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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研究

書城自編碼: 371629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王婉潞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504601
出版社: 时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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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21年是《南极条约》生效六十周年。经过六十年的演进,南极治理发展出复杂的治理机制,同时产生一个现象:在协商国希望南极保持现状之时,南极治理机制发生变革;在人们期待机制改革之际,南极治理机制却难以变革。因此,本书的核心问题是:南极治理机制发生怎样的变革?哪些因素引发南极治理机制变革?本书建构一个包括权力结构与显要规范的分析框架来回答这个问题,认为权力结构与显要规范共同作用将导致南极治理机制发生变革。南极是新疆域的代表领域之一。当前,新疆域各领域共同面临规则制定与秩序构建的重大问题。与深海、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机制相比,南极治理机制相对成熟,理解南极治理机制变革亦对中国参与新疆域制度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關於作者:
王婉潞,复旦大学国际关系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现为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助理研究员,南京大学亚太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极地政治与全球治理等领域的研究,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和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参与多项与省部级课题,曾赴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任访问学者。
目錄
导论(1)
一、问题的提出(1)
二、文献回顾(5)
三、研究方法、研究意义与创新点(14)
四、本书结构(18)
章南极治理机制:问题领域、机制类型与机制运作(21)
节南极治理的问题领域(21)
一、领土主权(23)
二、环境问题(25)
三、科研合作与信息交流(27)
四、资源开发问题(30)
第二节南极治理机制的分类(33)
一、南极治理机制的定义(33)
二、南极治理机制的类型划分(36)
三、南极治理各问题领域所对应的机制类型(40)
第三节各种类型机制的运作(47)
一、协商会议制的运作(48)
二、委员会制的运作(58)
三、行业协会制的运作(71)
小结(73)
第二章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的分析框架(75)
节南极治理中的权力结构(79)
一、南极政治性权力的扩散(80)
二、南极社会性权力的诞生(85)
第二节南极治理中的显要规范(86)
一、科研合作规范(89)
二、资源利用规范(90)
三、环境保护规范(91)
第三节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的逻辑(93)
小结(94)
第三章南极治理机制的次变革(96)
节权力结构:非政府组织打破协商国垄断(96)
一、20世纪60年代:协商国垄断南极治理权力(96)
二、20世纪70年代:非政府组织打破协商国的垄断(104)
第二节显要规范:从科研合作到资源获取(109)
一、20世纪50年代末:南极和平与安全成为显要规范(110)
二、20世纪60年代:科学研究与国际合作成为显要规范(118)
三、20世纪70年代:资源获取成为显要规范(119)
第三节权力结构与显要规范共同作用(121)
一、《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出台(123)
二、《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出台(127)
小结(132)
第四章南极治理机制的第二次变革(134)
节权力结构:协商国权力受到冲击(134)
一、20世纪80年代:国际社会质疑协商国的治理权威(134)
二、20世纪80年代末:非政府组织的权力进一步增加(140)
第二节显要规范:从资源获取转向环境保护(142)
一、20世纪80年代:资源获取规范(143)
二、20世纪80年代末:环境保护规范(144)
第三节权力结构与显要规范共同作用(146)
一、从委员会制向协商会议制的回潮(146)
二、行业协会制的诞生(153)
小结(162)
第五章当前南极治理机制的发展(163)
节当前南极治理中的权力变化与规范竞争(163)
一、权力变化:协商国收束权力(164)
二、规范竞争:商业利益规范与科研合作规范(171)
第二节当前南极治理的焦点议题(174)
一、南极保护区(174)
二、南极旅游(190)
三、生物勘探(192)
小结(199)
结论(201)
参考文献(205)
附录(224)
附录1《南极条约》(中译本)(224)
附录2《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中译本)(229)
附录3《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中译本正文)(241)
专用术语简称表(252)
內容試閱
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研究导论导论一、问题的提出南极偏居世界一隅,长久以来远离国际政治视野。然而,《南极条约》却是冷战期间达成的个国际协议。1959年,由美国牵头、12个国家签署《南极条约》,这成为南极国际治理的起点。《南极条约》有效地限制与引导各国的南极行为,是南极国际治理的起点。经过60年演进,南极治理发展出复杂的治理机制,同时出现一个现象:在协商国希望南极保持现状之时,南极治理机制发生变革;在人们期待机制改革之际,南极治理机制却难以变革。本书的核心问题是:南极治理机制发生了怎样的变革?哪些因素引发南极治理机制变革? 在《南极条约》签订之前,南极治理无从谈起,冷战初期的领土主权争端更令南极陷入“安全困境”(security dilemma)。从1908年至1943年,英国(1908年和1917年)、法国(1924年)、澳大利亚(1933年)、新西兰(1923年)、挪威(1939年)、阿根廷(1943年)和智利(1940年)七个国家先后以发现、占有、“扇形原则”等理由提出对南极大陆的主权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些国家重返南极。与此同时,美国和苏联这两个二战后诞生的超级大国同样对南极产生浓厚兴趣。在1959年前,超级大国的涌入以及南极领土主权声索国之间的主权争端,导致南极地区 “安全困境”难以解决。由于各国怀疑美国在南极领土主权上的动机,美国设想的多种方案均遭否决。《南极条约》致力于解决南极安全困境这一紧急问题,《南极条约》第四条冻结南极领土主权,这已是原始缔约国在当时所能达成的妥协。在冻结南极领土主权的前提下,《南极条约》有效地限制与引导各国的南极行为,提倡开展南极科学合作,创造南极地区的和平,一度被誉为“国际治理的典范”。不过,冻结南极领土主权并没有彻底解决南极政治难题,而只是将其拖延。我们所称的南极治理,原本意为各国在冻结南极领土主权的前提下进行治理,这是南极治理的大前提与思考南极政治的出发点。《南极条约》建立在所有国家都会同意的两个条件之上:和平利用与科研自由。这两个因素成为领土主权冻结下治理南极的基础。各方同意和平利用南极,美国和苏联担心南极成为新世界大战的爆发点,而中小国家,尤其是领土主权声索国担心超级大国的竞争将会危害本国的国家安全。各方亦支持科研自由,大国可以通过科研自由,随心所欲到达南极任何一个地区,不受领土主权声索的限制,中小国则通过科研合作获得科研成果,这是仅依靠其自身实力无法达成的。协商国通过缔结《南极条约》,成功地将国家之间竞争的主题从争夺领土主权转移到国家间的科研活动。不仅如此,《南极条约》的意义还在于其创造新价值理念,仿佛在一夜之间,南极从各方担心的“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变成非核化、非军事化、世界上首个科学家人数超过军事人员的大陆。《南极条约》亦开创一系列先例,1967年签署并生效的《外层空间条约》的诸多条款直接来源于《南极条约》。1980年出台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首创“生态系统养护”原则,随后这一原则推广至全球海域。在迄今为止60年的南极治理中,南极治理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方式都发生显著变化。从组织结构上看,在南极条约体系运行的早期,南极事务完全由12个协商国在协商会议上秘密讨论与决策。1959年10月,在讨论《南极条约》的华盛顿会议上,一位阿根廷代表认为“(《南极条约》)没有建立任何组织,条约的使命是不改变任何现状”Robert DHayton, “The Antarctic Settlement of 1959,”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54, No2, 1960, p355。1961年第1届协商会议中,智利代表亦明确表示“不建议成立任何机构,以免成为超国家管理机构”1961年第1届协商会议《终报告》,第25页。。在南极条约体系运行之初,《南极条约》协商国垄断南极权力,除协商会议之外的任何组织机构的介入是不可想象的,更不用说任何由非协商国主导的南极治理机制。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南极治理的组织结构出现显著变化,各种机制及相关组织相继建立,对南极不同领域进行治理。南极治理首先出现南极条约体系“局部组织化”现象,陈力、屠景芳:《南极国际治理:从南极协商国会议迈向永久性国际组织?》,《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149页。即体系中出现由特定公约建立的国际组织。其后在南极条约体系外出现由企业建立的行业协会,南极事务不再完全由协商会议直接管理与决策,在这个过程中,协商会议机制由机制变为南极治理中的中央决策机制。协商国对南极治理中新问题的处理方式亦出现显著变化。在初20余年的南极治理中,协商国预见南极治理中即将出现的种种问题与危机,采取“预防式”措施来解决问题。所谓“预防式”,是指在可能的问题出现之前,推出条约或措施,在问题还未引发更多利益冲突、尚且容易解决的时候处理问题。比如,1964年,针对挪威可能开展商业捕捞海豹,协商国开始制定条约来加以约束。1972年的《海豹公约》称,“在一个产业兴起之前处理问题,比在发展壮大之后处理要容易得多”。协商国认为提前制定条约是保护南极条约体系好的方法。在20世纪80年代,协商国在“预防式”之外,采取“回应式”的处理方式。即在新问题刚刚出现后,快速采取行动,及时处理问题,以维持体系的正常运行。20世纪80年代,协商国面临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需要为可能到来的南极矿产资源开发预先制定一个机制;二是第三世界以联合国为平台,向南极条约体系发起挑战,试图建立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性机制来替代南极条约体系。