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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金融审判前沿(第3辑)

書城自編碼: 378220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赵红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910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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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系“上海金融法院文库”之《金融审判前沿》(第3辑),是上海金融法院在总结2021年调研成果的基础上,遴选部分优秀课题、论文、案例汇编而成的。其中既有上海金融法院干警撰写的调研成果、典型案例,也有院外专家学者围绕金融司法热点、难点问题撰写的优秀研究成果。全书围绕当前金融审判在理论及实务中的前沿问题,对金融改革开放和创新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对金融审判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目錄
专题: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司法功能创新
《证券法》与《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视角下的受托管理人诉讼担当的困境与进路
  ——基于上海法院115份判决的实证分析 杨 晖  
论中国直接适用法判断的实体法方法
  ——以转介条款在解决公私法冲突中的作用为视角 董金鑫 
金融案件简案识别机制的探索与建构
  ——基于上海金融法院简案快审机制运行实践的考察 周 荃 楼雨薇 
速与率:多元解纷背景下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的功能和进路
  ——基于上海市证券纠纷司法实践及十省(市)机制运行态势双重视角 翟 爽 
金融审判中专家陪审制度的功能厘定及规则构建 胡文丰 
司 法 实 务
功能主义视角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 
金融资产处置的新思路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 
规范私募基金行业 防范金融风险
  ——2014~2020年上海法院涉私募基金案件审理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 杨 晖 黄佩蕾 徐佳云 
审视与思考: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问题研究
  ——以上海金融法院成立3年来案件为样本 朱婧婧 阮申正 
前 沿 探 讨
新型助贷类借款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 
金融法领域的域外管辖与适用研究
  ——以证券法域外适用为例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 
国际视野下中国企业债券违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符 望 
发行人承担证券侵权责任后向董事追偿的司法裁判路径研究
  ——以证券法与公司法的互动为视角 孙 倩 王 倩 
他 山 之 石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资顾问投票代理责任指引》解读 杨 晖 
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某原告诉被告苏黎世保险公司案评析 黄佩蕾 
典 型 案 例
资管业务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单素华 黄佩蕾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双重结构之法理透视与实践问题
  ——丁某等315名投资者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孙 倩 
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不得据此收取利息
  ——田某、周某诉中原信托金融借款纠纷案 沈竹莺 
涉港金融担保合同纠纷中的管辖认定及法律适用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诉上海天盛仓储有限公司、林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周 欣 潘 祎 
管理人的实控人参与推销、管理私募基金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责任承担
   ——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私募基金纠纷案 葛 翔 阮申正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吴峻雪 翟 爽 
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情形下租赁物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朱颖琦 李瑶菲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与内地裁判是否冲突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厘定
  ——野村控股株式会社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 朱 瑞 黄佩蕾 
涉私募基金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路径
   ——以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为切入点 孙雪梅 翟 爽 
人民法院将财产抵债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的合法性及审查标准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申请执行案 徐 俊 
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内地法院财产保全之审查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新加坡分行与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程序在内地申请财产保全案 徐 玮 潘 祎 
涉外独立保函不符合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情形下应依法驳回止付申请
   ——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与巴基斯坦法蒂玛能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案 周 荃 
会 议 综 述
《民法典》视野下证券侵权的司法适用问题
  ——“《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第十期研讨活动会议综述
內容試閱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司法功能的创新研究
  (代序)
  司法的定位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创新金融司法功能是回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金融司法功能的创新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站稳人民立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把握新发展格局内涵,准确理解国家金融发展战略,精准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一、“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发展
