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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事程序性制裁的类型化研究

書城自編碼: 374281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杨晓静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424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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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针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程序性制裁的具体类型化进行了专业性、学术性、理论性的专门分析、论证,特别是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十年以来,该规则遭遇了“话语热闹”与“实践冷清”之间的强烈反差,本书在理论上提出了对于程序性违法与程序性制裁要进行类型化划分及分类,从而构建“轻重衔接、梯级递进、有序协调”的程序性制裁体系,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后且重的程序性制裁方式之一。
關於作者:
杨晓静
  1968年5月出生,山东济南人,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山东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首届特聘法律顾问,省法学会法学人才库诉讼法学专家,山东省“第七届”省级教学名师,省级精品课程《刑事诉讼法学》负责人。科研成果方面,先后在《河北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山东社会科学》《政法论丛》等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7篇,其他论文40余篇,出版著作(合著)3部,主编、参编教材6部。2010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访学期间,师从长江学者陈瑞华,参与其主持的国际合作项目《死刑辩护》的调研、论证。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重点课题、教育部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7项,参与省社科规划研究课题、软科学研究课题以及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课题、教育厅等省部级、厅级课题共15项。社会兼职方面,杨晓静教授担任中国法学会刑事检察学会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理事、山东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监察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检察学会理事、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德州市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目錄
导 论 
 一、研究现状综述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章 刑事程序性制裁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刑事程序性制裁的含义 
 二、刑事程序性制裁的构成要素 
第二章 刑事程序性制裁与相关范畴的逻辑关系辨析 
 一、程序性制裁与程序性违法的逻辑关系 
 二、程序性制裁与非法证据排除的逻辑关系 
 三、程序性制裁与诉讼行为无效的逻辑关系 
 四、程序性制裁与程序性裁判的逻辑关系 
第三章 刑事程序性制裁正当性与类型化的必要性 
 一、程序性制裁的正当性基础 
 二、我国程序性制裁的制度背景考察 
 三、程序性制裁类型化的必要性探究 
第四章 刑事程序性制裁类型化的理论前提与标准 
 一、程序性制裁类型化的理论前提:程序性违法的类型化 
 二、程序性制裁类型化的标准 
    三、程序性制裁的类型划分 
第五章 程序性制裁类型Ⅰ: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一、程序性瑕疵行为与一般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界分 
 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程序性制裁方式 
第六章 程序性制裁类型Ⅱ:相对无效 
 一、相对无效的制裁对象:一般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 
 二、一般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型 
 三、“相对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程序性制裁类型Ⅲ:无效 
 一、无效的制裁对象:基本权利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 
 二、基本权利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型 
 三、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刑事程序性制裁的实现机制建构 
 一、“即时处置型”实现机制的承袭与变革 
 二、“检察听证型”准诉讼机制的建构 
 三、“程序性裁判”诉讼机制的建构 
结 语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序 言
  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选择的激烈冲突、博弈,一直以来都是制约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及刑事司法改革的关键因素。我国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终于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经过近八年来的司法运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经历了“话语热闹”与“实践冷清”之间的强烈反差。针对上述现实问题,本书试图通过对于“程序性制裁的类型化梳理与研究”,根据程序性制裁的对象—程序性违法的侵权性质、侵权程度、违法程度以及危害后果的不同,设置性质不同、形式不同、程度不同的“层级对应、相互衔接、相互协调、有序递进”的程序性制裁方式,以便构建“轻重衔接、梯级递进、有序协调”的程序性制裁体系,而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后且重的程序性制裁方式之一,从而弥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么排除、要么采纳”的、单一性选择所导致的司法不能与规避,疏导司法困扰,解决司法难题,为我国程序公正的实践探索建言献策。
