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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日本地方自治法

書城自編碼: 372330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叶必丰 主编 ,肖军 王树良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52037845
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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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日本《地方自治法》是日本的地方组织法,是规范地方议会、政府等组织、地方合作、地方与中央关系等的法。该法内容非常丰富,是法典式法律。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地方组织建设,推进长三角等地方合作,推进放管服改革,因此,对地方组织法的研究成为学界热点之一。日本是亚洲较早走向现代化的国家之一,在地方合作、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有不少制度成果和经验教训。翻译和出版日本《地方自治法》,旨在为我国地方组织法建设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關於作者:
叶必丰,先后任职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和文科建设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暨法制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曾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教*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宣部“文化名家”、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上海市教学名师、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主攻行政法学、策源区域合作法研究。

肖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日本公法学会会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曾留学访学于日本东京大学、一桥大学等。著有《日本城市规划法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20年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国家补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等。在《法学家》《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5项,撰写刊发专报10余篇。

王树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先后在日本九州大学、早稻田大学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对日本行政法和环境法有较深研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和译作,部分成果被《新华文摘》等权威刊物转载。
目錄
前言1
地方自治法1
地方自治法实施条例149
內容試閱
前言
在武汉大学工作20年后,我于2003年回到上海,充分感受到了长三角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渐显成效。基于融入地方建设、立足国家需求,以及所在单位宪法与行政法学科建设特色的考虑,我开始了对区域合作法的研究。

当时,区域合作尚未成为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但区域合作实践提出了法治保障的现实需求。基于解决问题的需要,我在初期着重关注的是:区域合作的法治保障是推动中央立法还是地方法治的协同?针对这一主题,我认为应积极推动地方法治协同,并探讨地方开展法治协同的制度路径,发表了若干论文,完成了多个课题,指导研究生开展了专题研究。

研究发现,区域合作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地方治理制度、经济宪法和地方自主权,是地方法治的重要领域,有待继续开垦、挖掘。在对上述问题开展研究的过程中,我也深感国内法学界对地方合作法缺乏学术积累,有必要借鉴外国的地方合作法,为本领域的研究提供基础性参考。

对外国法的借鉴需要确定参照系。有的学者主张借鉴欧盟法经验,我曾加以反对,认为区域合作法是国内法,应借鉴更具有可参照价值的美国州际合作法治。为此,请王诚副教授翻译了美国学者齐默尔曼的《州际合作——协定与行政协议》,并于201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我发现美国州际合作法治毕竟是联邦制国家内部成员州之间合作的法治,与我国的区域合作法即地方合作法仍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外国区域合作法的借鉴,我认为更应当以单一制国家地方合作法治为参照系。

2015年,我获得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计划的资助,开展对“区域法治协调研究”项目的研究。2017年,我又获得上海社会科学院的资助,开展“区域法治协调文献整理及研究”。在上述课题中,我把搜集、整理和翻译日本、法国和美国的区域合作法作为重要内容,约请了曾留学相关国家研习法律或取得学位的学者肖军、王树良、李贝、韩小鹰、王诚和申海平老师参与课题,负责搜集、翻译工作。

课题本来计划将所有翻译文献集合为一本书,将研究文集作为另一本书加以出版。但由于所搜集、翻译的文献较多,对日、法、美三国的地方合作法都有分别加以出版的内容,加之考虑到译者的重要贡献和独立价值,遂决定将翻译文献作为三本书分别出版。由于经费有限,后又申请了上海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经费的资助。即便如此,也难以资助包括课题研究文集在内的出版。所以,本丛书仅仅是前述两个课题翻译文献部分的结集和呈现,定名为“地方合作法译丛”。

2013年由王诚副教授翻译的齐默尔曼著《州际合作——协定与行政协议》,是一部研究美国州际合作法治的学术文献。与此不同,本次组织翻译的都是日、法、美三国的法律文件。我相信,这些法律文件对我国学界研究区域合作法具有基础性意义,对实务界建设区域合作法治具有示例性借鉴意义。对借鉴使用来说,研究性文献似乎更为方便,但法律更具有本源性。对上述三国所译地方合作法的研究,则期待学界的共同努力,为我国的区域合作法治建设和区域合作法理论发展作出贡献。

需要说明的是,法国有关地方合作的法律远不止已翻译出版的部分,限于时间和经费等原因,先把翻译的部分结集出版。与我国更具有可比性的美国地方合作是美国州以下地方间的合作。这部分地方合作法相比于州际合作法,在我国以往的区域合作法研究和区域合作法治建设中未受到重视。同样基于时间和经费等原因,课题组仅选译了6个州的地方合作法。日本地方合作的纲领性法律是《日本地方自治法》。它的内容尽管并非都是地方合作的规定,但日本的地方合作是地方自治制度的一部分。为了解日本地方合作制度的制度基础以及兼顾法律的完整性,为同样具有地方自治权的中国港、澳地区的合作提供借鉴,我们组织翻译了《日本地方自治法》和《日本地方自治法实施条例》。

三国地方合作法的翻译工作非常辛苦。多位译者感叹,翻译法律条文比翻译研究文献的难度要大很多。非常感谢所有译者承担该项任务,以及所体现的专业、专注精神!针对三国的地方合作法翻译稿,我还组织相关译者和所指导的研究生开展了为期两个学期的学习会,对条文内容和译文顺畅性逐条进行讨论,供译者参考、完善。在此,也一并对所有参与者表示感谢!
叶必丰2021年11月18日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基于地方自治宗旨,制定关于地方公共团体划分、地方公共团体组织与运行之事项的大纲,并确立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之间的基本关系,由此保障地方公共团体民主高效行政,保障地方公共团体健康发展。

第一条之二 地方公共团体应该以增进居民福祉为根本,广泛承担自主且综合实施区域行政的作用。

为了实现前款规定的宗旨,国家必须重点承担国际社会中事关国家存亡的事务、全国统一制定关于国民各种活动或地方自治之基本准则等事务、全国规模或者必须基于全国视角而实施的政策和事务、其他国家应承担的作用,必须将居民身边的行政尽量交给地方公共团体,在与地方公共团体之间适当分担作用,并在制定和实施地方公共团体相关制度与政策时,充分发挥地方公共团体的自主性和自立性。

第一条之三 地方公共团体分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和特别地方公共团体。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是都道府县和市町村。
特别地方公共团体是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和财产区。

注释:地方公共团体是本法的重要概念。它是“以国家的一定地域为其场所要素,以该地域内所有居民为成员,用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及其他权能,为实现公共福祉而处理公共事务的法人团体”([日]法令用语研究会编:《法律用語辞典(第3版)》,有斐阁2006年版,第941页)。它近似于我国的“地方政府”概念,但不完全相同,更像是我国央地关系语境中的“地方”。比如,东京都、神奈川县、大阪市、北岛町都是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北京市、江苏省、宁波市、河下镇都是我国的地方。我们说北京市、江苏省、宁波市、河下镇时,不完全是说该地方的政府(行政机关),还可能在说该地方的人大(立法机关)。——译者注(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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