  (一)“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基本认识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核心要义是“以国内经济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双循环”的主要抓手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础,深挖增长潜力,改革要素市场结构性障碍;二是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抓住新经济革命“换道超车”优势;三是统筹处理好“双循环”关系,以扩大开放提升利用外国技术、资金的充分性;四是处理好“引进来”与“走出去”关系,从“被地球转动”到“转动地球”,以双向开放促进新全球化格局形成。
  (二)“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我国金融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始终立足基本国情,主动、渐进、可控、审慎地推进金融市场系统化进程,以系统化提高“走出去”的竞争力,提升“引进来”的吸引力,增强抵御风险的防范力。
  当前,我国金融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百年未有之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世界经济有望保持恢复性增长,但不稳定、不确定、不平衡的特点突出。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对金融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加强资本有效监管等提出了新要求。“十四五”开局良好,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出新步伐,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国家金融发展战略正在稳步推进中。上海进入建设具有更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金融中心新阶段。2021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窗口。金融加快改革创新、深化制度型开放迎来新的历史机遇。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做好2022年经济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坚持高质量发展。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发挥金融的重要作用,完成金融市场发展的新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规律性的认识,正确认识和把握金融的特性和行为规律。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推动金融改革开放落实,是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三大主要目标。围绕这三大目标,金融高质量发展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准确定位金融在双循环经济中的发展方向,加快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配合实体经济的创新发展,致力解决新发展格局中的难点和痛点;二是要健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体系,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推动形成统一国内大市场,为国内经济大循环提供需求动力;三是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增强金融与产业链的融合与协同,为支持“双循环”构建高效完备的生产供给体系;四是要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促进人民币在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跨境结算方面的深入广泛应用,加强跨境人民币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创新人民币离岸业务产品,不断提升金融支持我国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循环的能力。
  二、“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对金融司法功能创新的要求
  (一)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支持金融正向创新
  金融须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创新能够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有效支撑。随着市场发展和需求变化,金融创新使交易结构日趋复杂,新类型金融纠纷层出不穷,与跨境投融资、跨境担保、跨境支付结算、跨境金融服务密切相关的金融民商事纠纷将不断涌现。金融司法应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对既符合立法精神又符合金融发展规律的交易行为,及时予以确认和保护,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金融纠纷,充分保障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金融交易的便捷程度,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引导保障金融创新正向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二)规范金融交易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
  金融市场的开放活力需要既活跃又稳定的金融市场主体支撑。吸引更多投资者并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高效专业的司法保障,是新格局下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法律制度中充分保护产权、尊重合同自由、提高合同执行效率、规范政府干预行为,才能发展出良性的金融制度,促进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在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投资者更深入地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背景下,应厉行法治,以规范金融交易行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金融市场开放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金融领域,由点及面是金融活动的特征之一,个案风险处置不当易引发系统风险。从国家安全的角度看,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既有利于境内外金融资本和交易的汇聚,又面临金融风险集聚的考验。因此,要高度警惕境外金融市场风险向境内传导,筑牢境内外金融风险隔离墙,加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同合作,把握金融对外开放的政策导向,推进金融风险的源头治理。
  (四)维护国际规则,提升金融司法国际竞争力
