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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进入21世纪以来,中东作为欧亚大陆的连接点和世界能源的主要产地,其战略地位越发重要。但中东地区长期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加之域外大国的干预和影响,又造成了这个地区长期存在和近年来产生的包括巴以问题、伊朗核问题、叙利亚问题和也门问题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大国为解决这些热点问题,逐步形成了深度协调、多边协调、调解协调和政治协调等协调方式,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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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汪波,安徽郎溪人,1955年生,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关系理论以及大国与中东关系研究。获安徽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硕士学位、美国圣迭戈加州州立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政治学理论专业)。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政治学系从事博士后研究,并在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事务学院做富布莱特高级研究学者。已出版学术专著《当代美国文化透视》(1997年)、《美国外交政策的政治文化分析》(2001年)、《美国冷战后世界新秩序的理论与实践》(2005年)、《美国中东战略下的伊拉克战争与重建》(2007年)、《欧盟中东政策研究》(2010年)、《大国与中东关系》(2013年)、《中东库尔德问题研究》(2014年)、《欧洲穆斯林问题研究》(2017年),并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70余篇。2019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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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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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协调中东热点问题的原则、观点和方法()
第一节协调中东热点问题的总体原则()
一、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促进国际关系的合理化()
二、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关系的法治化()
三、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四、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大局观、角色观和安全观()
第二节参与协调中东热点问题的基本观点和认知()
一、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视角来观察中东问题()
二、坚持巴勒斯坦问题是中东问题核心的基本立场()
三、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发展中国与中东关系()
第三节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协调方式和路径()
一、在联合国安理会投票中坚持原则()
二、坚持多边主义外交()
三、设立中东问题特使()
第二章巴以问题:大国的深度协调()
第一节巴以问题的由来和发展()
一、从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到四次中东战争()
二、从埃以和解到第一次“因提法达”运动()
三、从马德里和会到奥斯陆协议()
四、从第二次“因提法达”运动到和平进程全面停滞()
第二节阿拉伯国家对巴以问题的影响()
一、阿拉伯国家对中东战争的介入()
二、阿拉伯国家对于中东和平进程的立场()
第三节域外政治势力对巴以问题的参与()
一、美国对巴以问题的参与()
二、俄罗斯对巴以问题的参与()
三、欧洲国家对巴以问题的参与()
四、罗马教廷对巴以问题的参与()
第四节中国协调巴以问题的途径()
一、与以色列关系的发展历程()
二、与巴勒斯坦关系的发展历程()
三、协调行动对巴以和平进程的推动()
四、协调巴以和平进程的特点()
五、协调政策的影响因素()
六、协调巴以问题的意义()
七、协调巴以问题的前景()
第三章伊朗核问题:大国的多边协调()
第一节伊朗核问题的发展演变及其影响()
一、伊朗核问题的发展演变()
二、伊朗核问题的实质和影响()
第二节伊朗核问题的大国博弈()
一、对伊朗制裁问题上的大国博弈()
二、伊朗核问题谈判进程中的大国博弈()
三、后伊核协议时代的大国博弈()
第三节伊朗核问题协调的全面参与()
一、协调伊朗核问题上的利益基础()
二、协调伊朗核问题的路径与机制()
三、协调伊朗核问题的外交实践()
四、协调伊朗核问题的特点与经验()
五、后伊核协议时代的协调外交()
第四章叙利亚问题:大国的调解协调()
第一节叙利亚问题的形成与发展()
一、叙利亚内战的爆发与战争发展进程()
二、叙利亚国内和解进程的开启及其进展()
三、叙利亚政治和解进程的主要障碍()
第二节大国在叙利亚问题上的立场、博弈及其影响()
一、世界大国在叙利亚问题上的立场与博弈()
二、地区大国在叙利亚问题上的立场与博弈()
三、外部干预对叙利亚问题的影响()
第三节大国对叙利亚问题的协调实践()
一、对叙利亚问题的政策主张()
二、协调叙利亚问题的动因与实践()
三、协调叙利亚问题的机制与路径()
第四节参与叙利亚重建推动的和解进程()
一、危机背景下的叙利亚经济及重建机遇()
二、大国参与叙利亚重建的进程()
三、参与叙利亚重建面临的挑战()
第五章也门问题:大国的政治协调()
第一节中东剧变后也门问题的形成与演进()
一、也门国家治理能力下降与国家危机()
二、从民众抗议、政治转型失败到内战爆发()
三、也门战争的发展阶段及其演进特征()
四、也门战争的多重博弈特征及其延续机制()
五、也门战争对国内外安全的严重影响()
第二节也门问题的国际协调及其作用()
一、全球层面的联合国协调机制()
二、西方大国的也门政策与实践()
三、地区大国的也门政策与实践()
第三节政治解决也门问题过程中的中国协调()
一、参与也门问题协调的利益考量()
二、参与也门问题协调的行动与作用()
三、政治协调也门问题面临的困难()
结论中东热点问题大国协调的经验与成效()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二、外文文献()