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机制仍属于“预防式”,而面对联合国的冲击,协商国采取“回应式”的方式来处理。针对联合国的挑战,协商国快速推出一系列措施加以应对,包括门户开放、吸纳部分第三世界国家成为协商国,公开协商会议《终报告》,以显示条约体系治理南极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等。然而,自进入21世纪以来,“预防式”与“回应式”相继失效,协商国应对新问题严重滞后,这表现在南极治理出现新问题,甚至已经引发严重后果后,协商国却仍未推出专门机制。人类在南极活动大规模增长,南极治理需求增加,南极治理机制供给不足,这引发众多学者的担忧。南极治理机制的反复变化不仅导向不同的治理方向,而且引发认知上的矛盾。《南极条约》率先在国际上倡导非军事化、核不扩散、冻结主权、国际科学合作、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规范与理念,开辟出一系列全球治理的新路径,南极机制被视为国际合作的典范、陈力:《南极治理机制的挑战与变革》,《国际观察》,2014年第2期,第96页。国际治理的完美标准。 Oran RYoung, “Governing the Antipode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Antarctica and the Arctic,” Polar Record, Vol52, No2, 2016, p237而1991年以来的新状况引发众多学者的担忧, Ruth Davis, “The Durability of the ‘Antarctic Model’ and Southern Ocean Governance,” in TStephens et al, Polar Oceans Governance in an Era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Edward Elgar, 2014, pp287-307; Alan DHemmings, “From the New Geopolitics of Resources to Nanotechnology: Emerging Challenges of Globalism in Antarctica,” Yearbook of Polar Law, Vol1, No1, 2009, pp55-72有学者认为南极条约体系越来越“空洞”(hollowing out)、 Alan DHemmings, “After the Party: The Hollowing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and the Governance of Antarctica,” Conference Paper, Symposium on Antarctic Politics, University of Canterbury, Chirstchurch, New Zealand, July 8-9, 2010南极条约体系患上“成功综合症”(success syndrome), Kees Bastmeijer, “Introduction: The Madrid Protocol 1998-2018The need to address ‘the Success Syndrome’,” The Polar Journal, Vol8, No2, 2018, p230甚至将无法继续有效治理南极,新的治理机制将取而代之。 Jane Verbitshy, “Titanic Part II? Tourism, Uncertainty, and Insecurity in Antarctica,” in Anne-Marie Brady ed, The Emerging Politics of Antarctica, Routledge, 2013, pp220-241南极治理机制需要变革的呼声甚高,然而,当前南极治理尚未出现变革。因此,有必要全面分析南极治理的变革,探寻影响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的因素及其作用机理,以此作为判断南极治理走向的基础,亦为我国深入参与南极治理提供理论参考。二、文献回顾(一)关于南极条约体系形成与发展的研究南极治理机制与南极条约体系(Antarctic Treaty System,ATS) 1991年出台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简称《议定书》)给出南极条约体系的正式定义,南极条约体系由四部分组成,包括《南极条约》、根据《南极条约》实施的措施和与条约相关的单独有效的国际文书和根据此类文书实施的措施。具体地说,南极条约体系包括1959年的《南极条约》、1972年的《南极海豹保护公约》(简称《海豹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简称《养护公约》)、1988年的《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未生效)、1991年的《议定书》等国际协议和由南极协商会议通过的200余条措施或建议、决定以及决议等。参见《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第1条第4款,南极条约秘书处网站,http://wwwatsaq/documents/keydocs/vol_1/vol1_4_AT_Protocol_on_EP_epdf,第36页;陈力:《南极治理机制的挑战与变革》,《国际观察》,2014年第2期,第95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地说,南极治理机制来源于南极条约体系,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南极治理的原则、规范、规则与决策程序被称为南极治理机制。在南极研究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学者们将南极治理机制等同于南极条约体系。这来源于南极研究的国际法传统,绝大多数的南极研究由国际法学者完成。众多学者针对南极条约体系的发展进行深入且具体的研究。南极条约体系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实质性改变,于此期间学术界涌现大量研究著作,集中讨论南极条约体系的产生与发展。其中的开山之作是智利法学家、南极协商会议代表维库纳(Francisco Orrego Vicuna)于1983年编著的《南极资源政策:科学、法律及政治议题》。 Francisco Orrego Vicuna ed, Antarctic Resources Policy: Scientific, Legal and Political Issu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该书出版后,一系列同类研究相继问世。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Staff,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An Assessment,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1985; Peter JBeck,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Antarctica, 1986; Jeffrey DMyhre,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Politics, Law and Diplomacy,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86; Deborah Shapley, The Seventh Continent: Antarctic in a Resource Age, Washington, DC, 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Inc, 1985; Lewis MAlexander and Lynne Carter Hanson eds, Antarctic Politics and Marine Resources: Critical Choices for the 1980s, Center for Ocean Management Studies, 1985; Gillian DTriggs ed, The Antarctic Treaty Regime: Law,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Anthony Parsons, Antarctica: The Next Decad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MJPeterson, Managing the Frozen South: The Cre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这股研究热潮在1988年《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简称《矿产公约》)签订前后达到,研究的焦点是南极条约体系以及可能出现的矿产机制。1991年《议定书》取代《矿产公约》后,关于矿产机制的讨论研究骤减,关于南极条约体系的研究也开始大幅度减少,不过仍有一些学者跟进研究。 陈力:《南极治理机制的挑战与变革》,第95—109页;陈力、屠景芳:《南极国际治理: 从南极协商国会议迈向永久性国际组织?》,第143—155页;Klaus Dodds, “Governing Antarctica: Contemporary Challenges and the Enduring Legacy of the 1959 Antarctic Treaty,” pp108-115; Steven Blumenfeld, “The Cre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A Mode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Governance,” Yale Economic Review, Winter/Spring, 2010, pp28-55; Karen Scott,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s within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52, No2, 2003, pp473-487自1991年开始,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南极治理中出现新议题,这些议题对南极治理产生冲击,南极条约体系进入停滞阶段,这亦导致学者态度发生变化。1991年之前,南极条约体系得到盛赞,而在1991年后,南极条约体系引发一系列担忧。南极治理的巨大反差促使众多学者开始研究南极条约体系的困境与发展趋势。在1991年之前,学者们进行探索性研究,这部分研究主要由国际法学者完成,他们研究南极条约体系的发展,论证其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不过,在1991年后,随着南极治理的大转向,研究重心亦发生转移,大多数学者将南极条约体系的治理困境作为研究重点,指出南极条约体系所面临的挑战,包括南极治理制度的隐患、南极海域主权要求、南极法律执行困难以及商业与资源挑战等。 