  导论部分,主要对中外各国与程序性制裁相关的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予以梳理、分析,特别是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理论梳理、比较与述评,借以发现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运行中的现实困境及“理论热闹”与“实践冷清”的深层次原因揭示与调整思路,进而明确本书的选题视角及意义:基于“权利保障与救济”的基础性动因,为“非法取证”及其他侵害公民权利及相关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设定科学、清晰的边界,并对应不同的程序性制裁措施,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轻重衔接、梯级递进、有序协调”的多元程序性制裁体系。进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晰、准确而规范的理论指导与引领。
  章:刑事程序性制裁的含义与构成要素部分,主要就我国程序性制裁内涵的学理纷争,深刻阐析程序性制裁的主体、对象、方式这三大构成要素,进而提出本书中的程序性制裁是指对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公检法机关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特别是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根据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侵权性质、主观恶性以及侵权程度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补正、作出合理解释、补救;撤销、重新进行相应诉讼行为;宣告诉讼行为无效的类型化、多元化程序性制裁方式与运行机制的总称。
  第二章:刑事程序性制裁与相关范畴的逻辑关系辨析部分,主要就刑事程序性制裁与程序性违法、非法证据排除、诉讼行为无效以及程序性裁判等相关范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理论上的梳理、廓清,并从司法实务角度,对于“程序性违法即侵权吗?”“侵权即予以程序性制裁吗?”“程序性制裁即无效吗?”“程序性制裁必须通过程序性裁判来裁断吗?”这四个较为突出的理论纷争及其逻辑理路进行了理性探究及辨析,进而提出作为程序性制裁对象的程序性违法应限缩解释为公权力机关具有实质侵权性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至于具体的程序性制裁的方式,也绝非仅限于非法证据排除及宣告诉讼行为无效这一的方式,而是可以同时兼容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相对无效等其他制裁方式,以实现程序性制裁体系的“轻重衔接、梯级递进、有序协调”的体系构建。而对于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也绝非均需经过程序性裁判程序,只有其中涉及公民重大权利被侵害的严重程序性违法行为及审判环节的各种程序性违法行为,才需要诉诸法院审理程序,经由诉讼架构的“程序性裁判”后作出相应的程序性制裁。
  第三章:刑事程序性制裁正当性与类型化的必要性部分,主要从程序性制裁的威慑论、人权保障论的理论推演,论证了现代法治国家确立程序性制裁的正当性基础。进而从“人权保障”精密化、技术化的现实要求、弥补程序性制裁方式的不足、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兼顾这三个方面论证了对于刑事程序性制裁进行类型化的必要性。
  第四章:刑事程序性制裁类型化的理论前提与标准部分,主要论证我国程序性制裁类型化的理论前提必须是针对程序性违法的不同类型,即程序性违法的类型化。而程序性违法行为根据其侵害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类型、程度,是侵害基本权利还是侵害一般的诉讼权利、侵害一般诉讼权利中是轻微的侵权还是较为严重的侵权,可将程序性违法行为由轻到重划分为程序性瑕疵行为、一般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及基本权利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针对上述三种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而确定程序性制裁类型化的标准为“与程序性违法的相当性标准”,即程序性制裁的类型要与程序性违法的侵权性质相当、与程序性违法的严重程度相当、与程序性违法的侵权救济紧迫性相当。
  第五章:程序性制裁类型Ⅰ: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部分,首先就程序性制裁的种类型:“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制裁对象:程序性瑕疵行为进行了梳理、归类,具体违法类型包括: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收集证据程序、方式或者笔录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该种“取证不规范”所获得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进而提出,对于“程序性瑕疵行为”在经过“补正”与“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并具体论证了程序性瑕疵行为与一般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界分,以便廓清程序性瑕疵行为的界域,防止将一般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宽泛纳入该类程序性违法中,防止司法实务中对于程序性制裁的弱化。