三、主要媒体()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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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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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地处亚、非、欧之间,既是连接亚洲、欧洲和非洲的陆上通道,又是沟通大西洋和印度洋的交通枢纽,号称为“两洋三洲五海”之地,在地理位置上具有重要的国际战略地位。同时,中东又拥有全球最主要的能源资源,其经济价值同样也不言而喻。然而,长期以来,中东地区存在的民族和宗教问题,一直使得这个地区各种冲突不断。在民族方面,阿拉伯民族、波斯民族、突厥民族、犹太民族在历史上就有着多重矛盾,再加上没有自己独立国家的库尔德民族分散在多个国家之中,使得错综复杂的民族矛盾难以调和。宗教方面,中东又是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三大一神教的发源地,三大一神教宗教之间的排他性矛盾再加上宗教内部的教派分歧,同样使得这个地区政治化的宗教冲突不断。不仅如此,中东地区自身的内在矛盾又和外部大国对这个地区的长期干预有着深刻的联系。从殖民地时期西方国家对这个地区的委任托管,到近年来美国、欧洲大国和俄罗斯在这一地区的角逐,更使得这一地区的冲突和国际社会的矛盾内外交织,始终持续不断。正是由于这种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影响,中东地区近年来形成的一系列地区热点问题不仅使得地区局势动荡不安,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整个国际社会,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当前中东热点问题众多,这些问题的产生除了中东地区国家自身的民族和宗教矛盾原因,主要还是外部大国,特别是西方大国干预的结果。在中东地区当前的各种矛盾冲突中,最为凸显的主要热点问题就是巴以问题、伊朗核问题、叙利亚问题和也门问题。这些热点问题不仅集中体现了中东地区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而且对中东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具有重大影响。第一,巴以问题自二战后联合国开启巴以分治以来就长期存在且持续性不断。作为一场民族矛盾引起的冲突,巴以问题的核心主要是领土问题。但由于涉及到民族宗教矛盾,巴以冲突又引发出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之间的民族矛盾,并进而牵涉到伊斯兰世界与犹太教之间的宗教矛盾。不仅如此,由于域外大国特别是美国的直接干预,巴以问题又连带出一场世界霸权大国与地区强国之间的博弈和冲突。21世纪以来,巴以和平进程一度陷入停滞与倒退,中东变局爆发也使得巴以问题日益边缘化。美国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在耶路撒冷、戈兰高地、犹太定居点等问题上的一系列激进举措,使得巴以问题陷入更大的困境。尽管如此,巴以问题仍然是中东地区持续时间最长、牵涉政治与宗教势力最多、解决难度极大且充满变数的复杂矛盾,甚至是构成所有中东问题的根源性问题。第二,伊朗核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具有深刻复杂的地区和国际冲突背景,问题的实质与症结是美国与伊朗之间长期以来的敌对关系,同时也关系到中东地区主要国家之间的安全关切和地缘政治权力结构的矛盾与平衡。近年来,世界主要大国围绕伊朗核问题展开的多重博弈以及中东地区国家间关系的复杂性,推动着伊朗核问题的曲折发展且充满变数,已经使得这一问题成为21世纪以来具有重大影响的全球治理难题。目前,由于美国政府的政策反复,国际社会极力促成的“伊朗核协议”也处于危机之中。如何解决伊朗核问题带来的矛盾和冲突,既关系到中东地区的安全和发展,也考验着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大国的政治智慧。第三,叙利亚问题主要是指叙利亚内战爆发以来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近年来这场席卷阿拉伯世界的中东变局中,叙利亚由于其国内的教派和民族矛盾,也迅速陷入动荡漩涡和内战泥潭。叙利亚内战爆发后,由于其所处中东“心脏”的重要战略地位,世界大国和地区大国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介入了叙利亚内部冲突。复杂激烈的大国博弈不仅使得叙利亚内战空前惨烈持久,而且使得这场内战成为近十年来中东地区持续时间长、外部干预深、涉及国家多、国际影响大的持续武力冲突,引发国际社会和世界大国的高度关注。在经历了惨烈的内战、恐怖主义组织“伊斯兰国”的崛起、激烈的大国博弈和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之后,联合国和外部大国已经开始建立和推进多渠道的政治和谈进程。但由于叙利亚国内反对派和库尔德武装依旧控制着大片区域使国家难以统一,外部国家的政治干预和武装介入又使得叙利亚国内的武力冲突无法消除,因而解决叙利亚问题的前景依旧难以明朗。第四,也门问题主要是中东剧变十年来其国内长期积累的治理赤字问题逐渐演化为当前的安全赤字问题。也门内战以前,总统萨利赫的胡塞武装与现任总统哈迪的反胡塞武装之间的斗争为主要表征,背后则有伊朗、沙特等地区大国以及美国等域外大国的介入和参与。导致也门内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其国内不稳定的安全结构,这其中既包括缺少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和包容性的社会结构,还有极度困难的经济状况造成的社会危机,其背后则衬托着全球层面的反恐战争、地区层面的战略竞争,以及也门国内的政治斗争等一系列因素构成的浓重底色。2015年爆发的也门全面内战不仅持续时间长,而且破坏性极大。也门内战的参战主体也极为复杂,而且有逐步演化为代理人战争的趋势。多年持续的内战不仅严重破坏了也门国内安全状况,而且影响着海湾地区的安全环境,并加剧了中东地区一系列非传统安全问题。目前看来,也门问题短期内仍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其对海湾地区安全形势乃至国际安全的消极影响将会一直延续。长期以来,大国都密切关注并参与处理中东热点问题。但对于美国、俄罗斯和欧洲国家来说,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参与同样也是它们为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相互博弈。在这场处理中东热点问题的大国博弈中,美国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并对这些问题的发展具有绝对的影响力。俄罗斯则凭借其外交策略,抓住中东热点问题发展的契机,恢复和扩大自身在中东地区的影响力。欧洲国家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参与主要是追随美国的脚步,无法表现自己独立的策略。