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人工智能与智能制造:概念与方法 [美]马苏德·索鲁什 [美]理查德·D.布拉茨
》
售價:NT$
640.0
《
中平:东汉王朝大崩溃(184—189)
》
售價:NT$
245.0
《
基于鲲鹏的分布式图分析算法实战
》
售價:NT$
495.0
《
中国历史研究入门(全二册)
》
售價:NT$
1290.0
《
夺回大脑 如何靠自己走出强迫
》
售價:NT$
299.0
《
夏天,19岁的肖像(青鲤文库)岛田庄司两次入围日本通俗文学奖直木奖的作品 ,同名电影由黄子韬主演!
》
售價:NT$
225.0
《
图解机械工程入门
》
售價:NT$
440.0
《
股市长线法宝(第6版)
》
售價:NT$
640.0
編輯推薦:
本书所重点探讨的转换性合理使用规则、辅助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的《马拉喀什条约》及其在我国的实施,重混创作版权法律制度构建、网络迷因版权法律问题分析、附带性使用规则等内容尚未被现有市场上同类图书所涵盖,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 本书还探讨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在人工智能创作、深度伪造、自动化版权执法领域带来的新挑战,以及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下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程度的前沿性。
內容簡介:
本书从理论、原则和案例三个方面探讨数字网络时代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建构,在借鉴国外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建议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兼顾灵活性和确定性的原则性规定;二是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例外规定;三是以文化创新为目的的例外规定。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例外规定包括缩略图和网页快照等信息检索类目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大规模数字化和数字图书馆的构建;为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便利。以文化创新为目的的例外规定包括再创作文化与用户原创内容;内容转换性使用规则;重混创作版权制度;网络迷因版权法律问题;附带性使用。本书同时分析探讨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下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构建,以及对两类特别问题的应对,一是应在权利限制与例外中对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予以特别规定,二是应将权利穷竭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进行延伸。
關於作者:
华劼,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教学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于2018—2019年入选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分别于香港大学获法学博士(PhD)、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获比较法法学硕士(LLM in Comparative Law)、外交学院获法学学士;先后到美国杜克大学、德国马普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现为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王后学院进行访问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3项;出版英文专著1部;独著并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50余篇。
目錄 :
目 录
章 数字网络时代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建构
节 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概述
一、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发展历史
二、美国判定限制与例外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平衡法
三、英联邦国家和大陆法系判定限制与例外的列举法
第二节 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数字网络技术引发作品使用和创作新变化
二、美国针对新变化的政策性意见及修法尝试
三、欧盟针对新变化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改革
第三节 数字网络时代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建构需兼顾灵活性和确定性
一、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建构应确保灵活性
二、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建构应确保确定性
三、我国需调整欠缺灵活性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
第二章 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限制与例外——大规模数字化及数字图书馆构建
节 大规模数字化与数字图书馆构建
一、大规模数字化的产生与发展
二、大规模数字化的合法性有利于数字图书馆建设
三、现有版权制度对大规模数字化合法性的支撑
第二节 合理使用中的目的转换性使用规则
一、转换性使用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借鉴转换性使用的可能性
三、适用转换性使用规则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孤儿作品与绝版作品大规模数字化问题
一、孤儿作品大规模数字化的版权方案
二、绝版作品数字化的权利限制制度——推定集体管理许可
第三章 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限制与例外——为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便利
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背景
一、视力障碍者获取版权作品困境
二、知识产权改革发展中的“获取知识运动”
三、为视力障碍者制定“条约建议草案”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条款分析
一、定义条款
二、国内法中的限制与例外
三、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义务
四、关于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五、实施条款与发展条款
第三节 各国和地区根据《马拉喀什条约》进行立法的情况
一、印度《 年版权修订法案》
二、欧盟《 指令》与《 条例》
三、美国《 年马拉喀什条约实施法案》
四、澳大利亚《 年版权修订(残疾人士访问及其他措施)条例草案》
五、新西兰《 年版权(马拉喀什条约实施)修正法案》
六、新加坡《 年版权法》
七、南非实施《马拉喀什条约》指南与《 年版权修正案》
第四节 《马拉喀什条约》对我国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影响
一、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权利限制与例外条款弥补与条约规定的差距
二、版权制度调整中的标准:“两个范围的细化与一个范围的缩小”
三、《著作权法》细化中需明确“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范围
四、《著作权法》细化中需明确著作权例外所包含的权利范围
五、《著作权法》细化中需制定为视力和阅读障碍者利益而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六、细化为阅读障碍者以无障碍方式提供作品例外条款的具体建议
第四章 以文化创新为目的的限制与例外——鼓励再创作文化
节 内容转换性使用与挪用艺术
一、挪用艺术与版权保护的冲突
二、转换性使用规则的演变及类型分析
三、转换性使用规则与改编权范围的博弈
