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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办案思路与疑难释解(六卷本)

書城自編碼: 374936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胡云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2596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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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审理思路 精选典型案例,总结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司法观点 提炼专家观点,权威指导司法实践
疑难释解 聚焦疑难实务问题,专业法官逐条释义
量刑指导 配套相关规定与解读,为量刑提供参考意见
內容簡介:
本书由人民法院专家型法官组织编写,主要讲解刑事办案实务应用法律问题,体例庞大,包含诸多实用的办案疑难问题,着重从实务出发对已有的经验进行总结,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和思路,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运用。总则部分依据刑法条文的顺序,逐个问题逐条解释。分则部分采用逐个罪名解释的方式展开。全书体例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一、刑法规定。包括历次刑法修正案。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包括人民法院发布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案例。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该部分的观点主要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提炼,同时亦从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提炼某些观点。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这部分内容系从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其他杂志文章、著名学者观点中筛选提炼,供广大读者参考。五、量刑指导或参考。该部分内容对如何正确适用量刑情节,进行准确量刑提供参考性意见。
關於作者:
胡云腾,安徽霍邱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兼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等职务,2014年获大法官资格。现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并在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担任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云腾大法官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30多年,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学、司法制度、司法改革和司法案例。参与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创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推行司法责任制、设立巡回法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和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重大司法改革活动,组织起草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等司法解释和文件,主持审理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虚假诉讼案、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长春“孙氏三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再审案等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并曾担任马工程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宪法学》修订工作的召集人,有论文、专著发表,是兼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法学、法律专家。
目錄
刑法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立法宗旨与任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属地管辖权
四、属人管辖权
五、保护管辖权
六、普遍管辖权
七、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八、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九、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一、犯罪概念
二、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四、刑事责任年龄
五、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六、正当防卫
七、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第三节共同犯罪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四节单位犯罪
一、刑法规定
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二节管制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三、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三节拘役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三、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一、刑法规定
二、相关法律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五节死刑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六节罚金
一、刑法规定
二、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一、刑法规定
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八节没收财产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二节累犯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四节数罪并罚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五节缓刑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六节减刑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七节假释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八节时效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案例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第五章其他规定
一、刑法规定
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刑法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七、投敌叛变罪
八、叛逃罪
九、间谍罪
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一、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爆炸罪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失火罪
六、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
七、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八、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九、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十五、帮助恐怖活动罪