陈力:《南极治理机制的挑战与变革》,第103—108页;张林:《南极条约体系与我国南极地区海洋权益的维护》,《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年第2期,第69—74页;Donald RRothwell, “Law Enforcement in Antarctica,” in Alan DHemmings, Donald RRothwell and Karen NScott eds, Antarctic Security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Legal and Policy Perspectives, Routledge, 2012, pp90-153; Daniela Liggett, “An Erosion of Confidence?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in Rebecca Pincus, Saleem HAli eds, Diplomacy on Ice: Energy and the Environment in the Arctic and Antarctic,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61-62; Joanna Mossop, “The Security Challenge Posed by Scientific Permit Whaling and Its Opponents in the Southern Ocean,” in Alan DHemmings, Donald RRothwell and Karen NScott eds, Antarctic Security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Legal and Policy Perspectives, Routledge, 2012, pp307-327其中,的挑战是南极治理的资源与商业化挑战,典型代表是南极旅游与生物勘探活动。 Sanjay Chaturvedi, “The Antarctic ‘Climate Security’ Dilemma and the Future of Antarctic Governance,” in Alan DHemmings, Donald RRothwell and Karen NScott eds, Antarctic Security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Legal and Policy Perspectives, Routledge, 2012, pp257-283; Julia Jabour, “Biological Prospecting in the Antarctic: Fair game?” in Anne-Marie Brady ed, The Emerging Politics of Antarctica, Routledge, 2013, pp242-257; Tina Tin, Daniela Liggett, Patrick TMacher, Machiel Lamers eds, Antarctic Futures: Human Engagement with the Antarctic Environment, Springer, 2014在南极旅游方面,30余年来,赴南极旅游人数猛增,从1980—1981年度的780人次激增至2018—2019年度的55489人次, 2018—2019年度游客总数,国际南极旅游者协会网站,https://iaatoorg/documents/10157/2895202/2018-19 Tourists by Nationality Total/f539090f-78eb-470e-8092-7acf2039e7a1。(访问时间:2020年5月4日)南极旅游已经成为南极主要的商业活动。南极旅游涉及游客的人身安全、南极的科研以及南极的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越来越多的旅游观光可能会导致船只事故、人员伤亡、影响南极生态系统(如南大洋中的浮游生物)、 Michele Zebich-Knos, “Managing Polar Policy through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Standards: The Case of Tourism in the Antarctic,” in Rebecca Pincus, Saleem HAli eds, Diplomacy on Ice: Energy and the Environment in the Arctic and Antarctic,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94国家的科研活动等。 Haase, Lamers, Anelung, “Heading into Uncharted Territory? Exploring the Institutional Robustness of Self-regulation in the Antarctic Tourism Sector,” Journal of Sustainable Tourism, Vol17, No4, 2009, p418; Daniela Haase, Bryan Storey, Alison McIntosh, Anna Carr, Neil Gilbert, “Stakeholder Perspectives on Regulatory Aspects of Antarctic Tourism,” Tourism in Marine Environments, Vol4, No2-3, 2007, p171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协商国开始重视南极旅游问题,但至今几乎没有出台有力的管理措施。有学者将阻碍协商国制定南极旅游机制的原因归结为结构和程序两方面。结构上,南极主权被冻结;程序上,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以及国家私有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 Jane Verbitsky, “Antarctic Tourism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The Need for Change,” p278导致协商国难以推出有效机制。在生物勘探问题上,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制成为研究热点,有学者分析了当前与南极生物勘探活动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利弊。 刘云涛:《南极生物勘探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南极生物勘探的地理范围不断扩大、种类数量不断增加、专利申请量不断增加,有学者提议将行业认证(industry accreditation)运用到生物勘探中,来解决生物勘探中的规制不确定, Melissa Weber, “Accreditation as a Regulatory Option for Antarctic Bioprospecting,” Polar Record, Vol42, No223, 2006, pp349-357也有学者探讨专利法应用于生物勘探的可能性。 Morten Walloe Tvedt, “Patent Law and Bioprospecting in Antarctica,” Polar Record, Vol47, No240, 2011, pp46-55亦有学者主张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在国际法和南极条约体系的协调和融合下寻求解决之道。 刘惠荣、刘秀:《国际法体系下南极生物勘探的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关于南极条约体系的未来发展,学者们的观点出现分歧。一部分学者对南极条约体系持积极态度,他们回顾南极治理的历史,肯定了南极条约体系曾经应对危机的能力,以此推测未来,认为条约体系可以应对当前及未来的挑战。 陈力:《南极治理机制的挑战与变革》,第108页;陈力、屠景芳:《南极国际治理: 从南极协商国会议迈向永久性国际组织?》,149页;Gillian Triggs,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A Model of Legal Creativity and Cooperation,” in Science Diplomacy: Antarctica, Science, and the Governance of International Spaces, Smithsonian Institution Scholarly Press, 2011, pp39-49比如,有学者从反应力、特殊性、凝聚力、权威性四个因素考察南极条约体系,认为体系十分牢固并且能够应对未来的挑战。 Ruth Davis, “The Durability of the ‘Antarctic Model’ and Southern Ocean Governance,” pp287-307与此相反,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南极条约体系过去的成功不能保证未来也行得通, 陈玉刚:《试析南极地缘政治的再安全化》,《国际观察》,2013年第3期,第59—61页。当前的南极是自《南极条约》实行以来不稳定的时期。 Alan DHemmings, “From the New Geopolitics of Resources to Nanotechnology: Emerging Challenges of Globalism in Antarctica,” pp55-72南极治理体系部分功能缺失以致无法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各种威胁。如果南极条约体系拿不出一个有效的规制框架,其治理南极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将遭受质疑, Jane Verbitsky, “Antarctic Tourism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The Need for Change,” Polar Record, Vol49, 2013, pp278-285并且将会被新的全球机制所取代, Alan DHemmings, “Beyond Claims: Towards a Non-Territorial Antarctic Security Prism for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New Zealand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6, 2008, pp77-91甚至有学者称“留给南极条约体系的时间不多了” Jane Verbitsky, “Antarctic Tourism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The Need for Change,” pp278-285。