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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证券诉讼实务

書城自編碼: 374443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唐华英,艾小红,沈洲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377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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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事关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资本证券市场合规体系的日益完善,对于相关法律服务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为近年来纠纷数量多、受关注的案由,同时也是研究素材多的案由。因此本书在体例上点面兼顾,结合作者团队自身承办的案例,既有重点地对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的法规解读、前沿研究、实务案例进行深度精解,又广泛选取了证券诉讼的其他案由进行全面分析,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關於作者:
唐华英律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深交所独立董事资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不良资产处置中心执行主任。 艾小红律师,毕业于澳大利亚邦德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执业资格。 沈洲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深交所独立董事资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目錄
上 篇
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法规解读 
 节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
  一、诱多型虚假陈述和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定义及判断方法
  二、法院在两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区分诱多型证券虚假陈述和诱空型证券虚假陈述的意义
 第二节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之特定交易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一、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之特定交易方式
  二、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之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节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适格被告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适格被告相关规定
  二、实务中对其他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三、认定其他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人为适格被告的两种处理方式
  四、对投资者自我保护的建议
 第四节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之法院管辖权
  一、管辖的定义及法律意义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之级别管辖权的确定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之地域管辖权的确定
  四、移送管辖
 第五节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之前置程序
  一、前置程序存在的背景
  二、前置程序取消后的影响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第六节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
  一、法律背景
  二、《民法总则》实施后案例概览
  三、相关案例分析与评述
 第七节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
  一、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与违法行为实施日
  二、积极作为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的确定
  三、消极沉默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的确定
 第八节 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
  一、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定义与法律意义
  二、空间上的全国性
  三、时间上的首次性
  四、内容上的相关性
  五、市场价格的波动性
 第九节 证券虚假陈述基准日
  一、基准日的定义
  二、确定基准日的意义
  三、基准日的认定标准
 第十节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中投资人损失的计算方式
  一、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及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式
  二、买入证券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三、卖出证券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节 证券虚假陈述信息的重大性
  一、认定证券虚假陈述信息“重大性”的法律依据
  二、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被处罚、会影响法院对虚假陈述信息的重大性的审查认定
  三、认定证券虚假陈述信息“重大性”的审判标准
 第十二节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主体的归责原则
  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定义
  二、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归责原则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前沿问题研究 
 节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三大焦点问题
  一、关注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诱空型虚假陈述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二、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认定:有别于违法行为实施日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关注虚假陈述行为在股票市场引起的反应
 第二节 《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三大影响
  一、共同管辖权
  二、诉讼审判方式
  三、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节 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立法与实践研究
  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介绍
  二、“证券集团诉讼”立法发展
  三、实践演变——经典案例分析
  四、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分析及展望
 第四节 机构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现状与未来格局
  一、机构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法律解读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现有格局分析
  三、相关案例分析
  四、法院确认机构投资者主体适格性的处理方式
  五、机构投资者“合理信赖推定”原则认定标准高于普通投资者
  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法律建议及未来格局展望
第三章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实务案例精解 
 节 “祥源文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三大焦点问题解析
  一、案情简介
  二、焦点一:重大性认定问题
  三、焦点二: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四、焦点三:赵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第二节 “国民技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三大焦点问题解析
  一、案情简介
  二、焦点一:虚假陈述性质认定问题
  三、焦点二:非系统风险因素的认定
  四、焦点三: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区分
 第三节 “大连大福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三大焦点问题解析
  一、案情简介
  二、焦点一:重大性认定问题
  三、焦点二:揭露日的认定问题
  四、焦点三: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第四节 证券虚假陈述案中的“同罚不同判”——保千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焦点问题解析
  一、案情简介
  二、焦点一:关于实施日、披露日的认定
  三、焦点二:关于被行政处罚的董监高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五节 “关注股价表现,虽罚但不赔偿”——新力金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焦点问题解析
  一、案情简介
  二、焦点一:关于实施日、披露日、基准日的认定
  三、焦点二:关于新力金融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节 “证券虚假陈述案中的揭露日与因果关系认定”——大智慧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焦点问题解析
  一、案情简介
  二、焦点一: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问题
  三、焦点二: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交易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四、实务总结
 第七节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认定与扣除比例问题分析”——以创兴资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为例
  一、案情简介
  二、焦点一:“创兴资源案”系统风险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焦点二:“创兴资源案”系统风险的认定与扣除比例问题
 第八节 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示范案解析
  一、案情简介
  二、焦点一:关于证券市场风险系统的扣除比例
  三、焦点二: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附一 示范判决机制
  附二 中介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及解读
下 篇
章 发行纠纷、承销纠纷、托管纠纷 
 节 证券发行纠纷案例精选
  一、因行使证券认购权而提起的诉讼,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
  二、因证券认购产生的纠纷有多个被告,如何确定管辖?
  三、证券认购纠纷是否可以协议管辖?