十六、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十七、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十八、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十九、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二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十一、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十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二十四、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二十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二十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二十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二十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二十九、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三十、交通肇事罪
三十一、危险驾驶罪
三十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三十三、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十四、危险作业罪
三十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十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三十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十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十九、消防责任事故罪
四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走私核材料罪
三、走私罪
四、走私文物罪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九、走私废物罪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三、典型或常见问题的审理思路
四、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权威解读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三、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
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罪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五、妨害清算罪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七、虚假破产罪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十、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十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四、信用证诈骗罪
五、信用卡诈骗罪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
七、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二、抗税罪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
六、虚开发票罪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二、出售、购买、运输罪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
四、持有、使用罪
五、变造货币罪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八、高利转贷罪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十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十九、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二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二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二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二十三、违法运用资金罪
二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二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二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二十八、逃汇罪
二十九、骗购外汇罪
三十、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四、信用证诈骗罪
五、信用卡诈骗罪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
七、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二、抗税罪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
六、虚开发票罪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四、假冒专利罪
五、侵犯著作权罪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收买、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虚假广告罪
三、串通投标罪
四、合同诈骗罪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六、非法经营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组织出卖罪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
六、强奸罪
七、特殊职责人员奸淫未成年女性罪
八、强制猥亵、侮辱罪
九、猥亵儿童罪
十、非法拘禁罪
十一、绑架罪
十二、拐卖妇女、儿童罪
十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十四、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十五、诬告陷害罪
十六、强迫劳动罪
十七、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十八、非法搜查罪
十九、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十、侮辱罪
二十一、诽谤罪
二十二、刑讯逼供罪
二十三、暴力取证罪
二十四、虐待被监管人罪
二十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二十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二十七、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十八、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二十九、侵犯通信自由罪
三十、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三十一、侵犯罪
三十二、报复陷害罪
三十三、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三十四、破坏选举罪
三十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十六、重婚罪
三十七、破坏军婚罪
三十八、虐待罪
三十九、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四十、遗弃罪
四十一、拐骗儿童罪
四十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四十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二、盗窃罪
三、诈骗罪
四、抢夺罪
五、聚众哄抢罪
六、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八、挪用资金罪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十、敲诈勒索罪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十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暴力袭警罪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三、招摇撞骗罪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
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五、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六、伪造、变造、件罪
七、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八、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
