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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公司作为组织形式已经成为我国至关重要的法律主体。然而,集体通过协作“逐利”的越轨行为较自然人而言更为复杂、隐蔽,造成的法益损害结果亦更加严重。这一点在商业贿赂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具体涉及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三种罪名(可统称为公司行贿犯罪)。对此,传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聚焦于法教义学建构,尝试通过逻辑辨正贯彻责任主义,以区分单位(法人)责任与自然人责任。整体而言,已有成果对于进一步探究公司行贿犯罪的预防、认定与惩治是有益的,但研究不能仅限于挖掘自然人心理或规范层面的责任依据,应当努力揭示单位(法人)背后的利益运转机制,并以此作为单位(法人)或自然人责任划分的根据,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领域对此正是最佳选择。本书根据企业所有权理论重新诠释了单位(法人)与自然人各自代表的利益及其行为动机,在厘清主观违法性与可谴责性的基础之上,利用经济学效用理论科学配置国家资源,实现刑罚威慑最优化,最终预防公司行贿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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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韩骁,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研究。
刘帅,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干部,主要研究领域为司法制度、刑事诉讼。
张颖睿,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司法制度、刑事诉讼。
谢序荣,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主要研究领域为检察学、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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