  第六章:程序性制裁类型Ⅱ:相对无效部分,首先就程序性制裁的第二种类型:“相对无效”所适用的“一般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了梳理、归类,具体违法类型包括:侦查行为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强制措施适用、执行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以及公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以及审判环节侵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及其他干扰、妨碍辩护方充分、全面、有效行使辩护权的审理程序违法行为等,进而对其侵权的严重性进行了系统论证,并提出对于该类程序性违法行为予以“相对无效”的程序性制裁方式,包括:效力待追认、重新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以及重新作出程序性处理决定三种制裁方式。
  第七章:程序性制裁类型Ⅲ:无效部分,首先就程序性制裁的第三种类型:“无效”所适用的“基本权利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了梳理、归类,具体违法类型包括:侦查行为中的程序性违法类型、强制措施中的程序性违法类型、启动、终结程序中的程序性违法类型、公诉环节的程序性违法类型、审判环节的程序性违法类型,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侵权性及程序性规制的缺乏进行了有针对性地分析、论证。进而提出对于上述“基本权利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无效的制裁方式,具体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诉讼终止及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三种制裁方式,并针对我国目前审判程序中重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程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重点阐析。
  第八章:刑事程序性制裁的实现机制建构部分,针对前述三种不同类型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构建了三种针对不同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程序性制裁的具体实现机制:“即时处置型”机制及“检察听证型”准诉讼机制、“程序性裁判型”诉讼机制,以便具体针对不同类型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予以不同的程序审核与确认,并终给予相应的程序性制裁。遵循“比例性原则”,对于轻微程序性违法的“补正、做出合理解释”的程序性制裁方式,设置“即时处置型”实现机制予以及时处结,仍承袭传统的审前程序由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方式,并进行适当改革、完善。而对于审前程序中的“一般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则通过构建审前程序“准司法审查”式的人民检察院“听证程序”,吸纳控辩双方参与听证、通过诉权监督方式,探索新型审前程序中对于一般侵权型程序违法行为的“准司法”诉讼机制。而对于“基本权利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则构建由人民法院进行独立的“程序性审理与裁判”的诉讼机制予以实现,即无论“基本权利侵权型”程序性违法行为是发生于审前还是审判中(包括所有审判程序中新发现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如果被侵权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起,那么,就应启动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庭——预审庭组织的“程序性裁判”的审理程序,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独立的“程序性裁判”,并允许依法上诉、抗诉,就一审法院的程序性裁判提请二审人民法院的专司程序性裁判的“审查庭”,予以程序性复审。
  本书的完成和出版凝聚了许多人的心血和期许。在笔者师从著名青年法学家、长江学者陈瑞华教授进行国内访学期间,陈教授的《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第二版正式出版,陈教授以实证方法研究刑事诉讼问题的新视角、新方法,高度专业、精深的理论素养,激励我对于我国的现实司法问题进行研究方法的创新、研究视野的提升以及研究内容的探索,也促使我在其后理论研究的重点开始聚焦于“我国程序性制裁的现实司法运行状况以及法理探索”上。为此,我在山东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导师周长军教授的指导与启发下,进一步就我国“程序性制裁的类型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行检视”,并在周教授精心、专业的指导下,就论文的一些理论问题与研究视角进行了修正、补充,使本书从内容到形式都得到全面锤炼与提升。两位恩师高尚的人格魅力以及严谨治学的学者风范,将是笔者终身学习的楷模与典范。笔者在研究过程中还有幸得到了山东大学柳忠卫教授、胡常龙教授以及山东政法学院曲伶俐教授、张传伟教授的指导,并对本书的修改提出了许多中肯、专业的意见和创造性建议。笔者也要感谢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的孙东育社长、高山编辑对于本书出版,无论从版式、编排还是装帧、设计,都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与心血,许莹洁编辑在具体文字校对及排版方面给予了细致且全面的帮助,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感谢、感念。后,感谢我的家人,对我攻读博士期间的生活、工作及学术研究给予那么无私、热切的鼓励与支持,这更加促使我有一种“时不待我,当自奋蹄”的紧迫感、使命感。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术之路之于我,将是不断学习、钻研、探索、精进的前行之路,本书的出版只是一个博士研究阶段的终结,它同时也是我下一个学术奋斗目标的起点,我将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不断完善自我、提升自我、实现自我,以回馈所有鼓励、支持、帮助过我的师长、朋友及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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