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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报告力图从知识产权工作者的视角,筛选、整理、研究报告年度内知识产权发展信息精华。撷取前沿、权威、重要信息,降低包括知识产权工作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信息搜索成本,助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是本报告的撰写初衷。本报告分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知识产权相关竞争法等四章。每章涵盖 “立法”、“判例”与 “动态”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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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广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曾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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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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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专利 …………………………………………………………………………1
1.1 立法及审查规则发展 …………………………………………………………1
1.1.1 国际组织 …………………………………………………………………1
WIPO《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修改通过并生效 ………………1
1.1.2 美国 ………………………………………………………………………2
《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修订 ………………………………………… 2
1.1.3 欧盟 ………………………………………………………………………3
2019年修改的《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生效实施 …………………3
1.2 判例 ………………………………………………………………………………5
1.2.1 专利的授权与确权 ………………………………………………………5
1.2.1.1 发明人适格性 ……………………………………………………5
a.美国20200427专利商标局DABUS案(“创造性机器”是否具备发明人资质) …………………………………………………5
b.欧洲专利局20200127 DABUS案(机器是否具备发明人资质) ………8
1.2.1.2 专利适格性 ………………………………………………………9
a.美国20200731 American Axle & Manufacturing,Inc.v.Neapco Holdings LLC案(仅限定技术效果的权利要求之专利适格性) ……………………………………………………………9
b.澳大利亚20190913 Encompass Corporation Pty Ltd.v.InfoTrack Pty Ltd.上诉案(计算机执行的商业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的专利保护客体) ……………………………………………………11
1.2.1.3 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充分公开 …………………………14
a.欧洲专利局20200220 T0072/16“管段及其生产方法”案(向公众公开的判断) ………………………………………………14
b.英国20200624 Regeneron v.Kymab案(充分公开的判定) ……16
c.德国20200421环境调节方法(Konditionierverfahren)案(新颖性判断:在先使用是否公开) …………………………………20
d.德国20200114旋转菜单案(软件界面创造性问题) ………21
e.日本20200617人用结膜肥大细胞稳定剂案(创造性判断) …… 22
1.2.1.4 其他 ……………………………………………………………25
a.美国20200204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Inc.v.Prisua Engineering Corporation案(多方复审范围的限定) ……………… 25
b.美国20200213 Acoustic v.Itron案(专利权人在重审程序中放弃对申请人适格的异议之法律后果) ……………………………28
c.美国20200409 Nike,Inc.v.Adidas AG案(多方复审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29
d.美国20200313 Kaken v.USPTO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案(专利权利要求解释) ………………………………………………31
1.2.2 专利权的限制和例外 …………………………………………………34
美国20190711 Automotive Body Parts Assn v.Ford Global Techs,LLC案(美学功能性判定) ……………………………………………………………34
1.2.3 侵权判定和救济 ………………………………………………………36
a.美国20200219 Arctic Cat,Inc.v.Bombardier Recreational Products,Inc.,BRP U.S.INC.案(标记要求和通知要求)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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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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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美国20201005 Centripetal v.Cisco案(故意侵权的认定及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基本信息: Centripetal Networks,Inc.,Petitioner v.Cisco Systems,Inc.,Defendant, 2:18cv94(美国弗吉尼亚东区地区法院,2020年10月5日)
案件事实: 2018年2月13日,Centripetal诉Cisco侵害其多件美国专利的权利。在庭审中,Centripetal主张Cisco的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管理中心等多个型号的产品侵害其US 9917856、US 9500176、US 9686193、US 9203806和US 9137205等五件专利(涉及网络保护技术)的相关权利要求。法庭于2020年10月5日做出判决,认定Cisco的产品对前四件专利构成字面侵权,而对第五件专利不构成侵权。在此基础上,法庭通过“假想谈判”方法(即“willing licensor-willing licensee”方法),基于在假想的许可谈判中双方可能达成的专利许可费计算出了赔偿数额。具体地,法庭首先计算了Cisco侵权产品的总收入,然后其以各产品说明书中公开的“顶层功能”(top level function)中侵权点所占的百分比作为侵权分配系数来计算侵权收入,后再以涉及相似技术的Keysight/Ixia案中认定的10%的许可费比例来终计算原始赔偿数额,得到的原始赔偿数额为7.5亿美元(即,原始赔偿数额=侵权产品的总收入×分配系数×10%)。进一步,法庭判定,由于在本案中Cisco构成故意侵权,因此需要适用原始赔偿数额2.5倍的赔偿额,加上利息后,共计19亿美元。关于Centripetal提出的禁令救济请求,法庭认定,由于Cisco侵权产品涉及民用和军用网络的构件,判定停止侵权会对公众及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因此未批准禁令救济请求,而是要求Cisco在以后的个三年内以侵权收入的约10%支付许可费,在第二个三年内以侵权收入的约5%支付许可费。
主要争点: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以及故意侵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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