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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修订版)下册

書城自編碼: 378937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著, 王朝勇,等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668651
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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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以案说法,阐述民间借贷实务中的新问题新情况
內容簡介: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套路贷”、虚假诉讼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如何甄别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充分发挥民商事案件承办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且高效承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民法典相关条例及相应案例,旨在通过精选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当事人维权,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办案、法考考生备考主观题、高校教学提供参考。
關於作者:
王朝勇
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
著有《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本通》《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
目錄
目录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法: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高发易发领域,2020年共查处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1772件
最高法: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准原告撤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附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
“两高”发布的虚假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些内容
维护司法公信力,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就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13〕359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哪些变化?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若干重点条文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2020〕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2019〕19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检发民字〔2017〕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18〕203号)
浙江高院召开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一批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安徽:发布惩防虚假诉讼工作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2日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
第二部分扫黑除恶最新指导意见
彻底摧毁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
为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提供更加坚实法治保障——“两高两部”负责人就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国扫黑办再发布4个法律政策文件!(全文)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两高两部”:从重处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五类人员
全国扫黑办开启第二波扫黑除恶法律政策“网交流”“云沟通”
全国扫黑除恶第三次视频培训班收官!释放了哪些信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的工作规范(鲁高法〔2019〕27号)
北京高院出台意见完善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机制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10问——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在北京
第三部分广东高院发布“套路贷”典型案例及相关新闻报道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健全犯罪线索办理机制广东打击“套路贷”犯罪
广东高院发布“套路贷”涉黑恶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2日)
“杀猪盘”窝点藏边境被端!广东警方前8月破刑事案件近15万起
广东“套路贷”案件主要集中在广深莞等地
第四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印发第二批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节录)
最高检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节录)
加强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实现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有效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就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揭穿亿元调解书中的猫腻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节录)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节录)
从“检例第87号”指导性案例看刑民检察协同互动遏制“套路贷”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打击虚假诉讼共筑司法诚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检举行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新闻发布会
民事虚假诉讼指导性案例首发布:打击虚假诉讼挽回一亿余元国有资产损失
虚假诉讼也有“保护伞”和“智囊团”!速览最高检发布会干货
最高检:有法官受贿赂充当“虚假诉讼”保护伞,民间借贷纠纷成“重灾区”
【厅局长访谈】冯小光:诉讼打假如何做到火眼金睛
【检答网集萃—65】民事检察监督的虚假诉讼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向虚假诉讼说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精准监督——走近人民检察系列视频
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
假官司行将败露,当事人想“一撤了之”
让“假官司”无处遁形!一纸检察建议催生虚假诉讼共治新格局
最高检解密:虚假诉讼那些“隐秘的角落”
最高检:加强多部门沟通加大对虚假诉讼惩治力度
盯准“七寸”,让更多虚假诉讼现出原形!——民事监督盯准虚假诉讼“七寸”
严惩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
业内人士建议完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机制
虚假诉讼犯罪及律师涉案情况大数据研究报告
【新闻发布会】河北:通报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情况
河北:通报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成效
法官提示:虚假诉讼,是在给自己挖坑埋雷!
京师律师学院举行“套路贷——虚假诉讼等相关司法解释”学习研讨会
“假官司”数量逐年攀升,民间借贷领域高发
检察院在打击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工作中可以大有作为!
民法典视角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甄别与防范
企业合规视角下的虚假诉讼
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虚假诉讼条文解读
虚假诉讼案件刑事控告涉及法条司法解释规定汇编(节选)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节选)
內容試閱
序言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将原来规定的24%和36%的利率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②将原来24%~36%的利率规定删除;③取消无约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标准;④增加、完善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规定等。
2020年12月23日,为了与《民法典》配套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原有条文表述进行了相应修改;②针对修正前后的利息保护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征求金融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从规定适用对象范围中排除。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后,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利、定分止争,已经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在极少数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以达到帮助他人逃避合法债务、非法确认驰名商标、规避商品房或机动车限购政策等不正当目的,造成了恶劣影响。
实践中,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方式复杂多样,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而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亦下发通知,要求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4月23日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为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序言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虚假诉讼是指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或者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二、“套路贷”的定义
“套路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 “债”过程中,还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
“套路贷”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以此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套路贷”与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高利贷行为存在根本区别。
三、“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并未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内的前述钱款。
(3)单方造成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应当认定为“套路贷”犯罪,应依法予以打击。
四、“套路贷”的社会影响
“套路贷”的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如果民众有相关资金需求,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借贷。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公司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及涉诉情况。签订合同时,借贷人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借贷人如果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并提出交涉、要求修改;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果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如果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注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如果遭遇不法分子的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要尽快报警,并且要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积极出庭应诉,避免法官不能准确界定真实的借贷金额,进而影响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被害人要保护好自己,待自己脱身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相关的材料交给警方。同时,被害人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借款时的通话录音、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催款电话录音、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等。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套路贷”、虚假诉讼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如何甄别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充分发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且高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本书旨在通过精选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当事人维权,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办案,法考考生备考主观题,高校教学提供参考,并向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成立五周年献礼!
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朝勇
2022年8月5日于京师律师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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