  金融市场的系统性与国际化在引进来与走出去的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金融交易在场景、主体、内容、规则等各方面都表现出国内国际的双向影响,由此,金融案件纠纷在诉讼主体、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方面越来越多地呈现跨境化特点。这些发展变化需要我国的金融市场运行、监管、纠纷解决机制等更加深度地与国际接轨。一方面,要立足国情,进一步增强金融司法服务保障国家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充分利用现有制度空间,特别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开放的制度政策红利,推动实验性金融法治机制建设,积极回应金融创新开放的司法需求。另一方面,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国际金融法治话语权,推动全球金融治理规则变革。
  三、金融司法功能创新的实现路径
  金融司法功能创新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其功能不仅在于实现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这三大价值目标,在新发展格局下,金融司法不仅要做到公正与高效,还要服务好国家发展大局,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综合治理,保障金融发展战略实施。
  (一)金融司法功能创新的目标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功能功效的新阐述新要求。金融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司法功能创新的目标定位也必须紧紧围绕这一新阐述新要求。
  1.固根本:保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营造法治化金融营商环境
  法治对于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具有“固根本”的保障作用。实践证明,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金融法治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金融市场治理中的具体体现,金融司法功能创新的首要目标是巩固经济建设成果,维护国家金融制度,保障金融市场基本面平稳。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工作重点。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复杂系统,金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产品供给的创新,扩展了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的渠道和复杂程度。现代金融市场规模巨大、交易复杂,创新日新月异,金融纠纷频发,需要充分发挥金融司法的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公正高效便捷的金融司法化解各类金融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金融市场的行为和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参与金融竞争,而竞争的本质是撬动更多的资源为自身服务,竞争秩序需要规则规范。法治是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也是利益分配的主导方式。中国要在世界新格局构建中发挥应有作用,必须掌握法律博弈的主动权,善于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清晰地表达中国立场,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努力在全球治理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因此,唯有坚持以法治固根本,才能切实巩固发展国家经济建设成果,有效维护、参与有序竞争,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2.稳预期:加强金融司法的规则引领作用,提振金融市场信心
  法治对社会成员的各种行为和活动具有“稳预期”的保障作用。稳预期是树立对未来趋势的信心,也是对当前治理规则合理性的认可。在金融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高效的规则治理,稳定各类金融主体的合理预期,进而形成市场秩序的信心基础,发挥金融配置资源的功能作用。因此,金融法治体系也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充分发挥金融司法的功能,通过司法裁判确立和实施稳定、公开、规范的法律制度与行为规范,能够为金融市场发展提供牢固基础、持久动力和广阔空间。
  在法治框架内开展金融市场竞争,也是国际投资者十分看重的制度优势,是国际金融竞争的关键变量。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中,“走出去”与“引进来”的不仅是流动的资金,更是碰撞的规则。成为重要的全球资源配置中心,首先要充分尊重国际金融市场规则。从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看,基本是发达金融市场主导形成的规则体系,积极投入国际金融市场,尊重已有的规则是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前提。但尊重不等于盲从,合理、科学地理解和利用现有规则是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已然形成的国际金融市场秩序是建立在过去世界经济格局基础之上的,随着时代发展,国际经济形势正在经历复杂变化,因此要有理、有力、有节地推动国际规则创新。金融司法通过典型案件的审理裁判,全面、准确、客观解释国际,向金融市场传递法律视野中的市场规则内涵;打造具有规则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司法,以法治的力量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助力金融市场开放。
  3.利长远:服务金融风险源头治理,建设健康金融生态
  法治“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取决于它是否适合社会经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法治应当是经验的总结、规律的反映、社会的共识,并且能够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与时俱进。
  从金融与实体经济的互动关系看,形成运行有秩序、创新有活力、风险有规制的健康金融生态,是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良性互动的基础。对金融体系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是实现健康金融生态循环的关键。由点及面是金融活动的特征之一,个案风险处置不当易引发系统风险。从国家安全的角度看,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过于复杂的金融业务和产品设计会干扰风险定价并加速风险传导。金融市场在双向开放的过程中,随着境内外金融资本和交易的汇聚,必然面临着金融风险集聚的考验。因此,完善应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预警和处置机制,筑牢境内外金融风险隔离墙,是金融司法功能创新的另一项重要目标。金融司法要加强与金融监管的协同合作,把握金融市场发展政策导向,助力风险隔离体制机制建设,维护金融系统稳定运行。金融司法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提升数据采集和分析能力,研判金融纠纷态势,研究前瞻性法律适用问题,推进金融风险源头治理。
  (二)金融司法功能创新的基本原则
