、梳理及线索的提炼,还构成智识、精力上的挑战;制度历时性变化现象背后的机理发掘和缘由探求,也离不开系统性知识的调动。是故,这一建议真正的践行,有赖读者诸君“坐冷板凳”。如果是德国这样域外私法的历史轨迹查明,恐怕不得不对读者提出德语学习和掌握的更高要求。其中,辛劳、孤寂是必然的,但认知境界的提升也算有意义的回馈。
这里,有必要提及民国法学家王宠惠先生的作品——《德国民法典》1900年版本的英译本。尽管世易时移,这一作品已属历史遗迹,但其在史料方面的价值依然不容忽视。这一成果如今已进入公共领域,读者可借助网络获取。
三是探求立法目的、揭明价值基础。立法的条文设计、规范的语言选用,本身不过是法技术。真正重要的,还是潜伏于法条之下的立法目的。而立法目的的明确和评价,有赖于价值基础的固定。价值基础和立法目的的究明,必然与社会环境、民族传统相连通,这就在法律安定性得以保持的前提下,赋予了法条以不息的生命力。此亦“评价法学”能被广泛接纳并发展为主流方法论的核心机理。科勒教授本身是“评价法学”的拥趸和传承人,其在《德国民法总论》一书中,对此种方法的运用化入字里行间。读者览其文,不应止步于浅表的具体知识,还应透视其背后的法理。在不少地方,科勒教授其实已将制度意旨明白揭示。但如有朦胧之处,则有待于读者由表及里,通过发掘价值基础,方可“看到别人看不到的东西”。
法学方法论发展到今天,早已跳出了唯形式主义概念推理的泥潭。法技术与法政策的二分、法条背后立法目的的存在及利益衡量的关键性角色,早已得到理论和实务的认可。读者对于科勒民法总论的学习,也有必要穿透知识的散点式累积,不断尝试归纳具体条文内在的价值基础、法政策取向及其意欲追求的目的性效果。如此,才能从阅读中获取更加稳定、持久的信息,以备未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
四是横向比较、回归中国。科勒民法总论并未特别强调比较法,这是教科书的体裁使然。否则,其文风可能陷入枝枝蔓蔓、拖泥带水的泥潭,以至于丧失博观约取、言简意赅的美感。不过,读书的过程,却宜采相反的进路,即通过以问题为轴心,横向地考察其他法域尤其是英美法系对于相同议题的处理模式和应对方案,最终落脚于中国规范调整方式对照、反思以及可能的完善空间之形塑。立足于本土和功利主义的视角,了解以德国为代表的域外西方发达国家之法制所以有其必要,恰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这个面向看,横向关联的发散思维和在地转化的效用意识,可能是令科勒民法总论启发功能得到最大程度发挥的“催化剂”。
中国现代化的法治建设起步于改革开放,至今虽不过四十余年的历史,却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这背后,译介西方文献功不可没。即便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十余年后的今天,引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优秀作品,对于我国深刻掌握法律本身的发展规律和思维方式,培养卓越的法治人才,培育自身法治不断进步的内生原动力依然不可忽视。译者希望并相信能看到,科勒教授《德国民法总论》一书中文版的发行面世,能够对这一进程有所贡献。
刘洋
2022年9月1日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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