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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者从金融科技的概念出发,对金融科技按时代进程进行类型化分析,厘清了不同金融科技产品的内涵外延、特点、经营模式和行业趋势。在进一步比较了现有法律规制的优劣后,作者提出要充分运用多方控制规则实现“社会共治”对金融科技进行有效治理和监管。“社会共治”方式从自我约束、合约约束、市场约束、组织约束等方面切入,以嵌入式自我约束、建立有效市场约束机制、协会参与治理等方式,在法治框架下构建多元主体合作的平台,实现有效防范和共同抵制违法行为,积极探索防控金融风险的社会治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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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潘静,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金融法学。已发表《从政府中心规制到社会共治: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新视野》《个人信息的声誉保护机制》等二十余篇核心期刊论文,出版《民法典时代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入典、清理与保留》《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等多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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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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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金融科技的界定及相关理论
第一节 金融科技概念厘定
一、金融科技的内涵
二、金融科技的外延
第二节 金融科技的发展演进
一、金融科技的发展历程
二、金融科技行业兴起的原因
三、对银行系统的影响
第三节 金融科技的相关理论
一、双峰监管理论
二、声誉理论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四、长尾理论
五、金融脱媒理论
第二章 金融科技的类型
第一节 金融科技2.0之类型化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
二、网络借贷
三、互联网众筹
四、互联网保险
五、互联网信托
六、互联网基金销售
第二节 金融科技3.0之类型化分析
一、数字货币
二、智能投顾
三、供应链金融
四、智能合约
五、区块链金融
第三节 金融科技的风险分析
一、共同风险
二、具体类别行业风险
第三章 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镜鉴
第一节 美英国家金融科技发展状况及制度概况
一、美英国家金融科技发展沿革
二、美英国家金融科技监管现行制度
三、美英国家金融科技监管特点及问题
第二节 国际组织对金融科技监管的举措
一、对金融科技规制的国际组织及其职能
二、国际组织对金融科技监管现行制度
第三节 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启示
一、创新金融科技监管体系
二、完善“监管沙盒”制度
三、厘清各类金融科技行业性质,部分金融科技行业需建立分类准入规则
第四章 我国金融科技政府规制的历程、成因及其优化
第一节 金融科技行业监管历程
一、早期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状况
二、监管趋严下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状况
第二节 政府规制在金融科技行业面临困境的原因
一、政府规制的含义及内容
二、立法信息甄选
三、缺乏规制的协调性
四、规制实施存在缺陷
五、行业创新发展迅猛
第三节 金融科技监管的优化
一、优化金融科技监管理念
二、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法律制度
三、协调金融监管机制
第五章 金融科技的社会共治体系建构
第一节 自我约束
一、嵌入式自我监管理论
二、自我约束的原因分析
三、自我约束的实施路径
第二节 合约规制
一、金融科技的合约规制状况
二、合约规制失效的理论分析
三、建立有效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节 市场约束
一、市场约束理论及结构性条件
二、建立有效市场约束机制,矫正合约规则的失效
第四节 组织规范
一、金融科技行业协会
二、组织规范的必要性
三、行业协会参与治理的路径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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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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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21世纪以来,人类对于数据信息的处理能力飞跃式发展。诚如《大数据时代》所写,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就像望远镜让我们能够感受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能够观测微生物一样,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数字经济作为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者和推动者,在商业变革和思维变革方面迅速发展。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到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出现的生产要素愈发受到关注。
数据被誉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石油”。随着金融数据的广泛应用,个人的浏览记录、行程轨迹、网购偏好、支付习惯等都可被用于金融决策。这意味着,数字要素、数据权属、数据信息等飞速演变的范畴都将成为未来影响金融科技发展的关键因素。金融科技正是在这场大数据技术变革和数字经济商业变革中产生的,金融科技的崛起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经济现象之一。在数字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发展金融科技已成为国家战略,同时也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由于商业交易大多与金融紧密相关,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飞速发展的数字经济的业务更新需求,各种创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应运而生。科技不再甘心于为金融服务,而是跃跃欲试地伺机成为金融服务的主角。然而,金融业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须持牌经营,金融科技公司虽具有创新研发能力,但当金融科技公司欲步入金融中介领域从事服务业务时,需要取得金融牌照,服从金融业的严格监管;或者遵从类金融规则,并辅之以社会规制手段,规范和激励其依规行事。可见,金融科技监管须与数字经济治理的整体理念和体系相契合。2020年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会议,在总结2020年工作并部署2021重点任务中强调,健全金融科技监管基础规则和标准,推动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强化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审慎监管。这意味着,在金融科技蓬勃发展的同时,如何有效监管金融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决策层关注的重点问题。与此同时,对金融科技进行有效监管,必须建立在一套更加全面的规制体系基础上,包括法律规制、自我约束、合约约束、市场约束、组织约束。其中,法律规制是金融科技治理的核心规则,其构建了金融科技行业运营的基本原则和轨道;其他四个方面是重要辅助和支撑,其共同塑造了金融科技企业的宏观运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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