  四、在打新股中,投资者未能在限期前将认购资金足额存入证券账户致被视为放弃认购,能否向券商主张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又如何认定?
  五、合同相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发行证券提供服务,对方能否请求退还款项?
  六、因证券认购产生的纠纷,合同相对方因无发行优先股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对方能否请求退还款项及赔偿损失?
  七、在证券认购过程中,券商无法确定股票定向发行的具体时间的,投资者能否请求解除《股权认购协议》?
  八、在证券认购纠纷中,股权确认涉及职工股社会化问题的,法院能否管辖?
  九、在证券认购过程中,券商违规使用投资者的投资款,投资者能否向券商主张返还投资款及主张损失?
  十、在证券发行纠纷中,存在请求权竞合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节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一、对于证券承销协议中约定的“或裁或审”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二、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双方关于根据债券发行核准批文时长确定增减承销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四、如何认定证券承销相关合同是否受胁迫签署?
  五、证券承销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下承销人不收取承销佣金,如何看待该约定的法律效果?
  六、证券承销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下承销人按收入比例向发行人返还承销收入作为咨询费,应当如何看待该约定的法律效果?
  七、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债券,发行人与包销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八、证券承销合同纠纷中的不可抗力如何认定?
  九、承销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请求返还预付承销费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十、对于“代垫兑付债券本息”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理解?
 第三节 证券托管纠纷案例精选
  一、在证券托管纠纷中,托管人违规将委托人股票挂在第三方可操作的资金账户下,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在证券托管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适用指定管辖?
  三、在证券托管纠纷中,因一方当事人并不具有从事资产管理经营活动的资格而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无效,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证券托管纠纷中,因委托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限期内缴纳中签股份资金导致中签损失的,托管方应尽到何种义务才能免于赔偿?
  五、在证券托管纠纷中,基于历史原因,证券及资金账户名义所有人和账户内股票和资金的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如何确定证券及资金账户的真正权利人?
  六、在证券托管纠纷中,受到限制的“不合格账户”恢复正常交易后,如何确权?
  七、在证券托管关系中,托管人“尽责行为”如何认定?
  八、在证券托管纠纷中,对于托管方“尽到妥善保管资金的义务”应如何理解?
第二章 咨询纠纷、资金结算交易、权利确认纠纷 
 节 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例精选
  一、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分公司注销的,是否影响相关协议的管辖条款效力?
  二、在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相关协议中,应如何确定约定的管辖法院与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密切联系?
  三、管辖条款中约定的地址是虚拟地址的,管辖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四、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一方能否以听从咨询建议导致炒股亏损为由,要求对方退款?
  五、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服务机构仅提供买入股票建议,未提供持有时间和卖出操作的建议,该履行行为是否具有瑕疵?
  六、咨询服务机构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如何确定?
  七、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证券投资咨询合同关系?
  八、对于投资咨询合同中的保底收益条款如何审查和认定?
  九、请求确认投资咨询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节 证券客户资金结算交易纠纷
  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中,对投资人的账户性质的认定是否为法院审理的范畴?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中,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既存在证券资金存管关系,又存在其他商事交易关系时,如何确定投资公司划转资金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中,证券公司破产的,投资人可否申请取回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中,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代投资者进行股票操作是否必然构成职务行为?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中,证券公司破产而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账户处于休眠状态的,投资者交易账户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所有权归属哪一方?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中,宣传单及证券公司员工口头承诺确保收益是否构成证券公司作出承诺固定收益的意思表示?
  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中的重复起诉问题应如何认定?
  八、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中,投资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证券公司可否以投资者无法办理第三方客户存管手续为由拒绝为投资者结算证券资金?
  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中,证券公司未经投资者授权将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入其关联公司的控股公司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控股公司是否应与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案例精选
  一、对于非实名证券账户的归属认定,法院关注的事实要素是什么?
  二、对于非实名证券账户的确权,证据如何组织?
  三、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如何对被继承人的证券权利请求确权?
  四、以离婚前配偶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如何确权?
  五、对于企业员工持股会中的股权,如何确权?
  六、如何区分股份认购权转让与代垫资金认购股份?
  七、基金份额赎回是“卖出”行为还是“确权”行为?
  八、兑付企业债券本息的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九、因股权证姓名误载提起的证券权利确认诉讼,诉讼请求应当如何描述?
  十、证券权利确认纠纷中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确定?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金融衍生品交易、内幕交易 
 节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一、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公司客户,不同代理人分别持有公司公章及其他代理材料向证券公司作出相反指令,证券公司应如何处理?
  二、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中,个人用户未提供个人信息,证券公司依据《反洗钱法》对用户采取限制措施,是否构成违约?客户拒不提供个人信息,是否构成违法?
  三、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中,证券公司是否负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法定义务?
  四、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中,投资人对其资金账户是否失控如何判断?
  五、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中,“损失系因系统故障造成”如何证明?
  六、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中,客户未能履行对密码的安全保护义务、未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导致资金损失的,应否承担过错责任?