而中国作为日益崛起的世界大国,不仅密切关注中东热点问题,而且重视发展与中东地区存在热点问题国家的联系,积极采用协调的方式来处理这些热点问题。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广,中东地区作为陆海两条丝路的汇集之处,更成为中国对外战略的重点。中国与中东国家之间的关系,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利益联系。在政治方面,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中东地区国家长期保持着密切友好关系;在经济方面,中国作为能源消费大国需要保证来自中东地区的能源供应,同时中国与中东国家的经贸关系也在不断加强;在安全方面,中国与中东国家在反恐打击极端主义势力方面也有日益深入的合作。进入新时期以来,中国在中东的权力、利益和影响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对中东地区的各种热点问题更加高度关注。针对中东作为传统大国博弈的焦点地区和中国海外利益实现的重点对象地区,新时期中国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协调,体现出更具有鲜明辨识度特色。中国秉持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我们要做中东和平的建设者、中东发展的推动者、中东工业化的助推者、中东稳定的支持者、中东民心交融的合作伙伴”的中东外交理念,并结合多年来和中东地区国家在政治、经济、能源以及安全等方面的合作实践,进一步形成了较为系统性的中东外交原则、观点和方法。这不仅为中国政府全面发展与中东地区国家关系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而且也为中国政府协调处理中东热点问题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撑。基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要求,中国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参与方式主要就是大国协调。不过,中国政府在处理中东热点问题中展开的协调,并非简单等同于西方政治学理论中传统意义上那种所有大国按照多边主义原则合作管理地区安全事务以防止大国冲突的大国协调(Concert of Powers),而是按照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出发,从中东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习近平:《共同开创中阿关系的美好未来——在阿拉伯国家联盟总部的演讲》,2016年1月21日,新华网,2016年1月22日,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6-01/22/c_1117855467htm。(登录时间:2019年12月8日)的原则,通过联合国机制、区域组织机制、多边机制、双边机制、中东问题特使等多种途径参与处理解决中东地区的各种热点问题。同时,在作为大国对中东热点问题进行协调的过程中,中国也重视与其他大国的合作协调。因为“从维护世界和平的角度,中国需要加强与世界主要大国的沟通与协调”。 章永乐:《大国协调,一种历史观察新视野》,载《新华日报》2018年5月11日,https://wwwgmwcn/xueshu/2018-05/11/content_28737791htm。(登录时间:2019年12月8日)在这种大国协调的进程中,体现了中国基于传统文化基因以及与中东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坚持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视角来持续推进中东热点问题的政治解决的强烈意愿。第一章协调中东热点问题的原则、观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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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上提出了一系列的新思路和新路径,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中东作为“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地区更是受到中国的高度重视。新时期中国—中东外交思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并自成体系,这包括其建立基础、具体内涵和影响意义等几个方面。就其建立基础而言,包括中国在中东地区权力不断上升的权力结构、中国与中东地区利益依存度不断提高、中国在中东地区影响日益深入上的制度重建、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文化基因、中国与中东在传统深厚友谊基础上的情感逻辑等。就其具体内涵而言,包括和平与发展思想、结伴不结盟思想、正确义利观思想、中阿命运共同体思想和政治解决热点问题思想等。中东的热点问题关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在中东地区的顺利推进,中国在中东地区的利益实现也受到传统域外大国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在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参与上,中国与西方大国的路径之间存在较多的差异。把握新时代中国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总体原则和立场、基本观点和认知、协调方式和路径,有助于理解中国参与中东热点问题展开大国协调的指导作用。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推进全球伙伴关系建设,主动参与国际热点难点问题的政治解决进程。”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436页。这为中国参与国际热点问题特别是中东热点问题指明了总体的原则、方式和方向。当前,全球事务中的国际热点问题层出不穷。所谓“国际热点问题”又称“热点问题”,主要是指“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国家、地区及全球安全(和平)和经济繁荣(发展)构成直接或潜在威胁,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诱发国际组织、大国(大国集团)进行协调、调节、斡旋或干预的冲突(或潜在冲突)或危机性问题”。 刘中民、范鹏:《中国热点外交的理论与案例研究——以中东热点问题为例》,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7年版,第15页。