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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事诉讼法注释书 麦读法律26

書城自編碼: 376090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工具书
作者: 刘静坤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228234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软精装

售價:NT$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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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刘静坤,法学博士,博士后,剑桥大学法学硕士。曾任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曾挂职云南省公安厅厅长助理,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参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等中央司法改革项目。
出版《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公正何以难行》《犯罪心理学》《犯罪重建》《司法错误论》《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hina》等著作、译著十余部,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文章百余篇。
目錄
目  录
编 总  则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1.1 法条规定
2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1 法条规定
2.2 规范性文件
2.2.1 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规定
3 刑事诉讼的职权分工
3.1 法条规定
3.2 司法解释
3.2.1 其他侦查主体的诉讼职权
3.3 规范性文件
3.3.1 公安机关的诉讼职权
4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4.1 法条规定
4.2 相关立法
4.2.1 国家安全机关的诉讼职权
5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5.1 法条规定
5.2 相关立法
5.2.1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
5.2.2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5.3 司法解释
5.3.1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责任制
5.4 规范性文件
5.4.1 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
6 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适用法律
6.1 法条规定
6.2 相关立法
7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7.1 法条规定
8 法律监督原则
8.1 法条规定
9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9.1 法条规定
10 两审终审制
10.1 法条规定
11 公开审判原则和被告人的辩护权
11.1 法条规定
11.2 规范性文件
11.2.1 公开审判的制度规范
12 禁止有罪推定原则
12.1 法条规定
12.2 规范性文件
12.2.1 审判中心改革的要求
13 人民陪审制度
13.1 法条规定
13.2 相关立法
13.2.1 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13.2.2 陪审合议庭的组成
13.2.3 陪审员的回避与选取
13.2.4 陪审员的表决权
13.2.5 陪审员的履职保障
14 诉讼权利保障原则
14.1 法条规定
14.2 司法解释
14.2.1 检察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处理
15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15.1 法条规定
15.2 司法解释
16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6.1 法条规定
16.2 相关立法
16.2.1 刑法的犯罪定义
16.2.2 追诉时效的期限
16.2.3 告诉才处理的情形
16.3 规范性文件
16.3.1 核准追诉的程序
17 外国人犯罪的诉讼程序
17.1 法条规定
17.2 相关立法
17.2.1 外国人犯罪的刑法规定
17.2.2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
17.3 司法解释
17.3.1 涉外刑事案件的定义
17.3.2 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
17.3.3 涉外刑事案件的国籍认定
17.3.4 外国人、无国籍人批捕程序
17.3.5 涉外案件的通报与通知
17.3.6 外国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7.3.7 限制出境、暂缓出境
17.3.8 审理期限和裁判文书
17.4 规范性文件
17.4.1 涉外案件对等互惠原则
17.4.2 外交途径办理的案件
17.4.3 公安机关的报告、通报与通知
17.4.4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17.4.5 驱逐出境的执行
18 刑事司法协助
18.1 法条规定
18.2 相关立法
18.2.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安排
18.3 司法解释
18.3.1 司法协助的依据和范围
18.3.2 检察机关的司法协助主体
18.3.3 检察机关请求司法协助的程序
18.3.4 检察机关对外国协助请求的审查和执行
18.3.5 法院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
18.4 规范性文件
18.4.1 公安机关的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18.4.2 边境地区对外警务合作
18.4.3 公安机关对外国协助请求的审查和执行
18.4.4 公安机关请求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协助的程序
18.4.5 公安机关的引渡程序
 第二章 管  辖
19 职能管辖
19.1 法条规定
19.2 相关立法
19.2.1 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9.2.2 监狱的管辖范围
19.2.3 海警局的管辖范围
19.3 司法解释
19.3.1 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
19.3.2 检察机关的变更管辖
19.3.3 检察机关管辖牵连的处理
19.3.4 法院的管辖范围
19.3.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自诉
19.4 规范性文件
19.4.1 并案处理的情形
19.4.2 军队案件的管辖
19.4.3 监狱案件的管辖
19.4.4 海关案件的管辖
19.4.5 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19.4.6 公安机关内部的管辖分工
19.4.7 专业侦查机关的管辖范围
19.4.8 公安机关管辖牵连的处理
20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20.1 法条规定
20.2 相关立法
20.3 司法解释
20.4 规范性文件
20.4.1 恐怖活动和主义犯罪案件的管辖
20.4.2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20.4.3 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
21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21.1 法条规定
21.2 相关立法
21.2.1 中级人民法院的组成与管辖
21.2.2 恐怖活动及其组织、人员的认定
21.3 司法解释
21.3.1 “就高不就低”的便宜管辖
22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22.1 法条规定
22.2 相关立法
22.2.1 高级人民法院的组成与管辖
23 人民法院的管辖
23.1 法条规定
