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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强调:“优先推进区域协作。”如何配置区域内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是我们要面对的首要问题。本书从区域立法角度切入,基于对国内外区域发展实践的深入分析,剖析了区域共同立法的可能性以及权力共享与合作治理的有效性,论证了法治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和泛珠三角为例,论述了权力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两个主体对区域立法的监督,深入探讨了解决争端的机制,进而阐释了我国当前的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的博弈与合作模式,对实践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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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轩,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广州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地方立法,区域合作,科技法与技术伦理。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课题、广州市社科规划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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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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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区域一体化与区域立法的提出.....….….….…………………………………… 1
一、区域合作的背景 ……………………………….....……...….…………… 1
(一)区域和区域经济………………………………………1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3
(三)区域政府间的合作与竞争…………………………… 6
二、区域合作实践与理论流变…………………………………………… 9
(一)国内相关研究.…….….……………………… 9
(二)国外相关研究. .....................................………. 13
三、区域立法的界定与基础理论………………………… 13
(一)区域立法概念提出的背景 ..……………………… 13
(二)区域立法概念的界定 ....……………………………… 19
(三)区域立法的主体与权限 ...…………………………………… 22
(四)区域立法的性质..................................................... 30
第二章 区域立法的依据与模式构建…………………………………………36
一、国家层面的区域立法…………………………………………… 36
(一)政策变革 …… ............36
(二)现有依据 …………………………………………… 38
(三)中央立法的几个主要问题 .………………………………… 43
二、区域内地方联合立法模式………………………………………… 45
(一)区域内地方联合立法的主体和权限 …………………………… 45
(二)区域立法协作的方式与程序 ...…………………………… 47
(三)示范性文本的意义及推进 ….………………………………… 53
(四)立法评估 ………………………… 55
三、区域内公法契约的规范化………………………………………… 56
(一)区域内公法契约的理论审视 ….…………………………… 56
(二)区域政府间协议内容的规则化 .……………………………… 62
(三)完善区域公法契约的缔结程序 …………………………… 66
第三章区域立法的监督审查……………………………………………… 70
一、权力机关的审查与监督………………………………………………… 71
(一)批准………………………………………………………… 71
(二)备案和审查 .....……………………………………………… 72
(三) 撤销与改变 ..………………………………………………… 73
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 74
三、争端解决机制之一:诉讼外解决机制……………………………… 75
(一)仲裁制度 ……………………………………………………… 76
(二) 协商制度 …………………………………………………………78
(三)裁决制度 ……………………………………………………… 79
四、争端解决机制之二:司法审查的可能…………………… 79
(一) 司法救济的意义 ..….……………………………………………… 80
(二)司法审查制度在区域立法中的适用 ..………………………… 81
第四章 国内外区域合作制度比较与借鉴………………………… 83
一、区域共同体内的政府间合作……………………………… 83
(一)东北经济区的立法协作 ...………………… ......... 84
(二)长三角地区的政府间协调机制………… 87
(三)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机制 ………………………… 90
(四)行政地方协作机制分析---以黔粤《旅游合作协议》为分析模本……………… .................93
二、中央协调机制………………………………………99
(一)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 ..….……………………………………… 99
(二)中央协调的困惑与不足…………………………………… 101
(三)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协议……………………………………… 105
三、粤澳合作开发横琴的经验与障碍 ………… 106
(一)粤澳合作开发横琴的背景与意义………………………… 106
(二)粤澳合作产业园区--粤澳合作的深化创新和制度
实践………… ....……… 111
(三)粤澳合作开发横琴对京津冀区域合作的制度价值………… 125
四、美国的区域协调制度 ……………………… 126
(一)州际协定…………………………………… 127
(二)行政协议…………………………………………………… 135
(三)区域协调的优势及借鉴…………………………………… 137
五、日本的广域行政 ………………………………………… 138
(一)日本广域行政的制度背景…………………… 139
(二)法律基础…………………………………………………… 140
(三)主要制度安排…………………………………………………………141
(四)广域行政的优势及启示……………………………………… 143
第五章 京津冀地区协同治理的中国创新 ……………………………… 145
