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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司法心理学听起来或许是一门神秘的学科,你我都曾在侦探小说和影视中看到过犯罪心理画像、心理测谎技术这样神奇的案件侦破手段。可以说,正是源于大侦探福尔摩斯对凶手做出的精准的心理画像,人们才对其充满了好奇乃至误解。司法心理学究竟是研究什么的?它又如何指导司法活动?本书用简练而清晰的笔触将多学科融合的司法心理学知识进行了素描,引领我们进入色彩斑斓的司法心理学万花筒:罪犯具有什么相似的特征吗?司法心理学如何协助案件侦破并缉捕罪犯?除此之外,我们可能不知道的是,司法心理学家还会为法庭提供专家证言,并协助罪犯的管理和矫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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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为心理学所有分支中发展☆快的领域之一,司法心理学在近几十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大众印象中,这门学科却总是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这不仅源自大众对于罪犯及其行为的强烈好奇,侦探小说和影视中频频出现的犯罪心理画像、心理测谎技术也为其蒙上了传奇色彩。司法心理学究竟是如何在实践中指导司法活动的?戴维·坎特在本书中追溯了司法心理学的学科渊源,并梳理了其理论研究范围和临床应用,带领我们从心理学的角度去了解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心理学评估工具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司法心理学如何辅助案件侦破并缉捕罪犯,又怎样协助管理和矫治罪犯等内容在本书中均得到了精彩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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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戴维·坎特 哈德斯菲尔德大学心理学教授,利物浦大学荣誉教授,当代欧洲司法心理学重要领军人物,以在英国开发出系统的犯罪心理画像并创建新兴学科侦查心理学而闻名。他还是政府调查和重大案件的专家证人,著述广泛,包括《犯罪的影子:系列杀人犯的心理特征剖析》(1994)、《犯罪心理学:应用心理学主题》(2008)等著作,其中前者获得了英国的“金匕首奖”和美国的“安东尼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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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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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章 司法心理学的成就与挑战
第二章 怎样创造一个罪犯
第三章 庭审专家
第四章 心理学与法律诉讼
第五章 与罪犯打交道
第六章 参与执法
第七章 只是伴娘的角色吗?
术语表
索 引
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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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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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马 皑
“牛津通识读本”《司法心理学》由当代欧洲司法心理学的重要领军人物戴维? 坎特(David Canter)主笔,他用简练而清晰的笔触将多学科融合的司法心理学知识进行了素描,引领读者进入色彩斑斓的司法心理学万花筒。
对于中国读者而言,更熟悉的学科概念是犯罪心理学,而在欧美国家的学科体系中使用普遍的概念是司法心理学。我们可以通过作者在章中对司法心理学进行的梳理来了解学科的渊源,并结合我国司法心理学发展的历史,获得更多的司法心理学知识。