四、转换性使用规则下的挪用艺术与宪法保障表达自由
五、转换性使用规则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二节 重混创作版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重混创作概念
二、重混创作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理论考察
三、重混创作者享有版权权利的理论依据
四、构建有利于重混创作的版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网络迷因版权法律问题研究
一、网络迷因及其引发的版权法律问题
二、网络迷因创作应属版权合理使用
三、网络迷因创作能否构成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四、网络迷因创作物不具有可版权性
五、结论
第四节 形象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研究
一、问题的产生
二、形象权制度的演变
三、转换性使用规则对形象权保护的限制
四、形象权与版权制度的正当性理论支撑具有高度相似性
五、从市场角度出发增强形象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的稳定性
六、结论
第五章 以文化创新为目的的限制与例外——附带性使用
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一、我国的司法判定
二、对我国法院判决的分析
第二节 域外附带性使用立法与司法比较分析
一、被使用作品的类型
二、新创作作品的类型
三、创作者的主观意识
四、使用的质与量
五、使用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第三节 附带性使用与其他权利间的冲突
一、与商标权的冲突
二、不正当竞争与比较广告
三、与肖像权的冲突
第四节 将附带性使用纳入我国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规定中的建议
一、立法修订建议
二、司法解释建议
第六章 智能算法技术下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建构
节 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的权利限制制度
一、人工智能创作的复制与演绎行为
二、转换性使用规则在人工智能创作中的运用
三、合理使用制度运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两难
四、探索有利于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权利限制及其他制度
第二节 深度伪造内容的版权侵权与合理使用判定
一、深度伪造技术及内容引发的问题
二、深度伪造内容是否侵权以及侵犯何种权利
三、深度伪造内容是否落入合理使用范畴
四、深度伪造内容有无受版权保护的可能
五、深度伪造技术提供者、深度伪造内容制作者及传播者是否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六、结论
第三节 自动版权执法下算法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及推进
一、算法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二、算法合理使用的挑战性
三、推进算法合理使用的建议
第七章 权利限制与例外的特别规定——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规则及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节 数字作品交易保护困境
一、数字作品交易带来的新变化
二、权利穷竭原则在数字环境下的失灵
三、数字作品交易引发的新模式
第二节 技术保护措施与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规则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产生和失灵
二、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规则的形成
三、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规则的内容
第三节 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及不利之处
一、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规则的合理性
二、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规则的不利之处
第四节 构建更平衡的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规则及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一、我国的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规则
二、构建更平衡的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规则及例外的建议
第八章 权利限制与例外相关问题——延伸权利穷竭原则至数字网络环境与优化权利管理系统
节 权利穷竭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延伸
一、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处分作品的特殊性
二、版权权利穷竭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价值分析
三、欧美国家司法实践中版权权利穷竭原则适用范围的考察
四、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穷竭原则的确立
第二节 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管理系统的优化
一、数字作品交易面临的真正风险
二、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规则与权利管理系统的联系与区别
三、权利管理系统的优化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
前言
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发展的理论基础是利益平衡理论。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建构着重在维护作品使用者的权益,鼓励使用者创作出新作品,再次创新。因此,该制度的建构在版权保护已经趋于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更容易被包括版权权利人、出版者、技术开发者和使用者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所接纳和推行。
近年来国外学者对数字网络时代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也不断推进。欧盟在2008年发布的《知识经济中的版权(绿皮书)》以及美国商务部在2013年发布的《数字经济中的版权政策、创造力和创新》中同时提出要修订更新版权权利限制及例外制度,以激发数字技术时代中的创新和创造力。2011年的谷歌公司大量扫描图书侵权案引发政策制定者和学者关注大规模数字化对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冲击和拓展,以及为作者、出版者、技术公司和使用者所带来的风险和机遇。美国商务部在2016年发布的《重混、首次销售及法定赔偿》白皮书中反映了重混创作理念,明确指出更清晰的法律规制将更有利于有价值的创新行为及为合法化重混行为扫清障碍。欧盟在2015年启动、2019年完成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改革中也考虑到数字网络技术对权利限制与例外适用带来的在内容获取和文化创新方面的挑战,提出版权制度尤其是其中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应保障版权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及不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还不尽完善,虽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不断更新和修订,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还不足以完全应对和控制日益泛滥的侵权和盗版。在这种环境下,权利人更倾向于强化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是接纳权利限制与例外以鼓励后续创新。我国于2011年7月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试图将灵活性和确定性纳入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中,2014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权利限制与例外条款第二款中纳入了三步检验标准用于限制款已列出的具体情形,并在款十二项具体情形之外增加了第十三项“其他情况”作为例外情形的兜底条款。但是,于2020年11月11日公布的修正案中却并未采纳送审稿所建议的增强权利限制灵活性的方案。
