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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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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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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5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13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1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28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28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31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38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38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43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50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52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54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60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63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66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68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72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85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86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98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103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109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125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131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135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142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142
第103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142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143
第105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43
第106条 与境外勾结的从重处罚143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43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143
第109条 叛逃罪144
第110条 间谍罪144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45
第112条 资敌罪147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14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148
第114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8
第115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50
第116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152
第117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152
第118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54
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57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58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161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63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63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64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65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66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167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167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67
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67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70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82
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83
第128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84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186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87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189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89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190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193
第133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197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197
第134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205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6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207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207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9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10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211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12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214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214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15
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221
第142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227
第142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229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31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36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42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44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245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47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248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48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248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52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262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64
第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69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270
第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271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271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272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272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74
第160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275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76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278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78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279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80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84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86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86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86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87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88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89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291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291
第171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294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295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296
第174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297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298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8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00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311
第177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315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17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17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318
第181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328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329
第183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处理337
第184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337
第185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处理338
第185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338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339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341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343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45
第190条 逃汇罪345
第191条 洗钱罪346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353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354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359
第194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360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361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362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366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366
第199条 367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36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368
第201条 逃税罪368
第202条 抗税罪371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372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372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74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378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78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79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80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381
第210条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理384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385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385
第212条 涉税犯罪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38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386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389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94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95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396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397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403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404
第219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411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411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411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411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412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413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414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417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420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450
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451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452
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454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456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457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458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458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467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467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471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472
第236条 强奸罪472
第236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475
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476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477
第239条 绑架罪478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479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485
第242条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488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488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488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489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490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490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495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496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496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497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497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497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497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97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504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505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505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505
第258条 重婚罪505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505
第260条 虐待罪506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508
第261条 遗弃罪508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509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509
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509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510
第263条 抢劫罪510
第264条 盗窃罪520
第265条 盗窃罪527
第266条 诈骗罪527
第267条 抢夺罪544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546
第269条 抢劫罪547
第270条 侵占罪548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548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552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555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556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559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559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56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56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563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563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565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566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566
第280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570
第280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570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571
第282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571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572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573
第284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573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576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80
第286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584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588
第287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588
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90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594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的处理597
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597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601
第291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602
第291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605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605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606