一般而言,热点问题分为几个类型:第一,由某一国家内部的冲突引发的国际热点问题;第二,发生于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地区危机或冲突;第三,由于大国军事干预导致国内冲突、地区冲突升级为地区性战争的国际热点问题;第四,全球性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其中包括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难民问题和艾滋病问题等。同上,第16页。中东地区是当前国际热点问题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 参见安惠侯:《中东热点的冷观察》,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其中包括以巴以问题为代表的涉及领土、主权和安全的国家(民族)间的冲突,以伊朗核危机和新冠肺炎疫情等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以叙利亚问题为代表的大国军事干预所导致的冲突升级并演化而来的地区性战争,以也门问题为代表的以国家内部教派政治为基础的反政府武装冲突。以上所列热点问题构成了近年中东地区冲突、战争和非传统安全危机的主要部分,而域外大国特别是西方大国在中东热点问题上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西方大国对中东热点问题的推波助澜乃至在中东制造热点问题,其目的是维护自身在中东地区的主导地位,而这与其在中东地区的历史存在和深耕有着密切关联。事实上,中东热点问题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长期以来,中东地区一直从属于域外强权所主导的国际体系之下。当前大国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参与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具体而言包括美国、欧盟和俄罗斯等三种进路。首先,美国毋庸置疑在中东地区具有超强的影响力,特别是在冷战结束末期和冷战结束以后,美国通过海湾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以武力强势介入中东。美国总体上在中东地区大搞意识形态划线和联盟战略,军工复合体利益集团、基督教福音派、犹太院外集团等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借“9·11”事件彻底颠覆了伊拉克国内原有的政治生态和宗教生态,使得伊拉克成为21世纪中东地区的动荡之源。美国还在中东地区大搞“大中东民主计划”,将中东伊斯兰国家视为美式民主改造的对象。同时美国以武力为后盾的强力民主改造计划也面临着困境,美国对以沙特为首的海湾君主国的政治体制虽有不满,但出于实用主义考量而对其保持了最大限度的容忍。 参见汪波:《美国中东战略下的伊拉克战争与重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7年版。特朗普上台以后,美国更是在偏袒以色列和打压伊朗上不遗余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新一轮和解乃至建交,其目的是以反对和应对伊朗“威胁”为名整合中东亲美阵营。美国在中东热点问题的参与中表现出浓厚的单边主义、罔顾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干涉他国内政和展开政权颠覆等特点,正因如此,美国成为诸多中东热点问题的制造者并导致热点问题更加白热化。其次,欧盟在中东热点问题的参与中则表现出异于美国的特点。长期以来,欧盟基于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和地缘宗教等方面的考量,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参与表现出相对复杂的态度。欧盟从总体上期望中东保持相对的稳定,主要采取经济援助、经贸合作和人道主义救援等和平方式来应对中东热点问题,反对随意诉诸武力,力求建立次区域安全秩序。 参见汪波:《欧盟中东政策研究》,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年版。即便如此,欧盟国家也并未完全放弃军事手段,特别是在奥巴马政府和特朗普政府从中东减少武力手段介入的前提下,在叙利亚危机中对反政府武装的支持上扮演了相对积极的角色。此外,法国还牵头成立欧洲版护航联盟来与美国的中东护航联盟分庭抗礼,以在伊朗问题上增加对美博弈的手段。最后,俄罗斯将巩固在叙利亚的存在作为重返中东的前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从中东地区全线收缩,其在叙利亚的军事基地是俄罗斯在中东有限的军事存在。随着俄罗斯与西方矛盾的不断加剧,西方利用中东变局席卷叙利亚之机试图颠覆巴沙尔政权的做法令俄罗斯不能接受,由此俄罗斯从军事和政治上全力介入叙利亚问题。在俄罗斯的强力军事支持下,叙利亚政府军逐步收复失地和重要城市,反对派武装被压缩至土叙边境的狭小地区。 钮松:《当前美俄在叙利亚问题上的合作与博弈》,载《长江论坛》2016年第6期。总体来看,美国也不得不接受俄罗斯在叙利亚存在的事实。美欧俄在中东的传统存在是中国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逻辑起点。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参与长期处于一种基于革命外交的道义支持和声援,或以支持有关政治派别的武装斗争的形式展开,如1958年支持黎巴嫩人民的反美斗争,20世纪六七十年代支持巴解组织的武装斗争和阿曼佐法尔地区人民的抗英武装斗争等。1971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以后,中国中东外交逐渐呈现出多元化色彩,自万隆会议以来超越意识形态差异的外交方向进一步得到巩固,中国随即迎来了新一轮建交高潮。由于当时中国对于现代国际关系的参与度相对较低,特别是游离于国际经济体系之外,因而对于如1973年石油危机等中东热点问题的认知与参与极为有限。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战略重心发生了根本改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内改革、对外开放,走上了全方位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新路。这种根本性的转向使得中国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视角、意愿、能力和方式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东热点问题频生且越来越具有国际影响力,联合国加大了对中东局势的介入力度,中东日益成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目标地区。