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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庭审是刑事诉讼形态完整的体现,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和重心:在刑事庭审现场,法官需基于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和意见阐述,方能对侦查、审查起诉的有效性作出结论性评断,并终决定被告人的命运。
我国现行刑事庭审制度以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标志、以2014年启动的司法改革为基点,确立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审模式,即:既具备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元素设置,还带有传统诉讼文化的固有内容。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予以解决。故为了给出一个刑事庭审问题的中国解决方案,本书首先梳理了我国庭审模式、相关制度及程序规范的过往历程,并从审理秩序、庭审功效、职能均衡、规程运作方面的深层原因切入,剖析了刑事庭审虚化背后的典型问题。随后立足于我国刑事庭审所身处的深化转型期,评述了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代表的新近改革的积极意义,反思了亟待深入展开的学理盲点,并从理论和机制两个维度对本土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升华,对域外的法治要素予以合理借鉴。后围绕关系到我国刑事庭审未来发展的四个重要问题,即作为前提的程序分流机制、作为主体的证据调查规程、作为保障的庭外相关制度和作为助推动力的智慧创新探索,分别进行了专门化研究,以期在整体上为推动、促进我国的刑事庭审真正走向实质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贡献一定的理论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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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学军,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访问学者,芬兰拉普兰大学法学院2012年3月至4月交换教授。主要从事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刑事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等方向的研究。
代表性成果:著译类,《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物证技术学》《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路径和方法研究》《意见证据制度研究》《漂移的证据法》等;论文类,《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解决之道——兼论我国鉴定制度和法定证据形式的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人权保障”及“科技进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四十年发展史及其核心要素、助推器》《瑕疵证据及其补救规则的适用》《意见证据规则要义——以美国为视角》等。
朱梦妮,女,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间访问学者。
代表性成果:独著或合著《证据辩护理论、制度与实践》《意见证据制度研究》《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路径和方法研究》等;在《法学家》《北京社会科学》《法律适用》《人民检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制日报》,以及EURO-ASIAN LEGAL FRONTIERS REVIEW等发表论文若干篇。
在北京高校第十二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中获得综合二等奖、教案奖和受学生欢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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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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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刑事庭审的中国发展足迹(1)
一、刑事司法的过往发展路径(1)
二、刑事庭审的相应发展变革(26)
三、刑事庭审制度的中国特色(47)
第二章 刑事庭审的典型问题透视(50)
一、审理方式间接(51)
二、预设功效失灵(60)
三、诉讼关系失衡(71)
四、规程运作失序(84)
第三章 刑事庭审的新近改革述评(98)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98)
二、刑事庭审改革的实践试点(106)
三、刑事庭审改革的学理建言(117)
第四章 刑事庭审转型的理论推进(130)
一、刑事庭审的内涵要求(130)
二、刑事庭审的功能定位(138)
三、刑事庭审的影响因子(156)
第五章 刑事庭审转型的机制展开(163)
一、事实发现机制的重塑(164)
二、心证约束机制的构建(186)
三、裁断审决机制的规范(199)
第六章 刑事庭审的分而治之(232)
一、定罪量刑的相对分离(232)
二、庭审量刑规程的设计(248)
三、刑事庭审的繁简分流(261)
第七章 刑事庭审的调查规程(267)
一、刑事庭审调查的基本原则(267)
二、影响庭审调查的制度环境(273)
三、庭审证据调查方式的变革(277)
四、讯问、发问程序(283)
五、出庭作证程序(293)
六、举证、质证程序(302)
第八章 刑事庭审的庭外保障(310)
一、庭前阅卷与预断防范(310)
二、庭前会议的规范与完善(317)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327)
第九章 刑事庭审的智慧探索(341)
一、智慧法院的转型背景(341)
二、智慧庭审的创新探索(348)
三、发展痛点与应对建言(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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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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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的中国问题及应对》一书,是本人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刑事庭审的中国问题与出路”(项目批准号:14JJD820014)的终成果。
从诉讼法理来看,依托 “对簿公堂”的法庭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的有效性作出结论性评断并终决定被告人的命运,是诉讼形态完整的体现,也理应是诉讼活动的中心和重心。在刑事庭审的运行实践中,由于诉讼传统、司法理念、制度设置和技术操作等综合原因,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多种庭审模式架构。而历经数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洗礼,以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标志,我国摸索确立了一种特殊类型的新的庭审方式,它既具备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元素设置,还带有我国诉讼传统的固有内容,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但是,相关因素虽经糅合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呈现出机制性冲突,某些程序构成和权力配置受到了本土司法资源、各种实际条件及诉讼价值取向等的限制和禁锢,这也导致我国的刑事庭审制度在转型过渡中暴露出一些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庭审困境的 “中国问题”,例如,庭审方式间接(法庭主要以控方移送的案卷笔录为基础开展法庭审理,以听取控方摘要宣读书面笔录的方式来进行法庭调查,并把承载着这些 “传闻证据”的笔录材料作为终定案的重要依据)、庭审功效失灵(法庭审理环节对于庭前、庭后,乃至庭外的诸多程序,未能发挥出应有的统领作用和聚拢意义,定罪量刑的重心脱离于法庭程序,甚至游离在审判阶段之外)、规程运作失序 (庭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无序化,无法为实体真实的查明和程序正当的实现提供基本的技术性支撑)。此外,量刑裁决如何独立、繁简案件怎样分流等,也考验着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科学性。特别是,诉讼关系失衡:根据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有效辩护等基本标准,我国庭审视域下的三方关系存在着审方地位偏私、辩方力量羸弱、控方职能混杂的突出矛盾,显然不符合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和国际标准。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准确分析酿成这些问题的类型化成因,并寻求具有现代诉讼理性且顺应传统司法惯性的 “中国路径”,是深化我国刑事庭审改革的前提。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5年2月,《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D?D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4?D2018)》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提出要实现 “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这也拉开了我国新一轮刑事司法改革的序幕。作为本轮改革的启动基点及影响力的改革举措,“以审判为中心”的宗旨就在于搭建一个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以审判职能为顶点,以控辩双方为两翼,切实发挥审判作为侦查、审查起诉之把关者以及案件终决定者的功能。而从位居顶点的审判阶段的内部关系看来,审判中心目标又蕴含着庭审实质要求,即走出虚无化、表演式庭审的窠臼,保障判决基础来源于法庭审理。换言之,诉讼职能的调整和诉讼格局的重构终离不开庭审的实质化建设。
2016年10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确立了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框架,要求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完善法庭质证规则、法庭辩论规则和当庭宣判制度等。2017年11月,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 “三项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试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力求实现前述意见所提出的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和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随后开展试点并于2018年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的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了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为庭审实质化释放了更多的司法资源及实施空间。
应当说,面对党和国家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重大命题,刑事司法领域围绕相关部署的实践探索通过持续发力,取得了很多实质性成果,切实提升了法庭审判在发现疑点、理清事实、查明真相方面的能力。但是,对于改革当前的刑事庭审制度、机制、程序等所呈现出的过渡性及相当程度的需改善性,我们也必须正视,例如:证据规则虽然更加侧重证据的可采性调查、注重确保当事人的对质权,但传闻证据仍得以在法庭宣读且具有较高效力、契合直接言词原则的法庭调查根基尚未成型;对辩护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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