本书中,坎特教授所说的司法心理学将心理学、刑事科学、法学融为一体,有交叉学科的性质。可以看出,本书所介绍的司法心理学已经狭义地被定义为刑事司法心理学,没有将民事司法心理学、行政司法心理学等内容涵盖进来,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心理学发端于刑事诉讼领域,而且一百多年来在这个领域发展好,对司法活动指导性,公众认知度,从事临床和专门研究的人才多的都在刑事司法心理学领域,我们国家的情况也大体如此。那么,看似并无联系的心理学与司法活动是如何相互融合的呢?这就涉及司法心理学特别是其下位学科刑事司法心理学的缘起过程。在本书中,坎特教授介绍了学界公认的两个标志性起点: 一是1908年雨果? 闵斯特伯格出版了《在证人席上》,系统地将心理学的实验研究引入审判程序,他因此被尊称为“司法心理学之父”,我们将其称为理论探索的源头;二是1843年英国上议院制定的处理精神疾病患者作案案件的规则—“麦克诺顿法案”,我们称之为刑事司法心理学临床研究的开端。大家应该注意到,无论是雨果? 闵斯特伯格,还是参与到为麦克诺顿法案辩护的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均没有司法和执法者的主体地位。他们用心理学及相关知识介入诉讼过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减少司法者仅凭主观经验而非科学原理审理案件导致的错误裁判,其作用与今天的律师类似。如果说刑事司法心理学初的作用是为法庭提供服务,要明确这里的服务要做广义理解,它并非指配合法庭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是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用科学研究的成果说话,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辨析证人证言的真实或虚假,为法律提供服务。由此,今天我们所说的刑事司法心理学,也曾经被称为法庭心理学、法医心理学等。
刑事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刑事诉讼过程紧密联系,熟悉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读者都知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专门机关有不同的管辖与流程: 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侦破案件;检察机关负责审核与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司法部门负责刑事执行。结合坎特教授在本书中的介绍,我们也就可以了解到司法心理学尤其是刑事司法心理学主要从事哪些理论研究与临床应用。解释为何人们会蓄谋犯罪;解释人们犯罪的方法和终的目的—这两个主题涉及犯罪的原因,传统上属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如果从大的学科框架上认识,心理学对包括司法行为、犯罪行为等在内的法律行为的研究都归属法律心理学项下—法律心理学(legal psychology)是以心理学为主要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行为中的心理现象,及其相互关系发生、发展与规律的整合性学科,是研究法律行为中心理现象的各门学科的统称。法律心理学整合体系的分支学科包括立法心理学、守法心理学、违法犯罪心理学(通称犯罪心理学)、司法与执法心理学(通称司法心理学)四个板块。就犯罪行为而言,现实中可以发生什么?犯罪心理学关心“为什么”—什么原因导致一个人选择用犯罪的方式满足个人需要?它们有何规律性特点?刑事司法心理学则关注“怎么办”,包括如何侦破、如何取证、如何审判、如何矫正、如何预防与控制犯罪等等。因此,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包括了刑事司法心理学的部分内容;刑事司法心理学则必然涉及传统犯罪心理学的知识,不解决“为什么”的问题,该学科的研究与应用也就成了无源之水。针对“为什么”的问题,坎特教授除了介绍传统研究,比如生物视角、社会视角、心理视角和不同心理学流派的观点之外,在第二章的结论部分为我们所有人提供了两个正确认识罪犯的科学视角,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其一,罪犯不是人群中的另类,除了法律上有犯罪者的标签之外,大多数犯罪人和你我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二,认识罪犯不应带着刻板印象,忽略犯罪行为及罪犯的多样性,认为“天下乌鸦一般黑”。 由于公众对犯罪的感知常常局限于恶性案件,尤其是在实践中所占比例不大却颇受影视青睐的变态杀人者之类,因此一说到犯罪都容易激活排斥性情绪,这不仅会影响服刑人员正常地回归社会,从宏观上减少犯罪,也不利于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也可能出现一般性违法行为的自我觉察: 在大家的内心当中,都会有“我怎么可能犯罪”的自我社会赞许。
辅助案件侦破;辅助缉捕罪犯;为参观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成员提供指导;提供关于罪犯的专家证言: 这是坎特教授在本书中介绍的第二个司法心理学研究板块。前两个内容他在第六章“参与执法”中进行归纳,向读者介绍了侦查心理学所涉及的内容。我国的司法心理学研究者早接触坎特教授的论著属于犯罪心理画像(犯罪侧写)领域,他的《犯罪的影子:系列杀人犯的心理特征剖析》于2002年出版了中译本,我所组织翻译的《剑桥司法心理学手册》中他也担纲这方面的章节,在侦查心理学的理论与实战上堪称权威。第六章主要涉及的课题包括侦查思维,侦查人员如何分析案件;犯罪心理画像;证人证言可信性评估;测谎技术;审讯与询问;等等。这是广大青少年读者比较感兴趣的话题,也是影视当中着墨较多的桥段。司法心理学工作者亲身涉足这类司法活动并非易事,国内外都有门槛和身份问题。在此介绍我们国家司法工作者如何介入司法,以对坎特教授的介绍给予补充。