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便是从中东开始的,1986年5月,中国应联合国邀请,派出考察小组赴中东了解联合国维和行动;1990年4月,中国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正式开启中国的维和行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在20世纪90年代与中东大国沙特和以色列在外交关系上的突破,中国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参与不仅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基本需求,而且也是国际社会的总体期望。中国就中东热点问题所展开的斡旋外交,在巴以问题和伊核问题上属于主动参与型,在叙利亚问题上属于有限调解型,在也门问题上属于总体超脱型。 孙德刚:《中国在中东开展斡旋外交的动因分析》,载《国际展望》2012年第6期,第26—29页。第一节协调中东热点问题的总体原则参与中东热点问题是中国热点外交的组成部分,这两者之间既有共性也有基于特定地区的个性。就中国参与中东热点问题和中国热点外交的共性而言,其均涵盖若干总体原则和立场,都起到了提纲挈领的奠基作用。具体而言,中国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原则和立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大局观、角色观和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以上四个方面是一个有机整体,反映了中国大力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的决心和信心。在当前美国单边主义盛行,“退群”“背约”成为常态的背景下,中国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总体原则和立场对于在国际社会捍卫多边主义,促进团结合作,推进劝和促谈具有积极意义。第一章协调中东热点问题的原则、观点和方法
/ 0/中东热点问题的大国协调
/0/一、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促进国际关系的合理化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是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中国将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547页。“我们的先辈建立了联合国,为世界赢得70余年相对和平。我们要完善机制和手段,更好化解纷争和矛盾、消弭战乱和冲突。”同上书,第541页。“坚持政治解决冲突的方向……联合国要高举这面旗帜”,“联合国要发挥政治、道义优势、统筹协调工作”,“坚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引导作用”。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51页。联合国与国际体系之间是“核心—体系”的结构,正是由于处于改革与发展历程中的联合国不断在国际事务中坚持正义,不同程度抵消霸权主义在国际事务中的负面影响,因而促进了国际关系的合理化。离开了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为代表的多边主义和广泛的代表性,国际关系的优化便无从谈起。习近平对于联合国在国际体系与国际事务中核心地位的深刻认知,来源于对现代国际体系的演进历程、联合国自身的民主化、新中国参与联合国的历史经验、单边主义和逆全球化浪潮对联合国的冲击等关键问题的思考和定位。首先,联合国在现代国际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为该体系的维系、发展和变革提供了关键性的凝结与支撑作用。现代国际体系发端于欧洲“三十年战争”废墟之上的欧洲政治与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以罗马教廷和教皇为核心的欧洲国际体系的颠覆和超越。正是在此基础上,欧洲新教国家和天主教国家两大阵营最终达成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建立了对基督宗教“放逐”基础上的去宗教化的、以世俗政治为基础的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对民族国家和主权的捍卫成为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单元和基本规范。随着欧洲殖民体系的全球扩张,广大亚非拉地区被纳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中,成为欧洲殖民列强的附属品而非体系的独立参与者。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现代国际体系的完善打开了缺口,两大阵营间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为殖民主义打开了缺口,一些在殖民列强博弈夹缝中的少量非西方国家的独立获得了承认,如阿拉伯半岛的纳季德王国,以及沙特家族统治的希贾兹王国等。尽管一战还为美国威尔逊总统的“十四点计划”提供了施展的舞台,特别是国际联盟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为现代国际体系的维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向,即试图通过国联的调停来解决国际争端。但事与愿违,国联很大程度上仍旧是维护旧制殖民主义和国际霸权的工具,并未在国际关系中成功树立其权威地位。不仅如此,美国因其孤立主义而未加入国联,德意日在二战前相继退出国联,苏联因苏芬战争而被国联开除,这使得国联的地位受到极大削弱并实际上处于名存实亡的地位。二战的爆发使得旧的国际秩序被打破。各国开始反思两次世界大战,为何世界持久和平会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应运而生,“西方国家从欧洲战争,尤其是一战和二战的历史教训中,寄希望通过新的制度设计来限制无限膨胀的国家主权,国联是不成功的首次尝试,联合国是国联的改进版”, 钮松:《现代国际体系的构建与转型》,载《系统科学学报》2014年第3期,第73页。国联也于1946年正式解散并将其财产和档案移交给联合国。自此以后,联合国在战后国际关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并获得席位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及其政权获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重要标志与国际合法性的来源。此外,获得联合国的授权也成为国际关系中涉及战争与和平事务的前置条件。正是由于国际社会普遍公认联合国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尽管战后大国纷争不断,尤其是冷战期间两大阵营博弈和21世纪“新冷战”愈演愈烈,但联合国作为国际关系中的“最大公约数”仍旧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不仅如此,针对国际体系的转型、全球治理时代的到来和宗教对国际关系参与的不断加深,联合国也顺应时代变迁进行了相应的议程调整。其次,联合国自身也经历了民主化的进程,并最终具有了广泛的全球代表性。