23.2 相关立法
23.2.1 人民法院的管辖与巡回法庭
23.3 司法解释
23.3.1 巡回法庭的设置与管辖
24 变更管辖
24.1 法条规定
24.2 相关立法
24.2.1 监察机关的变更管辖
24.3 司法解释
24.3.1 检察机关的变更管辖与牵连管辖
24.3.2 法院的变更管辖
24.3.3 法院的并案审理
24.3.4 报送请示案件的处理
24.4 规范性文件
24.4.1 管辖竞合的处理与并案侦查
24.4.2 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及变更管辖
25 地域管辖
25.1 法条规定
25.2 司法解释
25.2.1 犯罪地与居住地的认定
25.2.2 特殊地域管辖的认定
25.2.3 职务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25.2.4 虚假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
25.2.5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异地犯罪的地域管辖
25.3 规范性文件
25.3.1 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原则
25.3.2 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辖
25.3.3 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
25.3.4 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
25.3.5 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25.3.6 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
25.3.7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
25.3.8 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的管辖
25.3.9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管辖
25.3.10 恐怖活动和主义犯罪案件的管辖
25.4 指导与参考案例
25.4.1 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
25.4.2 跨境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
26 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26.1 法条规定
26.2 司法解释
26.2.1 检察机关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26.2.2 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26.3 规范性文件
26.3.1 公安机关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26.3.2 经济犯罪案件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27 指定管辖
27.1 法条规定
27.2 司法解释
27.2.1 协商管辖与指定管辖
27.3 规范性文件
27.3.1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原则
27.3.2 经济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
28 专门管辖
28.1 法条规定
28.2 司法解释
28.2.1 专门检察院的管辖
28.2.2 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28.3 规范性文件
28.3.1 公安机关的专门管辖
28.3.2 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的管辖
 第三章 回  避
29 法定回避事由
29.1 法条规定
29.2 相关立法
29.2.1 法官的任职回避
29.2.2 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29.3 司法解释
29.3.1 应当回避的情形
29.3.2 自行回避的程序
29.3.3 回避权利的告知
29.3.4 申请回避
29.3.5 决定回避
29.3.6 特殊回避
29.3.7 任职回避
29.4 规范性文件
29.4.1 侦查人员回避的情形
29.5 指导与参考案例
29.5.1 违反回避规定的处理
30 违反职业准则的回避
30.1 法条规定
30.2 司法解释
30.2.1 审判人员违反职业准则回避的情形
30.3 规范性文件
30.3.1 侦查人员的禁止行为
31 回避的程序
31.1 法条规定
31.2 司法解释
31.2.1 申请回避权利的告知
31.2.2 申请回避的处理程序
31.2.3 决定回避的处理程序
31.2.4 回避的决定主体及程序
31.2.5 驳回回避申请的救济程序
31.2.6 回避期间的继续侦查要求
31.2.7 先前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
32 回避的准用范围
32.1 法条规定
32.2 司法解释
32.2.1 书记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
32.2.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复议的权利
32.3 规范性文件
32.3.1 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2.3.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复议的权利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33 委托辩护权及辩护人资格
33.1 法条规定
33.2 相关立法
33.2.1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质
33.3 司法解释
33.3.1 辩护人不适格的情形
33.3.2 辩护人的委托与数量
33.3.3 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
33.4 规范性文件
33.4.1 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33.5 指导与参考案例
33.5.1 禁止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辩护
34 委托辩护
34.1 法条规定
34.2 司法解释
34.2.1 辩护、代理材料的处理
34.2.2 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的告知
34.2.3 委托辩护要求的转达
34.2.4 辩护人提交委托手续
34.3 规范性文件
34.3.1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34.3.2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的方式
34.4 指导与参考案例
34.4.1 辩护人可在案件审结前参与诉讼
35 法律援助
35.1 法条规定
35.2 相关立法
35.3 司法解释
35.3.1 法律援助的类型
35.3.2 法律援助申请的转交
35.3.3 拒绝法律援助的处理
35.3.4 辩护律师的资格审查
35.3.5 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处理
35.4 规范性文件
35.4.1 法律援助律师的指派与告知
35.4.2 法律援助的工作规范
36 值班律师
36.1 法条规定
36.2 相关立法
36.3 司法解释
36.3.1 申请值班律师帮助的程序
36.4 规范性文件
36.4.1 值班律师的工作规范
36.4.2 在看守所约见值班律师
37 辩护人的责任
37.1 法条规定
37.2 相关立法
37.2.1 辩护人的职责
37.3 司法解释
37.3.1 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程序
37.3.2 辩护人提交委托手续
37.3.3 律师助理的辅助工作
37.4 规范性文件
37.4.1 死刑案件律师的辩护职责
38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诉讼权利
38.1 法条规定
38.2 规范性文件
38.2.1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的诉讼权利
39 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和通信权
39.1 法条规定
39.2 相关立法
39.2.1 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39.3 司法解释
39.3.1 辩护人的会见权和通信权
39.4 规范性文件
