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选摘原告在法庭前提出控告,而被告则摆出论据,证明指控无效。由此,存在着争议。我将这种情况称为“异识”,即原告被剥夺了论辩的手段,并由此而沦为一个受害者。倘若说话者、受话者、证词的意义失去作用,那么所有的一切,就如同没有任何损失一样(参见9)。当调解冲突以一方的习语进行,而另一方所遭受的伤害并不用那一习语来表达时,双方的“异识”就出现了。例如,经济合作双方的合同或协议并不排除,相反他们假设工人或其代表不得不并且必须谈论他的工作,好像这是在临时转让他所拥有的某个商品一样。正如马克思所言,“抽象概念”(但这一术语并不合适,它提出了什么具体主张呢?)是诉讼语言用于调解冲突时所必需的(例如资产阶级的社会和经济法)。假若不求助于这种语言,在诉讼语言所指的领域,劳动者根本就不存在,他将是一个奴隶;但是,假若运用这一诉讼语言,劳动者又成了原告。他是否因此不再是受害者了呢?在他成为原告的同时,他仍然是受害者。他有办法确认自己就是受害者吗?没有。因此,你怎么知道他是受害者?什么法院可以进行审判?事实上,异识不是一个诉讼问题。经济法和社会法可以解决经济和社会伙伴之间的争端,但无法解决劳动力和资本之间的异识。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合格的语位,或者通过怎样的确认程序,工人可以提请劳资仲裁委员会注意,他们屈从于自己的老板,每周工作那么多小时来换取薪酬,这种行为不是一种商品呢?劳动者已经被设定为某样东西的所有者。他成了被告,担负着证实不存在的责任,或至少是证明(商品)非其属性的责任。而反驳他也很容易。劳动者属性——“他是什么”——似乎只能用经济和社会法之外的语言来表达。在经济和社会法的语言中,一个人只能表达他所拥有的东西;如果他什么也没有,那么这种“什么也没有”要么得不到表达,要么以一种可证明的方式来表达,仿佛他有什么一样。如果劳动者想展现自己作为劳动力的本质,这个(诉讼)法庭无法听到他的声音,因为它无法胜任。这种“无法证明的”情况表明了“异识”的存在。控诉的人可以被听到,但是,受害者本人,即便可能与前者是同一个人,却被迫陷入沉默。“幸存者极少说话”(参见 1)。不是有完整的证词吗……?——并非如此。不说话,也是有能力说话的一部分,因为能力意味着可能性,而可能性暗含着某种事态及其对立面。“p 可能”与“非 p 可能”同样为真。可能的定义恰恰同时意味着不可能。说话是可能的,这一命题的对立面并不蕴含着保持沉默的必然性。能不说话并不等同于不能说话。前者是一种否定(仍然属于某种自由的选择),而后者是一种剥夺(Aristote, De Int. 21b 12-17; Mét. IV 1022 b 22 sq.)。幸存者保持沉默到底是因为他们不能说,还是因为他们在使用不说的可能性,而能不说话,就意味着他们有说话的能力? 他们不说话,是出于必然呢,还是出于选择的自由? 还是说这个问题本身就很拙劣?假定“有语言天赋的”人类像石头一样不能说话,这是很荒谬的。必要性在这里意味着:他们不说话,是因为他们在说话时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即一般情况下,有人直接或间接地削弱他们说话的能力。假定他们在威胁中陷入沉默。如果威胁要产生效果,必须事先假定某种相反的能力,即这一威胁包含相反的假定,幸存者可以说话。如果受到威胁的只是现在不存在的一些事情(在这里指幸存者会说话的可能性),威胁如何起作用呢?什么受到威胁呢?我们可以说是说话者的幸福、生命等。但是(不真实、受条件限制的)说话者没有生命、幸福可以受到威胁,因为只要他尚未说话,他就是一个非真实、有限的存在。——如果真是这样,我只是作为当下语位的说话者而存在。受到威胁的不是一个可以辨认的个体,而是说话或保持沉默的能力。有人威胁着要摧毁这种能力。有两种方法可以达到这一目的:要么让对象不可能开口说话,要么让他不可能保持沉默。这两种手段是一致的:让x不可能就此事说话(例如通过监禁),让他就那件事无法保持沉默(例如通过酷刑)。作为能力的能力被摧毁了:x可以谈论这一事而对那事保持沉默,但是他不再能够说这一事或那一事,或者他不再能够不说这一事或那一事。威胁便成为:“如果你乱讲,这将会是你后的一句话”“如果你缄口不言,这将会是你后的沉默”。只有当说与不说的能力与 x 的存在等同起来时,威胁方才成为威胁。后一个语位(或后一次沉默)的悖论,也是语位系列的悖论,应该给x带来的不是无法被表达的晕眩(也称之为对死亡的恐惧),而是不容置疑的信念,即坚信语位链接没有止境。一个语位要成为后一个语位,需要有另一个语位来宣布,那么该语位便不是后一个。至少这一悖论应该带给 x 这种晕眩和信念。