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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美国地方政府层面,为应对政府资源缩减和民众对政府服务需求增长之间的矛盾,政府间合作或地方合作这一在美国公共部门具有悠久历史的机制,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推行。为促进地方政府组织在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从而根据与地域、经济、人口及其他影响当地社区需求和发展的因素为契合的政府组织形式和方式来提供服务和设施,美国大部分州制定了专门的地方合作立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地方政府间可缔结合作协议,并在必要时组建行政或法律实体来提供跨区域的公共服务。
为使读者能在有限篇幅内对美国地方合作立法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我们综合考虑,选择了加利福尼亚州、犹他州、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州和华盛顿州的地方合作立法进行翻译。尽管中美两国的宪制与地方政府结构有着重大差异,在地方合作领域所面临的问题也各有不同,但相信我们仍能从中获得重要的启示与教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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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叶必丰,先后任职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和文科建设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暨法制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曾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宣部“文化名家”、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上海市教学名师、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主攻行政法学、策源区域合作法研究。
王诚,法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改革与法治、区域发展的法律规制、行政法解释学等。先后在法律出版社出版《行政法基础》(主持翻译)和《州际行政协议》(独译)两本译著,在各类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
申海平,法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和比较法。从事法律翻译工作多年,在《法学》《东方法学》《政治与法律》《中国行政管理》《中国科技翻译》等刊物发表论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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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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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加利福尼亚州联合行使权力法
犹他州地方合作法
佛罗里达州地方合作法
得克萨斯州地方间合作法
弗吉尼亚州区域合作法
华盛顿州地方间合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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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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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美国各州地方合作法选译前言在武汉大学工作20年后,我于2003年回到上海,充分感受到了长三角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渐显成效。基于融入地方建设、立足国家需求,以及所在单位宪法与行政法学科建设特色的考虑,我开始了对区域合作法的研究。
当时,区域合作尚未成为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但区域合作实践提出了法治保障的现实需求。基于解决问题的需要,我在初期着重关注的是:区域合作的法治保障是推动中央立法还是地方法治的协同?针对这一主题,我认为应积极推动地方法治协同,并探讨地方开展法治协同的制度路径,发表了若干论文,完成了多个课题,指导研究生开展了专题研究。
研究发现,区域合作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地方治理制度、经济宪法和地方自主权,是地方法治的重要领域,有待继续开垦、挖掘。在对上述问题开展研究的过程中,我也深感国内法学界对地方合作法缺乏学术积累,有必要借鉴外国的地方合作法,为本领域的研究提供基础性参考。
对外国法的借鉴需要确定参照系。有的学者主张借鉴欧盟法经验,我曾加以反对,认为区域合作法是国内法,应借鉴更具有可参照价值的美国州际合作法治。为此,请王诚副教授翻译了美国学者齐默尔曼的《州际合作——协定与行政协议》,并于201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我发现美国州际合作法治毕竟是联邦制国家内部成员州之间合作的法治,与我国的区域合作法即地方合作法仍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外国区域合作法的借鉴,我认为更应当以单一制国家地方合作法治为参照系。
2015年,我获得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计划的资助,开展对“区域法治协调研究”项目的研究。2017年,我又获得上海社会科学院的资助,开展“区域法治协调文献整理及研究”。在上述课题中,我把搜集、整理和翻译日本、法国和美国的区域合作法作为重要内容,约请了曾留学相关国家研习法律或取得学位的学者肖军、王树良、李贝、韩小鹰、王诚和申海平老师参与课题,负责搜集、翻译工作。
课题本来计划将所有翻译文献集合为一本书,将研究文集作为另一本书加以出版。但由于所搜集、翻译的文献较多,对日、法、美三国的地方合作法都有分别加以出版的内容,加之考虑到译者的重要贡献和独立价值,遂决定将翻译文献作为三本书分别出版。由于经费有限,后又申请了上海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经费的资助。即便如此,也难以资助包括课题研究文集在内的出版。所以,本丛书仅仅是前述两个课题翻译文献部分的结集和呈现,定名为“地方合作法译丛”。
2013年由王诚副教授翻译的齐默尔曼著《州际合作——协定与行政协议》,是一部研究美国州际合作法治的学术文献。与此不同,本次组织翻译的都是日、法、美三国的法律文件。我相信,这些法律文件对我国学界研究区域合作法具有基础性意义,对实务界建设区域合作法治具有示例性借鉴意义。对借鉴使用来说,研究性文献似乎更为方便,但法律更具有本源性。对上述三国所译地方合作法的研究,则期待学界的共同努力,为我国的区域合作法治建设和区域合作法理论发展作出贡献。
需要说明的是,法国有关地方合作的法律远不止已翻译出版的部分,限于时间和经费等原因,先把翻译的部分结集出版。与我国更具有可比性的美国地方合作是美国州以下地方间的合作。这部分地方合作法相比于州际合作法,在我国以往的区域合作法研究和区域合作法治建设中未受到重视。同样基于时间和经费等原因,课题组仅选译了6个州的地方合作法。日本地方合作的纲领性法律是《日本地方自治法》。它的内容尽管并非都是地方合作的规定,但日本的地方合作是地方自治制度的一部分。为了解日本地方合作制度的制度基础以及兼顾法律的完整性,为同样具有地方自治权的中国港、澳地区的合作提供借鉴,我们组织翻译了《日本地方自治法》和《日本地方自治法实施条例》。
三国地方合作法的翻译工作非常辛苦。多位译者感叹,翻译法律条文比翻译研究文献的难度要大很多。非常感谢所有译者承担该项任务,以及所体现的专业、专注精神!针对三国的地方合作法翻译稿,我还组织相关译者和所指导的研究生开展了为期两个学期的学习会,对条文内容和译文顺畅性逐条进行讨论,供译者参考、完善。在此,也一并对所有参与者表示感谢!
叶必丰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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