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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法典》已经通过并生效,《民法典》对是否采纳原因理论这一理论主线,态度并不明确,但在合同目的、不当得利等制度中均有原因理论的身影。本书主张在《民法典》中确立原因理论,作为《民法典》的体系主线,整合《民法典》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作为《
民法典》的内部体系串联的原因理论,既要规定原因的赋予功能,在考察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效力时考察原因,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同时也要采用原因的矫正功能,对缺乏原因的给付结果进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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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伟平,男,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法基础理论、债法等方面的研究,在《政治与法律》《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民商法论丛》《法律适用》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先后承担、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多项,其中主持司法部青年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获得青岛大学第九届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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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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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问题源起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本书结构
五 创新之处
六 说明与限定
第一章 原因理论在大陆法系中的历史发展及其成因
第一节 原因理论在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 罗马法中的契约原因
二 罗马法中赋予交付转移所有权效力的原因
三 罗马法中的返还诉及其原因
四 小结
第二节 原因理论在近现代大陆法的发展及其成因分析
一 法国模式
二 德国模式
三 意大利模式
第三节 三种原因理论应用模式评析
一 三种原因理论应用模式产生的原因分析
二 三种原因理论应用模式的优劣性分析
第二章 原因理论在民法体系中的必要性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原因理论与意思自治:弊端纠正与价值维护
一 私法自治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
二 “意志决定论”在法律行为效力赋予方面的局限性与弊端
三 “原因”是意思自治理念的真正维护
第二节 原因理论与法律正义:道德因素在法律行为中的不可或缺性
一 法律行为中道德因素的重要性:民法内在体系构建的需要
二 “原因”作为法律行为的道德基础
三 “原因”是哲学思想在民法中的反映
第三节 原因理论与公共利益:原因理论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功能
一 现行法在处理不法原因给付问题上的不足
二 原因:法律行为效力的一种评价机制
第四节 原因理论与财产归属矫正: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发挥矫正作用
一 不当得利中“原因”:学说检讨
二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原因”:给付目的之证成
三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原因理论之适用
第五节 总结
第三章 原因理论的内涵解说
第一节 原因理论之概念理解
一 比较法上的两种原因理论
二 应为的选择:二元论的原因理论
第二节 “原因”概念与其他概念的辨正
一 原因理论的内部区分:目的与动机
二 原因理论的外部区分
第三节 无因性理论的理解与适用
一 无因性理论的理解
二 无因行为的适用范围
三 无因行为与不当得利
第四章 原因客观方面对负担行为的影响与适用
第一节 原因客观方面对合同性质的影响
一 原因合意的成立与实现之一般理论
二 负担行为原因的查明与负担行为类型的认定
第二节 原因客观方面的虚假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 负担合同客观原因(给付目的)虚假
二 “恶意串通”之概念内涵驳正
三 通谋虚伪行为之定性与适用
第三节 原因客观方面与合同解除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以客观原因理论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进行解释
三 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之司法适用
第五章 原因的主观方面之民法适用
第一节 原因主观方面的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动机错误在各国民法上的地位与调整:比较法的视角
三 动机错误的制度构造:原因理论的解释模式
四 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区分构造
第二节 主观原因的不法性: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解释适用
一 我国处理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的规定及其不足
二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设计理念与基础
三 路径构建: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不法原因给付无效的制度依据
四 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设计
第六章 原因的客观方面在物权行为与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应用
第一节 原因理论与非债清偿
一 非债清偿的性质定位
二 非债清偿的立法模式——兼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关系
三 以原因理论解释非债清偿
第二节 原因理论与不当得利返还关系的确定
一 以给付目的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当事人的认定依据
二 以给付目的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当事人认定依据的具体展开
结论:原因理论之于《民法典》的意义与价值
一 确立二元主义的原因理论
二 原因客观方面的缺失与错误对负担行为的影响
三 原因主观方面的错误与不法对给与行为的影响
四 原因客观方面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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