南极条约体系面临的困境促使一些学者研究其困境的成因,学者找到不同的原因,比如“南极例外论”的终结、 Alan DHemmings, “After the Party: The Hollowing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and the Governance of Antarctica,” pp1-19; Klaus Dodds, “Governing Antarctica: Contemporary Challenges and the Enduring Legacy of the 1959 Antarctic Treaty,” Global Policy, Vol1, No1, 2010, pp108-114全球变暖、 Ruth Davis, “The Durability of the ‘Antarctic Model’ and Southern Ocean Governance,” pp287-307人类南极活动从科学合作转向商业利益、 Alan DHemmings, “Globalisations Cold Genius and the Ending of Antarctic Isolation,” in Lorne KKriwoken, Julia Jabour and Alan DHemmings eds, Looking South: Australias Antarctic Agenda, Federation Press, 2007, pp287-307协商一致的原则阻碍新制度的产生, Marcus Haward, Julia Jabour, “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Governance Challenges in the Southern Ocean,” in Tim Stephens, David LVander Zwaag eds, Polar Oceans Governance in an Era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Edward Elgar, 2014, pp21-41;Melissa Weber, “Power Politics in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pp86-107等等。另有一批学者致力于研究如何解决困境,他们给出的解决方案包括:再回到“南极例外论”; Denzil GMMiller,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 The Future Is Not What It Used to Be,” in Tina Tin, Daniela Liggett, Patrick TMacher, Machiel Lamers eds, Antarctic Futures: Human Engagement with the Antarctic Environment, Springer, 2014, pp253-271改变规制, Melissa Weber, “Power Politics in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in Tim Stephens, David LVander Zwaag eds, Polar Oceans Governance in an Era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Edward Elgar, 2014, pp86-107尤其是需要改变体系中的协商一致原则以适应未来治理中的挑战; Marcus Haward, Julia Jabour, “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Governance Challenges in the Southern Ocean,” pp21-41; Melissa Weber, “Power Politics in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pp86-107在南极事务协商中采用“互利”(logrolling)战略, Jeffrey McGee, Bruno Arpi, Andrew Jackson, “ ‘Logrolling’ in Antarctic governance: Limits and opportunities,” Polar Record, Vol56, 2020, pp1-11等等。(二)关于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的研究目前,学术界对南极治理机制的变革及其成因进行了一些研究。大多数研究止步于描述现象,缺乏理论上的解释。相关研究大致分为两种研究路径。种是国际法研究路径,如前所述,众多国际法学者对南极治理机制的产生和演进进行描述。这些研究从国际法角度全面介绍南极治理机制的产生与发展历程,给出法律上的解释,具有相当的价值。然而,这些研究专注于具体法律条文的描述与分析,并没有从理论上对变革进行解释。他们认为,在体系外国家的质疑与挑战的压力下,南极治理机制出现变革。 陈力:《南极治理机制的挑战与变革》,第101—102页;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Staff,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An Assessment,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1985; Peter JBeck,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Antarctica, 1986; Jeffrey DMyhre,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Politics, Law and Diplomacy,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86; Deborah Shapley, The Seventh Continent: Antarctic in a Resource Age, Washington, DC, 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Inc, 1985; Lewis MAlexander and Lynne Carter Hanson eds, Antarctic Politics and Marine Resources: Critical Choices for the 1980s, Center for Ocean Management Studies, 1985; Gillian DTriggs ed, The Antarctic Treaty Regime: Law,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Anthony Parsons, Antarctica,The Next Decad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Klaus Dodds, “Governing Antarctica: Contemporary Challenges and the Enduring Legacy of the 1959 Antarctic Treaty,” pp108-115; Steven Blumenfeld, “The Cre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A Mode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Governance,” Yale Economic Review, Winter/Spring, 2010, pp28-55; Karen Scott,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s within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52, No2, 2003, pp473-487但是这只能解释部分变革,即南极条约体系为应对生存危机而发生的变革,而无法解释在此之前所发生的变革。除了应对生存危机,南极条约体系还为优化南极治理而变革治理机制。第二种是国际政治研究路径。陈玉刚等将南极地缘政治发展归纳为领土驱动、科考与资源驱动、环境生态驱动三个阶段。用批判地缘政治学解释发展阶段的转变,认为不同认识主体制造出不同意义的南极概念,各种新的南极意义被不断构建并且相互竞争。 陈玉刚、周超、秦倩:《批判地缘政治学与南极地缘政治的发展》,《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10期,第116—131页。该研究分别分析了每个转折阶段,认为世界政治的转折、体系外国家的冲击,以及环境运动的兴起等引发变革,为解析南极问题提供新的观察视角,但是没有给出统一的分析框架。美国学者皮特森(MJPeterson)提出一个包含议题显著度、利益、联盟(即权力分配)三个因素的分析框架,认为三者在不同阶段的变化可用来解释南极治理机制的产生、建立、维持和变更。 MJPeterson,Managing the Frozen South: The Cre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Lond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这个解释框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可以用来解释任何国际机制的生成与变化,为研究南极治理规则的形成提供启发。不过,这一研究存在三点不足:,该分析框架秉持后果性逻辑,强调权力与利益的重要性,正是对权力与利益的着重强调,导致该框架存在边界,即其将重点放在体系内国家尤其是协商国的利益选择,忽视了规范的作用。在该书出版后的一年内,南极治理出现了后果性逻辑难以解释的变化。1991年《议定书》将南极界定为“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这一理念超越了单纯的权力与利益,表明完全基于理性主义的利益选择理论并不能充分说明南极治理机制的变革。第二,该框架虽能有效地解释南极条约体系每一个机制的产生和变革,但是其前提假设是将南极治理机制视为线性发展,只能解释时间上先后相邻的两个机制的变化。事实上,南极治理并非呈线性发展,其发展有回潮亦有突变,同时南极治理中各种机制并存,一种机制的出现并非是替代原有机制。第三,该研究将重点放在体系内国家尤其是协商国,忽视了体系外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实际上,后两者在南极治理机制发展中发挥了不可忽略的作用。1991年,协商国正式将南极界定为“自然保护区”。在该理念确立过程中,非政府组织释放巨大的能量,超越了该框架的解释范围。在《议定书》出台后,霍莉·坦纳(Holly MTanner)采取一种新的分析方法来解释机制的形成,将机制的形成原因分为深层因素与直接因素,这两类因素在不同阶段分别发挥不同作用。深层因素作用于议题启动阶段,直接因素作用于议题协商阶段。深层因素包括国家利益汇合、存在可供选择的方案;直接因素包括问题的识别与定义、问题的可协商性、解决问题的催化因素。她将一系列的潜在变量进行系统分类,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国家利益汇合、存在可供选择的方案、协商国确认问题这三个因素是形成南极机制的必要因素,一旦这些条件存在,协商国便可达成一致,出台新的南极机制。