联合国的成立是建立在二战中同盟国对轴心国取得完全胜利的基础之上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同盟国的“五强”,而联合国大会则因会员国并未具有普遍代表性而影响了其在国际体系与国际关系中应有效能的发挥。这包括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战败国(德意日)被排斥在联合国大门之外;第二,因冷战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长期被台湾当局非法占据;第三,存在分裂状态的国家在相当长时期拒绝加入联合国而避免分裂固化,如东德与西德、朝鲜与韩国;第四,广大殖民地国家未获得完全的独立和主权地位。正因如此,尽管联合国成立之初继承了二战期间美苏超越意识形态而来的盟友关系,但西方国家在安理会或整个联合国会员中仍占据着数量上的主导地位,因此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也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东西方之间整体实力对比的差距。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开展,进入20世纪70年代,大量前殖民地国家获得了独立并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德意日等前法西斯国家也顺利转型并获得了联合国的接纳。在此情形下,独立于美苏、西欧之外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加入对于促进联合国的机构与机制民主化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推进了中国在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这体现了联合国大会在相关决议上逐步摆脱大国操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相关非西方国家的利益和维护和平。1991年,朝鲜与韩国也同时加入了联合国,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冷战在亚洲的遗留问题置于联合国的框架之下,维持了朝鲜半岛的总体和平与稳定。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也依据时代的变化而进行了调整,从最初的6个增至1965年的10个,并按照地区进行了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联合国会员国对安理会决策的参与度与地区代表性,也较好地平衡了对于常任理事国的扩容争议问题。2012年11月,巴勒斯坦在第67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成为联合国观察员国,这反映了联合国对于战后最为棘手的巴以问题冲突的介入上又迈进了一步,此举对于推进巴勒斯坦建国和国际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再次,新中国于1971年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促进了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根本改善,也为中国真正融入国际社会创造了国际条件。中国对于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的捍卫,首先来源于中国在联合国中合法身份的恢复。尽管新中国成立之初便有与联合国接触的意愿,但此时的联合国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国的操控。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操纵下的联合国做出决议派遣“联合国军”参战,这使得中国与“联合国军”在朝鲜战场上兵戎相见。20世纪50年代,世界范围内的民族解放运动和社会革命层出不穷,中国除了与苏东社会主义阵营巩固全方位关系以外,还大力发展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一时期迎来了新中国第一次建交高潮。1955年万隆会议期间,周恩来与诸多中东国家领导人直接会谈,促成了中国外交关系在超越意识形态束缚上的突破。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末,新中国迎来了第二次建交高潮,其中除了法国以外均为亚非拉国家,而阿拉伯国家和非洲国家又占据多数。 中国外交部:《第二次建交高潮》,2000年11月7日,http://switzerlandemb.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 wjs_674919/2159_674923/t8964shtml。(登录时间:2019年11月16日)1971年,随着中美关系的解冻和基辛格访华,中国的国际处境得到了巨大改善,对外关系方向更加宽泛。正是得益于联合国自身的民主化进程和中国与亚非拉国家外交关系的建立与深化,才使得新中国在1971年10月最终得以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40多年前,13个阿拉伯国家和非洲朋友一道,投票赞成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14页。,特别是中国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身份有助于中国参与并影响国际事务。不仅如此,中国坚定在联合国框架内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地位未定论”等图谋,声言只要在联合国里出现此类情况,新中国就坚决不同联合国发生任何关系。 谢益显主编、曲星、熊志勇副主编:《中国当代外交史(1949—2001)》,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页。美国关于中国席位的“重要问题”提案被否决,反映了第三世界利用联合国舞台反对霸权主义斗争的胜利。“1971年联合国以压倒多数通过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中国的国际地位空前提高”,这催生了20世纪70年代新中国迎来第三次建交高潮。就第三世界国家而言,非洲26国与中国建交、拉美13国与中国建交、东南亚和南亚5国与中国建交、中东7国与中国建交、太平洋5国与中国建交;此外,中国与西方国家和日本的外交关系也在大幅突破 中国外交部:《第三次建交高潮》,2000年11月7日,http://switzerlandemb.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 wjs_674919/2159_674923/t8965shtml。(登录时间:2019年11月16日)。中国以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为起点,从游离于联合国之外逐步走向了利用联合国为合法武器支持第三世界的反殖反霸斗争,并在此过程中推进了联合国的转型。最后,单边主义和逆全球化思潮使得维护联合国的权威与核心地位日益紧迫。