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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司法的功能嬗变:从填空到选择

書城自編碼: 373540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周游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022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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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公司法的功能嬗变:从填空到选择》对公司的中国起源、公司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制度比较、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经济基础关系,以及公司责任的内涵与外延等问题都有专章予以集中深度的讨论。全书介绍了公司合同理论对我国公司法的影响,填空型公司法的局限性,选择型公司法的理论、价值与特征,选择功能语境下公司法的总体结构,公司基本框架设计的制度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多重选项以及中国公司法的功能调试及未来走向等内容。主动回应了以下有争议的理论议题:,公司合同理论倡导的“填空”功能在当前情势下是否过于被动?第二,填空型公司法主要存在哪些症结?第三,公司法规则设置引入主动提供多重选项的模式有何积极意义?第四,“选择”功能在当代公司法的哪些关键领域应有所呈现?第五,中国公司法在融入“选择”功能进行结构性革新过程中需特别关注哪些问题?
關於作者:
周游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商法教研室副主任,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在日本东北大学商法研究会从事访问研究;兼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合规治理与风险防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基础理论、企业与公司法学、企业制度史学等。在《中国法学》《法学》《清华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合著或参编《企业与公司法学》《证券法学》等教材,主持省部级课题3项。另开设读书公众号“六号线阅读”。
目錄
引论:立足中国的分析框架
章 填空型公司法的制度溯源及其反思
 一、公司合同理论:立场及争议
  (一)回溯:1988年的美国公司法之争
  (二)梳理:争议焦点及议题引申
 二、公司合同理论影响下的中国公司法
  (一)中国公司法发展历程概览
  (二)2005年以来中国公司法的功能定位
  (三)中国公司实践与问题初见
 三、填空型公司法的局限性
  (一)公司合同理论的解释逻辑
  (二)过度填补
  (三)“缝隙”识别之疑难
  (四)协议替代治理
第二章 选择型公司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选择型公司法的理论基础——公司法上的分离理论
  (一)公司与合伙分异
  (二)公司与股东隔离
  (三)公司内部治理衡平
  (四)股东角色分化
  (五)总结:分离、多样化及公司法律关系
 二、选择型公司法的价值与特征
  (一)价值
  (二)特征
 三、选择功能语境下公司法的总体结构
  (一)域外公司法的结构及基本内容
  (二)选择型公司法的结构
 四、何为一道好的选择题
第三章 公司基本框架设计的制度选择
 一、公司类型
  (一)公司类型的制度选择
  (二)投资者创办企业的形式选择
  (三)企业组织形式的未来:形式虚化与个性化选择
 二、公司章程
  (一)公司意思形成
  (二)章程两分法是否适合我国实际
  (三)我国公司章程记载事项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则改进
  (五)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作为选择性规则设置的重心
  (六)任意记载事项规则的因应革新
第四章 股权利益多元化的理论反思与法律应对
 一、反思股权性质之争:股权利益保护的前置命题
  (一)问题缘起:为何需要反思传统争论
  (二)所有权(财产权)vs社员权:语言误区、法系差异及其消解
 二、股权利益结构之剖析
  (一)真正的争论:如何看待股权的内部结构
  (二)股权利益结构分析对公司法理念的影响
  (三)一股一权、同股同权规则之反思
 三、股权利益分离的基本意涵
  (一)股权的人身利益
  (二)股权的财产利益
  (三)股权利益分离的样态
 四、股权变动中的选择性规则
  (一)股权转让
  (二)股权赠与
  (三)隐名出资
  (四)股东资格继承
  (五)股权变动究竟变动了什么
 五、股权利益分离视角下混改企业治理的规则选择
  (一)重新理解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股权架构选择的多元化分析
  (三)分类推进改革的路径选择
  (四)分层推进改革的路径选择
第五章 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多重选项
 一、反思两权分离: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前置命题
  (一)控制权 vs经营权
  (二)经营者控制下的两权分离:问题还是目的
  (三)股东角色分化对两权分离学说的冲击
  (四)作为立法目的之中国式两权分离:谜题与实质
  (五)控制权形态多样化
 二、为何不能是单一的治理结构
  (一)单一治理结构的弊病
