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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同意”规则被誉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规则。本书以“同意”规则的比较法梳理为序,在呈现制度概貌及脉络的基础上剖析规则适用,从规则性质、特殊场景适用、规范要求、滥用风险防范、适用效果等几方面展开多维探讨,以期明理导行,为“同意”规则的落地实施提供可供参考的学术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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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上海高校特聘教授;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在牛津大学法律系、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系、哈佛大学法学院做研究学者,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日本北海道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任教。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首席专家;《现代权利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入选2020年度“中国好书”,主编“人工智能”法学译丛四辑(共12册)。论著曾获“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论文成果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一等奖)等奖项。研究兴趣在民法原理、物权法、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 王琳琳:
法学博士,吉林警察学院副教授,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A类学科首席负责人,公安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城市警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教育 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
邬杨:
法学博士,互联网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现担任某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合规专家。
王黎黎:
法学博士,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主要从事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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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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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处理知情—同意规则逻辑及法律适用
论个人信息可携权中同意规则的适用
人脸识别信息保护中的同意规则研究
论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义务的规范结构
知情同意规则的滥用风险及其法律对策
“自然人自行公开信息”处理规则的修正与限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同意规则的法律效果
新浪微博诉脉脉案评析——企业获取个人信息“三重授权原则”之否定
劳埃德诉谷歌案评析——以知情同意规则的法律适用为视角
“微信读书案”评析——论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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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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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他受制于另一个人。
——约翰?洛克
锢绊自主
我们身处数字时代,面朝元宇宙新纪元。历史告诉我们,每一次通讯技术的迭代发展,都会促成社会的深刻变革,从口口相传到手抄文明,从印刷革命到电子浪潮,无不伴随着认知的改变与思想的转换。新旧交替之际,社会的进步始终伴随着冲突之痛。我们生处数字时代,数字与现实空间平行开启,数字给予我们前所未有的体验,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实现“海内存知己,天若比邻”的寄愿,也可以展现“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的风采,我们以数据为媒记录生活、增长见闻、畅谈言欢、游历山河。
然而这沁人美景之下,无处不隐匿着科技的代价。数据就是力量,网络平台越来越依赖用户的网上行为记录,用户的数据被用来进行产品、服务和内容的预测分析与定向投放,它们时刻关注、追踪、搜集用户的轨迹数据,用户浏览了什么、点击了什么、购买了什么都在平台的掌控之下,平台俨然成为网络数据生成、储存中心。平台就像信息黑洞一样,不断释放并累积增加其在网络空间中吸收信息的能力,我们的信息和隐私时刻被记录、被存储、被计算,这就是数字监视。不仅如此,我们又面临以彼之矛攻彼之盾的窘境,我们的信息时刻在对我们做着算法决策。算法评价被广泛应用于教育、就业、劳工、金融等各种生活场景,人们的信誉、能力、资格被算法打分并分级。算法本应是中立的,但由于信息可能带有天然的“歧视”或“不公”,或者由于人类行为的介入,算法被间接地嵌入了具有偏向性的价值观,这就产生了算法歧视。
技术加持下,我们是谁无关紧要,具有价值的是我们生产的信息。个人如被技术圈养,技术不关注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只关心由个人生产出的各种信息,信息不断滋养着算法的计算、修正和更迭,算法计算结果又不断地对个人做出各种决策,数字社会个人的自主性正在逐步丧失,科技进步幕布下是隐忧暗涌。
捍卫自决
人本质为何,是从人类存在以来的亘古哲学疑问。我们无法定论人是否是自由意志的产物,但毫无疑问,自由、自主和自决是人类所共同期许的美好。无论数字社会发生怎样的变革,我们始终应当坚守人格自由和尊严这一伦理底线,人不是万物主宰,但人也不应沦为技术的附庸。