第293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613
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613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651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652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652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652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653
第299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653
第300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655
第301条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660
第302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660
第303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661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671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672
第305条 伪证罪672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672
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672
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672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677
第308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678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678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678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680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81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88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693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693
第316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694
第317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694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694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697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699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700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701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702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703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703
第324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704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707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707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708
第328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708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708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709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709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711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712
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713
第334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713
第334条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717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718
第336条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718
第336条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721
第337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721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722
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722
第339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734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735
第341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742
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752
第342条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756
第343条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756
第344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762
第344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763
第345条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764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764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768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789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802
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804
第350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806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12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814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814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815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816
第355条之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818
第356条 毒品再犯的处罚818
第357条 毒品的含义与数量计算818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819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819
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823
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824
第361条 旅馆业等服务单位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理825
第362条 旅馆业等服务单位人员在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处理826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367条)826
第363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826
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835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838
第36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838
第367条 淫秽物品的含义83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840
第368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840
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840
第370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842
第371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843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844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844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844
第375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845
第376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848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848
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848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848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849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849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850
第382条 贪污罪853
第383条 对贪污罪的处罚858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862
第385条 受贿罪867
第386条 对受贿罪的处罚873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873
第388条 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874
第388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874
第389条 行贿罪874
第390条 对行贿罪的处罚876
第390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79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879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880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880
第394条 贪污罪881
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881
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883
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884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887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893
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894
第399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897
第400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897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898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898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899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900
第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901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902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902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903
第408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903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905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907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911
第412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912
第413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913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913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旅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914
第416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915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916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916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91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918
第420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919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919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919
第423条 投降罪920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920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921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21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922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922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923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923
第431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924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925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926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926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926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927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927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928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928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929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929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929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930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930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931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931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931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932
第449条 战时缓刑932
第450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932
第451条 战时的含义932
附 则(第452条)
第452条 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933
附 录
Ⅰ 单行刑法935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935
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937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938
Ⅱ 司法解释的附则规定940
Ⅲ 刑法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944
Ⅳ 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947
V 索引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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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版前言
刑法司法解释一直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膨胀。简单对比每版《刑法一本通》的页数或者厚度,即可得出这一直观结论。
刑法的无声膨胀,是司法解释膨胀的基本前提。司法解释的规模,受制于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本身的规模。如果刑法的体量有限,刑法司法解释(本前言中的司法解释都是广义的,包含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在内)要膨胀是极其困难的。我国刑法在悄悄膨胀,体量庞大。经Word字数统计,1979年刑法文本总字数为15,006字,1997年刑法文本总字数为57,143字,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的2020年刑法文本正文总字数为71,805字。我国刑法的膨胀,为司法解释的膨胀提供了前提与可能性,因为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对于被废止、修改的刑法条文原有司法解释已经不能适用,对于新设的刑法条文需要明确其具体应用,这都需要陆续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从而导致司法解释开始膨胀。
不断出现的各种实务问题,是司法解释膨胀的源源动力。司法解释是为解决实务问题而生的,只要不断出现新型犯罪或者问题争论,就会给出台司法解释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如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网络赌博、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网络侮辱、诽谤等问题,大数据带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诈骗等问题,“新金融”带来的非法集资、套路贷、养老诈骗等问题,都需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定分止争。此外,传统犯罪也出现了新问题,如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产、侵犯虚拟财产能否构成侵犯财产罪,这些问题也会催生司法解释的出台,进而导致司法解释的膨胀。
积极落实国家政策,是司法解释膨胀的主要推手。作为大一统的中国,司法机关并非仅扫门前雪,而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负有落实国家大政方针的责任。从这一视角出发,即可明白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原因。关于扫黑除恶、打击黄赌毒的司法解释文件多、体量大,都是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体现。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繁重。在司法中积极落实各种国家政策的结果之一,就是司法解释不断膨胀。
主动响应民意,是司法解释膨胀的内在动因。借助新媒介技术,人民群众不仅容易对案件表达意见,而且容易让一些案件成为社会热点案件。在民主社会,司法机关不能高高在上,需要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热点案件、热点问题的呼声。如2022年年初“丰县女子生育八孩”案件曝光后,为了响应人民群众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呼声,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2018年3月《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20年8月《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积极响应民意的体现。民意会不断涌现,这也会推动司法解释的膨胀。
司法人员的强烈需求,也是司法解释膨胀的重要原因。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之下,司法人员为了规避办案过程中个人判断可能产生的职业风险,会不断要求出台各种司法解释。如面对各种非法经营行为,其中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人员一般不愿主动进行判断,而是不断向上进行请示报告,以致非法经营罪方面的司法解释极为庞杂。司法人员对司法解释的习惯依赖,会不断催生司法解释的出台,从而导致司法解释的持续膨胀。
如同随着人们年龄的增长,体重的适当增加是正常的,但肥胖则是不健康的一样,适度出台司法解释是正常的,司法解释的过度膨胀则存在问题。首先,这可能造成司法实务的混乱。司法解释越多,意味着司法解释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可能性越大。正因为如此,很多司法解释都在最后规定“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清理司法解释的工作不够及时到位的现实之下,司法解释的过度膨胀可能导致司法人员误用过时的司法解释,以致出现司法乱象。其次,司法解释的过度膨胀不利于刑法学的健康发展。刑法司法解释的规模与速度,与刑法理论的发展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是因为,一旦对某一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将很难发表,即使发表也不会引起实务人士的关注,这必将削弱理论界进一步深入研究该问题的动力,从而不利于推动刑法理论的进展。如想实现刑法理论与刑事实务的良性互动,就应注意控制司法解释的发布节奏与速度。最后,司法解释的过度膨胀具有传导性,会导致刑法教科书、刑法法规工具书的连锁膨胀。
司法解释的膨胀还会导致刑法教科书、刑法法规工具书的频繁修订。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这两个适用面极广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导致本书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务的需要,必须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不是小补,而是大修:第一,增补了本书第十五版出版以来新发布的19件司法解释、5个批次的指导性案例。第二,补充了28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的研究意见(实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其他国家部委就刑法适用问题征求意见所作的书面复函,虽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但实务上基本都会原封不动加以采用)、65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禁毒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书以前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层级过低,故未收录,但考虑到其在司法实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故本次全部予以收录。第三,增补了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多条其他法律规定。第四,一改以往抽象介绍刑法修订情况的做法,详细梳理了1997年刑法条文的修订情况,以便读者对刑法条文的时间效力问题能够进行更为精准的判断。第五,进一步加强了司法解释之间不一致的梳理工作,确保读者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本书自2003年8月出版以来,已经得到读者近20年的支持与关爱。一些铁杆读者使用本书多年,并以各种方式就本书的修订、再版提出宝贵建议。在此,对这些读者表示衷心感谢。此外,张心萌编辑数年如一日对本书倾注心力,对此同样表示感谢。
李立众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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