  (二)反思公司治理模式之争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设置规定之反思
 四、公司治理结构设置优化的可能向度
  (一)域外相关实践评介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主要留意点
第六章 公司内外部问责的规则选择
 一、公司惩罚权的选择设置
  (一)可惩罚的对象及情形
  (二)可选择的惩罚方式
  (三)谁代表公司行使惩罚权
 二、公司决议责任的构建
  (一)决议规则的系统性修复
  (二)决议责任的体系化革新
 三、公司责任的多元化:以“相应的责任”为中心
  (一)问题缘起与相关争论
  (二)法律关系多元化与平台公司“相应的责任”的制度构建
 四、两个延伸问题
  (一)董监高之资格及责任是否存在规则选择空间
  (二)是否有必要构建公司法上的协议责任规则
代结论:中国公司法的功能调适及未来走向
 一、这道选择题的参考答案
 二、中国公司法分阶段改革之建言
 三、选择型公司法研究的其他着眼点
  (一)公司法与金融法的关系
  (二)合规视角下的公司法
  (三)倾听公司制度史的回响
  (四)公司法传统命题的冷思考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序  一

  2020年年末,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年会在长春召开期间,周游跟我说,他所承担的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课题结项被评为优秀,结项报告即将出版,邀我作序。我问他研究主题是什么,他答:公司法的功能。我心里寻思,从博士学位论文开始,周游始终在公司法哲学领域苦苦探索,刨根溯源,追寻若隐若现的金线矿脉,开凿坚硬的岩石。这是他的风格,也是学者的品质使然。
  周游于2012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我担任其博士研究生导师。入学之初,我知他特别关注公司法基础理论,于是建议他结合历史学、经济学等领域对企业组织形式变迁作些研究。他很勤奋,也很灵光,行动力还很强,在发表两篇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关的成果后,他又陆续撰写了数篇颇有见地的学术论文。2016年,他从北京大学毕业后,入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数年间,也相继看到他发表在《中国法学》《法学》《清华法学》等期刊的诸多成果,得知他仍一如既往地坚持思考公司法的本原问题。对此,我十分欣慰。三四年前,我把独著的教材《企业与公司法学》正式托付给了周游和我的另一位博士周淳(目前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任教)续著,新近出版的第九版和第十版就是由他们二人完成的。
  在我眼前的这份书稿,名为《公司法的功能嬗变:从填空到选择》,是周游连贯性研究中一项较体系化的成果。公司的中国起源、公司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制度比较、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经济基础关系,以及公司责任的内涵与外延等问题都有专章予以集中深度的讨论。周游的研究暨写作风格再次被本书展现,梳理问题,回溯历史,在诸多解决方案中比较拷问,文思像清泉一般地在山涧流淌,叮咚有声,对中国公司法制度的演变及其趋势路向继续展开深入探讨。
  依本书之所见:我国公司法已进行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改革,在诸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不少值得反思的疑难问题。例如,在推进简政放权之背景下,公司设立的制度门槛被不断降低,公司资本制度的深化改革正是其中的突出表现。这个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还需要清晰认识到,简政放权不是放任市场主体野蛮生长,法律人需充分了解商业实践,并根据不同情形和不同需求,尽可能对企业组织和商事交易设置有针对性的规范。这正是本书的研究主题。一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公司,需要什么样的公司法,对此,世界范围内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如果机械地照搬域外的理论与规则,并简单划一地确立组织结构与交易行为的标准范式,则往往不能实现制度设置的初衷。周游在书中提出,当代公司法不能单纯以被动填补缝隙为目的,而需在公司基本框架、股权利益享有与行使方式、公司治理结构设置以及公司内外部问责等关键制度领域引入主动提供多重选项的模式。换言之,公司法的改革目标,是促使其进化为一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选择型公司法”。
  读博期间,周游前往日本东北大学从事东亚比较公司法的访问研究。当时,恰逢日本公司法规则革新之重要时点。为期一年的研究也让他对公司法的基础理论问题有了更多思考,这在本书中也得以充分展现。例如,根据周游的研究,日本公司法近年来在公司治理结构选择设置规则方面的改革的确不乏可取之处。相比远隔万里的欧美,地处同一个文化圈的区域之规则实践对我们当前的公司法改革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参考价值。