随着冷战的结束和两极格局的瓦解,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在国际关系中越来越奉行单边主义,频繁运用战争和单边制裁等手段来实现其外交目标。美国的单边主义行径并未完全排斥联合国的作用,但这只是其为单边主义行动谋求国际合法性的重要途径而非必要条件。换言之,美国发起的对外军事行动在是否获得联合国授权方面兼而有之,如海湾战争因旨在制止伊拉克吞并科威特而获得联合国授权,阿富汗战争因“9·11”之故而获得国际同情并获得联合国的授权,但科索沃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作为美国打造冷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几场关键战争的组成部分,则未能获得联合国的授权。对于美国而言,尽管冷战后其单边主义思潮和行为日益泛滥,但美国仍不能完全忽视联合国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独特地位。美国一方面威逼利诱联合国会员国支持其单边主义行动,另一方面在未获联合国授权的背景下直接选择无视。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的单边主义倾向更为明显,特别是在伊核协议达成后联合国逐步解除对伊经济制裁的时刻,重启并扩大对伊制裁力度。不仅如此,在联合国按期解除对伊常规武器禁运之后,美国仍声言要对与伊朗进行武器交易的国家进行制裁。美国层出不穷的单边主义作为,极大冲击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现代国际体系,削弱了联合国对国际事务的主导地位。随着近年逆全球化思潮在西方的蔓延,以英国“脱欧”和美国不断“退群”为代表的逆全球化举措对联合国构成了新一轮的挑战。由于联合国本质上是以世界主义来削减民族主义的消极因素,这与当前欧美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回潮、民粹主义的兴起格格不入。欧美一方面强调国内优先,减少对联合国和多边机构的支持,另一方面又不愿轻易放弃对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的决策权和控制力,这便构成了对联合国的改革与发展的弱化支持与强化控制两个面向的挑战。 马建英:《“逆全球化”横流的当下,如何看待中国在联合国发挥的作用?》,2018年9月29日,https://wwwsohucom/a/256947574_433398。(登录时间:2020年10月2日)二、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关系的法治化习近平同志指出:“‘法者,治之端也’。在日内瓦,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就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540页。“任何国家都不能随意发动战争,不能破坏国际法治,不能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同上书,第541页。习近平谈及后疫情时代的联合国之作用时指出:“厉行法治。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加以维护。各国关系和利益只能以制度和规则加以协调,不能谁的拳头大就听谁的。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习近平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全文)》,2020年9月22日,http://wwwxinhuanetcom/ politics/leaders/2020-09/22/c_1126522721htm。(登录时间:2020年10月2日)在普遍认为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中,或曰世界政治秩序中存在无政府社会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国际体系的稳固,尽管存在不同的理解与路径,但国际法的作用难以得到回避,西方学者也关注到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重要关联。 参见\\[英\\]赫德利·布尔著,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对于国际热点问题而言,这本身就是对于国际秩序事实或潜在的巨大冲击,若是国际社会对热点问题的应对不当或不及时,那么其关联性问题的危机化也会酿成新的热点问题。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只有在法治化的国际关系中才能最大限度确保国际秩序的稳定性,国际法、国际公约、法律文书等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社会基本共识的法治化成果。中国将国际法视为国际秩序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高度重视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坚持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为参与国际热点问题的准绳。由于国际关系中缺乏一个“世界政府”的存在,国际社会在相关国际法、国际公约的执行上缺乏普遍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这就导致不批准、不参与甚至大肆违反国际法规的行为层出不穷。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恐怖主义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9·11”事件更是开启了全球恐怖主义的新时代。在此情形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一系列相关决议,再加上该机构本身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因此这些决议的出台实际上具有了某种国际立法的性质。具体而言,“首先,安理会决议确实对国际法的性质产生了某种影响”;“其次,安理会决议数量之多,强制力之高,使得决议不仅具有国际法渊源上的意义,甚至具有某些相对于条约、习惯或判例的优势。再进一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的权力,甚至已在充当‘国际立法者’的角色”;“安理会的决策方式使得它不可避免的在通过政治方式对《联合国宪章》做出了法律解释,而这些决议在取得了法律拘束力后,又反过来受到了来自国际社会的政治监督和法律监督。” 何田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与国际法渊源关系的思考》,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66页。