与皮特森的研究相似,该研究的重心是研究每个机制的形成,其对机制形成的考量是独立的,无法关照长时段的机制变革。此外,这一研究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没有说明利益认知的来源,也因此无法解释各国利益为什么会“汇合”。第二,可供选择的方案通常不是先在的,而是在确认问题后经过大量协商讨论而得出的。该研究认为,只有当国家利益汇合、存在方案时才能进入协商阶段。但是在实际的南极治理中,国家不需要存在方案便可能开始协商,协商时可能并无方案,方案是在不断的讨论中逐渐出现的。第三,将变量与过程阶段相混淆。比如,问题确认是政策过程的一个阶段,在研究中则作为一个变量出现。 Holly MTanner,“Regime Formation and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1995不过,该研究提出的一系列因素,如利益汇合、权力分配、问题确认、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催化因素等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启发。(三)现有研究的理论视角、研究方法与研究不足综合来看,现有研究对南极治理机制的发展与变革进行的探索具有重要价值,不过,现有研究存在四处不足。,现有研究绝大多数遵循后果性逻辑,后果性逻辑是指行为体以工具理性的方式对手段—目的进行计算,并利用利益和权力来实现目标。 袁正清、李志永、主父笑飞:《中国与国际人权规范重塑》,《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第192页。现有研究过于强调南极中的大国力量、国家利益,尤其是超级大国在南极治理机制的建构和变革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种视角具有一定解释力,但太过倚重大国的作用,而忽视体系中的中小国家、体系外国家,以及非国家行为体。事实上,这些行为体在南极治理机制变革中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另外,20世纪80年代末,南极治理出现重大转向,环境保护被置于首位,这是秉持该逻辑者所无法解释的现象。现有少数研究注意到观念、价值、规范的作用,但是没有加以系统解释。第二,部分研究概念混乱,将“南极治理机制”称为“南极条约组织”或者“南极条约体系”。从法律上看,“南极条约组织”是不存在的。关于如何定义国际组织,学者们普遍认为,国际组织至少包含三个因素:(1)是根据国家间协定建立的;(2)至少有一个机构独立于成员方,并且能够据此行事;以及(3)根据国际法建立。\\[美国\\]何塞·E阿尔瓦雷斯著,蔡从燕等译:《作为造法者的国际组织》,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根据这一标准,协商会议仅属于政府间论坛,不属于南极条约组织。从研究实践看,大多数学者将南极治理机制等同于南极条约体系,相当数量的南极治理机制研究以南极条约体系为对象。不过,这样的处理并不准确。一方面,南极条约体系并不等同于南极治理机制。南极条约体系是《南极条约》及其衍生的众多法律文书的集合,由南极条约体系确立的南极治理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被称为“南极治理机制”。另一方面,南极条约体系与南极治理机制的涵盖范围不同。两者范围等同只存在于特定时间区间内,该区间以《南极条约》产生为起点,以1991年为终点。对于南极治理来说,1991年是重要年份。在1991年发生两件大事:一是《议定书》出台;二是国际南极旅游组织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ntarctica Tour Operators, IAATO)诞生。旅游协会是南极旅游治理的主体,其诞生终结了南极条约协商国的垄断治理。第三,现有研究呈现两个:一个是从整体上大而化之,对南极治理机制泛泛而谈,缺少对具体治理领域的关照,由此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指导意义。另一个是专注某一具体的治理领域,忽视其他领域,由此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普遍意义,导致南极治理机制研究呈现碎片化。南极治理中存在不同的问题领域,其中一些领域的治理较好,而另一些领域的治理出现了问题。现有研究的一个典型缺陷是忽视南极治理存在不同问题领域这一事实,而用一种领域的治理效果来概括整个南极治理,这样处理的方法是不恰当的。第四,缺少分析南极机制变革的统一分析框架。众多国际法学者从国际法角度全面介绍南极治理机制的产生与发展历程,给出法律上的解释。不过国际法学者专注于具体法律条文的描述与分析,没有从理论上对变革进行解释。个别国际政治学者尝试对南极机制的形成与变革进行解释,给出分析框架。不过现有研究热衷于解释每一个治理机制的诞生,不能将所有机制统合起来。这种研究的前提假设是将南极治理机制视为线性发展,只能解释时间上先后相邻的两个机制的变化。事实上,南极治理并非呈线性发展,其中既有回潮又有突变。同时南极治理中各种机制并存,后来出现的机制与原有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现有研究未能为南极治理机制的变革提供统一的分析框架,也就无法为未来南极治理提供有效判断的依据。三、研究方法、研究意义与创新点(一)研究思路1研究范围本书的核心研究问题是南极治理机制发生了怎样的变革、哪些因素引发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研究对象是南极治理机制。南极治理机制起始于《南极条约》,因此,本书的研究范围是自1959年《南极条约》签订至今的南极治理机制。南极治理机制主要来源于南极条约体系,南极条约体系的发展主要体现在1964年的《南极动植物保护议定措施》、1972年的《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8年的《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未生效)、1991年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不过,促使体系发生实质性变革的是1980年的《养护公约》、1988年的《矿产公约》、1991年的《议定书》,以及在南极条约体系外,企业组成行业协会对南极旅游领域进行治理。2案例选择本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寻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的动因,将案例确定为《南极条约》确立的治理机制、《养护公约》确立的机制、《议定书》确立的机制,以及旅游协会确立的机制。选择这些机制出于以下原因:,这些机制分别属于不同的治理领域。比如《南极条约》机制处理的是南极领土主权问题、科学合作问题;《养护公约》处理海洋生物资源问题;《议定书》处理环境保护问题、企业管理南极旅游问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二,这些机制在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节点”意义,通过对节点机制的分析,有助于理解南极治理机制的变革。《南极条约》确立的机制是南极治理中传统的机制,《养护公约》和《矿产公约》确立的新机制打破这一传统机制的垄断,南极治理机制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议定书》确立的机制回归到传统机制,与此同时,私人企业确立的机制又令南极治理机制再次出现新变化。3研究方法本书采用分析折中主义的研究路径,选取历届南极协商会议的报告和会议上各国提交的文件作为分析和研究的基础。在分析这些一手材料的同时,本书还利用南极研究专家的研究文献等二手材料加以补充。在综合利用这些材料的基础上,本研究将运用文献分析法、文本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文献分析法。本书的南极治理机制研究建立在阅读与梳理已有文献的基础之上,通过文献梳理来了解南极治理的历史,同时结合南极治理中的实际,提出自己的分析框架。本书从国际机制的本质和概念两个维度找寻出影响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的因素。第二,文本分析法。本书主要资料来源是南极条约秘书处官方网站中历届南极协商会议的终报告与各国提交的工作文件、信息文件等原始材料。运用文本分析法对这些一手材料进行解读。协商会议报告和文件不仅反映出各国的南极政策,而且通过这些报告和文件还可以分析出南极治理机制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第三,案例研究方法。案例研究的目的是检验理论分析和文本分析中所获得的结论。在提出南极治理机制变革分析框架后,运用案例对其进行检验。南极治理机制的两次变革有三个案例,它们发生在不同的时空领域,影响南极治理走向。通过解析这些案例,展现权力因素和规范因素在不同时间段中的交互作用,全面理解南极治理机制的变革。另外,笔者就南极治理相关问题对国内部分学者和参与南极治理的一线工作者进行访谈。同时,还利用赴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访学的机会,对数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南极研究专家进行访谈,结合中外专家的观点和建议对本书部分表述进行调整。(二)研究意义本书尝试对南极治理机制进行分类,清晰标定何谓南极治理机制的变革,来展现南极治理机制所发生的两次变革。继而,提出一个包含权力因素和规范因素的分析框架,重新解释南极治理机制的变革。本书的理论思考来源于国际机制理论与国际规范理论。本书是根据南极治理的独有特点,通过自己对南极治理的思考而建构一种全新的分析框架,而不是直接将现有的解释框架套用在南极治理上。具体来看,本书有以下研究意义。1理论意义首先,本研究明确界定南极治理机制的概念。目前的南极治理研究呈现概念混乱的状态,本研究从国际政治中的国际机制概念出发,给出南极治理机制的明确定义,为南极治理研究提供可供借鉴的基础。其次,本研究对南极治理机制进行类型学上的划分。南极治理中存在着不同的议题与治理机制,大多数研究将这些治理机制混为一谈,干扰了进一步的思考。尽管一些研究已经注意到这个现象,但是目前还没有提出可供参考的分类标准。鉴于此,本研究对南极治理机制进行划分,使之形成独立的研究体系,为学界进一步研究各领域的治理机制提供分析基础。划分类型还显示出当前南极治理研究的一个误区,即当前的南极治理并非所有机制都出现相同的问题,而是每个机制存在不同的问题。后,本研究借鉴分析折中主义,遵循争论性逻辑,提出一个包含权力因素与规范因素的分析框架。南极治理实践表明,南极治理中不仅存在后果性逻辑,也存在恰当性逻辑。本研究超越后果性逻辑与恰当性逻辑之争,遵循争论性逻辑,提出一个兼具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分析框架,避免现有南极治理研究过于依赖现实主义的弊端,亦丰富国际机制与全球治理的研究议程。后,南极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自南极机制变革的案例可以丰富和完善国际机制变革的分析议程,为国际机制变革的研究提供新的案例。从权力因素和规范因素两个方面来理解南极治理机制的变革,促进对国际制度演变的理解。