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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国际著名立法学者海伦o赞塔基教授的代表作,于2014年在英国出版,是立法起草领域里的一部全面的学术性著作。
本书将立法及其原则的研究置于实践智慧式社会科学范式之中,打破了过去对起草惯例缺乏想象力的描述性重复的传统,并提供了一种新颖进路,即将实效确定为政策、立法和起草过程中行动者的主要目标,并将有效性确定为起草立法的主要目标。本书将有效性作为立法质量的代名词,探讨了起草过程的各个阶段;按照结构和章节的逻辑顺序来引导读者,并介绍了导言条款、实体性条款和后条款的起草规则。对特别条款、比较立法起草的讲授以及对起草者的培训,使得对立法起草的全面分析得以完满。
本书并不教导读者哪种起草规则更有优势,而是探究起草规则产生的原因,从而鼓励读者理解每条规则的目标及其适用方式,将对我国立法起草具有相当程度的引领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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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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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立法作为规制的一种方法:立法起草中的有效性
引言
规制规则的性质:艺术抑或技术?
规制规则的普遍性
规制规则的汇编:同质性与刚性
总结
第二章起草指引
什么是起草指引?
起草指引的目的
起草指引的四项原则
起草指引的内容是什么?
起草指引的质量
起草指引的风格
结论:高质量起草指引的检验清单
总结:立法指引的检验清单
第三章立法计划:设计立法解决方案
设计立法解决方案:是什么?
编制立法计划的优点
立法计划中的分析要素
现行法律之分析
立法必要性之分析
潜在危险领域之分析
政策选择与立法解决方案之分析
选择恰当的立法解决方案的方法
立法解决方案之选择
立法解决方案设计的内容
立法提案之实际影响的分析
对结构的初步考虑:思林的五项“黄金规则”
结论
第四章法案的结构
理论:重访思林的五项起草规则
多一些教义:伯格伦的规则
实践:桑顿的进路
结构简介:传统风格
结构简介:创新
诸部分的编排
标题
节
旁注
旁引
表或者节的编排
真正的创新:分层方法
分层方法的一个实例:英国《王位继承法2013》
第五章清晰性、准确性、无歧义性和立法表达
基础知识
歧义性和模糊性
语义歧义性
小词的常见问题:可能、应该、和/或
除非——除……外
量度指示词
表示数字、天数、日期和年龄范围的术语
That和Which
连续逗号与歧义性
句法歧义性或者在句子层面的歧义性
安置问题
名词的修饰语
标点符号:桑顿关于标点符号的四条规则
性别—中立的起草
第六章通俗易懂的语言
什么是通俗易懂的语言?
通俗易懂语言的个方面:了解你的受众
通俗易懂语言的第二个方面:简单的沟通
立法本文的常见问题
简单沟通的实践:通俗易懂语言的创新
争论:对通俗易懂语言的担忧
担忧1:通俗易懂语言降低了良好写作的标准
担忧2:可理解性
担忧3:只有牺牲确定性,才能实现通俗易懂的语言
担忧4:通俗易懂的语言导致几个世纪以来司法解释业已确立之语词意义的丧失
出路
第七章导言条款
法案的结构
导言条款:一个通俗易懂语言的进路
介绍性文本(之前被称为长标题)
制颁条款
开始日期(之前被称为生效日期)
适用条款
未来的创新
第八章主要条款:国家、欧盟和国际的维度
主要条款
实体性条款
行政机关条款
欧盟维度:成员国的实施措施
形式的选择
语言、句法和结构的选择
总结
国际维度:实施国际协定
创新
第九章后条款
保留条款
过渡性条款
废除和相应的修改
目的条款/目标
生效日期/期限条款或者开始/终止日期
短标题
附表
定义附表
其他附表
第十章比较立法起草
陈词滥调
制定法解释
普通法中解释与建构的规则:伊尔伯特规则
大陆法系中解释与建构的规则
(制定法)解释中冷战的终结
遵循先例原则
起草规则与惯例
结论
第十一章立法中的时间
前瞻性条款
合法化条款
溯及既往的立法
回溯性条款
起草者与合法化条款
第十二章修改性条款
初步的考虑
明示修改和默示修改
直接修改和间接修改
直接的文本修改
间接修改
将间接的参引性修改与直接的文本修改合并在一起
相应的修改
默示废除
第十三章刑罚条款
起草指引:初步的考虑
立法计划
刑罚条款的组成部分
建构的规则
一般规则与创新
行为的表述
制裁
特殊情形
抗辩
特别注意事项
第十四章授权立法
什么是授权立法
起草者在授权立法中的作用
授权立法的使用
授权立法的效力
构造
第十五章为汇编而起草vs为法典化而起草
法典化
汇编
法典化vs汇编
多样化模式与欧盟
第十六章税收立法
理解起草指引:起草者的初步考虑
分析提议
设计法律
初步设计
起草
核证
法典的使用
第十七章域外立法
治外法权的理论: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及其超越
实践中的治外法权
阻断性立法
阻断性立法的替代措施
域外立法的规则
第十八章制定法解释与立法起草
英国制定法解释的现行技术
起草者的职责
推定
格言
起草与制定法解释
第十九章后里斯本时代立法质量与议会的作用
欧盟关于立法质量的规制框架
后里斯本时代的智慧规制倡议
立法质量的英国进路
现代议会与立法质量
第二十章立法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
培训vs工作上的导师指导
立法起草中的诊所式教育与培训
起草者的国别培训vs普遍培训
结论
索引
案例目录
立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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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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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前言
立法起草是法学和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但它已经处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研究的前沿,这仅仅是因为立法起草处于它们与人民之间沟通的核心。立法起草为(国家的、区域性或者国际性)行政部门与公民之间的沟通提供了一个独特的直接渠道。严格说来,它既起到意识形态的作用,也发挥功能性作用:它允许行政部门履行为公民服务的功能;它加强并促进公民对规制工作的参与。这两项举措均能增强公民对行政部门的信任。
所有这一切都是通过一种转变实现的,即不再认为立法只被律师和法官阅读,并将立法的有效性置于立法质量的核心。有效性跳离了立法质量特征的形式主义清单,将立法环境的相对性作为起草困境的决定性因素。
回到本书。既然有效性取决于时间和法域,那在英国撰写的一本书能为中国服务吗?我坚信可以!因为起草理论具有普遍性。起草实践确实具有法域的殊异性,但从其他法域吸取的经验教训特别有益。当然,有必要在国家范围内根据有用性和需求来对这些实践进行过滤,以便确定其在有关法域是否有用。
就这方面而言,一国的起草专家无疑十分宝贵。我有幸与中国福建省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姜孝贤博士密切合作。他在英国伦敦学习期间,我们专门花了一段时间讨论这本书的各个方面及其在中国进行讲授的可行性。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绝妙智力挑战,对此我非常感激。同时,我也要感谢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宋方青教授对本书中文版的校阅。本书旨在将立法起草作为一门学科引进中国。没有更好的专家
比我的这两位同事更能做到这一点,我衷心感谢他们的努力工作、对我的耐心,以及他们在求知和实践上永不满足的热情。作为帮助中国和中国立法者制定更好的法律的一种手段,希望本书能够为彼国和人民造福。
海伦·赞塔基
伦敦大学学院教授
伦敦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学院院长
国际立法协会主席
厦门大学客座教授
伦敦,202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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