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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行政处罚法》适用办案手册

書城自編碼: 375279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莫于川,哈书菊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2620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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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解读、操作指引、法规查用“一本通”
行政执法专家莫于川教授联合资深执法人员共同编写
软精装印刷,美观耐用,便于携带,随时查阅
逐条分析适用要点:解读法律条文适用,着重阐释修法后的执法要点。
以案释法指导实务:收录执法典型案例,分析执法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汇编相关办案依据:汇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要相关规定,扫描二维码可下载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方便实用。
內容簡介: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该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之后,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具体部署。本书由资深行政法学者与实务专家联合编写,逐条对《行政处罚法》进行精释,内容突出实务,着重阐释修法后的重点内容和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且在法条后附有相关规定与案例,是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学习、适用《行政处罚法》不可或缺的实用手册。
關於作者:
莫于川,重庆人,法学博士,曾插队务农、参军服役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志愿服务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党政机关的法制顾问、立法专家或复议委员,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兼职教授或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是行政法、宪法和社会法。曾参加立法工作10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30余种,承担科研课题30余项,获科研成果奖30余项。
哈书菊,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黑龙江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出版专著3部,主编教材10余种,发表科研论文40余篇,主持参与省部级项目20余项。
目錄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对象】
第五条【适用原则】
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第八条【被处罚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十条【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的立法后评估】
第十六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十八条【特殊类型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第十九条【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的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管辖权争议】
第二十六条【执法协助】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二十八条【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条【对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十五条【刑罚的折抵】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的时效】
第三十七条【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的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应当查明事实】
第四十一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三条【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第四十六条【证据种类及适用规则】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与撤回】
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应对】
第五十条【保密条款】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五十二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要求】
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履行】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取证与立案】
第五十五条【执法调查检查程序】
第五十六条【证据收集程序】
第五十七条【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
第五十九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六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期限】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作出处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六十四条【听证的基本程序】
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的处理】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的自行履行】
第六十七条【罚款的缴纳】
第六十八条【当场收缴罚款】
第六十九条【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条【行政机关出具专用票据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当场收缴罚款的缴纳期限】
第七十二条【执行措施】
第七十三条【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停止处罚执行及例外】
第七十四条【依法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没财物单据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八十条【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法实行检查和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以罚代刑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涉外行政处罚】
第八十五条【期限的计算】
第八十六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5日)

后记
內容試閱
第六十三条【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适用指南】
本条是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和费用的规定。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认定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听证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程度地限制行政主体对于权力的滥用,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作出公正的,让当事人、公众信服的行政决定。本条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本条款规定了告知程序,行政机关拟作出上述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这有利于维护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当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个公平听证的机会。(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其二,听证程序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启动,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不满足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的、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组织听证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其三,本条较修订前扩大了听证程序的范围,对于较大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列举,但并未穷尽列举,增加款第六项的规定,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立法上保证了逻辑的完整性,以应对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其他应当进行组织听证的情形。
其四,本条对行政拘留作了调整,删除了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有观点认为行政拘留不应纳入听证程序,有利于完善本法条文间和法律条文间的协调性。(王洪芳:《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的主要理由反思》,载《社科纵横》2009年第1期。)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其他的救济方式;如果也纳入听证范围,行政机关的效率无法保障,不能较快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对于处罚没有合理的预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其五,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无需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组织听证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部分工作内容,应当由政府财政去承担听证费用,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这也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利,在行使听证权利时没有后顾之忧。

● 法律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 部门规章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7月2日)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6月30日)
第八十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4.《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6月15日)
第六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三)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
(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本条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5.《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6月15日)
第八十二条 海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处没收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四)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六)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案例指引
黄某富、何某琼、何某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号)
案例要旨: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某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对黄某富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黄某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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