39.4.1 辩护律师会见的程序安排
39.4.2 经许可会见的审批程序
39.4.3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手续
39.4.4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审批程序
39.4.5 辩护律师违反会见规定的处理
40 辩护人的阅卷权
40.1 法条规定
40.2 相关立法
40.2.1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40.3 司法解释
40.3.1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知情权
40.3.2 辩护人申请阅卷、会见、通信的审批程序
40.3.3 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
40.3.4 辩护人的案件保密义务
40.4 规范性文件
40.4.1 辩护律师阅卷的保障机制
41 辩护人的申请调取证据权
41.1 法条规定
41.2 相关立法
41.2.1 申请调取证据权
41.3 司法解释
41.3.1 申请调取证据的审查处理
41.4 规范性文件
41.4.1 律师的调取证据权
42 辩护人的无罪证据开示义务
42.1 法条规定
42.2 相关立法
42.2.1 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规定
42.3 司法解释
42.3.1 无罪证据开示义务
43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43.1 法条规定
43.2 相关立法
43.2.1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43.3 司法解释
43.3.1 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形
43.3.2 申请向被害方收集证据的情形
44 辩护人的依法辩护义务
44.1 法条规定
44.2 相关立法
44.2.1 律师的执业禁令及其处理
44.3 司法解释
44.3.1 辩护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
44.4 规范性文件
44.4.1 辩护人干扰诉讼行为的处理
45 被告人的辩护选择权
45.1 法条规定
45.2 相关立法
45.2.1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情形
45.3 司法解释
45.3.1 被告人拒绝律师辩护的处理
45.3.2 辩护人拒绝辩护的处理
46 诉讼代理权
46.1 法条规定
46.2 司法解释
46.2.1 被害方的诉讼代理权
46.2.2 诉讼代理权的告知
47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
47.1 法条规定
47.2 司法解释
47.2.1 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8 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及例外情形
48.1 法条规定
48.2 相关立法
48.2.1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情形
48.3 司法解释
48.3.1 辩护律师保密权的例外情形
49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49.1 法条规定
49.2 司法解释
49.2.1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利清单
49.3 规范性文件
49.3.1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的处理程序
49.3.2 律师对审判违法违规的法律救济
 第五章 证  据
50 证据的概念、种类和审查要求
50.1 法条规定
50.2 司法解释
50.2.1 证据裁判原则
50.2.2 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要求
50.2.3 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
50.2.4 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
50.2.5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50.2.6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50.2.7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50.2.8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50.2.9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50.2.10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50.3 规范性文件
50.3.1 涉众型案件的证据审查方法
50.3.2 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规则
50.3.3 走私犯罪案件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
50.3.4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的
鉴定机构
50.3.5 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的鉴定规范
50.3.6 “骨龄鉴定”的证据运用
50.3.7 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意见的证据运用
50.3.8 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要求
50.4 指导与参考案例
50.4.1 检材来源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50.4.2 鉴定意见的当庭质证要求
50.4.3 重审/复核审的证据质证要求
50.4.4 被告人翻供指证证人的审查
50.4.5 非同案共犯的证据运用
50.4.6 供证关系的证据分析
50.4.7 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规则
50.4.8 犯罪动机的审查规则
50.4.9 生效裁判文书的证据运用
51 举证责任
51.1 法条规定
51.2 司法解释
51.2.1 检察机关客观公正义务
51.2.2 全面移送证据材料的要求
51.3 指导与参考案例
51.3.1 辩护方对辩解理由的举证责任
52 依法全面取证义务
52.1 法条规定
52.2 规范性文件
52.2.1 侦查机关依法全面取证要求
52.2.2 醉驾案件的证据收集指引
53 司法文书忠于事实原则
53.1 法条规定
53.2 规范性文件
53.2.1 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要求
53.2.2 侦查文书的制作规范要求
54 收集、调取证据的职权和要求
54.1 法条规定
54.2 相关立法
54.2.1 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运用
54.2.2 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运用
54.3 司法解释
54.3.1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运用
54.3.2 境外证据的运用
54.4 规范性文件
54.4.1 审判中心改革的取证要求
54.4.2 经济犯罪案件的取证规范
54.4.3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取证规范
54.4.4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的规范
54.4.5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运用
55 证明原则和证明标准
55.1 法条规定
55.2 司法解释
55.2.1 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
55.2.2 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
55.2.3 隐蔽性证据的先供后证规则
55.2.4 量刑事实的证明要求
55.2.5 特殊言词证据的采信规则
55.2.6 法定责任年龄的证明标准
55.2.7 疑罪从无的认定规则
55.3 规范性文件
55.3.1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55.3.2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件的专门性问题
55.3.3 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55.4 指导与参考案例
