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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法学是以刑法典为中心线索,阐述刑法基本原理的理论体系。刑法教科书是这一理论体系的主要载体。随着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废改立,刑法规范日益增加,尤其是刑法分则的罪名大量增补,使刑法教科书的内容大为膨胀。我国目前主流的刑法教科书对刑法分则的罪名一般都逐个加以论述,但在法学院校受到教学时数的限制,教师只能讲授少数常见、多发、疑难的罪名,对其他罕见、少发、简单的罪名则一笔带过。因而这种大而全的刑法教科书虽具有全面展示刑法知识的功能,但并不完全适合教学。《规范刑法学》就是这样一部内容齐全的刑法教科书,出于适应教学的考虑,《规范刑法学》(教学版)在基本上保留刑法总论内容的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罪名进行大幅度删减,以适合于课堂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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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
1997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当选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年“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项目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2004年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2004年入选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2005年“刑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获教学成果二等奖;2006年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北京大学刑法课程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2007年获美国犯罪社会学会国际学术奖;2010年获日本刑法学会名誉会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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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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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刑法总论
章刑法概述3
第二章刑法原则16
第三章刑法效力22
第四章犯罪概说29
第五章定罪35
第六章犯罪论体系42
第七章罪体50
第八章罪责76
第九章罪量94
第十章未完成罪99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110
第十二章单位犯罪128
第十三章竞合论137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145
第十五章刑罚体系154
第十六章量刑概说174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182
第十八章行刑概说198
第十九章行刑制度203
第二十章刑罚消灭214
下篇刑法各论
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23
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34
第三章侵害人身权利罪270
第四章侵犯财产罪288
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22
第六章贪污贿赂罪350
第七章渎职罪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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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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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序|
《规范刑法学》(教学版)(第三版)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的背景下进行重新修订的,经过修订,本书的内容得到更新,也能够跟上刑法立法的步伐。
近些年来,我国刑法的立法是较为频繁的。这当然与修正案这种刑法修改方式具有灵活性的特点有关,更为重要的是,还与刑法立法观念的变化有关。我国学者周光权教授将我国当前的刑法立法思想概括为刑法立法积极主义。以积极主义描述我国当前刑法立法现象应该说是较为适当的。从我国近期刑法立法的内容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增设轻罪。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例如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都属于轻罪。而且,对于这些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罪之前,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按照较重之罪处罚的。例如对于妨害安全驾驶和高空抛物,如果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新罪以后,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均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罪之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其手段行为分别认定为不同犯罪。例如,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催收非法债务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方法催收非法债务的,以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论处;以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法催收非法债务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因而,催收同一笔非法债务,如果采用不同手段的,就可以认定为数个罪名。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只定一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处罚结果明显轻于此前以数罪论处的情形。二是加重刑罚。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法定刑从5年有期徒刑调整为15年有期徒刑,将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从7年有期徒刑调整为10年有期徒刑,将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从15年有期徒刑调整为无期徒刑。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不同犯罪的修订可以说是有轻有重的。据此观察,立法机关对各种犯罪的刑罚进行调整还是以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的,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当然,随着我国刑法中轻罪的设立,入罪的门槛有所降低,触犯刑律的人数亦随之而增加。例如,“醉驾”曾经是一种为人所憎恶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规定法定刑为6个月拘役。可以说,这是我国刑法中轻罪之。然而,该罪设立以后,触法的人数之多令人吃惊,该罪现在几乎是我国发案率的犯罪,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会上甚至出现了取消危险驾驶罪的呼声。危险驾驶罪的发案率之高,当然与该罪没有设立相应的入罪门槛有关。因此,如何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袭警罪、高空抛物罪等罪名,这些都是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行为,而且触法者一般都是平民百姓。可以想见,随着我国刑法中轻罪的不断增加,原先以重罪为模本的犯罪概念首当其冲受到冲击,由此带来发展概念的重塑。这对于刑法的影响将是深刻而深远的,其利弊得失应当引起刑法学者的关注。
由于本书是《规范刑法学》的教学版,根据刑法课程的教学需要进行编写,尤其是关于分则罪名只选择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在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其他司法解释对本书的内容进行修改的时候,我只对本书内容中需要修改的部分进行了改动。特此说明。
是为序。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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