  七、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中,因证券公司系统故障致客户无法正常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应赔偿客户何种损失?
  八、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中,证券公司是否就撤销交易指令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
  九、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中,证券公司就午间无法撤单的情况对当事人是否负有事先告知义务?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例精选
  一、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中,推介人明知涉案产品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违规上线交易而仍向投资人推介,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二、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与委托理财纠纷的案由如何界定?
  三、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中,未支付涉案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对价,且未约定轧差结算或者终止净额结算方式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是否实际履行?
  四、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中,银行与买方签订黄金期权产品交易,买方据此取得黄金看涨期权,双方之间的交易性质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还是期货交易?
  五、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中,交易场所与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行政管理关系?
  六、发生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导致主协议项下的所有交易提前终止时,提前终止款项应当如何计算?
  七、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中,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金融衍生品交易关系?
  八、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中,关于原油掉期交易中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
 第三节 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例精选
  一、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中,内幕交易行为如何认定?
  二、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中,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应对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内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中,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如何认定?
  四、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中,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五、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中,投资者的具体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六、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中,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七、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中,监管部门是否构成监管不作为如何认定?
第四章 质押式回购、投资基金回购、债券回购 
 节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例精选
  一、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法定地域管辖如何认定?
  二、融出资金源于第三方,融出方是否可以作为适格原告?
  三、融入方未按约定处置质押股票,但质押股票价格上升的,是否免除融入方违约责任?
  四、融出方未在约定的平仓线触发时实施强制平仓,继而所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停牌无法交易,由此产生的损失如何承担?
  五、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中违约金如何计算?
  六、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中律师费如何承担?
  七、融入方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是否属于“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八、融入方持有的股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可否被认定为“标的证券的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触发回购条款?
  九、如何认定是否存在融出方未及时处置案涉质押股票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
  十、限售期内股票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一、委托他人代为投资未果,约定对投资款进行分期保本返还,是否合法有效?
  二、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的效力是否因受让主体非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证券回购的适格主体而受到影响?
  三、在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日签订了两份约定管辖内容不同的书面协议,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约定的有效性?
  四、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协议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五、在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中,回购方不是金融机构,当事人一方可否主张因回购条款违反禁止金融机构进行刚性兑付而无效?
  六、在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中,《基金合同》和《基金回购合同》约定了不同的诉讼管辖地,应当以哪一份的管辖协议为准?
  七、在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管辖地点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时,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第三节 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一、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中,仲裁条款是否当然排除法院管辖权?
  二、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中,触发投资者保护机制中的“违约事件”与未按时足额兑付债券本息的违约责任如何区分?
  三、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中,债务的性质如何判断?
  四、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中,管理人的诉讼地位是被授权代理人还是具有起诉资格的原告?
  五、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六、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中,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是否包含律师费?
  七、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中,众多受损失的投资者是否可作为同一原告提起诉讼?
  八、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中,既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实现债权的顺序为什么?
  九、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中,在双方未签订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情形下,投资者可否要求发行人支付逾期利息?
后 记
內容試閱

从2002年起,我一直关注着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问题,对于当时证券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股民无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之困境,我一直呼吁应当放开“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该前置程序严重限制了股民的基本诉权。因此,我也多次向学生们提出,应当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进行理论与实务的研究。本书的作者之一唐华英同学就听从了我的建议与指导,其硕士论文就是关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研究。
没想到多年后,华英因此对证券领域有了深厚的情缘,不仅去拟上市公司担任过证券事务代表,后来成为执业律师在证券诉讼领域成功代理了一系列经典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其团队针对证券诉讼,尤其是在“中国式集团诉讼”到来之前结合办理案件做了大量专业的实务研究,其中很多文章被中国律师网、中国基金报以及其他媒体进行了转载、报道。
随着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将更加严格,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加大,投资者即中小股民的维权方式更加多样且更加便利。这一重大的变化也将为“注册制”的推行保驾护航,在司法实践中更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比如“五洋建设案”“中安消案”等一系列案件在“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方面进行突破,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经不再以收到“行政处罚”为赔偿的前置程序。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康美药业案”是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件,涉及原告人数超过5.5万人,赔偿金额亦为史无前例,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即“中国式集团诉讼”首次司法适用。可以预见,亦如本书中所提观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在未来将呈爆发式增长。
本书的出版正当其时。目前在“中国式集团诉讼”适用中,势必还会存在些许问题。法律如何正确适用,既是法官的职责,更是律师的专业。华英及其团队,能在办理大量案件的基础上,潜心思考总结、笔耕不辍,再将经验运用于提升其团队办案能力,真正做到了理论运用实践,实践总结经验,经验再运用至实践,呈螺旋式上升的状态。希望华英及其团队能够一以贯之地坚持,继续深耕专业,践行其“法律创造价值、律师维护正义”的价值观,服务社会大众,做优秀的大律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 陈云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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