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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自2018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助力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而2060年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本书旨在从碳中和视角分析长三角区域协同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问题,并结合国际经验,提出长三角区域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机制路径及对策建议。
關於作者:
周伟铎,经济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低碳发展经济学等领域研究。主持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智库研究专项)、2019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沪苏浙皖“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专项课题各1项。出版合著1部,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文汇报》《中国环境报》等发表文章10余篇。
目錄 :
总序
前言
篇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意义及内涵
章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与时代意义
节 2060年实现碳中和已纳入我国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节 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第三节 韧性安全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核心理念
第四节 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是实现碳中和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内涵
节 促进生态绿色发展政策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碳中和导向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重点领域
第四节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影响因素
第二篇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实践及政策评估
第三章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实践进展及成效
节 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现状
第二节 长三角三省一市低碳发展的现状
第三节 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政策
第四节 碳中和导向下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四章 长三角区域碳中和相关地方政策进展
节 江苏省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
第二节 上海市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
第三节 浙江省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
第四节 安徽省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
第五章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政策评估
节 长三角区域城市大气污染现状
第二节 长三角大气污染治理的污染物减排效果评估
第三节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健康效应
第六章 长三角协同推进碳中和的重点任务
节 长三角区域亟须推进能源清洁化转型
第二节 绿色电力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
第三节 区域分布式清洁能源开发亟须3D转型
第四节 绿色基础设施亟须完善
第五节 大数据在赋能碳中和的应用亟待拓展
第六节 区域产业布局尚未协同
第三篇 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国际经验
第七章 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节 三角洲城市基于自然的气候变化适应方案
第二节 提出具有雄心的区域零碳目标
第三节 建设区域电力交易市场
第四节 将气候变化与大气污染协同治理
第五节 大数据在气候风险防范方面的国际经验
第六节 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经验
第七节 对长三角区域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启示
第八章 空气质量改善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节 空气质量改善是一场结构性变革
第二节 重视城市大气健康风险管理
第三节 跨区域大气环境监管经验
第四节 对长三角区域的启示
第四篇 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的关键机制和对策
第九章 完善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的关键机制
节 协同推进区域能源结构清洁化转型
第二节 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产业零碳转型
第三节 构建长三角区域电力交易市场
第四节 共建共享绿色基础设施
第五节 协同推进大气污染治理
第六节 以数字技术为长三角区域气候治理智慧转型赋能
第十章 长三角区域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
总 序
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不断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目标,对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战略谋划: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中国绿色发展表现出新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彰显了中国绿色发展的新使命。中国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时间只有30年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时间大大缩短,全球尚无成熟的碳达峰、碳中和经验可供借鉴,有必要探索速度快、成本低、效益高的中国碳达峰、碳中和道路。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彰显了中国绿色发展的新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新时代中国迫切需要建立制度化、法治化、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适应当今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和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
城市绿色转型彰显了中国绿色发展的新载体。城市是绿色发展的主战场,随着中国经济进入转型换挡的新常态,以要素投入、盲目扩张为特点的粗放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城市的发展方式、运行模式和空间布局都面临着转型升级的新任务,需要探讨人民城市、零碳城市背景下城市绿色转型的实现路径。
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彰显了中国绿色发展的新空间。绿色发展不是一时一地的事情,新时代绿色发展必须发挥区域协同作用,构建完善有利于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新时代提出新课题,新课题催生新理论,新理论引领新实践,在迈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中,深入研究新时代中国绿色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逻辑,对于抓住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绿色发展机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绿色发展: 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丛书》第二辑应运而生。恰如丛书名所言,这套丛书在辑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理论探讨和实践解析深度结合,从不同角度解读中国绿色发展的理论内涵与实践特征,为探索中国特色生态经济学学科理论体系建设、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力量。
是为序。
编者
2021年12月10日
第六节 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经验
从已有的发展经验来看,有效的激励政策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至关重要。截至2019年年底,全球有172个国家制订了一项或多项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政策。目前全球范围内主要的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包括以下三类。