九、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
物品罪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十二、组织考试作弊罪
十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十四、代替考试罪
十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
十七、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九、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二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二十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十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二十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
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二十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二十五、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二十六、高空抛物罪
二十七、聚众斗殴罪
二十八、寻衅滋事罪
二十九、非法讨债罪
三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十八、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
三十一、传授犯罪方法罪
三十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
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集会、游行、
示威罪
三十三、侮辱国旗、国徽罪
三十四、侮辱、诽谤英烈罪
三十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
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
致人重伤、死亡罪
三十六、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三十七、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三十八、赌博罪
三十九、开设赌场罪
四十、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內容試閱
办好刑事案件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代序)
胡云腾[1]

进入信息时代,通过线上和线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日渐增多且日趋复杂,各类新问题层出不穷,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权保障和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及时解决社会治理中的新问题,依法惩治各类犯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近10年来先后作了多次修订,改革、创新了刑事诉讼程序,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修改了一些犯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增设了不少新的罪名。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出台了大量司法文件,对理解与适用刑事法律作出指引。为准确把握、正确适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及司法文件的规定,及时解决刑事司法活动中遇到的新、老问题,公正处理好刑事案件,我们编写了本书。
本人在人民法院工作多年,乘新时代司法改革的东风,到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办了几年案件,办的主要还是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借本书出版的机会,谈谈我的办案心得体会,与读者同仁交流,向各位请教。
办好刑事案件,重在多读书、读法和读案。关于如何办理刑事案件,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人已经做了很多研究并发表、出版了大量成果,相关研究成果不乏真知灼见和经验之谈,对办理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数十年来发布了大量刑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及指导性案例等,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也发布了许多参考案例和办案规范,其中提出的办案要求和工作方法对于刑事办案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指引价值。比如人民法院单独发布和联合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等,既是执法办案可以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也是执法办案可以拿来就用的有效方法。又如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刑事座谈会等形成的文件,对于办理各个时期的刑事案件具有直接的指导价值。再如《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刑事案例、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都已成为刑事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重要的业务参考案例和学习、研究刑事法律的材料。实践证明,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坚持在办案之余读一些刑事法学著作,多阅读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刑事案例,不仅会使自己在执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大大减少,而且还可以掌握执法办案的艺术和方法,体会公正司法的真谛,收到在理论上、法律上和案例上武装自己、充实自己的效果。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执法办案问题,并非因为其本身有多难,多是由于执法司法人员读书不多、读法不透和读案较少,以致知识不够用、思路不清晰、见识不广阔、方法不科学之故。所以,经常读书读法读案的执法司法人员与不大阅读专业书籍、法律和司法案例的执法司法人员,办案能力和司法水平是不一样的。专家学者研究、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之所以高于非专家学者,就是因为其读书读法读案较多之故,这也是实务部门遇到了执法办案难题,常常组织专家学者请教或者论证的原因。
办好刑事案件,重在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执法司法、终的价值追求。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古往今来公正不阿的执法司法人员以“虽千万人我往矣”的精神品质,进行了不懈努力,书写了千古佳话,树立了光辉榜样。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强烈、期待更高,我们要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座右铭,始终用公正这把尺子衡量自己办理的案件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是否能够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践中,一些执法司法人员讨论案件处理问题时,有时候会陷入学术观点或术语概念之争,反而忘记了司法不是争理论对错或者学术是非,而是争利益平衡和结果公正,故不能在讨论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忘记了求公正之本而逐学问之末。执法办案不是法律研究,法律研究是学术活动,追求的是科学真理,崇尚的是观点创新,虽然也研究案件的公正处理问题,但不以某一具体个案的处理结果作为价值追求。故专家学者讲的话当事人高兴不高兴也无所谓,即使讲错了也不要紧,在著述中天马行空地展开“本人认为”,反倒是学术研究独立精神的体现。而执法办案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解决的是现实的矛盾纠纷,追求的是司法公正,实现的是案结事了。在法律文书中必须立足“本局认为”“本厅认为”“本部认为”或者“本院认为”的立场,每一项决定或每一个裁判都代表执法司法机关,甚至代表法律。西方法谚形容“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此言颇有道理,执法司法人员一定程度上就是说话的法律、行动的法律,从立案开始,就要把追求公正放在首要位置,就要坚守公正的立场,努力在分歧中求同,在纷争中求和,自觉在同一方向和同一限度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司法人员绝不能把本院认为当成本人认为,把不能得到公众认同的个人感情和专业见解作为判断行为是非及司法公正与否的理由,导致执法办案结果脱离案件实际,违背大众感情。在新时代,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作出三重努力,一是司法公正一定要实现,坚决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保证公正司法的要求”。二是司法公正一定要以公开透明、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司法公正可视可见,让人民群众眼见为实相信司法的公正。三是司法公正一定要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感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不是仅能观赏的或者表面上好看的,而且要法理情兼顾和三个效果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有温度有情怀有力量,司法公正容易接近就在身边。
