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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从中国历史传统中尤其是明清以来司法、行政和政治的关系出发,围绕督抚两司等省级司法主体尤其是督抚大员,基于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双重视角,上编集中剖析督抚等员处理自理词讼、徒流案件、死刑案件(选取覆审斩绞监候之秋审)的作为;下编基于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的视角,围绕清代省级司法主题进行更为发散的探讨,包括各直省地方刑名与钱粮两项要务的交汇点,各省兼有立法与司法、行政三重意义的省例,清代不同阶段典型督抚大员在地方行政和当朝政治背景下的刑名思想,最后阐发空间政治背景下以直隶总督署代表的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
關於作者:
作者魏淑民(1977.7— ),河南濮阳人,200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获历史学博士学位,河南大学中国史专业出站博士后。现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所副研究员,河南省优秀青年社科专家、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兼任郑州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会员(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hinese Law and History),河南省史学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法理法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政治史、法律史与中原历史文化。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清前期省级司法与地方行政、君臣关系互动研究》及相关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项。先后在《史学月刊》《清史研究》《明清论丛》《法律文化研究》《河南社会科学》《中州学刊》《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纪检监察报》等刊发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研究》,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优秀学术成果一等奖。论著数次荣获河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目錄 :
绪论
上编
第一章清代省级司法主体及其职能特点
第一节封疆大吏总督巡抚的司法职能特点
第二节“刑名总汇”按察使司法职能的递嬗
第三节其他省级官员的兼职司法职能
第二章自理词讼:督抚等员对小民越讼和州县积案的态度与作为
第一节学界对州县词讼审理方式的主要观点
第二节外省州县自理词讼尘积的普遍性事实
第三节抚司等员处理小民越讼案的复杂态度
第四节督抚两司对州县词讼积案的解决之道
第三章徒流执行:督抚等员与案犯的递解、在配管理及查拿脱逃
第一节徒流案件的审转覆核
第二节递解途中:案犯脱逃诱因以及各省应对之策
第三节在配管理:督抚等员因时因地制宜行政及其立场差异
第四节君臣之间:查拿逃遣过程中的乾隆君臣关系
第五节理想与现实:清代流放刑罚的制度性瓶颈
第四章死刑监候:行政实践与君臣关系双重视角下的外省秋审
第一节外省秋审的简要程序
第二节行政范畴下的省级秋审实践
第三节秋审谕旨中的乾隆君臣关系
第五章监狱内外:透析外省督抚与君上政治关系的特殊场域
第一节监毙
第二节班房
第三节越狱
下编
第六章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双重视角下的刑名与钱粮
第一节刑名经费
第二节铜钱私铸
第三节捐赎事宜
第七章清代省例的立法基础及其与中央制定法的关系
第一节清代省例概况
第二节基于儒家元典对清代省例立法基础的再思考
第三节清代省例与中央制定法的关系
第八章清代典型督抚刑名思想探析
第一节康乾时期汉员督抚陈宏谋养民教民视野下的刑名思想
第二节雍正朝汉军督抚田文镜的刑名思想及其行政实践
第三节晚清中兴名臣曾国藩的刑名思想
第九章空间政治视野下的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
第一节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生成及其历史转型
第二节现存衙署建筑反映的传统法律文化
第三节保定直隶总督署政治法律空间探析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图表目录
图0-1清代地方行政示意图017
图2-1清代越讼张力示意图074
图2-2清代越讼从张力到合力示意图083
图9-1内乡县衙全图350
图9-2直隶总督署全图355
表0-1中国古代政区与地方政府层级演变一览表004
表2-1《樊山政书》前十卷越讼案件分类统计结果一览表083
表3-1乾隆四五十年间遣犯脱逃奏折及乾隆朱批一览表131
表4-1乾隆朝秋审谕旨基本情况一览表155
表4-2乾隆帝对初任和久任督抚的申饬对比表165
表4-3乾隆朝曾任刑部司员外放地方而“蜕变”者一览表165
表5-1乾隆五十四年外省奏报班房情况一览表202
表6-1雍正时期部分省份养廉银、公费银数目及秋审等费用一览表223
表6-2乾隆年间湖南刑名各项支出简表231
表6-3清代捐赎基本标准一览表244
表6-4乾隆朝平民捐赎事例一览表245
表6-5乾隆朝贡监生捐赎事例一览表246
表7-1现存清代省例分布概览表263
表7-2《福建省例》各类公文种类及数量一览表268
表7-3《福建省例?刑政例》有关当地风俗类禁约分布一览表274
表7-4清末闽直两省省例清讼例文对比一览表291
內容試閱 :
序
魏淑民的新作《清代省级司法互动研究》就要付梓,作为老师的我又收获了一份由衷的喜悦。2006年淑民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所选论文题目为《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职能研究》,由此开启了她的清代法律史研究之路。淑民本科学的是经济,2002年进入清史所读研究生,属于跨专业学习历史,但她凭借机敏且笃行善思的个性再加上对学术的锲而不舍,故能在博士毕业后的十余年间,长期聚焦于清朝省级司法的研究领域,在砥砺前行中取得一项项成就,新作就是其一。
在新作中,淑民将清代政治作为司法研究的宏大背景,从交叉的视角持续深入。以其敏锐的观察与思辨,将司法与行政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古代中国政区及地方行政制度变迁规律为历史线索,以上下两编、九章的篇幅,围绕着清朝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中的君臣互动,将研究的触角从君臣关系的切面,深入官僚政治体系下的国家治理中,研究时段上也从乾隆朝逐渐拓展到整个清代。而注重政治过程与动态的研究,将“四书五经”等儒家文化原典作为中国传统国家司法行政的源头并予以深入解读,则是其一大亮点。总之,该书在研究选材、学术观点与方法路径上都有向前推进之处。
其一,申明“司法是行政的应有之义”,并以省级司法中督抚与按察使的权力关系,解析司法行政一体的原义所在。
在法律史研究领域,对中华传统法系基本特征的认识,涉及“行政与司法合一”“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方面。即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不分,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司法只是地方行政应有的一种职责”“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过与‘行政‘相对的‘司法’”等。
淑民立足于古今中外,以宏大的视野辨析了司法、行政、政治三个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关系。明确指出“司法是行政的应有之义”,核心观点是“清代省级司法在地方行政体制之中”。这是符合清人对当朝时政及刑名谳狱认知的。《清实录》云:“刑名为国家之要务,上关天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