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们身处一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拜登政府上台后,中美关系不仅没有改善,美国更联合盟友打压中国。习近平主席指出,“世界那么大,问题那么多,国际社会期待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中国不能缺席”。“我们将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义出发,贡献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中国智慧,贡献完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为人类社会应对21世纪的各种挑战做出自己的贡献。”大国的崛起,离不开国际法人才的支撑。然而,缺乏一流的国际法人才就难以适应大国崛起后的国际地位、作用和国际影响力,陷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也传不开的尴尬境地,难以有效地贡献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中国智慧,贡献完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国际法教育是培养国际法人才的重要保障和途径。
然从现状研判,中国国际法教育能力之提升仍可谓任重而道远。目前,“中国国际法教育的水平,仍然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国际交往需要,不能匹配中国日益提升的国际地位,远远不能达到中国深入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需求。”而且,培养的国际法人才“难以适应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历史进程,存在着总量偏小、水平不高、经验不足、供需脱节、管理薄弱等问题”。现有的国际法人才储备还“远远不能够满足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为数量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培养不足”。或者,现有的国际法队伍和能力“与民族复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仍然有着很大的距离,具有国际化水平、在重要国际法岗位的国际法人才以及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智库存在明显‘短板’,应对国际事务捉襟见肘”。总的说来,目前我国国际法人才的层次和质量还不能适应大国崛起的客观需求,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际地位不相匹配,也难以满足国家日益迫切的通过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发挥大国的国际影响力、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需要。
有鉴于此,本辑聚焦“大国崛起与国际法教育”专题,意图从不同视角全方位地呈现在大国崛起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国际法教育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因应之策。统观12篇主题文章,虽然各位作者的切入点与论述角度并不相同,然而整体上都或多或少地表明中国国际法教育能力建设未来应侧重于三个层面。首先,应用性导向建设。这一层面的建设,需要“内外兼修”方可见其成效。在内部建设上,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国际法也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是一门实践的学问。学术发展鼓励基础理论钻研,但是真正鲜活的理论是在面对实践的过程中形成、深化、改进和完善的。国际法教育不能只是纯粹的理论和概念的讲授,而需要密切关注、学习和探究本国国家实践、外国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辅之以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法诊所教学以及域内外相关机构的实习等,多渠道地提升学生的国际法实践能力。在外部建设上,当前,法学教育界和研究界有一种声音认为,应当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力度。然而脱离法律人才市场的供需现状单向度硬推国际法教育改革,无异于缘木求鱼,圆凿方枘。现今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就业岗位中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并不大,真正大量需求的法律人才仍是国内法。究其根本,是因为在工作流程设计和人员编制规划中,多数单位并未意识到国际法愈加凸显的重要性,没有将国际法的专业知识、专业素质、专业能力考虑进去。本质上,人才培养是一种供需关系,不仅大学要充分认识国际法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用人单位更要如此。实质性地拓宽国际法人才的就业“出路”使之学有所用,乃国际法教育改革得以深入推进的基础。我国的国际法教学要与国家的战略需求匹配,国家和社会就需要从顶层设计的层面着力,提升学生专业与工作的契合度,增加国际法的就业岗位。