一、京津冀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历程 ……………………… 145
(一)京津冀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 145
(二)京津冀地区区域一体化中的困难和问题……………………… 148
二、京津冀地区区域政府间合作历程 …………………… 152
(一)合作初始阶段(1980 年至2000 年)……………………… 153
(二)缓慢推进阶段(2001 年至2013 年)………………… 153
(三)快速发展阶段(2014 年起至今) .…………………… 155
三、京津冀地区区域立法发展与检视………………………………… 165
(一)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主要进展…………………………… 165
(二)京津冀区域立法协作的基本特征…………………………… 166
(三)京津冀地区区域立法检视……………………………………… 167
(四)问题产生的根源………………………………………………… 168
四、余论与反思:区域共同体立法的可能性 …………………… 178
(一)政治一体化的诉求与实践……………………………………… 179
(二)经济一体化对政治一体化的推进极限…………………… 181
(三)权力共享与合作治理的有效性……………………………… 183
参考文献……… ................... 186
后记 ..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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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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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在我国,区域一体化是一个永葆活力和非常重要的研究主题,不仅是经济发展动能再造的持久动力,也是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布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亦提出,要 “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指出,要进一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实施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在国家战略的推动引领下,区域一体化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且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在区域一体化的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复杂的区域公共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难以形成区域共治且使其发挥治理合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区域一体化向纵深推进,应当逐渐从政策引导转向立法规范,形成制度权威。这也是本书研究之主旨———区域立法。当前区域立法在各地方政府注重自身经济发展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背景下,立法主体组织化、规范化不足,过度依赖中央协调,缺乏国家立法规范等问题层出不穷。本书从五个方面对区域一体化与区域立法展开了研究。第一部分,以区域合作为背景对区域立法进行了界定,并指出区域内规范冲突的原因在于不同的政府间不同的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区域立法的相关基础理论,并且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美国、日本以及德国的相关区域法治实践的探索进行了考察。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区域立法的依据与模式建构,从国家政策、宪法序言以及其他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分散规定寻求区域立法的依据,此外,阐释了我国当前区域联合立法模式,并指出区域合作已经深入到公法契约领域。第三部分,主要从权力机关的审查与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诉讼外审查监督三条路径论述区域立法的监督审查机制,并提出引入机关诉讼构筑司法监督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比较国内外区域合作制度,并且借鉴美国的州际协定制度和日本的广域行政制度,为我国区域一体化与区域立法提供了国际经验。第五部分,以京津冀区域一体化为抓手,爬梳了其发展历程,并指出了当前的现状与问题是区域内部不平衡,地位严重不对等以及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了区域协作机制不健全。在此基础上,深刻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权事权体制不均衡,进而提出区域共同立法的可能性,即政治一体化、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及权力共享与合作治理的良好制度环境。
区域一体化是提升区域总体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综合实力的必然路径。深层次、高水平地推进区域一体化,不应局限于经济层面,更应当形成一体化的立法和制度规范作为保障,从制度层面推进区域一体化向纵深发展与融合,形成有效的区域治理合力与合作共治的局面,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做出贡献。
王轩博士是刘莘教授的学生,也是我的学生和同事。2013年她从北京来到由我负责的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任职至今。2018年刘莘病重住院,王轩在广州和北京之间来回奔波探视,床前照顾无微不至,对恩师的情谊感人至深。王轩的为人与治学都力求做到尽善尽美。我看着她在羊城安家、结婚生女、生活美满,也看着她在学术上不断耕耘开拓,从关注京津冀地区区域合作与区域立法,到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主要研究对象,并持续推进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曾共同完成了一系列粤港澳合作方面的研究课题,有一些案例也充实并体现在了本书当中。如今终于看到她的大作付梓,很为她高兴。希望王轩继续努力,为我国的区域一体化与区域发展以及法治建设再做贡献!
是为序。
董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2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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