  原则是实现功能创新目标定位的根本遵循,金融司法功能创新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站稳人民立场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制胜法宝。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通过发挥金融司法功能,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在金融领域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金融司法功能创新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金融司法裁判必须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胸怀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之大者”。金融司法服务保障“双循环”发展大局,功能创新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金融法治力量。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坚持中国道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要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和协同发展的。国内法治是基础,为涉外法治提供基本前提,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拓展,为国内法治提供展示平台。在建立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金融司法要充分发挥其功能,必须统筹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创新审判机制,提高涉外金融司法水平,通过个案裁判,增强规则解释能力和规则影响能力,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3.坚持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兼顾鼓励市场创新与风险防范化解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金融稳定发展是经济稳健运行的关键点,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也要求金融高质量发展、保持动态均衡稳定。金融在空间与时间不同维度配置资金,不同的配置方式意味着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比例。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通过各种结构化的复杂设计,在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意味着更多风险的暴露。创新是市场活力源泉,而市场愈加创新,风险也可能愈加集聚。全球金融市场面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单边主义、逆全球化思潮导致大国博弈加剧等风险威胁;国内金融市场结构、运营理念和服务竞争方式等与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之间仍存在差距,不断迭代的科技创新对金融业态产生巨大影响,金融体系长期积累的风险隐患并未彻底消除,金融监管制度、风险化解体系存在短板。因此,金融司法作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则引领力量,要筑牢金融稳定的根基,对市场进行双向司法规制。一方面,鼓励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典型案例为市场主体传递司法对专业交易规则的理解和态度,弥补立法与监管供给不足,主动为金融市场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综合治理,加强金融法律风险预警和司法处置,防范市场运行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司法功能创新的主要路径
  新发展格局下,金融司法功能创新要始终服务国家战略大局,把握金融本质和规律,契合金融发展态势,满足金融主体司法需求,补足规则供给,助力金融市场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
  1.在全面精准解读金融市场行为的基础上,系统化定分止争
  (1)金融司法要贯通法律逻辑与金融逻辑
  金融司法裁判的客体是金融纠纷。从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看,金融产品创新表现出结构复杂、多领域混合等特点。对跨市场跨领域复合型金融行为进行精准法律解读,既是化解金融纠纷矛盾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司法专业性的必然要求。这意味着,法律权威必须建立在对金融纠纷内在本质的理解之上,司法裁判必须贯通金融市场行为的商业逻辑与法律逻辑。在金融交易中,通过法律行为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是固定金融交易的过程,适用法律是从法律视角解读金融行为的过程。具体交易不仅涉及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组织法、市场监管法等国内法律,还可能涉及国际法、国际交易惯例等。在精细化社会分工中,全方位适用法律是贯通不同领域的必然要求。对金融司法而言,案件裁判结果要被国际市场认同,意味着在兼顾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同时,还要符合国际金融市场规则与行业惯例。
  (2)金融司法要创新系统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金融市场愈加发展,各类深度融合的金融行为引发的金融纠纷愈加呈现交易结构复杂、牵涉不同金融领域、涉及不同金融市场主体、联通实体经济等特征。从纠纷处置方式来看,司法程序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单一的诉讼方式无法全面满足金融纠纷化解对效率性、便捷性的需求。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社会矛盾的化解也应是系统性的,司法的力量需要也必然要与各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联合,满足不同金融市场主体对纠纷化解的需求。因此,构建系统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金融司法积极回应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在纠纷解决功能上的创新。
  首先,系统化纠纷解决机制要联合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长。在新发展格局中,金融开放进程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入能级提升新阶段。随着跨境创新金融业务的蓬勃发展,相关金融纠纷在主体范围、法律适用、财产执行等方面越来越多地呈现“跨境化”特点,需要我国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更加深度地与国际接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是司法、调解、仲裁的有机融合,是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贯通联合,从理论上到实践中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推进和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托专业调解和仲裁力量,尊重国际惯例和行业规则,妥善解决争议,有助于拓宽市场主体诉求表达渠道,提高金融纠纷化解效率。金融司法应积极参与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努力推动建设融合调解、仲裁、诉讼为一体的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体系。