其次,开放性导向建设。所谓“开放性导向建设”,大体是指伴随中国崛起,需要打破过去那种完全“就国际法论国际法”的自我封闭状态,在国际法研究与教育路径上,倡导从内外两个维度渐进实现这一学科的“科际整合”与“科内整合”,更多、更好地培养跨“学科”的人才。一方面,理论上,每一部国内法律,无论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在立法过程中都需要对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与功能进行定位,据此定位来调整相关规定,确保其具有适当范围和程度内的域外可适用性。反过来说,国际法研究做得再好,若不能“投射”到国内法之中,不能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进行有效转换和对接,此等研究可能会沦为“无本之木”。然而,当下多数国际法学者欠缺跨学科的视野和训练,从而导致他们很难顺畅地构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沟通桥梁,国内立法过程中更是难觅国际法学者的身影,“国内法的国际化”程度仍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研究与教学中,精通其法律性,当然是必要前提,但如果仅局限于此,单向度地强调国际法这一规则体系的“自洽”,轻视对其“应然”价值进行审视,极易造就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联系的割裂,脱离国际关系的严酷现实。这既不利于我们有效运用国际法这一外交斗争利器来捍卫国家的利益,也不利于在教学中给学生们呈现国际法潜在的多元面向,帮助他们形成大国崛起时代中国千禧一代应有的国际观。基于此,为了应对此种局面,国际法学者需要摈弃根深蒂固的学术门罗主义倾向,勇于跳出分析实证主义的蜗居,在外部维度上,采行“国际法的国际关系化建桥路径”推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两学科之间的“科际整合”,以期造就立基于实证主义但要适度超越实证主义的整合效果;而在内部维度上,国际法学者则需要学会主动,创造机会强化与国内法学者的沟通与交流,并将此种与国内法的“勾连”与“贯通”思维内化于日常的教学实践中,以期实现一种法学大学科之中的“科内整合”,扭转彼此之间长期存在的“各自为政”甚至“相互鄙视”的局面。
最后,主体性导向建设。中国国际法教育改革的落脚点必须回到中国。然而中国当下的国际法研究与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过于追求“国际”“域外”而忽略“国家”“域内”,缺乏必要的“中国情怀”“中国意识”问题。过去20年,国际法学的规范化发展迅速,而本土化似乎并未做到与其同步演进。规范化强调学术对话与学术积累,在中国自己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学科体系以及还未确立起真正的学术自信时,这种规范化容易导向西方化,不自觉间陷入一种强调片面“接轨”式的智识保守主义。国际法学研究和教学先天具有突出的“国际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或忽视中国国际法学教育应有的“中国特色”。一些与中国直接相关的特定问题的教研固然要以中国立场和利益为出发点,即便是那些看似一般性的问题的教研,也不应脱离中国视角和立场,否则就不大容易体现或者说明其价值和意义之所在。欲求培养真正具备“全球视野”、“本土意识”和“家国情怀”的中国国际法专业人才队伍,首先需要努力做到的是,要让教师认识到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必须有明确的国家利益观念,确保将国家安全、主权、发展利益作为工作锚点;其次要让学生们意识到学习国际法之终极目标应是谋求解决中国在国际上所面临或即将面临的各类问题与挑战。有鉴于此,在兼顾应用性导向建设与开放性导向建设基础之上,国际法教师在遴选讲授的课程材料、设置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编制国际法教科书、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提出自己的学术主张时,需要始终抱持此等自立、自觉、自主的主体性意识,并将之贯彻于教学过程且体现于教学成果,而不只是纯然貌似“客观”地介绍和描述。
本辑组稿之所以能够成功,完全得益于当下中国国际法学界老中青三代12位知名学者的鼓励与支持,他/她们分别是李鸣教授(北京大学)、车丕照教授(清华大学)、黄瑶教授(中山大学)、徐崇利教授(厦门大学)、韩立余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何志鹏教授(吉林大学)、杨泽伟教授(武汉大学)、廖凡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朱利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江河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宋杰教授(浙江工商大学)以及郑志华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等。特别是其中几位资深的老一辈国际法学者,面对我这个素未谋面的学界后学的约稿,不仅第一时间给予积极回应,更是多次修订方才最终定稿。若非不是充分意识到这一议题之于当下中国国际法能力建设所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若非不是深彻体认到作为一名国际法教育工作者在这个新的历史时代应有的责任与担当,或许他/她们不会如此倾力作为。坦率而言,这种无私的家国情怀,着实令人感佩;此等学术济世之诚,无疑也给当下中青一代国际法学人树立了可堪效法的榜样。与此同时,同样的敬意与谢忱也献给《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评论》(The Third World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TWAILR)编辑委员会的诸位同仁,他/她们对于4篇文章的中文翻译给予了慷慨的免费授权。这是由来自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的一群富有激情与抱负的国际法中青学人联袂创建的一个批判性学术刊物,追求之目标在于通过“抱团”的力量逐渐撼动并最终打破时至今日仍旧宰制国际法的西方意识形态霸权。在一定程度上,第三世界国家面临的问题,中国也同样存在。身处这个孕育国际格局大变迁的时代,与第三世界国家志同道合的国际法同仁们在认知上与行动上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研究与教学领域中智识层面的“解殖”工作,谋求一个更为公平与公正的国际政治与经济新秩序,最终建构起真正意义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应成为新一代中国国际法学人应有之觉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