第三次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24条穷尽式列举了十三类权利例外情形,前十二项为具体情形,第十三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规定有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条款的法律仅有《著作权法》一部,行政法规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三部,这三部法规涉及权利限制与例外的条款有限且不可能经常修改。此外,《著作权法》第24条将三步检验标准纳入条款,但三步检验标准并未扩大权利限制与例外的适用范围,而是用于限制已穷尽列举出的所有权利限制与例外情形。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历经三次修正,但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仍保留封闭式立法模式,并未赋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面对现有权利限制与例外无法应对科技进步与文化发展的局限,司法实践虽在借鉴吸收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对现有权利限制与例外情形进行突破,但域外经验借鉴尚限于司法意见和少数法院判决层面,并未被法律法规所吸收。因此,如何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和满足社会各方需求的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规定更具挑战性。
本书内容共八章:章为“数字网络时代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建构”;第二章为“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限制与例外——大规模数字化及数字图书馆构建”;第三章为“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限制与例外——为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便利”;第四章为“以文化创新为目的的限制与例外——鼓励再创作文化”;第五章为“以文化创新为目的的限制与例外——附带性使用”;第六章为“智能算法技术下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建构”;第七章为“权利限制与例外的特别规定——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规则及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第八章为“权利限制与例外相关问题——延伸权利穷竭原则至数字网络环境与优化权利管理系统”。本书各章既相互关联又独立成章。
不同于现有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研究侧重从传统法律体系和理论角度分析版权限制与例外涉及的国际条约“三步检验标准”,各国合理使用立法状况、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法定和强制许可中的集体管理制度,本书探讨研究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本书研究注重国际视野和比较借鉴,在坚持理论、原则和案例三个方面统一的基础上,力图从保障公众获取信息和鼓励文化创新两个视角提出建构数字网络时代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方案。本书通过梳理归纳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特点,对不同法域国家和地区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及归纳总结,在借鉴域外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的视角分别探讨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建构。就宏观视角而言,本书研究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该原则性规定应同时兼具灵活性和确定性。就微观视角而言,本书分别从获取信息和文化创新两方面对一系列数字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涉及合理使用作品及法定许可的情形进行了探讨,提出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例外规定包括缩略图和网页快照等信息检索类目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大规模数字化和数字图书馆的构建、为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便利;以文化创新为目的的例外规定包括再创作文化与用户原创内容、内容转换性使用规则、重混创作版权制度、网络迷因版权法律问题、附带性使用。
本书研究关注本领域发展前沿及面临的挑战,较为深入地探讨和分析了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在人工智能创作、深度伪造内容生成、自动化版权执法领域适用的难点和突破点,提出了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下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建构的可行性与具体方案。此外,本书还探讨了对两类特别问题的应对,一是应在权利限制与例外中对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予以特别规定,二是应将权利穷竭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进行延伸。探讨内容有助于拓展版权法研究领域,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可为知识产权领域研究者及实务工作者提供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新动向和域外理论借鉴,也可作为法学及知识产权专业教师和学生在数字网络版权领域的参考和学习图书。
特此说明的是,本书主要内容为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网络时代重混创作版权法律制度研究”(17CFX078)(结项等级良好)、2016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2016EFX004)(结项等级良好)、2015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数字网络时代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建构研究”(15SFB3023)形成的研究成果。根据结项要求,研究成果的部分核心内容已在中英文学术期刊上发表。
本书采用的几对主要术语,例如“版权”与“著作权”,“相关权”与“邻接权”,“权利限制与例外”与“合理使用”系同义语。“著作权”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术语,“版权”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术语,我国对两个术语兼用,相关法律为《著作权法》,相关行政管理机构为国家版权局,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6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邻接权”为我国《著作权法》采用术语;“相关权”(related rights)为国际版权条约与部分国家版权法采用术语;“合理使用”(fair use)系美国判定权利限制与例外的版权法术语,但我国学者为行文方便在学理上也常用“合理使用”指称不用经过权利人授权也无须向权利人付费即可使用作品的权利限制与例外。本书为简便起见主要采用“版权”一词,在提及我国法律时使用“著作权”一词,同时为行文方便且视域内域外情形,交替采用“相关权”与“邻接权”,“权利限制与例外”与“合理使用”这两对术语。
华劼
2022年1月20日于同济大学衷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