55.4.1 法定责任年龄的认定规则
55.4.2 “零口供”案件的认定规则
55.4.3 翻供案件的认定规则
55.4.4 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
56 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规则
56.1 法条规定
56.2 司法解释
56.2.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56.2.2 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与例外
56.2.3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56.2.4 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
56.3 规范性文件
56.3.1 侦查取证的改革要求
56.3.2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非法证据排除
56.3.3 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6.3.4 经济犯罪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
56.3.5 公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57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调查和处理
57.1 法条规定
57.2 司法解释
57.2.1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调查方式
57.2.2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处理方式
57.2.3 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与使用
57.3 规范性文件
57.3.1 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制度安排
57.3.2 公安机关对取证合法性的说明
58 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
58.1 法条规定
58.2 司法解释
58.2.1 讯问录音录像的随案移送
58.2.2 申请方的初步举证责任
58.2.3 庭前会议的审查与处理
58.2.4 先行当庭调查原则及例外
59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方法
59.1 法条规定
59.2 司法解释
59.2.1 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与运用
59.2.2 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规范
59.2.3 公诉人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59.3 规范性文件
59.3.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要求
60 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与排除
60.1 法条规定
60.2 司法解释
60.2.1 对证据合法性裁决的抗诉
60.2.2 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60.2.3 非法证据的当庭排除及例外
60.2.4 排除非法证据后的案件处理
60.2.5 二审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
61 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
61.1 法条规定
62 证人的作证义务和作证能力
62.1 法条规定
62.2 规范性文件
62.2.1 证人的作证义务、资格与鉴别
63 办案机关的证人保护义务
63.1 法条规定
63.2 规范性文件
63.2.1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64 作证的专门保护措施
64.1 法条规定
64.2 司法解释
64.2.1 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
64.3 规范性文件
64.3.1 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64.3.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作证保护措施
64.3.3 公安机关的证人保护机制
65 证人补助制度
65.1 法条规定
65.2 司法解释
65.2.1 司法机关的证人补助机制
65.3 规范性文件
65.3.1 公安机关的证人补助机制
 第六章 强制措施
66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6.1 法条规定
66.2 司法解释
66.2.1 检察机关的拘传程序
66.2.2 军队对地方人员的强制措施
66.2.3 法院的拘传程序
66.3 规范性文件
66.3.1 公安机关的拘传程序
66.3.2 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程序
66.3.3 醉驾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
66.3.4 经济犯罪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
66.3.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
66.3.6 走私犯罪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
66.3.7 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告知
67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决定、执行机关
67.1 法条规定
67.2 司法解释
67.2.1 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的程序
67.2.2 法院取保候审的程序
67.3 规范性文件
67.3.1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程序
67.3.2 取保候审的程序衔接
67.3.3 人大代表取保候审的程序
68 取保候审的保证要求
68.1 法条规定
68.2 司法解释
68.2.1 取保候审的保证要求
68.3 规范性文件
68.3.1 公安取保候审的保证要求
69 保证人的条件
69.1 法条规定
69.2 司法解释
69.2.1 对保证人条件的审查
69.3 规范性文件
69.3.1 保证人丧失资格的处理
69.3.2 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的审查
70 保证人的义务
70.1 法条规定
70.2 司法解释
70.2.1 对保证人的义务告知
70.3 规范性文件
70.3.1 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的处理
70.3.2 公安机关处理决定的复议、复核
71 取保候审的要求及违反规定的后果
71.1 法条规定
71.2 司法解释
71.2.1 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程序
71.2.2 检察机关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理
71.2.3 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情形
71.2.4 法院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理
71.3 规范性文件
71.3.1 违规的被取保候审人的处理
71.3.2 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的执行
72 保证金的适用规则
72.1 法条规定
72.2 司法解释
72.2.1 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及执行
73 保证金的退还
73.1 法条规定
73.2 司法解释
73.2.1 检察机关退还保证金
73.2.2 法院通知移交保证金
73.3 规范性文件
73.3.1 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74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决定、执行机关
74.1 法条规定
74.2 司法解释
74.2.1 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条件
......
