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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选取了英美两国法院2010—2020年的七个有代表性的版权判例,较为全面地展现了版权领域司法保护的发展动态,并在翻译过程中加上必要的注释,便于读者理解。本书适合知识产权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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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汤玲,女,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硕士学位,西安外国语大学商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商务英语、法律翻译。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麦肯尼法学院访问学者。 张小号,男,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西安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教师,执业律师,翻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翻译、知识产权法。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麦肯尼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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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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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篇里德爱思唯尔公司等(上诉人)诉欧文·穆奇尼克等REED ELSEVIER,INC.,et al.,Petitioners,v.Irvin MUCHNICK et al.劳伦斯·戈兰等(上诉人)诉小埃里克·H霍尔德总检察长等Lawrence GOLAN,et al.,Petitioners v. Eric HHOLDER,Jr, Attorney General,et al葆拉·佩特拉(上诉人)诉米高梅电影公司等Paula PETRELLA,Petitioner vMETRO-GOLDWYN-MAYER, INC, et al新闻界公益公司(上诉人)诉华尔街在线有限责任公司等(被上诉人)FOURTH ESTATE 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Petitioner v. WALL-STREET COM,LLC,et al里米尼街公司等(上诉人)诉甲骨文美国公司等RIMINI STREET,INC,et al,Petitioners v ORACLE USA,INC,et al181英国法院篇卢卡斯影业有限公司等(上诉人)诉安斯沃斯及另一人(被上诉人)Lucasfilm Limited and others(Appellants) vAinsworth and another(Respondents)公共关系顾问协会(上诉人)诉报纸许可协会等(被上诉人)Public Relations Consultants Association Limited (Appellant) vThe Newspaper Licensing Agency Limited and others (Respon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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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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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1月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并要求“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英国和美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关注英美国家法院版权判例,对于把握版权制度的发展动态、准确预测和应对版权司法保护领域中的新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书选取了英美两国法院2010—2020年所作的七个代表性版权判例作为翻译素材。同已有同类图书相比,本译著选取了判例并集中关注版权主题,较为全面地展现了版权领域司法保护的发展动态。本译著目标读者群体主要有:知识产权法学习、研究人员;法官、律师等知识产权实务界人士;知识产权专业语言学习者和服务提供者。对于知识产权法学习研究者和实务界人士而言,本译著提供了解版权制度发展动态的手资料;对于知识产权专业语言学习者和服务提供者而言,通过提供准确的版权判例平行文本,有助于提升专业语言服务能力。本译著是2019年“陕西省‘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跨学科研究资助项目”成果。两位译者分工如下:汤玲负责第1到第6个判例的翻译;张小号负责第7个判例的翻译,并负责全文统稿校对。感谢王亚楠、武静雯、姚欢、陈琛、刘静、吴智敏、李欣欣和刘天华等同学前期投入的大量的时间和努力。一直以来,判决书翻译是一个复杂课题。因时间和译者能力限制,不足之处敬请读者谅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1月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并要求“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英国和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传统国家,关注英美国家法院版权判例,对于掌握版权制度的发展动态、准确预测和积极应对版权司法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书选取了英美两国法院2010—2020年所作的七个代表性版权裁判文书作为翻译素材。其中,美国联邦法院的裁判文书共五个,英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共两个,分别是:(1)里德爱思唯尔公司等(上诉人)诉欧文·穆奇尼克等案(REED ELSEVIER, INC,et al,Petitioners,vIrvin MUCHNICK et al),认为登记作品是提出版权侵权主张的先决条件,但版权人未遵从该要求的不影响联邦法院对针对侵犯未登记作品版权的行为所提出权利主张的对物管辖权。(2)劳伦斯·戈兰等(上诉人)诉小埃里克·H霍尔德总检察长等案(Lawrence GOLAN,et al,Petitioners v Eric HHOLDER,Jr,Attorney eneral,et al),认为国会制定颁布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第514条,并未逾越国会依据《宪法》版权条款所享有的立法权限。(3)葆拉·佩特拉(上诉人)诉米高梅电影公司等案(Paula PETRELLA,Petitioner vMETRO-GOLDWYN-MAYER,INC,et al),认为《版权法案》第507条(b)款规定的诉讼时效限制仅允许版权人在胜诉后获得起诉之日起倒推三年内的追溯性赔偿,这一限制已经考虑到了迟误问题,法院不应再以权利人怠于起诉为由,阻止其主张三年内的损害赔偿。(4)新闻界公益公司(上诉人)诉华尔街在线有限责任公司等(被上诉人)案(FOURTH ESTATE 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 Petitioner vWALL - STREETCOM,LLC,et al),认为只有当版权行政部门准予登记作品,登记手续才算完成,版权人才能提起版权侵权之诉,但版权人可以就登记前和登记后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5)里米尼街公司等(上诉人)诉甲骨文美国公司等案(RIMINI STREET,INC,et al,Petitioners v. ORACLE USA,INC,et al),认为《版权法案》第505条所称之“全部费用”应限于规范费用的一般性条款(即《美国法典》第28卷第1821条和第1920条)所规定的六项费用,不应作扩大解释。(6)卢卡斯影业有限公司等(上诉人)诉安斯沃斯及另一人(被上诉人)案[Lucasfilm Limited and others(Appellants) vAinsworth and another(Respondents)],认为电影中所用的道具头盔因具有实用性而不构成雕塑作品。(7)公共关系顾问协会(上诉人)诉报纸许可协会等(被上诉人)案[Public Relations Consultants Association Limited (Appellant) vThe Newspaper Licensing Agency Limited and others (Respondents)],认为在互联网上浏览受版权保护资料所涉技术过程并不构成版权侵权。本书提供了“案例摘要与裁判要旨”及裁判文书译文和原文。案例摘要与裁判要旨为译者添加,目的是降低读者阅读理解裁判文书的难度;随附在译文之后的裁判文书原文来自英美法院的官方网站。此外,书中原文及译文中的“**880(数字)”或“*880(数字)”是指判例收录在相关判例汇编中的页码,方便读者查找。同已有此类图书相比,本书集中关注版权主题并同时提供了裁判文书译文及原文,以全面展现英美裁判文书的语言风格、框架结构和文本内容。本书提供了了解版权领域发展动态的手资料,对于知识产权专业语言学习者和服务提供者而言,通过提供尽可能准确的版权裁判文书译文并附上原文供对比,有助于提升专业语言服务能力。本书受陕西省“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语言服务人才培养中心资助。两位译者分工如下:汤玲负责到第六个判例的翻译;张小号负责第七个判例的翻译,并负责全书统稿校对。感谢王亚楠、武静雯、姚欢、陈琛、刘静、吴智敏、李欣欣和刘天华等同学前期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直以来,裁判文书翻译是个复杂课题。因时间和译者能力所限,不足之处敬请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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