办好刑事案件,重在善于运用现有的制度机制。进入新时代,随着司法改革大力推进,现已形成了一系列集中集体智慧、统一法律适用、解决难题分歧、保证公正司法的制度机制。就审判环节而言,原有的制度机制和新的制度机制已经很完备,关键是使用好落实好。
一要用好合议庭合议制度。合议制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制度,无论什么样的司法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实行合议制,完全排斥合议制的个人独断司法已不复存在。我国从清末变法开始实行合议制,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审理普通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合议庭是集中集体司法智慧、防止个人偏见的重要机制,“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的俗语,讲的也是集体智慧胜过个人才干。我认为,合议制用好了,能够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大部分疑难复杂问题。落实合议庭合议的实质化问题,既可以防止合议庭中的案件承办人唱独角戏,又可以防止合议庭的审判长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要保证合议意见平等发表在合议庭,事实证据认定在合议庭,意见分歧解决在合议庭,公正裁判形成在合议庭,确保合议庭成为解决意见分歧和疑难问题的一道重要程序。
二要用好专业法官(主审法官)会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产物,法院内同一专业的法官或者跨专业的法官聚在一起,共同讨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是一个解决案件处理分歧、统一司法见解和裁判尺度的重要机制,用好了能够解决大量司法实践难题。笔者在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工作时,我们努力把专业法官会议开成办案心得交流会、法学理论问题研讨会、法律实务问题会诊会、认识分歧统一会和办案能力提升会,用这个机制不仅解决了法庭在个案处理中遇到的绝大多数疑难、复杂问题,而且使得包括我在内的专业法官的司法能力得到了整体提升。两年多时间里,第二巡回法庭只有两个案件提交到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交的原因还不是让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庭解决不了的问题,而是让审判委员会统一两个案子所涉及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这个机制的运用还附带形成了审判经验和学术成果,并以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例纪要的形式出版,受到法律实务界的好评,发挥了制度机制的外溢效益。
三要用好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如何看待和使用这个制度一度很有争议。实践证明,这个制度彰显了司法民主,体现了集体决策,突出了平等讨论,贯彻了民主集中制,法官和法院用好这个制度至关重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和保证公正司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一些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运行也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审判委员会职能错位问题即过于重视讨论个案处理结果而忽视总结审判经验和提炼裁判规则问题,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不是从追求司法公正而是从其他角度出发发表讨论意见问题,依法不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被大量地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真正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则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交到会议讨论问题,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因法院而异甚至因主持人的个人喜好而异问题,审判委员会的运行存在一言堂或者走形式问题,等等。如果能够把审判委员会现存的各种问题解决了,法院和法官就能够用这个集体决策机制解决掉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绝大部分疑难复杂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和保证公正司法便会有可靠的机制保障。
四要用好其他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一般讲,刑事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终都可以归结为法律统一适用还是不统一适用问题,包括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所有冤假错案,本质上都是在法律统一适用上犯了错误,即执法司法机关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不该定罪量刑的人定了罪判了刑。所以,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并切实运用好,对于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各类难题、防范冤假错案意义重大。应当点赞的是,近年来,人民法院连续出台了多项重要举措,建立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难题。如2020年7月出台的《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1月出台的《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2021年9月出台的《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这些司法文件聚焦法律适用不统一难题,坚持正确的目标导向和价值取向,就如何解决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办理刑事案件,要认真学习研究并运用这些文件中的规定,把文件的要求落到实处。
办好刑事案件,重在端正态度和修炼心态。作为刑事执法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观、职业尊容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十分重要。刑事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对被追诉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限制甚至剥夺,刑罚是双刃剑,当用不用或者运用不当,都会给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预估的伤害,故执法办案必须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忧患意识,秉持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这比任何知识、能力都重要。实践中,由于办案时间成年累月,所办案件循环重复,加上案多人少和办案压力大等原因,办案人员往往会产生轻慢、厌倦之心,有时还会对一些当事人产生厌恶、痛恨之情,自觉不自觉地会产生内卷效应,有的还会出现对被追诉人重判严惩的倾向。这种心理虽然是人之常情,连圣贤都难以避免,但是很容易对执法办案产生消极作用,影响司法公正。故办案人员必须经常调整自己的心态,端正可能会被情感带偏的态度,把对被害人的同情和被告人的厌恶牢牢地控制在内心深处,不要让它们流露出来以免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更不要让它们影响自己对案件的判断和决定。实践中,那些善于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并非都是对被追诉人冷酷无情或者只精通法律的专家,而是热爱刑事执法司法职业,注重积累司法经验不断提高自身修为的人,他们可能外表上铁面冷峻,但内心炽热有情有义。正如有人所言:“你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所以,对于办案人员而言,办理刑事案件的生涯也是一种修炼,甚至是一种受教育启迪的过程。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可以让人更多地洞悉人性,了解人间的凶残和丑恶,深切地感受到自由、权利和生命的可贵。我一向赞同英国哲学家麦克莱“善良的心是好的法律”的名言,刑事执法办案是惩恶扬善的事业,刑事执法、司法人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秦叔宝和尉迟恭,必须自己秉持善良之心,对于恶行决不放过,对于善行决不无视,嫉恶如仇但不失怜悯之心。坚信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能够让良法结出善治之果,让不良之法难以被恶意利用。