一、 电价和补贴政策
根据本国国情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不同,可再生能源电价和补贴政策的具体形式包括固定上网电价(FeedinTariff,FiT)、差价合约(Contracts for Difference,CfD)、净计量电价(Net Metering)、招标/竞拍机制(Tendering/Auction)。其中,固定上网电价和净计量电价政策有效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差价合约和招标机制则促进了电价的快速降低。电价和补贴政策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关键激励政策。
(一) 固定上网电价
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步阶段,各国多采用固定上网电价政策,即按照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明确规定其上网价格,并由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按此标准进行支付。固定上网电价与电力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由补贴部分补齐。截至2019年年底,全球有113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政策。实行固定上网电价政策的代表性国家是德国,其早期对海上风电采用固定电价补贴方式,从2017年将补贴机制调整为竞价机制。
(二) 差价合约
在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国家,交易方通过签订长期的差价合同,并商定合同期内固定的“执行电”(Strike Price)以获得稳定的电力价格水平。具体执行方式为,差价合约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电力市场出售电力,然后获得电力市场价格与执行价格之间的差价支付。当电力市场价格高于执行价格时,发电企业需返还价差;当电力市场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发电企业可获取价差补偿。此价格机制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提供了有效、稳定、长期的支持,同时对投资者在项目收益方面给予了更大的确定性,从而降低了项目的融资成本和风险。英国《能源法案》(2013)中的电力市场改革的内容之一即引入了差价合约(CfD)制度,旨在通过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价格机制,减轻投资者在投资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技术上的价格风险,以达到激励投资的目的。该政策于2014年4月启动,并与2015年2月通过竞价实现了首次CfD分配。政策执行之初,英国政府通过对发电技术、市场条件、政策环境等因素的考虑评估出发电项目的均化成本,并以此来设定执行电价。差价合同机制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商的预期资本回报率以及电力购买协议风险水平,同时有助于减轻政府对于政策成本的财务负担。
(三) 净电量计量机制
该政策实际上是一种电价结算政策,主要针对用户端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中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为代表。通过安装可以反转的双向电流表实现净电量计量,在发电高峰向电网输送多余电量,在用电高峰从电网获得电力供应,后采用净电流核算电费。在此政策下,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与从电网购买的电量相互抵消,年终以“净电量”结算,若购电量大于发电量,用户只需向电网支付净用电量;若购电量小于发电量,则电网公司将支付电费给用户。采用净计量方式基本不产生额外成本,在有余电上网的情况下,可提高系统收益,是一项鼓励用户端应用绿色能源项目的激励政策。净电量计量机制下,相当于按照电力终用户的销售电价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并且通过谷段电量与峰段电量的等价置换,获得隐形补贴。截至2019年年底,全球有70个国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净电量计量机制。在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和华盛顿特区采用了净计量电价政策。该政策不仅适用于家庭,还适用于自发自用型的商业设施、工厂及学校等应用范围。对于光伏发电系统设定规模上限,如超过则不适用此项电价政策,如加州上限设定为1000kW。用全部发电量收购制度因各州和电力公司而异,如加州对于家庭光伏系统剩余电力不会立即支付费用,而是将剩余电量转入下个月;若下个月的用电量超过发电量,则用上月的剩余电力抵消;到系统设置12个月后,仍有剩余电力的,则可以选择转入下个月或被政府收购。
(四) 竞拍机制
竞拍多数应用于技术较为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形式上,在消除恶性竞争的情况下,竞拍机制能较好地挖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潜力,有效促进成本下降。竞拍机制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以达到特定的政策目的。以光伏为例,竞拍项目对产品或附加储能有一定的要求。印度政府要求参与项目竞拍的投标者至少50%的光伏组件由本国生产。截至2019年年底,全球有109个国家实施过可再生能源竞拍机制,而且这个数字有望进一步增加。光伏平均竞拍价下降趋势为明显,且竞拍规模增大。在一些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如中东地区的阿联酋阿布扎比,2020年的光伏电站中标电价已经低至1.35美分/千瓦时,为全球。招标机制对于海上风电成本和价格的下降也产生了重要影响。2019年英国海上风电竞拍价格降至0.039—0.042英镑/千瓦时。2017年德国海上风电首次出现零补贴中标项目,该项目将在2024年投产运营。
二、 税收激励政策
财税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从全球已开展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政策的国家情况来看,主要集中于对设备生产、投资、环保等方面的税收减免和抵扣。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有针对性地提供税收优惠和激励政策,可以起到吸引更多的项目投资,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的作用。
美国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政策实行效果好。政府通过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提供税收抵免的鼓励政策来支持非化石能源的发展,其中以生产税收抵免(Production Tax Credit,PTC)和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ITC)为主。PTC自1992年开始实施,由合格的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并输送到电网的电力(以每千瓦时计)都可以获得抵免优惠。抵免期限一般为设备正式投产后的前10年。PTC对于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的增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是美国风电项目开发的关键驱动因素之一。ITC政策制定于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按照规定,项目建成的年即可得到投资额30%的税收抵免,有助于抵消项目的前期投资,对于前期开发和建设资金投入密集型的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激励。美国光伏项目一直受到ITC政策的巨大帮助,已成为美国发展快的可再生能源。
三、 强制配额制政策
可再生能源的强制配额制度是指利用法律形式,强制规定可再生能源在总发电量中的占比,并要求电力公司进行收购,如未能完成配额要求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政策需配以可再生能源证书制度共同执行,在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激励作用。当前,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得到广泛应用。
美国是个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的国家,也是执行效果较为成功的国家。该政策自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各州开始陆续实施,电力供应商按照各州的计划提供特定的份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通常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地热等)。电力供应商可以通过运营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或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配额证书(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REC)完成配额任务。
目前,美国有29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实施RPS,根据各州的资源条件和发展方向规定特定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将具体生产、交易方式等交给市场调配,由政府来制定相关标准、交易、核查和处罚条款。RPS将过去主要依赖财政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路线转向了由政府管制下的市场机制发展,为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