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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需求和价值回归出发,对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之保护进行系统研究,在民法的主体制度、财产制度、契约法与侵权法之间形成了有机联系,对传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现人的整体保护方面的功能缺陷进行批判,并探寻完善的路径。此外,对相关的司法裁判案例进行了全面的搜集与类型化研究。基于此提出了以“情感”为基础的类型化研究,从而跳出已有的以“财产”本身作为客体的划分模式。具体分析了特定意义的财产通过“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这一过程,实现人格利益与财产本身的融合,指出财产上的人格利益核心保护的是情感,并以此创设了三个重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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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庞琳
四川南充人,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智能司法研究重庆市2011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研究员。
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大数据法律规制、新型人格利益保护。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主研或参研、省部级课题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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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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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章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理论概述
节 人格与财产的历史考察
一、财产的“祛身份性”
二、财产的“祛人格性”
第二节 法权模型中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分离
一、主体哲学思维下“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划分
二、对人格权与财产权关系之反思
三、现代语境下财产权的重新界定
第三节 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双向扩张的解释
一、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过渡形态
二、财产中蕴含人格利益的解释路径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生成
节 裁判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格利益保护
一、英美法裁判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历史勾勒
二、德国法上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
三、小结
第二节 财产上的人格利益本质性探讨
一、权利能力与人格的关联
二、“精神”与人格的趋同
三、情感:人格与外界的连接方式
四、民法中意欲保护之“情感”
第三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生成路径与法律表达
一、拟人与移情的功能
二、财产上人格利益的法律表达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识别与类型重构
节 立法规制中财产上人格利益的保护与启示
一、各国财产上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状况
二、比较法视域下的分析:识别的泛化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的解释路径分析
一、司法裁判中的解释路径
二、司法裁判解释路径的局限——识别的体系化缺失
第三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一、财产上人格利益类型划分之考量因素
二、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类型划分——以情感为基础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类型一:基于“自我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节 与自我人身相关的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一、人的体外胚胎
二、离体器官、人体组织中的基因物质
第二节 自我人身以外的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一、具有纪念意义的图像
二、具有人生纪念意义的仪式
三、荣誉标志物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类型二:基于“交互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节 基于自我与他人的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一、自我与他者关系中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二、记录他人形象的图像
第二节 宠物之上所附人格利益
一、动物权利论之反思
二、对动物所附情感的保护路径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类型三:基于“社会共通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节 财产上之近亲属身份关系所生人格利益
一、遗体(尸体)、遗骨
二、墓地
第二节 财产上之宗族身份关系所生人格利益
一、祖先遗像
二、宗祠
三、宗谱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财产上人格利益损害救济的裁判反思与建构
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相关案件裁判路径及反思
一、裁判的四个路径及问题分析
二、现有裁判路径之反思
第二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损害救济的请求权规范重塑
一、现行请求权基础规范路径的障碍
二、财产上人格利益救济请求权规范的设置
第三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损害救济的裁判路径
一、应然的裁判步骤序列
二、新的裁判路径所克服的问题
本章小结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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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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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钳与内嵌:财产与人格的思想史与制度史(代序)
2015年秋,庞琳博士由西南医科大学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民法学博士学位。入学之初,即确立财产上人格权利保护问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对于该选题,本人深表赞同但又心存犹疑。赞同者,该选题至关重要,不仅可梳理近代以来财产与人格二者之法权关联与制度设计,还可从中开发出中国民法典的可能路向,在回应时代性和国际性的同时,探寻民法典的民族性表达空间和路径;犹疑者,该选题虽系法律命题,但广涉旁及宗教学、哲学、史学各大门类,既需博综,亦需精赅,非宿构覃思,难奏其功;更兼财产与人格理念如何在我国进行制度设计,其时学界大道多歧,莫衷一是,稍有不慎或功力不逮,难免刻鹄画虎之讥。
几年来,庞琳博士孜孜矻矻,精勤求学,夙夜不懈。2019年年初,阅读其博士论文初稿,上述犹疑涣然而释。她不仅从制度层面详尽梳理了国外近代以来财产与人格的交互影响路径,也深刻提炼了制度演变后的价值内核。近世以来,无论是大陆法系的“财产即人格”,还是英美法系的“财产即自由”,都致力于在人—物二元之间发掘人的自我价值、存在意义及其自致空间,财产成为人格与自由的物化手段,亦成为个体价值实现的目标。随着19世纪的裂变,中世纪以后的财产中立、财产神圣理念渐次湮灭于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时代话语场。民法典运动不断推动着人格独立在三个维度的扩张与淩越:脱离神学控制,获得精神的自我解放与信仰自由;脱离世俗政权桎梏,获得思想自由与身体自由;脱离家庭束缚,获得自我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人从神的奴仆、王的臣民、家父的财产转换为自在自为的自主性、个体化存在,成为一种可凭借自由意志和社会(政治)契约达成联合的社会性存在。
但人格的神圣化根本不可能全盘消解财产的神圣化命题意蕴和制度惯性,正如个体身份脱域并不意味着断离人伦亲情。作为生物性、社会学存在的个体在追寻人格独立的时代价值的时候,还必须获得财产的保障。换言之,近代个体身份脱域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家庭财产产权析出和重构的过程。个体通过博弈和契约从家庭获致必要的生存资本和财产权利,终赢得“鲍曼式自由”,即以“个体意志”(individual volition)去实施“自由意志”(free will)。同时,个体也同步获得了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一再称赞的两种能力:自由行动的能力(the ability to do)和拒绝的能力(the ability to resist)。这两种能力使每一个个体具有了“批判能量”(critical energy),能够在拒绝压制中表达自我。
这就是鲍曼所谓的19世纪从身份天赋到行为自致的世纪转变。人格平等和财产权利赋予每一个个体的自我边界,确证了其自我存在的可能性和行为自由度。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鲍曼推定,就人类的价值而论,“个体化是一种平等的交易”,而交易的对象就是产权的确定性与个体自由。质言之,近代个体从身份和财产两方面析出、脱钳家庭,不仅是为了打破传统的身份建构(identity building),让每一个个体成为差异性、独特性(distinctiveness)的存在,还是为了获得自我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的资本保证,终在社会交往中实现个体化的平等。
这种脱钳与互嵌同样存在人本身及其人格衍生物,终沉淀为本书重点阐释的“人格财产”或“特殊财产”。纵览全书,本书的贡献并不在于从本体论意义上对人的价值进行终极探寻,而是以法权为机轴,从认识论、方法论上将人体基因组织、人的体外胚胎、遗骨遗骸等纳入“特殊财产”范畴,对附着于其上的人格利益进行有效识别并探讨可能的救济路径。如此处理,既可以搁置大而无当的人—物二分理论争议,又能有效回应立法、司法对生命伦理、科技发展的世纪性需求。
庞琳博士的博士论文付梓在即,草此数语,聊充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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