个人信息是人的衍生品,标表个人,个人信息不仅是机读的“0和1”二进制语言,它还紧系人的尊严、平等和自由,具有生命的温度。个人信息决定人的主体地位和发展自由,事关个人对自我的认知和评价,并且通过型塑他人掌握我们信息的方式来影响社会对我们的认知和评价。正如阿尔伯特?布莱克曼(Albert Bleckmann)所言:“我们所有的个人事务都与人格的塑造有关,不存在和人格无关的个人信息,因此应该允许个人对他人有所隐瞒,唯有当个人可以支配其个人信息时,才可能自由发展其人格。”技术不应对人类强加定义,我们拥有自主构建自身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人的道德性体现,同时也蕴含着人与人之间的伦理承认。
康德的道德原则指出,“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人生活在目的王国,科技应当向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美国的信息控制理论以及德国的信息自决理论应运而生,它们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产生深远影响。美国的信息控制理论可以追溯至沃伦(Samuel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的《隐私权》,他们最早关注到科技进步给信息隐私带来的冲击,寄希望于通过赋予个人信息控制,使人们能够决定自己信息的搜集、传播和利用,技术倒逼迫使美国几乎每个州都采纳了这样一种控制理论。德国的信息自决权最早由施泰姆勒(Steinmüller)提出,其内容是,对于周遭世界在何种程度上获知自己的所思所想以及行动,人们有权自由做出决定,该权利被用以应对当时广泛采用的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这些处理给个人人格带来了新的威胁。数字时代,信息控制与自决何以实现?人作为万物联网上的节点,难以频频协商确权,同意是网络环境下的最优选择。同意有哲学根基,是自我意志的体现,每个人都在自己的领域中引导自我而不侵害他人自由。同意有道德的力量,未经同意不得侵害他人是一种公认的人类美德。同意有效用价值,在不影响他人时,同意满足个人的偏好选择。更为现实的是,同意本就在法律上发挥议事表决的功能,同意被认为是实现信息处理公平的基本原则。
迷失边界
同意是实现个人信息自决的理性选择,但在数字社会,个人信息又是多元价值载体,既承载数据使用者经济追求,更事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公共利益。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充斥着个人信息控制与信息自由流通的冲突,甚至有观点认为,对于网络空间中的数据(信息)若不让人(含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自由利用的话,它便是一种道德上的恶,因为它阻碍了数据经济以及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甚至阻碍了数字社会的进步。
数字社会的冲突,既是观念之争,也是社会结构变化中的利益之争。法律与伦理的底线首先便是权利人的自由意志,个人信息自不例外,法律保护同意即是彰显人的信息自决。但权利也内涵自由意志的合力,即一个民主国家中形成法律制度(立法)的意志,这一合力意志决定了信息自决的限度,决定了同意的界限。若说数据是数字社会的阳光、雨露,个人信息便是数字社会的氧气。阳光、雨露固然必不可少,但数字社会对氧气的要求更高,既不能受到雾霾污染,同时又要人人均可呼吸,其窾要之处便是如何界定同意。同意是个人所享有的信息人格权,不是数据利用者剥夺个人信息的“避风港”。同意使个人能够主动防御各种信息风险,但不应干扰数据市场运转,不应成为数据利用者争夺数据财产价值的法律之器。同意自由与限度,取决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反映个人意志自由与自由意志合力的张力,合理界定同意的界限即是数据正义。
数字科技不应侵害个人信息,同时,个人信息自决也不以掣肘数字社会发展为目的,我们的愿景是在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伦理框架下,使人人能够共享数字时代的红利。诚如施瓦兹所言,隐私不应当被看作是封闭的“数据堡垒”,我们应在绝对隐私或绝对公开两端,寻求信息自决的边界,从正义之维确定同意迷失的界域。
探寻正义
本书承接“数字法治第一卷”《个人信息保护案例评析》,第一卷立足于探讨个人信息客体特征、个人信息权利属性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归属问题,旨在确定个人信息保护之基。本书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同意规则入手,旨在厘定个人信息流通与利用中的动态秩序。从正义观念看:若说第一卷致力于实现个人信息权益初次分配正义,第二卷则是为了寻求个人信息权益的再次分配正义,即界定同意自由与限度,在变动中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协调与平衡。
本书在呈现制度概貌基础上,从同意行为性质、特殊场景适用、规则适用条件、同意规则修正等几方面展开多维探讨,每一篇文章均暗含了个人信息自决与限度的主线。首先,本书对同意规则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比较法梳理,作者分别从规则逻辑、行为构成、适用效果、同意功能等角度进行探讨,在集各家之长基础上,对同意性质进行理论上的界定。其次,本书作者从制度完善视角出发,分析同意规则在信息携带、人脸识别、信息自行公开、三重授权以及cookie追踪等特殊场景的适用,以检视现有规则适用误区——归纳既有理论解释局限——提出适应性的解决方案为逻辑,深挖同意规则场景化适用特点,提升同意规则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最后,本书的落脚点是同意规则的适用,作者分别以案例评析、法条评注等形式,提出同意规则的适用对策,侧重点既涉及同意一般效力构成,又涉及特殊场景的特别规定;既涉及同意规则的实质规制,又涉及规则适用的形式要求;既涉及适用效果的扩张解释,又涉及适用对象的合理限制。本书始于理论探讨,回归制度建设,期望通立体剖析同意规则,探寻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平衡点,探求实现数字社会正义之道。
携手共赢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意规则被誉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规则。个人信息可以利用但要经得个人同意,同意彰显个人信息自决,同时也要遵循自由的限度,合理界定同意规则是个人信息风险控制与数据市场良性发展的双重需要。个人信息的有条件利用与数据的自由流转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两架巨轮,同意便是平衡这两架巨轮的掌舵人。
我们身处数字时代,数字时代的变革不仅是技术的革命、经济的变迁,更是社会启新聚势、扬帆未来的划时代变革,《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们已掀开信息保护的新篇章。揭开同意自由与限度的迷雾,是共同擎画数字社会未来图景的足下之步,格物致知、明理导行,希望本书能够抛砖引玉,助力数字社会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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