种情况是心理学工作者利用专业知识与技术服务于司法实践,这类被相关机构邀请的司法心理学工作者往往有专家证人的身份,但人数很少。第二种情况是司法、执法工作者利用心理学原理、方法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这是目前司法心理学领域的主导力量。以我们国家为例,法律、公安等相关专业的本科生,都要学习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司法心理学等课程,我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有庞大的法律心理学课群,涉及十几门专业课程。学生在从事司法、执法等相关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具有良好的司法心理学知识储备,能够自觉应用相关知识,着眼于提高办案效率和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第三种是心理学从业者以司法现象为对象开展的研究:针对特定人群如罪犯、被害人、证人;特定课题如心理测试技术、警察心理健康等;特定情境如监狱环境等。目的在于掌握个体与群体在不同情境中扮演不同角色时的心理规律,丰富心理学理论对人类的认识,并从完善理论基础的层面提升司法心理学的理论与应用价值。
第三章“庭审专家”和第四章“心理学与法律诉讼”主要介绍了司法心理学的临床研究,尤其是各种心理学评估工具的应用,将心理学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理论、方法、原则、程序,作为司法心理学家之所以在司法中有用武之地的脚注。在坎特教授的介绍中,我们可以有这样一种体会: 心理学家在实验室完成的理论成果,往往是对人本身或某类人的科学判断,它是对心理现象的规律性认识,具有从一般解释个别的价值。在诉讼环节中,司法心理学的各种工具与方法已经可以完成评估、预测、干预的规范化操作,并不断通过立法实现心理学与司法的融会,这也是我们中国司法心理学工作者今后的方向。
为监狱工作提供后续帮助,探索其他管理罪犯的方法,各种“治疗”手段和矫正方式等内容均涉及罪犯矫正,这些内容在第五章“与罪犯打交道”中进行了介绍。目前,罪犯矫正的理论与实践是我们中国司法心理学界从业者多、成果丰富的领域。
本书虽然是科普性读本,但在后一章中坎特教授总结了司法心理学近几十年来突飞猛进的成就,也前瞻性地表达了全世界司法心理工作者对学科发展的构想。比如,如何走出传统的“重刑轻民”框架,在现实中更广泛的民事诉讼领域发挥作用;如何在学生培养中注入更多的科学素养和心理学知识,实现这门学科的人才储备;如何在研究变态者犯罪的同时,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对日常越轨行为、违法行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研究当中,提升学科的适用性;如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减少与预防犯罪的心理学方法;等等。
科普性书籍可以传播学科的一般性知识,让读者在了解的基础上产生兴趣甚至主动学习的动机。而把多学科知识融合,存在大量专业名词、幕后原理、应用方法的司法心理学用精练的语言向读者介绍清楚,是一件困难重重也难能可贵的事情。作为司法心理学界的大咖,戴维? 坎特教授做到了,向他致敬!
第二章 怎样创造一个罪犯
罪犯们各不相同吗?
司法心理学的核心任务就是对犯罪行为做出详细的阐释,以这些阐释为基础,我们能确定怎样给罪犯定罪,是否可以以及怎样帮助他们避免再次犯罪,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治疗”他们。假设存在某些可以使人成为罪犯的遗传因素,那么针对罪犯的定罪、惩罚以及治疗将紧紧围绕其性格特质。相反,倘若罪犯是由其生活环境塑造而成的,那么减少犯罪的举措会着眼于社会环境而不是单个罪犯。因此,纵然关于犯罪原因的种种讨论略显抽象,但它们能够并且的确对警方侦查案件以及管理罪犯的工作产生了直接影响。
这些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罪犯是否和没有犯罪的普通人存在一些根本方面的差异。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之中,是否有某些因素将这两种人区分开呢?为了探讨这一问题,请思考一下:如果要你创造一个罪犯,你会怎么做?
生物学分析
现在假设你是弗兰肯斯坦那样的疯狂博士,承担着一个制造罪犯的任务,那么你需要什么来完成这项任务呢?是某些特别的身体部位吗?你会不会和近一个世纪以前的那些古板的学者们想法一致,想要大猩猩一样长的胳膊?或者按照19世纪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的原则,做一个特别的脑袋,给它安上“尖尖的耳朵,浓密的头发,稀疏的胡须,宽大的下巴,又方又高又大的颧骨”怎么样?你可能还需要尽可能让你制造的罪犯低于或高于平均身高,并比一般人更胖或更瘦,这是维多利亚时期的主流观点。按照这些标准,你制造的罪犯必须是鸡胸,弯腰驼背,溜肩,还是个扁平足。(因为大多数罪犯都是男性,所以为了表述更加简洁,接下来我会用“他”来代指罪犯,但在探讨女性罪犯时会有专门表述。)
