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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焦点问题分为六个方面: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身份条件、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前置程序、股东知情权行使之正当目的、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适用,继而细化每一方面的焦点问题,精心选择了19个典型案例,着重围绕每个案例的法律规范适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力求阐明法官裁判背后的法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案例往往涉及多个争议焦点,为了突出某一争议焦点,作者以该争议焦点作为案例分析标题和归类依据;为了方便对案件的把握,同一案例的其他争议焦点作者也一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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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继明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全国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任第九届、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现任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六年制法学实验班联合导师、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执业二十多年,主要处理股东、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各类诉讼,从事商事仲裁以及并购重组业务,尤其擅长处理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和各类投融资纠纷。著有《股东代表诉讼原理与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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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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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股东知情权的权利结构
一、股东知情权的价值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二)股东知情权的价值
二、股东知情权的权利结构
(一)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体系
(二)股东知情权的权利结构
第二章 股东查阅权
一、查阅权的主体
(一)查阅权主体的立法例
(二)我国实定法上的查阅权主体条件要求
二、行使查阅权的条件:正当目的
(一)立法模式
(二)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
(三)正当目的与非正当目的并存时查阅权的行使
三、查阅权的客体
(一)查阅权客体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查阅权客体范围的限制
四、查阅权的限制:保密
(一)保密义务
(二)保密义务的排除
第三章 股东质询权
一、质询权的性质
(一)股东质询权之实定法规范
(二)股东质询权的法律性质
二、质询权行使规则
(一)质询权主体
(二)质询权内容
三、质询权救济
第四章 公司披露义务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概述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体系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三)自愿披露与公开承诺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二)持续披露的义务主体
(三)持续披露的客体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二)持续披露的义务主体
(三)持续披露的客体
(四)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章 股东知情权身份条件之实务问题
一、股东知情权之股东身份实务问题概述
二、股东知情权之身份条件案例分析
案例1:出资瑕疵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案例2:股东能否查询其入股前的公司资料
案例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股东是否仍然享有知情权
案例4:依据股东协议丧失股东身份后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
案例5:股东担任公司经理是否会影响其知情权的行使
第六章 股东知情权之诉前置程序之实务问题
一、股东知情权之诉前置程序实务问题概述
二、股东知情权之诉前置程序案例分析
案例6:口头请求行使知情权是否满足前置程序的要求
案例7: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视为提出书面请求
案例8: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是否受前置程序和公司内部规定的限制
第七章 股东知情权行使正当目的之实务问题
一、股东知情权行使之正当目的概述
二、股东知情权行使之正当目的案例分析
案例9:股东行使知情权主观目的的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10: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纠纷是否会影响股东正当目的的认定
案例11:账簿查阅权不正当目的之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
第八章 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之实务问题
一、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实务问题概述
二、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案例分析
案例12: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客体是否包括会计凭证
案例13: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出资人组会议记录及投赞成票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之实务问题
一、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实务问题概述
二、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案例分析
案例14:股东是否可以摘抄公司会计账簿
案例15: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是否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案例16:股东如何行使质询权
案例17:股东知情权之诉前置程序中书面请求的送达问题
第十章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适用之实务问题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适用实务问题概述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案例18: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19: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否享有知情权
参考文献
附 录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简况表
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司纠纷审判指南(以发布时间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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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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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孙子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这一论断清晰阐明了知晓信息的重要性,只有全面掌握敌我双方的信息,才能在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投资领域。股东投资公司,其目的虽然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获取收益。为了保证其投资收益,股东必须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不过并非所有股东均有能力、有机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想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依赖于其获取公司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只有充分获取公司相关信息,股东才能更好地实现其投资公司的目的。
实践中,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围绕获取公司信息形成的知情权纠纷,在某种意义上无异于一场“情报战”。股东和公司皆以知情权为利器展开攻防,股东以知情权实现遇阻为由主张行使权利,公司则以知情权行使不合法为由予以拒绝。
知情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公司的经营状况关乎股东投资目的的实现。缺乏公司相关信息,股东就无法有效行使其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难度远大于股份有限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其“用脚投票”的难度也远远大于股份有限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因此,绝大多数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虽然股东以获取公司信息为由主张知情权,但其目的往往并不在于获取公司信息本身,而在于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如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请求公司追究管理层法律责任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其对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的质疑甚至否定。这就不难理解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为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持谨慎甚至敌对的态度。
为了妥善解决股东知情权纠纷,为股东和公司依法行权提供参考,本书一方面系统梳理了我国公司立法之知情权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则深入剖析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经典案例。
我国已经形成了知情权法律体系。《公司法》第1条表述中包含了保护股东权利的立法目的,具体到股东知情权而言,其立法目的就是保护股东依法获得公司信息。《公司法》第6条、第33条、第41条、第90条、第97条、第102条、第116条、第150条、第165条组成了涵盖查询权、查阅权、质询权和披露义务的股东知情权规范体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至第12条对股东查阅权进行规范,补充完善了《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发布前,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公司纠纷出台了审判业务文件,对股东知情权纠纷予以指导。在不与法律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冲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认可这些审判业务文件的效力。《证券法》第五章“信息披露”第78条至第86条构建了由发行披露、持续披露和披露监管组成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督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中居于重要地位,二者细化了《证券法》中的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属于自治规则,对于经国务院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自治规则,应当承认其具有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除了证券交易场所自治规则外,还必须关注作为自治规则的公司章程。无论是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审判指南还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事实上均认可公司章程规范股东知情权的做法,只是划定了公司章程的边界而已。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在法律制度相对完备的今天,加强案例研究,以解释论审视既往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其目的不仅在于对个案争议焦点的再解读和其他类似争议解决的启示甚至指引,还在于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之立法目的,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
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将股东知情权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分为六个方面: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身份条件、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前置程序、股东知情权行使之正当目的、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适用,即本书第五章至第十章。继而细化每一方面的焦点问题,精心挑选了19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这些案例的裁判水平高,解决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此向这些案例的裁判者表示深深的敬意。笔者着重围绕每一个案件的法律规范适用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力求阐明法官裁判背后的法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案例往往涉及多个争议焦点,为了突出某个争议焦点,笔者以该争议焦点作为案例分析标题和归类依据;为了方便对案件的把握,同一案件的其他争议焦点笔者也一并分析。
“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本书也是笔者多年公司法律实务经验的总结,基础理论、体系结构虽不够全面系统,但注重理论研究和实务问题的有机结合,凸显《公司法》的价值性和实用性。感谢在本书写作过程中,为笔者提供支持的所有人。感谢法律出版社邢艳萍编辑为本书出版付出的艰辛努力。由于笔者研究尚不够精深,文中错误之处在所难免,对于不足和错讹之处,欢迎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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