办理刑事案件,还要有不怕案件难办的平常心态。在我看来,难办的刑事案件对执法司法会提出更多的问题,提供更多的视角,引发更多的思考,提出更大的挑战,获得更多的收获。故办难案更有利于提升司法能力,积累办案经验,增强司法自信。我记得在第二巡回法庭工作时,针对当时一些法官对于办理疑难案件特别是缠访闹访的刑事申诉案件存在畏难情绪的现象,我们提出了“难案子是提升司法能力磨刀石”的观点,倡导大家敢于办难案子,善于办难案子,尤其要下决心办理长期案结事不了的刑事申诉信访案子,一度形成了法官争办难案子的气氛,在东北地区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我甚至认为,在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执法司法生涯中,若不办理几个大案子难案子,反而是一件遗憾乃至乏味的事情,就像挖了一辈子金矿没有淘到大个头金块一样。就执法司法人员而言,案子的难易是相对的、此消彼长的,办案人员的司法能力增强了,案子的难度就会下降乃至没有了。何况还有很多难案子是人为干扰形成的,本身并非真正有多难办,只要把人为的干扰排除了,所谓的疑难即不攻自破,这种难案子不能算作难案子。真正的难案子是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难以把握、难以决断的分歧争议,这种难案子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办案若能遇到真正的难案子反而是一种运气,办理真正的难案子就等于抓住了难得的提升司法能力的机遇,相信很多警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有这样的体验。
办好刑事案件,重在坚守谦抑的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刑罚是严厉的处罚方法,刑事司法是以限制乃至剥夺被追诉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等基本人权的方式运行的,故有说刑法是双刃剑的,有说刑法是恶法的,有说刑法是有副作用的,等等。我认为,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刑法的适用应当越来越坚定地立足谦抑的立场。几年前,我曾经写过一篇小文章,谈了理解刑法谦抑原则的体会,引发了一些人的共鸣,现在还想再讲几点。
所谓谦抑,望文生义就是谦让、抑制的意思。大而言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不能刑法优先用刑过度,更不能搞以刑治国刑法。因为刑法的负面作用,它能解决矛盾也能掩盖矛盾,还可能激化矛盾,刑法用的越多越猛,它的正作用会越用越小,而副作用会越用越大。刑法手段只能解决社会治理中的个案问题表层问题,难以解决社会治理中的根本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因此,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要尽可能用其他法律手段,审慎使用刑法手段。只有在其他手段与危害行为不想适应,不足以维护统治秩序时,才应当动用刑事手段,且不能过度使用。小而言之,对一个危害行为可以用非刑罚方法如民事制裁、行政处罚或者道德谴责等方式处理的,刑事执法司法部门要抑制住冲动,保持谦让的态度,不要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争管辖。只有当适用其他处罚方法不足以体现对某种危害行为的否定或惩罚时,刑罚才应当出手。要明确刑法是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贯彻实施的保障法,不是这些法律的兜底法。不能把刑法的保障性理解成刑法的兜底性,不能把刑法的后性理解为刑法的性,把刑法当作无所不能的“超人”。刑法的职能首先是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其次才是作为严厉的处罚法独立发挥作用。执法司法过程中坚守刑事司法的谦抑立场,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刑事执法司法机关坚决不要管。如对于民事纠纷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发现有非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坚决停止追诉。这是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坚守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把不是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追诉,这是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反过来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于刑事与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简称“刑行民”交叉案件,要根据案件性质和相互交叉的具体情形,依法区别处理。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刑行民交叉案件,要及时移送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部门作民事行政案件处理,绝不按照刑事犯罪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刑行民交叉案件,严格依法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对于部分构成犯罪、部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处理,不得一律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对于刑事案件或行政民事案件界分不清的,一律按照非刑事案件处理。
三是对于刑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危害行为,通过扩张解释也无法纳入刑法规定范围的,即使社会危害性严重,社会舆论反映强烈,也不得按照犯罪处罚,要防止通过类推解释定罪量刑,坚决贯彻刑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精神。刑事司法原则上不能填补刑事立法的空白或漏洞,刑法的空白或漏洞只能通过修改完善立法来填补,解铃还需系铃人,不劳司法去操心。刑法的正当性表现在刑法是“先教后诛”或者说“广而告之”的法律,不是“先斩后奏”或者“秋后算账”的法律。
四是对于刑法中模糊条款或概括性术语的解释,要符合形式逻辑、思维逻辑和实践逻辑,符合人权保障要求。如对于现行刑法中418个“其他”概念的解释,就应当坚持正确的解释原则。比如,对于扩充公权力的“其他”规定,要严格限制解释,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赋予自然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其他”规定,可以作宽松解释,体现法无授权即可为;对于与明确条款并列的“其他”规定,应当采取相当性的解释原则,即“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危害性要与明确规定的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不得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解释的很严,而把保障公权力的条款解释的很宽,从而违背刑法谦抑精神。
五是对于事实、证据有疑点的案件,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清的案件,穷尽刑事诉讼程序也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依法及时按照疑证从除、疑罪从无、疑案从宽的精神处理。这里的疑证,是指客观性、真实性或合法性存在疑点且无法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要坚决落实刑事诉讼中公诉方的利益归公诉方,被告方的利益归被告方,不确定的利益归被告方的原则要求。这既是有利被告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刑法谦抑精神的基本要求。
六是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在处理时要体现严惩极少数、宽容大多数的精神,从严惩处必须有理有据,从宽处理言之有理即可。具体情况是,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用足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手段;可判可不判的不判,用足非刑法处理方法,尽量控制犯罪圈;可轻判的尽量轻判,不要重判,以体现用刑节俭刑法宽容;可判主刑可判附加刑的,选择附加刑,以减少被告人服刑之累,节约国家行刑资源;可判法定刑期或者重刑种,也可以不判的,尽量不判刑期或重刑种,以体现严格严格控制重刑特别是死刑的适用,落实刑事判决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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