另外,本书研究南极治理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为新疆域治理研究提供更为务实和微观的视角,对全球治理研究亦具有启发性。2现实意义首先,南极在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中处于核心地位,破坏南极环境所带来的后果是全球性的,直接关乎人类的生存环境,可能比局部战争对人类的影响更大。然而,国内鲜有国际政治学者注意到这个问题,或对其表现出研究兴趣。从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的角度来分析南极治理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其次,在对南极治理机制分类的基础上解释南极治理机制的变革,力图从整体上研判南极治理。将南极治理机制进行分类,不仅能够清晰显示南极治理机制的发展与变革,且能从变革中推导出未来的趋势,为解决南极问题提供新思路。同时,也能为其他新疆域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为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方案。后,对于我国来说,探究南极治理机制的变革、各种治理机制类型的运作方式和特点也对我国参与南极事务、制定南极政策具有参考价值,为国家参与南极治理规则竞争提供理论指引。作为世界大国的中国需要在全球做出更大的贡献,了解南极治理机制才能优化南极治理,进而为全球提供有益的公共产品,成为一个真正负责任的大国。(三)创新点本书的主要创新之处为提出新观点和新理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点。首先,提出将南极治理机制分类的新观点。本研究注意到目前南极研究中将南极治理机制混为一谈的现象,尝试对南极治理机制进行类型学上的划分。结合南极治理实践,将治理机制分为协商会议制、委员会制以及企业规制型。这是本研究的个创新点。其次,在对机制分类后,南极治理清晰地展现为两次变革,由此提出一组新的问题:为什么由协商会议制主导转向委员会制分治?为什么委员会制向协商会议制回潮?以及为什么企业规制得以产生?这是本书的第二个创新点。再次,提出规范竞争与机制变革的新理论。本书借鉴分析折中主义的研究路径,遵循争论性逻辑,提出新的解释南极治理机制变革分析框架。这个框架包括权力和规范两个因素。一些研究已经注意到利益认知的重要作用,但是未能给出利益认知的来源。实际上,规范决定利益认知,在南极治理中,规范发挥了重要作用。南极地区不仅有权力竞争,也有规范竞争。权力与规范的双重竞争导致南极治理机制出现变革,这是本书的第三个创新点。后,笔者在案例分析中参考与引用了在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访学期间收集的大量资料,为我国的南极研究提供新材料。本书的不足之处是缺乏其他语种手资料。由于南极治理涉及国家数量较多,且涉及不同语种,包括俄文、法文、西班牙文等,难以收集完整的手文献。针对这一问题,本书充分借鉴各国学者的著作等二手材料,以弥补无法利用手资料的不足。四、本书结构本书研究的思路是首先对南极治理机制进行分类,清晰展示南极治理机制的两次变革。继而结合南极治理的历史,探寻出影响机制变革的因素。按照这一思路,本书分为七个部分,除导论和结论外,主体部分由五章组成。主体章节按照以下思路展开:章对南极治理机制的类型进行划分,结合南极治理的主要领域讨论各个领域中不同机制的运作,为后文提供分析基础。第二章提出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的分析框架及假设。第三章、第四章是案例研究部分,分析权力结构与显要规范如何共同作用导致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第五章介绍南极治理机制的发展,以及对我国参与南极治理进行深入思考。下面对主体章节和结论的具体内容进行介绍。章属于南极治理的背景介绍与分析思路。节对南极治理的问题领域进行详细分类。第二节为本研究创新点,对南极治理机制进行类型学上的划分,将治理机制类型的变化作为评定机制变革的标志,为全书提供分析基础。根据这一分类,第三节分别描述各种类型的机制的运作。第二章提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来解释南极治理机制的变革,是本书另一个创新之处。借鉴分析折中主义的研究路径,遵循争论性逻辑,本书提出一个包含权力结构与显要规范的分析框架。南极治理的权力由国家行为体向非国家行为体扩散。南极治理的显要规范,发生了由科研合作到资源获取再到环境保护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提出假设。第三章对南极治理的次变革进行案例研究,解释1972年至1988年期间,南极治理机制如何从协商会议制垄断转变到委员会制分治。在权力结构上,非政府组织打破协商国的权力垄断;南极治理的显要规范从科学合作转移到资源利用。在二者的作用下,《养护公约》出台,标志着委员会制机制的诞生。第四章对1988年至1991年期间南极治理的第二次变革进行案例研究。在权力结构上,非政府组织结成跨国倡议网络,获得更多的南极治理权力;在显要规范上,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南极治理的显要规范从资源获取转变为环境保护。在权力结构与显要规范的共同作用下,委员会制机制的发展趋势停滞,而向协商会议制回潮,同时企业规制出现,构成南极治理机制的第二次变革。第五章梳理南极治理机制的发展,通过协商会议议事规则变化与各国在南极旅游、生物勘探问题的交锋,来展现当前南极治理中的权力结构与规范异动。在当前的南极治理中,权力结构发生变动,规范陷入竞争,这一变化导致南极治理陷入不稳定。后的结论部分对本研究进行简要总结。权力结构与显要规范导致南极治理机制的变革。来自南极治理的经验表明权力与规范存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本研究的结论为思考国际机制的变革乃至国际秩序提供思考。章南极治理机制:问题领域、机制类型与机制运作章
章南极治理机制:问题领域、
机制类型与机制运作南极治理呈现多领域的特征,各个治理领域拥有完全不同的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范围以及治理机制。尽管一些研究已经注意到这个现象,但是未能提出可供参考的分析框架,绝大多数研究依然将各种机制混为一谈,阻碍有效的南极治理研究。将南极治理机制进行分类是研究南极治理机制变革的基础。鉴于此,本章对南极治理机制进行分类,明确南极治理中不同领域所运用的不同治理机制,为进一步分析机制变革提供基础。节南极治理的问题领域南极治理是指治理主体通过施加具有法律约束力或准法律约束力的规则、措施等来处理南极各个领域的事务,以规范各行为体在南极的活动。按照这个定义,在1959年《南极条约》签订之前,南极治理是不存在的。这出于两个原因:一方面,在《南极条约》之前,南极地区没有各国共同制定的相关法律或者规则,各国但凭自身实力开展南极考察与探索活动,这些活动不受任何限制与约束;另一方面,20世纪四五十年代,领土主权声索争端导致南极陷入安全困境,各参与国无法制定出一个令各方满意的方案,没有达成任何治理共识,南极呈现乱象。《南极条约》冻结南极领土主权,禁止军事活动、禁止核爆炸,规定南极用于和平目的,仅允许开展科学考察活动,成为南极治理的起点。为实现上述目标,协商国在《南极条约》中设立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其中,协商会议这一平台作为重要的制度保障出现在南极治理中。随着时势的发展,协商会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断发生变化。南极协商会议早期的职能是创造南极地区的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对未来的资源开发做规划。这一功能定位决定了南极协商会议早期的权能局限于信息交流与合作、国际科研合作等有限的领域。随着人类南极知识的增加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科研合作作为主要议题的地位很快被取代,各类议题开始涌现在南极事务中。根据《南极条约》第9条,协商国召开协商会议是为了交换情报、共同协商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问题。由于协商会议是南极治理中的决策机制,统计历届协商会议议程中各议题出现的时间和频次,可以清晰显示出南极治理的主要议题及其发展变化。
表1-1南极治理中的主要议题
议题名称首次出现时间出现次数信息交流与科研合作(实质性议题)1961年145组织安排与体系运行(非实质性议题)1961年299会议程序说明(非实质性议题)1961年246南极旅游(实质性议题)1966年38环境保护(实质性议题)1970年52矿产资源(实质性议题)1972年13南极安全(实质性议题)1987年26生物勘探(实质性议题)2004年16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历届协商会议《终报告》而制得。如表1-1显示,从1961年第1届协商会议到2019年第42届协商会议,协商会议共有835个议程,其中主要分为:信息交流与科研合作、组织安排与体系运行、会议程序说明、环境保护、南极旅游、矿产资源、南极安全、生物勘探八类议题。其中,“组织安排与体系运行”,以及“会议程序说明”这两大类议题是非实质性议题,即这类议题的讨论不能解决南极治理中实质性问题,有关这类议题的讨论与处理,不直接对南极治理的某领域事务产生影响。“会议程序说明”是典型的非实质性问题,在于其仅仅起到提示该届及下届会议流程的作用,比如会议开幕、选择官员、致开幕词、确定下届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会议终报告等,而不是解决南极国际治理中的某个问题。相比“会议程序说明”这一议题,“组织安排与体系运行”是更难辨认的非实质性议题。这一议题难以辨认之处,在于其所讨论协商会议的安排和南极条约体系的运行直接与会议治理相关,即该议题处理的是会议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将其定性为非实质性议题,在于本研究将协商会议作为主体,将南极事务中出现的问题作为对象进行审视,协商会议的运行与改进虽然重要,但是其属于协商会议内部的调整,不直接对南极治理某领域的事务产生直接的效用。同样重要的是,“组织安排与体系运行”议题共出现299次,这其中大多数是检验南极条约体系的运行、与其他组织的关系、新条约的产生与实施等,也就是说,这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其他治理领域的成果,而不是治理的措施。这样,协商会议的实质性议题可被确定为科研合作与信息交流、环境保护、南极旅游、矿产资源、生物勘探、南极安全。其中,1991年《议定书》明确规定禁止开发南极矿产资源,“矿产资源”议题此后从协商会议议程中消失。“南极安全”则是从“人的安全”层面而言,并非是“国际安全”,强调的是在南极科考、后勤、旅游等活动中的人员安全,涉及人员营救、后勤保障等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从这个角度看,“南极安全”属于信息交流范畴。需要说明的是,《南极条约》的创立目标是解决南极领土主权争端问题。虽然领土主权议题从未直接出现在协商会议的议程上,但整个南极条约体系建立在领土主权冻结的基础上,协商国通过其他议题来隐秘地触及领土主权问题。鉴于此,南极治理的主要议题可以确定为:领土主权、信息交流与科学合作、南极旅游、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南极安全、生物勘探。而这七大议题正是南极治理的主要方向与关注焦点。