  立足本土,时刻反思何为中国公司法中的问题,何为中国公司法的贡献--这是我曾对周游的叮嘱,在本书中也多有体现。例如,在理论方面,无论是对公司合同理论的评介,还是对两权分离、股权性质的阐释,皆在中国语境下展开;而在探讨公司决议、股权转让、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实践问题时,也都以剖析本土疑难案例为基点。当然,本书只是相关议题研究的一个开端,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亟待进一步深挖细究的空间。例如,本书侧重关注股东及其权利行使的维度,而对于以董事为中心的公司治理问题着墨较少。况且,我国社会环境及商业实践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就特定事项如何设置尽可能周延的规则选项,又如何配置相应的风险防范或责任追究条款,都不是一两次修法就能完成的任务,更不是单凭一本书就能说透道明的话题,愿学界同人也对此多些关注。希望周游能沉下心,深耕下去,继续在这个方向作出更加有趣、有味的研究。
  甘培忠
  2021年2月23日

  序  二

  周游是我在北京大学的学弟,也是现在的同事,他的新著有一个别致的名称。其所称的“填空”与“选择”,是一种比喻。在我看来,也在至少两个维度上构成一种隐喻。
  首先,这是对本书读者命运的正向隐喻。“填空”和“选择”一起出现时,我们容易想到的是题型中的填空题与选择题。前者是中小学试卷的开篇“武器”,但“做题家”们成功进入法学院的考场后,会发现选择题会成为他们面临的轮难题。就本书作者的号召力而言,“90后”“00后”将会是阅读本书的重要力量,而“从填空到选择”,也将是他们的一部“人生进化史”。而且,做完选择题后,往后还能看见更难的、更强调自主作答的简答题、论述题的身影,这也是本书作者对公司法的参与者们期许的。
  其次,这是对本书作者人生的反向隐喻。本书不时穿插对世界历史的回眸,带领读者发出兴叹,已经能算一部枯燥中带着有趣的法律学术著作,但作者的人生本来其实可以更有趣。周游是一个生活精致、热爱生活的人。他仅仅因为每周要坐几趟六号线地铁上下班,就开了个公众号介绍在地铁上阅读的各类书籍。坚持数载,书目遍及自然、人文和思想,有温度,有深度;他也是一个文艺青年,每年在学院新年联欢会上的献唱已成为固定的引流项目;甚至,如果他愿意转身去开一家咖啡店,与顾客一边分享研磨豆子的经验,一边畅聊“研磨”书卷的心得,我想他也会是成功的。
  不过,周游在可以有这么多“选择”时,仍然自南向北跨越大半个中国,走上了学术道路,又在诸多的学科方向中,10多年来坚定“选择”了公司法,并在既有的公司法学说纷繁复杂的生态中(如参见本书章部分),“选择”出了自己的路径,终以“填空”的形式作出了他的贡献。
  在这个抓起手机人人就能向世界输出信息的年代,写文章本身似乎早已祛魅。但在学术研究中,“填空”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事。在荒郊野地随意挖个坑,再草草掩埋,不算填空。往坑上铺张纸,哪怕是一张好看的纸,不算填空。向未名湖那么大的坑里扔两块石头,不算填空。
  有意义的填空可分为三类:在通衢要道明显的陷坑中填补,有助于他人在这条道路上畅行;在既有的道路中勘察路况,发现隐藏的漏洞、空洞,而予以充实;通过在一条本不成路的土地上填补缺坑,为他人开通了新的可行之道。本书达到了上述什么程度,读者可以自行得出结论。我想作者也会期待更多的书评者。
  本书提及的“填空”,其实也可以被理解为“范文”。契约论观念下的公司法为公司参与方提供的是一种备用规则、示范规则,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另作规则。但这种理论上的图景会遭遇现实的“骨感”,一方面,由于自行谈判的缔约成本过高,大多数当事人并无心力偏离法律设定的标准规则;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者可能基于权威、智识的优越性,以及对整齐划一的秩序的追求,亦可能会导致压制公司参与方另作权的结果。
  当示范性填补方案会成为的通行方案时,其不能做到各方皆宜的消极面便需放大考察。俗话说,时代的一粒尘,落在个人头上便是一座山。规则制定中的填补若有些许未曾被感知的不平之处,对具体的当事人而言,可能会成为要付出更多艰难才可攀越的险峰或可穿行的滩涂。
  故而,提供更多的选择,便成了一种更高级,也更费心智的立法路径。法律要为当事人提供不同的合理选择。本书第二章结尾处提出:好的选择题应该提供尽可能多的选项,对任何一个选项都给予必要的规则支持(提供更多的关于选项利弊的参考信息),设置丰富的题型(单选、多选、限选、任选等)以应对不同情境。我在此还想补充几点:
  ,不同的选项之间保持一定的区分度;否则,选项就应该合并,就像2021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终被合并。
  第二,不同的选项设置应当有必要性。法律是公共物品,不同于学校试卷可以有纯送分项,法律选项的提供本身需要耗费不菲的立法资源,故应当尽量兼顾较大范围内的一类主体的需要,而不是让一个选项成为为少数市场参与者量身定做的“后门”。
  第三,不同的选项应当各有利弊;否则,人们就会集中选择一些特定的选项,而令别的选项成为纯“陪选”。当然,不同的选项设置本身是一个探索的过程。若能通过市场选择来实现鉴别区分,甚至发现的优选答案,亦不失设置选择的初心。
  从逻辑上讲,“选择题”设置后,还有两种层次可选:一是只能在给定的选项中选择,相当于以选择的自由换取了另作的自由;二是能在选项之外自行另作。后者所需要的技巧性当然更高。因为自作方案的合理性需要以多种而非一种任意选项为参照。
  从“填空”到“选择”,也是一种可推广适用的法学思考方法,而不限于公司法。至少在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领域中,我们都面临从示范法的“填空”,到多种法律规则的“选择”问题。在“填空”方式不是任意法而是强制法的场合里,在立法者不只是周游说的“被动填空”,而是“主动填空”的情形中,立法者转向“选择”的必要性和方式也会有更多值得思考之处。
  感谢周游委托我作此序,我无法在此尽数萃取周游的学理的精粹。正如本书指出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公司法的过度填补,作序者也要谨防对作者“过度填补”。大家既然已经“选择”了这本书在手,敬请快快翻页,自寻堂奥,以观其能在多大程度上为你的知识和思想版图“填空”。
  缪因知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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