  其次,系统化纠纷解决机制要精准把握金融纠纷的特点。现代金融市场是多层次的,金融主体多样,金融交易类型丰富,金融纠纷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因此金融司法功能创新,应根据不同金融案件特点,构建分类分层的金融案件审理机制,实行快慢分道、轻重分离、繁简分流。上海金融法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案件分类施策、精准处置,促进金融司法资源科学配置,实现金融纠纷高效能化解。其作为全国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试点法院,探索出符合金融案件特点的“五分法”纠纷化解机制。一是诉调案件专业化调解,通过强化诉调对接中心功能,打造行业全覆盖、流程全链条、服务全线上、司法监督和保障全周期的金融多元解纷机制,贯彻“能调则调、应调尽调”原则,促进纠纷高效率、低成本化解。二是平行案件集约化审理,发挥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效用,依法将示范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扩张适用至平行案件,高效能处置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三是简单案件快速化审理,严把简单二审金融案件审理节点,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结案。四是重大案件精品化审理,建立精品案例发现、培育和评选机制,建立专家陪审、专家咨询和专家辅助三合一的专家支持工作机制,为重大案件的高质量审理提供智力支持。五是普通案件常规化审理,加强审判管理精细化水平,确保普通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设立银行、证券、保险法官专业委员会,加强金融类案适法统一。
  (3)金融司法要依靠技术赋能提升纠纷解决质效
  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要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关于“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金融司法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优化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努力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司法服务。 
  在现代社会治理中,信息化是助力金融司法功能创新的捷径。上海金融法院坚持以精准服务办案、服务群众、服务决策为导向,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全力打造金融智慧审判新模式,建设“智源、智审、智管、智慧法庭”四位一体金融智慧法院,以数字正义推动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打造更加便捷智能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中英文双语智助立案系统、智能诉讼风险提示系统,实现全程自助立案。创新研发深度融合智能语音、大数据、语义理解等多种人工智能应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优化中小投资者诉讼服务体验。针对证券群体性案件计算量大但同质化的特点,开发证券纠纷解决智能办案系统,打造符合代表人诉讼机制需求的电子诉讼平台,方便法官办案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建设更符合电子化庭审需求的科技法庭,研发“AI智审传译系统”,为涉外案件提供智能实时翻译和中英文双语字幕实时生成,方便外籍当事人参加诉讼。研发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和金融财产处置智慧管理系统,提升金融案件执行效率。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打造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信息平台,通过案件类型、涉诉标的、当事人等多个维度数据分析,研判潜在金融风险,为司法建议提供数据支持,为金融监管提供数据参考。
  2.在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基础上,全方位保障金融市场双向开放
  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过程中,金融纠纷的涉外因素越来越多,创新金融纠纷解决功能,必须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提高中国金融司法国际话语权的实际效果。
  (1)积极加强涉外金融纠纷专业化审判机制
  应制定涉外金融审判指南,规范涉外金融案件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涉外案件识别机制,完善域外送达、证据远程认证、调查取证、远程庭审等程序,提高涉外金融案件审理水平。
  理顺域外法查明制度,高效查明、全面精准适用域外法。参考相关域外经验,设立专业化域外法查明中心,避免适法不准确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域外法查明的国际私法协作机制,与域外机关、机构、专业组织等进行国际协作,规范查明机制、提高查明质量。在查明和适用域外法的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作出符合国际交易习惯的裁判。
  建立国际专家支持工作机制,提升金融审判专业水准。金融纠纷的专业程度较高,需利用专业知识准确理解复杂的金融交易结构,解释其所涉及的域外法律与国际规则惯例,厘清交易所涉法律关系性质。通过邀请精通金融法律、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和较高国际声誉的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就涉外金融案件所涉及的国际条约、国际规则惯例、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等专门性法律问题及金融业务焦点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加强对案件审理的专业支持。
  (2)努力提升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以涉外金融纠纷管辖示范条款为抓手用足用好司法管辖权。针对涉外金融交易合同多约定争议由外国机构管辖的情况,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推行涉外金融合同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支持涉外金融交易主体选择我国法院管辖。让更多具有示范意义的跨境金融交易纠纷进入我国司法程序,提升我国对国际金融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和话语权。针对涉“一带一路”倡议、沪深港通、沪伦通和境外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等情形下可能出现的跨境诉讼,鼓励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加强对离岸人民币交易、海外融资交易等跨境金融纠纷的司法管辖权,为金融市场开放提供优质金融法治保障。
  金融司法对金融交易规则的态度,是司法话语权的最直接表现形式。要通过妥善审理具有规则创设意义、影响国际金融市场走向的案件,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规则依法审理涉外金融案件,作出有影响力、高质量的裁判,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裁判预期。要通过金融类案裁判指南,总结审判规律,统一裁判标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审判案例”体系,积极发挥金融案例的示范功能,为规范市场秩序与市场主体行为指明方向。
  (3)着力培养“三化合一”的金融审判人才
