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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的实用主义哲学为功能定位,以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为科学的方法论,以事实与规范问题相分离为程序结构特点,其引入能够缓解我国行政法既有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张力,并与比例原则形成交相辉映的功效。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核心技术在于运用统一尺度权衡待审查的法律规则或政策举措可能导致的各类有利和不利后果,在此基础上比较待审查举措与其他可能的替代性举措,最终判断何者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的最优。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和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的利弊分析显示,这一原则具有极强的现实解释力,能够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获得更为广泛的适用。鉴于此,本书研究论述了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中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正当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拓展,介绍了成本收益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适用展开,此外,还展开讨论了在司法审查视野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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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郑雅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系主任,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国家与地方治理委员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首批特聘研究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兼职研究员等职务,并入选北京市首批国家治理青年人才培养计划,2017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研修学者。
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当代法学》等CSSCI来源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多篇被复印与转载。出版学术专著、合著多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教育/部、司法部、中国博士后基金等国家级与省部级项目多项。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参与多个中央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决策咨询与规范性文件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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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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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中引入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正当性
第一节 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政策评估理论基础
二、经济学理论基础
三、社科法学的理论基础
四、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
五、后经验主义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实用主义对科学方法论的评价标准
一、分析实际运行效果
二、后经验主义必须作为考量因素
三、实用主义不以实证主义为前提
第三节 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核心特征
一、问题导向性
二、规范性
三、推论性
四、透明性
第四节 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引入我国行政法的方法论意义
一、行政法学移植经济学方法论的可行性
二、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开启行政法的“科学性”: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对行政法程序的结构性意义:事实和价值问题相分离
第二章 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引入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拓展
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原则内在张力的要求
第二节 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与比例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适用领域不同
二、逻辑推演方式不同
三、程序结构性不同
第三章 我国行政法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逻辑与技术
第一节 行政法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三步法逻辑结构
第二节 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核心技术
一、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中的主流方法
二、对主流方法的批判
三、折现率
第三节 技术层面可能的质疑及回应
一、涉及定量分析层面的质疑
二、涉及定性分析层面的问题
第四节 成本收益分析作为技术在行政法中应用的三个前提
一、成本收益分析对价值判断的中立性
二、成本收益分析是工具性原则
三、成本收益分析是主观意志的客观表达方式
第四章 行政法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展开
第一节 行政法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法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运用
第三节 行政法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风险规制中的适用
第四节 行政法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必要性测试分析中的运用
一、《SPS协议》中必要性测试文本分析
二、相关重要条文分析
三、《TBT协议》中的必要性测试分析
四、两个协议中必要性测试的共性
五、两个协议在成本收益分析层面的差别
六、总结
第五章 司法审查视野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原则
第一节 关于成本收益分析是否依法适用的司法审查
一、安特吉公司诉护河者公司案引发的争论
二、相关判例的扩展性分析
三、其他相关案件与护河者案的对比分析
四、护河者案中法官的意见
五、护河者案的行政法学启示
第二节 关于成本收益分析适用中合理性判断的司法审查
一、折现率技术适用差异引发的争论
二、折现率司法审查的逻辑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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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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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欣闻雅方研究多年的《行政法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研究》即将付梓,作为她的导师,我欣然接受了为本书写序的邀请。雅方对经济学的专研已有十余年,还记得起初她对于自己作为行政法学人系统学习经济学的能力尚有疑虑,而我却对她充满信心,鼓励她努力寻找真正意义上行政法学与经济学的智识融合,并以行政法学的话语表达出来。在“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结构理论中,行政法学具有以法治的方式框定政府活动的任务,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交叉学科的知识,是我国行政法学走向科学化的时代使命。而经济学在现有的交叉学科的研究中较薄弱,能够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系统研究经济学的理论问题并转化为行政法学智识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
行政法学者研究经济学,往往会遇到两种困境。一种是直接嫁接经济学的理论体系,而难以使经济学的方法论与行政法学方法论的相互兼容;另一种是过于痴迷经济学的理论,而忘记了行政法学研究经济学的初衷。这两种状态雅方都经历过,最终她从对经济学的迷思中走出来,以行政法学的视角看待经济学的价值,论证经济学的方法论在行政法学领域转化的场域,总结出法学需要对经济学的借鉴到底在何处。本书是她认为相对比较成型的初步成果,我认为主要的学术贡献如下。