不要以为后一个语位当真是 x 说出的后一个语位,它只是 x 作为直接或“当下”说话者说出的后一个语位。应当说,说话者和受话者都是语位项(instances),不管有没有标明,它们都由语位表象出来。语位并不是一个从说话者到受话者,且与两者不相干的信息(Lawler, 1977)。和指称、含义一样,说话者、受话者都置身于一个由语位所表象出来的世界。“x 的语位,我的语位,你的沉默”:“我们”作为可辨认的个体(“x”和“y”),说出了语位或保持沉默,从某种意义上,难道我们不是它们的作者? 又或者当语位或沉默发生时,它们表象了自己的世界,而在其中,“x”“y”“你”和“我”是处于这些语位或沉默的说话者位置吗? 如果真是这样,以什么样的误解为代价,对 x 的威胁会威胁到“他的”语位呢?当我们说,x可能受到威胁,是因为他能够说话或保持沉默,这就预设了他有权使用或不使用语言,而别人可以通过威胁来剥夺他这一使用语言的自由。没错,这是一种以遵守认识语位家族(人文科学)规则的方式来谈论语言、人类及其关系的方法。“在威胁、折磨、禁闭、感觉被剥夺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语言行为可能是受支配的”,这是一个形式合格的语位,也可以举出例子来,由此科学家们可以说:这里就有一些案例。而语言人文科学仿佛就是劳资仲裁委员会的评审团一般。正如这些评审团会假定他们要判决的对立双方拥有用于交换的东西,人文科学也假定它们应该要了解的人类也拥有用于交流的东西。而(意识形态、政治、宗教、警察等)权力则假定他们有义务要指导或至少是控制的人类也拥有可交流的东西。交流是信息的交换,而交换是财产的交流。作为交换的交流实例只能根据“适当”来定义:信息的得当类似于使用的得当。正如我们可以控制使用流量,我们也可以控制信息流量。正如我们可以禁止不正当使用,我们也可以禁止提供危险的信息。正如我们可以改变需要,创造动机,我们也可以引导说话者说些别的什么东西而不是他想要说出的话。由此,从交际的角度来说,语言问题导致了对话者的需要和信仰的问题。语言学家成了交流仲裁委员会的专家。他们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意义问题,即与对话者的需要和信仰无关的交换单位。同样,对于经济学家而言,(他们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财产和服务的价值问题,即与经济合作方的需求和供给无关的交换单位。你是否会说,当对话者被视为交流的双方时,他们沦为了语言科学和政治的受害者;就如同劳动力转化为商品时,工人沦为受害者一样?是否应该设想某种类似于“劳动力”的“语位力”(une ?force de phrase?),它们无法用这种科学及政治的语言来表达自身?——不管是什么力,必须立即打破这种平行关系。我们可以设想,劳动不是商品的交换,必须找到劳动仲裁以外的语言来表达它。我们也可以设想,语言不是信息的交流,需要一种不同于人文科学话语的语言来表达它。在这里,这种平行关系终止了:在语言的例子中,我们试图求助于另一类语位家族;而在劳动的例子中,我们并不是求助另一劳动家族,而是仍然求助于另一语位家族。对于隐藏在诉讼中的所有异识,无论其主题如何,都是如此。承认“异识”的存在,就是要建立起新的受话者、说话者、含义和指称,由此让错误得以找到表达的途径,让原告不再沦为受害者。这就需要语位建构和链接的新规则。毫无疑问,语言应该能够欢迎这些新的语位家族和新的话语风格。每一次伤害,都应该能够用语位来表达。我们得寻找新的能力(或“智慧”)。异识是语言的不稳定状态和瞬间,在这种状态下,某样东西可以用语位来表达,却尚未被表达。这一状态包括沉默——否定性的语位,但是它同时也呼唤理论上可能的语位。我们通常称之为情感的东西就表明了这种状态,例如,“我们找不到词语(来表达)”,诸如此类。倘若我们不希望诉讼话语扼杀这一异识,不希望情感所发出的警报变得无效,那么我们就要努力寻找,努力发现新的语位构成和链接规则,它们可以表达异识,让情感得以显露。文学、哲学或者政治学的关键,就是在创造语位的过程中,见证这一异识。 精彩论述选摘 《本书说明》
异识(un di-érend)1 不同于诉讼(un litige),它是在(至少)两者之间的某种冲突状态,由于不存在对论辩双方都适用的判断标准,这导致了该冲突无法得到公正的解决。一方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另一方的不合法。对两者采用单一的判断标准,试图以此消除异识—仿佛这只是一场诉讼官司,将会(至少)伤害到他们中的一方(如果双方都不承认这一标准的话,两者可能都会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