进一步将这七大议题归类,可以归为五类,即领土主权、科研合作与信息交流、资源问题、环境问题、安全问题。一、领土主权领土主权问题关涉着国家的安全、资源获取、名誉声望,以及对该地区的管辖权。从初人类踏上南极大陆到如今南极商业活动的兴起,领土主权问题一直是南极国际政治的核心问题。在20世纪上半叶,占领南极领土是各国南极活动的主要目的,对此,各国就南极不同的地区筹划或提出主权要求。从1908年英国声索主权开始至1941年,阿根廷、澳大利亚、智利、法国、新西兰、挪威、英国这七个国家先后根据先占等原则对南极大陆83%的土地提出领土主权要求。不过,这七个国家仅对部分领土提出主权要求,美国与苏联则试图占有整个南极大陆。直到1959年,美国出于至少以下两点考虑而放弃要求主权:一是担心苏联效仿美国,亦对南极大陆提出主权要求;二是担心引发盟友的反对,因为七个领土主权要求国全部是美国同盟体系中的成员。对南极领土主权的争夺直接导致南极陷入混乱之中。虽然《南极条约》通过冻结领土主权的方式化解了安全困境,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断绝各国对南极领土的争夺。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在南极的活动剧增,导致南极治理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比如由南极微生物资源引发的生物勘探问题、由南极在全球气候变化中的核心作用而引发的环境保护问题、全球气候变暖及科技发展带来南极旅游人数激增的问题,等等。然而,协商国并没有推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制度,致使南极条约体系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备受质疑。这些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很大程度上在于它们都触及一个根本性问题,那就是“南极属于谁”。由于《南极条约》冻结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南极各地区管辖权的行使受到极大约束,导致涉及具体事宜时没有国家有资格进行管理。《南极条约》采取的办法是冻结争议、科学合作。实际上,领土主权问题不仅塑造南极条约体系,其亦主导南极参与国的政策形成,也决定了南极治理的决策方式。一方面,对于主权要求国来说,它们时刻关注领土主权问题,如澳大利亚的南极政策是以保护其领土主权为中心而制定的。 Donald RRothwell, “Middle Powers and Oceans Policy: Australian Perspectives on Antarctic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im Stephens and David LVander Zwaag eds, Polar Oceans Governance in an Era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Edward Elgar 2014, p275与此相反,非声索国极力淡化领土主权问题,同时为了在未来谈判中获得优势,普遍利用考察站、特别保护区、管理区等形式来获得领土管辖权。潘敏:《国际政治中的南极:大国南极政策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7—107页。另一方面,为了保证领土主权维持现状,协商国采用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任何对条约的更改都需要全体一致才能通过,以此来保证领土主权的条款难以被动摇。二、环境问题当前,有关南极治理讨论是在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进行的。人类对南极认识的加深与全球气候显著变暖有关,使得南极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当前南极事务中为重要的议题。南极在地球系统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这一重要性至少体现在:,南极与北极同为地球的冷源,调节着地球的气候平衡。第二,南极冰盖、南大洋、大气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影响着全球的气候环境和海洋系统。南极冰盖和冰架占南极大陆面积的976%,南极冰盖所含冰量约占地球总冰量的88%,若全部融化将会使海平面上升566米。 张栋:《南极冰盖物质平衡与海平面变化研究新进展》,《极地研究》,2010年第2期,第296—302页。南大洋占地球海洋面积的20%,是将地球上三个大洋连通成为一个整体的海区,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占世界大洋的30%以上,是全球重要的碳汇,有力地调节着气候系统。此外,它也是全球大洋重要的氧化亚氮源。 陈瑜:《在南极——为全球气候变化找注脚》,《科技日报》,2011年3月22日,第 3 版。南极绕极流是全球的环流,对大洋冷热平衡起着调节作用。第三,南极可能蕴含着全球性气候变化的关键因素。首先,南极冰盖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驱动作用,影响全球水汽输送格局以及全球气候系统。 秦大河:《揭示气候变化的南极冰盖研究新进展》,《地理学报》,1995年第2期,第180页。其次,南极海冰对于全球气候变暖具有“放大”效应,微小的增暖幅度可以通过海冰的“正反馈”效应在极区海洋得以放大。国际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ttee on Antarctic Research, SCAR)认为,在全球变暖背景下,南大洋物理环境的改变会对全球气候系统造成根本性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影响。 Mayewski P A, Meredith M P, Summerhayes C P, et al, “State of the Antarctic and Southern Ocean Climate System,” Reviews of Geophysics, 2009, p47气候变化甚至还有可能引发南极出现一些目前尚无法预知的严重后果。 以南极的致命病毒为例。冰冻了数百万年的南极大陆冰盖中包含有许多史前细菌,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许多古老的细菌、病毒也随之解冻。2001年,南极科考人员在南极永久冻土带发现了一种前所未见的致命病毒,目前地球上尚没有任何一种动物可以对这种病毒具有免疫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南极冰川融化加剧,美国科学家发出警告,一旦这种病毒复苏扩散,地球上将没有哪种生物可以幸免于难。《科学家警告:南极神秘病毒扩散将无人幸免》,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n/2003-01-27/26/267907html,2014-08-24。南极是地球上没有受到污染的大陆,极为敏感与脆弱,南极地区出现任何污染都很难治理。比如,南极大陆的低温、干燥使物质不易被降解,建立于20世纪初期的科考站,其燃料溢出物和化学溢出物至今依然存留在土壤中。 Tina Tins, Machiel Lamers, Daniela Liggett, Patrick TMaher, Kevin AHughes, “Setting the Scene: Human Activities, Environmental Impacts and Governance Arrangements in Antarctica,” In Tina Tin, Daniela Liggett, Patrick TMacher, Machiel Lamers eds, Antarctic Futures: Human Engagement with the Antarctic Environment, Springer, 2014, p9南极环境的敏感与脆弱因其在地球系统中的重要地位而对地球环境影响更大。在《南极条约》出台后,科考与科研活动成为人类在南极主要的活动方式,科研活动会对南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赴南极旅游人数已经超过科学家人数。南极旅游一方面可以提高人们对南极独特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成为南极环境保护的威胁,为南极环境带来负面的、不可逆转的影响。 Jillian Student, Bas Amelung, Machiel Lamers, “Towards a Tipping Point? Exploring the Capacity to Self-Regulate Antarctic Tourism Using Agent-Based Modelling,” Journal of Sustainable Tourism, Vol24, No3, 2006, p413南极旅游季从当年的11月持续到来年3月,而此段时间正是南极海洋生物繁殖高峰期,游客的频繁往来对景点内的生物繁殖造成压力,而且日益增加的游客量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科考和旅游等为南极环境带来诸如废气、废水,人类足迹与交通工具压迹,造访者和车辆对野生动植物的扰动与破坏,以及物种引入等问题。 凌晓良、温家洪、陈丹红、李升贵:《南极环境与环境保护问题研究》,《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年第5期,第3页。因此,南极环境问题可细分为两部分:一是南极旅游问题;二是南极环境保护问题。三、科研合作与信息交流科学研究是决定南极未来的因素之一。 Roberto EGuyer, “Antarcticas Rol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Francisco Orrego Vicuna ed, Antarctic Resources Policy: Scientific, Legal and Political Issues, p268一方面,南极蕴藏丰富的科学资源,具有极大的科研价值。科学家在南极的发现增加了人类对南极的理解,也加深了人类对整个地球系统的理解。另一方面,南极参与国可以通过科学研究来获得进入南极的资格、参与南极事务的权利,以及国际威望。南大洋、冰山、雪雾等将南极与世隔绝,除了海水和空气将临近国家的污染物传播至此,相对于世界其他地区来说,南极尚没有遭到工业文明的破坏,依然保持着纯净的原始风貌。因此,南极是全球污染研究的参照组,也为一些科学研究提供理想的研究条件。南极是地球环境健康的指标,是地球系统运动和变化的重要动力来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大范围的地球系统与过程,如板块构造论、大洋环流,以及全球气候类型的形成等等。 RTucker Scully, Lee AKimball, “Antarctica: Is There Life after Minerals?” Marine Policy, Vol13, No2, 1989, p87南极是全球一些生物难题研究的场所, RMLaws, “Scientific Opportunities in the Antarctic,” in Gillian DTriggs eds, The Antarctic Treaty Regime: Law,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28很多来自南极的科学数据可以为自然和宇宙起源提供新的基础概念。 