第一,本书打破了既有研究对成本收益分析在行政法中的定位,不再仅从工具层面展开研究,实现了从传统认识中“行政法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向“行政法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转化,使成本收益分析原则成为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一次全面论证了社科法学模式在我国行政法中确立的意义以及对传统行政法中以法教义学为主导的方法论缺失的弥补,进一步拓宽了行政基本原则的场域,彰显了行政法基本原则本应该具有的时代价值。
第二,本书成功地将经济学方法论引入行政法学中,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以行政法的视角对“法和经济学”这个学科进行反思和重构的作品。“法和经济学”至今已经走过了近半个世纪,其发展不仅表现为经济学与法学的跨学科交融,也体现出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对传统法学的巨大冲击与整合。本书并非典型意义上的科斯(Coase)所代表的“法和经济学”,也非波斯纳(Posner)所代表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作者坚守自己作为行政法学人的立场,强调经济学要对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助益。本书重点在于借鉴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以提升行政法的现实解释力和行政法的科学化转型。因此,作者首先对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中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正当性进行论证,然后谈到功能定位、逻辑技术与适用展开。理智地以行政法学本体论为基础,摒弃了唯理主义和学科单向移植的偏颇与谬误,如此更有利于经济学和行政法学智识的双向交流与互补。
第三,本书以重大行政决策和纠纷解决为例,从现实层面对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可适用性进行了论证。行政法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宽泛,尤其是在我国行政法理论在重大行政决策、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行政裁量行使的合理性、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选择及以财政为中心的全面绩效政府改革等亟须由行政法学回应的领域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空间。更重要的是,2020年之后,国际格局产生了新变化,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少不了行政法部分,在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强的跨国规制领域,在国际规则的制定及对政府行为合理性的判断上,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具有更科学的说理逻辑,既是在“政府-市场-社会”的三元关系中寻找政府介入复杂利益的绩效评价的政治过程,也是基于此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的判断过程。从这个层面而言,成本收益分析原则进一步的深化研究,已经具有了在国家层面深化研究的现实意义。本书的研究仅针对上述部分领域展开了论证,更为广泛的现实议题寄希望于作者的后续研究。
第四,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建立为我国行政法学在跨学科知识整合中的主导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本书强调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适用具有“宏观层面的广泛性”与“微观层面的特定性”双重属性。所谓宏观层面的广泛性,是指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原理与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是相同的,任何行政活动都应该量入而出,而不能不计成本地行使行政权力;所谓微观层面的特定性,是指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每一个行政领域的每一个问题上都具有特定性,分析思路、方法、方案都是特定的,演绎法和数学模型的使用,具有形式化、定量化、精确化和逻辑一致性。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作为具有社科法学研究范式特点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相较传统的法教义学研究,对行政法专家在复杂行政活动判断中作为主导提出了更高要求。交叉学科的智识融合、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等要求,不仅对传统的以法教义学为主导的行政法学解释论提出了挑战,更重要的是对行政法学者知识更新速度和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行政法学者必须克服重重困难,处理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提升行政法学的现实解释力,成为推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本书是一本交叉学科研究方法在行政法学原则论中得以运用的初探性著作,期待作者有更多的精细化成果的问世,以充实社科法学在行政法学科理论深化研究中的作用。
是为序。
庚子年冬月
前言
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的语境中,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判断必须建立在“政府-市场-社会”科学分工的基础上。而一方面,政府需要介入市场与社会的复杂利益中,面对多元化的新问题;另一方面,需要打破传统行政法关于行政法旧理念、旧思维、旧方法之不能,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并关注行政活动的结果与成效,即政府绩效。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强调要严格绩效管理、加强行政管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建设,到《政府投资条例》要求“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标志着我国将对政府绩效量入为出能力的要求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2019年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等规定标志我国正式进入了“全面理性治理范式”的深度变革期。同时,大数据时代强调以尊重事实、强调精确、推崇理性和逻辑的国家治理模式,以数字化为特点的政府行为需要行政法学具有更准确化与体系化的逻辑及更强的现实解释力。然而,我国行政法学现有的理论体系,尚且无法回应政府上述要求并提供操作指引。
行政法理论要革新,基本原则论即为第一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彻行政法律规范的始终、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准则。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构建主要有三种进路:第一种是借鉴国外的既有研究成果;第二种是通过价值分析而确立;第三种是基于行政法学的基本理念而确立。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当下之景即衍生原则较多,适用较混乱,且没有规范的逻辑分析框架;从国外移植的原则颇多,与我国当下政府管理实践相脱节;缺乏现实的解释力,已然不能解决我国行政法的本土问题。本书主张在行政法中建立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同时包含了上述三种进路,即在借鉴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参考既有实践经验,综合价值分析,基于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为逻辑结构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鉴于此,将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引入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中,以其分析逻辑、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优势,可弥补传统行政法科学性的缺失,使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中的主观表达客观化,切实地加强行政解释的解释力,进而实现新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变革。同时,在跨学科理论的融合过程中,往往会导致理论内化为学科的基本原则乃至理念,因此,在我国行政法中构建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某种程度上就等于构建了一种行政法学理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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