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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之必要。
2. 结合施工合同的特点探讨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3. 比较分析中国、德国等在现行法、司法实践以及学说中关于施工合同研究的现状。
4. 详细论证施工合同中情事变更原则与其他合同履行障碍之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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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情事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性为研究对象。全书主要围绕以下六个问题展开: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之必要性。第二,施工合同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分析,结合施工合同的特点探讨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时需要考量的因素。第三,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具体化,即通过类型化的方式确立施工合同中可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主要案型。第四,通过比较法研究方法,具体研究中国、德国等在现行法、司法实践以及学说中关于这一问题的现状,在比较分析法中追求真知。第五,通过海峡两岸大量的案例分析研判,从司法裁判中寻找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施工合同的基本规律,归纳主要的争点,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第六,详细论证施工合同中情事变更原则与其他合同履行障碍之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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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永,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民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海德堡大学联合培养),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博士后,曾任百瑞信托有限公司家族与慈善办公室总经理。主要研究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民法总论、慈善法、法学方法论等。在《人民日报》《政治与法律》《郑州大学学报》《清华法律评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人民法院报》等发表文章多篇,主持完成民政部、中国信托业协会等多项信托法相关课题,独著《慈善信托的解释论与立法论》一书,合著《信托研究与年报分析2016》《信托研究与年报分析2017》《河南法治发展报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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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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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导论
1.1问题的缘起
1.2研究的对象
1.3文献综述及研究现状
1.4立法及实务现状
1.5研究方法
第2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理论
2.1概述
2.2施工合同的基本特点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
2.4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类型
2.5情事变更原则在施工合同中适用性的初步分析
第3章施工合同中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要件分析
3.1时间点:施工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2客观情事发生重大变化
3.3施工合同中情事变更之不可预见性分析
3.4继续履行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5不可归责的要件分析
3.6施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影响
第4章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工期迟延时请求展延工期
4.1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请求展延工期
4.2承包人可提出展延工期之主要事由
4.3工期迟延的法律效力——以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为分析核心 适用
第5章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物价波动等情形请求费用补偿
5.1物价波动
5.2业主指示赶工
5.3工地取得障碍
5.4异常工地状
5.5异常天候
5.6界面冲突
5.7政策、法律法规调整
第6章情事变更与施工合同中相关规则之关联
6.1情事变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6.2情事变更原则与工程施工中的商业风险
6.3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4情事变更原则与重大误解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5情事变更原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6.6情事变更原则与发包人违反协助义务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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