要是难以接受这种把人拆成器官的方式,那么你可以像许多高科技公司一样,找一个普通人的身体,然后调整一下他的激素水平和基因结构,以及其他生理机制,就可以制造出一个罪犯了。许多专家认为犯罪行为是某些脑部疾病或轻微脑损伤的结果,有可能是后天经历的横祸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先天的障碍。举个例子,调查结果表明,亨利八世曾是一位温和的君王,和他的王后和平相处,但他于一次骑士比武(两名欧洲骑士骑着马用长矛互刺)中发生意外,昏迷不醒两个小时后就变成了一个暴君,像扔旧衣服一样不停抛弃自己的后宫。研究称此次事故造成的脑损伤改变了他的人格,使他变得暴虐残忍。
假设罪犯神经系统的某些问题是其实施强奸或谋杀的原因,那么给罪犯进行检测就能够找到这些问题。此类检测起码会询问罪犯是否在童年时期受过伤,尤其是脑部创伤;或者对罪犯进行头部扫描和其他类似的脑功能检查。这种思路的一些拥趸甚至认为,对人们的大脑进行研究,可以在潜在罪犯犯罪之前将他们识别出来。
一些研究者在生物学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他们认为有某些根深蒂固的成分构成了罪犯的基因,反映在多出一条 Y染色体这样的特征上。也有人认为激素失调是导致犯罪的原因,流行观点把种种罪行归咎于睾酮这种特别的雄性激素。另外,使得学习效率低下的神经系统也被当作犯罪的又一原因,即罪犯对奖励和惩罚反应迟钝,所以他们不能像守法公民一样把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内化吸收。
以上观点的核心假设是,某些真实存在的生理和(或)精神结构使人成为罪犯。这是19世纪晚期的主流观念,当时达尔文的进化论撼动了整个科学界,成为能够解释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基于对进化过程相当粗浅的认识,当时学术界普遍认为,就本质而言,罪犯是未能高级进化的人类。这就是为什么长长的四肢、凸出的下巴,还有其他返祖现象的特征被看作罪犯的明显标志。当时大多数论著指出,罪犯和儿童以及“野蛮人”有诸多相同之处,这进一步表明了他们是不完全进化的人类。
这些声音现在并没有销声匿迹,它们反而被冠以更高深的名称,并将基本理论隐藏在了生物基因学和人类行为的进化学说之下,但很多对犯罪原因的探讨都存在这样一种固有观念,即罪犯和其他人有着明显的生理区别。一些专家的思想更为,他们认为强奸和谋杀等罪行就是男性进化起源的一部分(可能不存在于女性之中),因此人类基因组与生俱来就带有犯罪的劣根。
这种说法的言外之意似乎是,从进化的角度来看,种种可怕的罪行给人类的“求生之战”带来了优势。因为在人类进化早期,男性做出这些行为才更有可能生存交配,而这些基因保留在了后代身上,因此犯罪行为才在现代男性中延续下来。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真正解释清楚,为什么不是所有男性都是强奸犯或杀人犯。相较更讲道德的人而言,罪犯的动物本能可能更容易被唤醒,或者他们缺乏控制原始本能的能力。这种理论和龙勃罗梭把“窄额头”和“长胳膊”作为罪犯具有“野蛮人”本性的标志的理论没有太大差别。
人类所有的攻击性行为都能用这种伪进化论来解释。当受到袭击时,做好战斗准备的动物比只知道躲起来或逃跑的动物有更强的生存能力和繁衍后代的能力。而用龙勃罗梭那样的理论来说,攻击性越强的雄性动物越能够吸引雌性。因此,从足球赛场的肢体冲突到两次世界大战,所有的暴力行为都植根于人类的动物本能。
但这些普适理论也经不住推敲,它解释不了,球队也好,国家也好,为什么某些人或历史上的某些时期是非常友善和平的,但另一些人却崇尚暴力行径。如果暴力是人类基因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为什么并非所有人在任何时期任何地点都会表现出这个特质呢?想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承认,个人、群体乃至国家,必然有特殊因素促使他们释放或控制攻击本能。换句话说,就算进化论无懈可击,它也只能提供一些粗略笼统的背景,告诉我们人类何以为人。这就好比说,因为绝大多数罪犯有胳膊有腿,能走能跑能爬,所以他们才有能力犯罪。
重要的问题是,什么因素会导致某些人利用人类共同的天性来实施犯罪?回答这一点必须把犯罪活动的根源放在既定人群中讨论,特别是一些集体、国家,或某个时代,而不能将其视为整个人类物种进化的产物。因此我们再回到之前的问题,罪犯是否真的和其他人不一样?
不可否认这样说有些愤世嫉俗,但生物学或进化论对犯罪行为的解释看起来更像是不同学科之间的一场话语权争夺战,这是信仰生物学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科医生占领犯罪学“制高点”的一条路。他们会说:“把这个问题交给我们吧,我们知道答案。”这场席卷了众多学科的论争关乎谁能更好地洞悉犯罪行为的本质,但我们应该认识到,犯罪涉及人类的方方面面,没有任何一门学科可以垄断对它的解释权。
众多心理学家指出,罪犯和守法公民不同,但不应认为二者存在巨大的生理差异。可能有许多直接的个人因素导致一些人终成为“少数派”的一分子。因此,或许你不必从零开始制造罪犯,而是选择一个更容易的方法,通过检测生理和神经的组成,选出你心目中能够变成罪犯的人。你会寻找哪些人呢?倘若参考了对典型罪犯的一般性描述,你大概会选择那些低于平均智商,但性格冲动,神经过敏,又追求刺激的人。
采用解剖学、生物学或心理学的方法来制造罪犯时,你会遇到的困难是,你终造出来的人很可能和守法公民相差无几。实际上,你参考的一些罪犯特征也是成为足球明星甚至政治家的基本素质。所以我们有必要从泛泛的罪犯特征中走出来,更加仔细地审视潜藏于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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