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不止江湖
》
售價:NT$
449.0
《
天才留步!——从文艺复兴到新艺术运动(一本关于艺术天才的鲜活故事集,聚焦艺术史的高光时刻!)
》
售價:NT$
704.0
《
双城史
》
售價:NT$
505.0
《
冯友兰和青年谈心系列:不是问题的问题(哲学大师冯友兰和年轻人谈心,命运解读)
》
售價:NT$
254.0
《
月与蟹(青鲤文库)荣获第144届直木奖,天才推理作家经典作品全新译本。一部青春狂想曲,带你登上心理悬疑之巅。
》
售價:NT$
230.0
《
索恩丛书·盛清统治下的太监与皇帝
》
售價:NT$
403.0
《
透过器物看历史(全6册)
》
售價:NT$
2234.0
《
我在台北故宫博物院读名画
》
售價:NT$
500.0
|
編輯推薦: |
1. 时代性:结合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时代背景,组织选题;关于电子竞技、道德保证条款、文化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修改的讨论都具有很强的时代特点。2. 前沿性:结合娱乐产业发展动态,提供*前沿的学术研究成果;3. 全面性:本书囊括的内容涉及娱乐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授权实践、合同关系、行政管理等内容,能够满足娱乐行业及法律从业者全方位的需求;4. 专业性:本书论文、主题研讨部分的文章均由娱乐行业内具有多年经历的实务研究者以及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者所撰写,主题访谈部分也邀请了文化、出版、影视等行业的名家发表评论,具有权威性。
|
內容簡介: |
本书结合影视、音乐、游戏、体育等娱乐产业的新业态、新趋势,剖析相关前沿、热点问题,兼具专业性与趣味性。金梦兰的论文立足于当下电子竞技产业蓬勃发展的产业背景,探讨相应的法律规制路径;常亮、乔娇娇的论文研究了演艺合同中“道德保证条款”的适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郑懿的文章以帝国主义文物返还作为切入点,展开对外国主权豁免的评述。主题研讨部分,本书紧密结合时下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选取了作品类型法定、广播组织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范围三个热议话题,纳入了赵莉、宰丝雨和张媛媛的三篇文章。名家访谈和案例分析部分,本书紧扣热点,对纪实类影视开发制片与法律保障专题研讨会进行了详情实录,并选择了“九层妖塔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商标案”,展开深入评述。本书还在*后部分对最新娱乐法资讯进行了梳理,供读者了解娱乐法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
|
關於作者: |
易继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私法一般理论方向学科带头人。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破格晋升教授。2005年8月-2006年7月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研修。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私法一般理论、民法总论、财产法和知识产权法。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及其英文版《China Legal Law》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撰写、翻译和校订著作《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等10余部。
|
目錄:
|
著作权法作品类型法定研究 ……………………………………… 赵 莉/ 三网融合IPTV 业务模式与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冲突与平衡 ———兼论新 《著作权法》第47条广播组织权的性质、客体与 损害赔偿规则…………………………………………………… 宰丝雨/ 影视作品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与协调 ———以天下霸唱诉 《九层妖塔》案为切入点 ………………… 张媛媛/ 浅谈影视作品创作中的抄袭与借鉴……………………………… 王海云/ 经济分析视角下网络平台版权注意义务之重构 ……………… 初 萌/.....
|
內容試閱:
|
建立在激励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基础上的网络平台注意义务,在重混 作品日益盛行、平台监控能力提升、平台用户关系多元化的发展形势下, 面临着新的挑战。这也为我们重新审视版权相关制度架构的经济合理性提 供了新的契机。本文认为,以市场失灵作为判定合理使用的指引、兼顾平 台注意义务与权利人减轻损害的能力、基于平台与原创者的合约关系建立 二阶层注意义务体系、充分挖掘版权登记制度的信息提供功能,是对平台 责任制度性重构中值得考虑的四个维度。这四个维度的构建植根于作品创 作与传播利益的平衡,统一于平台与创作者的合作与互利共赢,执是之 故,亦合乎版权保护之趣旨。
著作权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促进文化、科学和艺术的进步,而著作权客 体范围的恰当界定关乎这一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实现这个目的的前提,首 先需要明确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即明确什么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明确客体后,再根据不同的客体进行权利归属的分配及后续保护机制的 建立。从著作权客体的历史发展来看,客体的范围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 因为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出现很多新的表达方式,即 “新形式表 达”,现实情况对于 《著作权法》保护提出了客观需求,进而推动了著作 权保护客体范围的扩大。但 “新形式表达”的出现及发展可能会触碰公共 利益、其他人的既得利益,打破利益体系的平衡。此时在对 “新形式表 达”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在什么样的范围内、程度上给予保护,学者、 专家、既得利益者等多个主体产生激烈的争论。在司法实践中,上述问题 也引发了众多争议。因此对著作权保护客体进行选择、限制、增加及规范 尤其重要,这关系着激励创作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着著作权 制度建立目的的实现。 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科学的快速进步,对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趋势产 生了重要影响。例如,随着网络技术及智能终端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及 网游竞技成为市场的 “宠儿”,随之产生的利益争端引发司法案例,这就 导致业内对网络游戏画面、网游直播画面等网游相关的作品认定及著作权 保护问题的热议。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即 将 来 临、5G 技 术 已 经 得 到 商 业 部 署 之 际,著 作权法在理论上、立法上是否做好迎接批量 “新形式表达”的准备? 面 对 “新形式表达”,是等到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出法定作品类型后给 予保护? 还是根据相关法律理论或法理解释等途径给予法律保护? 甚至通过 “法官造法”(应理解为法官释法更为贴切)等方式在司法实践中 给予先行保护? 我国颁布的新 《著作权法》对这些跃然纸上的问题给予 明确答案,即以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作品类型给予法 律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