內容試閱
序  言

法律注释,是一门重要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实践学问。传统上,与官方的法律解释不同,法律注释更多的是私家注律。例如清代的注释律学,更多是法曹官僚或刑名幕友基于实践需要进行的经验总结,进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注释流派,包括:偏重于注释律例的辑注派;立意于“考镜源流、辨其原委”的律例考证派;侧重于司法应用的司法应用派;专门汇编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参考的案例汇编派;通过比较不同历史时代的法律,评价各自的优劣得失,为现行法律提供借鉴的比较注释派;以便于记诵、查阅为目的而进行注释的图表派、便览派和歌诀派;以宣传、注释清帝圣谕为宗旨的宣教圣谕派;虽非专门注释清律,但与此密切相关的吏治派和幕学派等。 此类注释律学成果不仅深刻影响法典编撰,也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


目前,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特别是司法解释制度比较发达。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出台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后,通常会推出相应的具有官方背景的条文注释,便于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这种带有普通法先例色彩的指导性案例 ,也具有注释法律的重要功能。但实际上,案例指导制度并非复制判例制度,而更多是重拾“律例并行”的法律传统。总体上讲,我国渐已形成“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法律体系模式。身为法律人,既要熟知法律条文,更要关注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因为后者对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检索和适用法条、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是法律人每天的常规工作,因此,有机融合上述内容的法律工具书必不可少。


这本《刑事诉讼法注释书》,是笔者在法律注释领域的首次尝试。本书整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改革文件,对刑事诉讼法逐条进行简要注释,并附有关指导性、参考性案例要旨。遇有对法律本身的思考,则通过脚注方式予以体现。本书编著的基本思路是:提炼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素,体现落实刑事政策、优化司法权能、加强权利保障的程序法治精义。
本书注重法律规范整理的全面性,同时,为体现系统性、针对性、实用性,坚持问题导向与实务导向,强调法律规范、重点解读与实践问题有机结合。鉴于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便于读者查阅、检索和使用,现对本书的体例、结构和内容作如下说明:
,基本体例。根据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和内在关联,全书以刑事诉讼法条文规定为基础,依次归整相关法律规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参考性案例等条目,体现“律”(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例”(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并行的刑事诉讼法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当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参考性案例所涉问题相对独立时,就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属性整理有关规定和案例;当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参考性案例涉及同一问题时,就将相关内容合并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项下。这是一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编纂模式,便于读者集中比较、对照阅读;当然,在法律规范的实际适用中,其属性仍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基本结构。基于问题导向的考虑,本书对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参考性案例的有关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了以重点问题为脉络的编纂模式。本书以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为主线,通过归纳提炼有关规范的核心要点,以之为基础进行拆解分析,进而归整有关核心要点所涉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参考性案例,终探索提出独具特色的问题清单式提纲目录和结构体系。读者可以按图索骥,针对特定问题从目录中查询问题清单,然后直接对照检索相关的规范依据和参照案例。这种词条化、词典式的注释书结构,更加便于读者检索、查阅和使用。
第三,基本内容。为体现法律注释书的“注释”内涵,本书对刑事诉讼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指导性、参考性案例的要旨进行重点解读。其中,结合立法机关释义,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逐条解读,解析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修改变化、基本要素和核心要点。同时,结合公检法机关释义,对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参考性案例进行重点解读,解析有关规定和案例的疑难问题和核心要旨。此外,为体现实用性,本书对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精简优选,重点节选具有实际指导意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内容。


在编著本书过程中,笔者有两点突出的体会:一是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性案例较为匮乏。这反映出,程序性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尚不发达,还有很大的制度调整空间。二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对于一些重要程序事项,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或者未作具体规定,只能由司法解释予以补充。然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政出多门”,既存在不必要的文本重复,也涉及一些规范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或许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
本书的编著与出版,感谢“麦读文化”曾健先生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陈沛文、刘乃玮、邵夕恬、薛振基、于滢、王恬恬、吴文静、刘硕等提供的协助。因本人水平有限,本书仍有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为便于沟通和交流,具体意见和建议可发送至liujingkun2008@163.com。

刘静坤
2022年6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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