也有学者对安理会决议与国际法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梳理,即“安理会依《联合国宪章》通过的一般决议属于‘内部规章制度’,仅对安理会的内部机构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具有促进功能和执行功能。安理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属于‘实施细则’,其中的软法性措辞条款是任意性规则,只对安理会的内部机构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的国际义务条款是强制性规则,对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还具有造法功能。” 王虎华、肖灵敏:《再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载《政法论丛》2018年第6期,第43页。中国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来,积极参与联合国及安理会的工作,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安理会相关决议精神,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外关系和参与国际热点问题。维护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权威性与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了确保安理会决议的合理性,中国秉持公道正义的原则,在安理会相关决议草案的投票上保持高度审慎的原则。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投票行为,整体上保持了“不干涉内政”的根本原则,但依据时代的变化和联合国促进和平方式的变化而有所调整,特别是在涉及联合国强制行动问题上坚持立场,如在叙利亚问题上的几次否决票便是例证。中东变局蔓延至叙利亚以后,反对派与政府之间的对抗演变成剧烈的武力冲突和内战,“中国在安理会有关干涉叙利亚内政的强制决议草案上表现出来的积极反对的言论和行动, 明确展现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底线:不能允许安理会变成少数大国滥用武力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同时,中国还努力尝试变成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即试图寻找正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仅仅满足于阻止用错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甄妮、陈志敏:《“不干涉内政”原则与冷战后中国在安理会的投票实践》,《国际问题研究》2014年第3期,第35页。这反映了中国对于自身在安理会的决策地位所可能造成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影响具有深刻认知。其次,中国将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视为动用军事手段合法参与国际热点问题、制止战争与冲突的基本准则。联合国的成立是二战的直接产物,反映了人类对于世界大战的恐惧与反思,以及对于集体安全的制度设计。实践证明,尽管战后全球范围内战争与冲突仍旧频出不穷,但国际社会仍旧保持了总体上的和平与稳定,即便是美苏争霸最为剧烈的冷战期间,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之间仍然极力避免直接的军事冲突,这种局面直至苏联解体而告终。冷战行将结束时的海湾战争则是联合国安理会在武力维和上的一个转折点,第678号决议开启了一种合法使用武力的“授权”模式,即“授权不仅仅是对自卫或使用武力的许可,还可以对这些动武构成限制。理论上,安理会有权决定终止各种使用武力,无论是武力攻击还是自卫,也不论是否经过它的授权,安理会在动武问题上享有最终决定权……这才是在联合国框架下使用武力的真正含义,才是国际法和联合国存在的一个重要价值”。 李鸣:《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问题探究》,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第73页。就发动海湾战争的第678号决议而言,是“美国利用苏联从中东的战略收缩、国际社会对伊拉克侵略行径的普遍谴责,获得联合国授权并整合阿拉伯大国埃及以及海湾君主国参加西方国家为主的多国部队,筹备对伊拉克发动战争”。 钮松:《海湾战争与欧洲冷战的结束》,载《军事历史》2017年第6期,第15页。此外,联合国安理会还在此后有关热点问题的决议中进行了“重申”“关切”“呼吁”“决定”等不同表述。中国将是否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认可或授权视为采取武力合法干预的底线,反对大国在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单边主义的军事行为来达成其政治目的,如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不仅如此,中国的海外利益保护途径也在不断拓展,特别是海军亚丁湾护航编队的派出也是在联合国的框架下顺利展开的,“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年四度通过决议,呼吁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索马里海盗,第1816 号决议中指出,获得索马里过渡政府同意的外国军队可‘进入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但做法上应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此类行动相一致’”,“中国海军编队与其他国家海军编队相互配合打击索马里海盗,得到了联合国以及索马里过渡政府的授权,因而属于合法的军事行动。” 钮松:《“越境打击”索马里海盗与中国外交转型》,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9期,第70页。最后,中国坚持多边主义精神,广泛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遵守国际协议。1971年以后,随着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恢复,中国逐步参与到更多国际组织之中,并在国际多边舞台中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变革。中国在许多国际组织的合法席位不断得到恢复,这为中国的全球外交拓展和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提供了契机。中国参与国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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