  人才是践行法治的核心,金融司法功能创新最终要通过高素质的审判力量实现。建设一支知识能力专业化、审判思维现代化、司法视野国际化的高层次复合型金融审判人才队伍,对服务和保障更高水平的金融对外开放至关重要。要创新金融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在高素质人才培养、金融法律咨询、金融风险防范专题研究等领域与国内外一流院校开展深度合作,构建丰富多元的应用型审判业务培训机制和综合素质养成机制,推动形成金融审判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格局,强化金融审判的智力支持,为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4)不断提高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金融法治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声誉与金融市场信用密切相关。放眼全球,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国际化专业审判机构,不仅在组织结构、审判制度、诉讼机制等方面有所突破创新,还形成了以审理发布重大国际案件为核心、组织参加国际交流合作为辅助的一系列宣传措施,以此来增强其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加强双向交流,拓展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化视野。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是大势所趋,加强与国内、国际相关法律信息平台合作,积极向国际社会推介金融典型案例,发布裁判文书英译文本,形成解决金融纠纷的“中国标准”,通过金融典型案件,在国际舞台上唱响中国金融司法好声音。
  3.在加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作的基础上,主动参与金融市场综合治理
  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格局需要多方面的制度协调和创新,解决社会纠纷的各种机制之间并不是孤立平行的,而是相互影响的。为增加金融司法功能的边际效应,金融司法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从纠纷的事后解决走向前端,主动参与金融市场综合治理,加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金融基础设施的协同治理,一方面,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鼓励市场创新,防范市场风险。
  (1)立足市场全周期治理,加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作
  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发展之间的长期博弈和互动已成为一种常态。金融监管随着金融周期性波动,同时金融市场,特别是金融商事交易也具有明显受金融监管影响的特征。从金融市场发展、经济社会变迁与金融法的关系维度出发,金融法应具有回应性,以更好地实现对金融市场效率、安全、公平乃至秩序的维护。因此,金融监管和宏观金融政策具有随金融周期性波动而不断调整的特征。金融司法应主动参与金融市场的全周期治理,并借助市场与监管的力量,在日新月异的市场创新中准确探究金融交易的结构和目的,提高法律逻辑解读金融逻辑的专业性,确保金融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金融司法应当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的合作交流,构建重要信息共享、重大工作共商、重要问题共研、重大风险共防的协同善治新格局,夯实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管基础。金融司法可以将金融纠纷审理结果及反映的市场问题及时与金融监管沟通,参与金融交易的事后规范;也可以通过信息简报、司法建议等形式,揭示金融市场运行风险,向金融监管风险预警,参与市场管理的事前规划与事中调整。此外,通过“专家咨询 监管政策查明 人才培养”实现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资源共享。借助监管专家的专业知识,更加精准解读金融交易内涵;依靠监管力量,查明纠纷所涉金融政策;通过人才交流,加快法律逻辑与金融市场逻辑的衔接。
  (2)积极运用数据治理,实现金融数据互通与市场秩序共建
  金融基础设施为金融市场运行提供服务并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在这一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数据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元素,妥善运用可以助力治理的精准与高效。金融司法与金融基础设施在各自领域中汇集的金融纠纷及金融市场运行第一手数据,均反映了纠纷的基本面与市场运行态势。建立金融司法与金融基础设施合作交流机制,打造金融法治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双向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全图景反映金融交易前端、中端、后端运行情况,有助于监管未雨绸缪,保障市场健康运行。此外,金融司法还可以立足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金融市场治理问题,常态化发布金融纠纷风险防范化解报告,预警市场风险,为规范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3)配合“沙盒监管”治理,完善金融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
  步入“十四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入3.0版,实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数字化和绿色化”五大方向,进一步扩大金融制度型开放是关键。夯实基础补短板,抓住机遇开新局,健全完善的容错纠错机制是鼓足干劲、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在做大金融市场规模的同时,要更加强调金融产业体系的完整与高质量,更加强调金融市场的活力与创新。因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制度创新中的容错纠错机制,加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金融基础设施的协同治理,为金融创新活力提供制度保障。探索建立“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研究国际金融司法实践,通过对市场中前瞻性、重要性法律问题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案例测试,明确权利义务,为支持鼓励金融市场创新开放提供明确规则指引,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开放枢纽门户功能”四大功能大胆试、大胆闯保驾护航。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金融市场发展离不开金融司法的服务保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司法功能创新应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找准金融司法服务金融工作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机制,为推动金融法治建设、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和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新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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