Dean Rusk, “United States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Antarctica,”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July 31, 1964, p407南极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忠实地记录了古气候和地质演化和变迁的过程,又是研究外层空间的“窗口”。南极的岩石和化石是古陆变迁的重要证据,南极陨石是研究太阳系和地外生命的珍贵资料,南极冰盖是记录古气候变化的档案库。南极还是研究全球变化的关键地区,是诸如大气臭氧减少、全球变暖、海平面变化等全球环境现场进行监测的天然实验室。因此,研究的意义远不在于对南极本身的认识,而是通过这座特殊的“平台”,寻求人类所面临的诸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的科学答案。 吴依林:《南极研究及其趋势展望》,《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11页。科学是参与南极的“资本”。《南极条约》第9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南极开展实质性科学研究的条约成员国,才有条件被赋予协商国资格。在南极开展实质性考察的南极条约协商国才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同时,科研亦是一国在南极治理中位次上升的决定性因素。各国都可以对南极事务进行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讨论,但是一旦深入某一具体问题,就必须有相关信息的支持,而这信息正是通过科考与科研而获得。那些没有实质考察过南极,或者是南极考察实力较弱的国家根本无法获取相关数据、也无法对其进行研究而提出有说服力的信息,因而也就没有发言权。即使是曾对体系合法性产生极大冲击的联合国,也因为无法联合建立科考站、无法获得南极手资料而作罢。与全球其他地区相似,南极地区遵循的根本逻辑是实力逻辑,但不同的是在南极的实力只有科学才能赋予。有效的南极科研是南极治理的基础。 David WHWalton, “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Antarctic Research and the Antarctic Treaty,” Science Diplomacy, 2011, p78科研赋予南极条约体系治理南极的合法性,并且确保南极治理一路沿着和平与合作方向发展。在南极,各参与国之间的竞争暗流汹涌、从未停止,但是这种竞争更多表现在科考与科研上,而科考与科研活动本身是中性的,甚至带有积极性质,能够促进文化、经济、政治取向不同的国家进行合作。不过,与全球其他地区不同的是,南极地区的气候条件严酷恶劣,大多数国家难以单独进行有效的科学研究与科学考察,只有在彼此合作中才能得以完成。在20世纪上半叶,只有政府才能为南极活动提供大量基础设施支持。 Roberto EGuyer, “Antarcticas Rol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Francisco Orrego Vicuna ed, Antarctic Resources Policy: Scientific, Legal and Political Issues, p269为此,《南极条约》特别强调了国家间在南极科研合作与信息交流中的重要性。《南极条约》第2条强调了合作的重要性,第3条则对交流的方式和内容作出规定。 《南极条约》,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网站,http://wwwchinarecn/caa/gb_articlephp?modid=07001。由于南极特殊的气候条件,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独自完成在南极的科考与科研,而国家间合作能够程度地利用人员与设备,因此得到各国的认可与支持。而且,国际地球物理年的经验表明合作能够产生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南极条约》产生后,合作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推广,这是因为中小国家没有超级大国的实力与财力,它们依赖合作才能完成运输与后勤保障,并且,中小国家通过科研合作,还能获得单凭自己无论如何也无法得到的材料与信息。 Truls Hanevold, “The Antarctic Treaty Consultative Meetings:Form and Procedure,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Vol1, 1971, p186由于南极的环境气候条件,任何国家都无法独自完成科学研究、后勤保障等,必须展开合作才能如期完成,而这又间接达到了国际合作与和平的目的。与科研活动同等重要的是后勤保障。南极地区恶劣的气候条件对各种仪器、设备要求极高。对人员身体素质、耐力和能力亦有极高要求。相关的科研活动只有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后勤保障都十分充分的条件下才能展开。科研活动与后勤保障是相辅相成的,后勤保障方面的合作可以避免由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人员伤亡。 1961年第1届协商会议《终报告》,第21页。国家在南极的合作既是必要也是必然的。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只有超级大国美国和苏联有能力开展大型科考项目。在1946—1947年南极夏季期间,美国发起南极历史上规模的考察活动,海军考察队配备13条军舰、4000余人。 VEFuchs, “Antarctica: Its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in Francisco Orrego Vicuna ed, Antarctic Resources Policy: Scientific, Legal and Political Issues, p17苏联则于1955年筹划建立南极科考站、开启南极的常规科研活动。 VVLukin, “Russias current Antarctic policy,” The Polar Journal, Vol4, No1, 2014, p201拥有丰富的北极科考和探险经验的苏联迅速成为南极科考的领先国家。与此相反,中小国家没有如超级大国般足够的财力支撑,只能实施小项目。比如,在1956年前后新西兰的南极考察队需要美国海军的帮助才能到达南极;南非的南极科学研究只能靠其他国家的人力和经济上的支持才能完成。 Robert DHayton, “The Antarctic Settlement of 1959,” p356而且,中小国家只有依赖合作才能完成运输与后勤保障。 Truls Hanevold, “The Antarctic Treaty Consultative Meetings:Form and Procedure,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p186不过,即使科技和财政实力雄厚的美苏也无法单独完成所有的科考任务,需要合作来共同完成。合作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大国可以在合作中掌握对方的动态,中小国家可以通过与大国的合作来获得自己无法得到的材料与信息。 Truls Hanevold, “The Antarctic Treaty Consultative Meetings:Form and Procedure,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p186二是在科研合作过程中,南极的合作还具有特殊的意义,由于南极气候多变、恶劣,而南极大陆地域广袤,一旦遭遇突发事件将很难依靠一己之力脱险,南极合作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联合行动, Peter JBeck,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Antarctica, p98确保国家南极活动的安全。此外,合作是超级大国施加影响的方式,中小国家若不积极参与则有将自己排除于南极事务的危险。 Truls Hanevold, “The Antarctic Treaty Consultative Meetings: Form and Procedure, Cooperation and Conflict,”p187在南极科研合作中,交流是主要方式,交流内容包括科研项目交流、共享科研成果和数据、科研人员交换等,这是在国际地球物理年时期确立的传统,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冷战正酣时,美国的气象学家可以考察俄罗斯的和平站,而俄罗斯也有一流的气象学家去美国科考站交流。 Laurence MGould, Antarctica in World Affairs, New York: Foreign Policy Association, 1958p49《南极条约》将这一传统确立下来。直到今日,国家依然需要合作与交流来提升南极科研水平、增强对南极的认识。在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各国更需加强南极科研合作,共同努力找到南极所蕴藏的气候变化的答案。四、资源开发问题起初,对南极资源的幻想吸引欧洲探险家赴南极寻找宝藏。从18世纪开始,源源不断的捕捞者来到南极地区捕捞海狗和海豹,20世纪鲸成为主要的捕捞对象。人类早期的过度捕捞严重破坏了南极的生态系统。随着人类对南极的认识增加,越来越多的南极资源进入人类视野。概括来说,南极资源分为三部分,即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微生物资源。因此,南极资源问题可进一步细分为生物资源养护、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生物勘探三个问题。在生物资源方面,目前受瞩目的海洋生物资源是磷虾。通常所称的南极磷虾一般指的是生活在南纬50°以南、环南极海域的南极大磷虾(Euphausia superba Dana)。孙松:《南极磷虾》,《极地研究》,2002年第4期,第58页。作为海豹、鲸和企鹅的食物,磷虾是整个南大洋生态系统能量和物质流动的关键环节。 刘志东:《南极磷虾生物活性物质的研究进展》,《天然产物研究与开发》,2012年第10期,第1491页。据估计,其资源量为125亿—725亿吨,蕴藏量巨大。 吴伟平、谢营襟:《南极磷虾及磷虾渔业》,《现代渔业信息》,2010年第1期,第10—13页。转引自杨洋、刘晓芳:《南极磷虾主要营养成分及保健机能研究进展》,《大连医科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186页。磷虾不仅是潜在的巨大渔业资源, 孙松:《南极磷虾》,《极地研究》,2002年第4期,第58页。而且近年来成为食品科学、医学、营养学和药学等学科的研究热点之一,具有产生新型生物活性物质的巨大潜力。 Zhang QS,Wang YAntarctic Research Progress of China in the Past 28 Years.Chinese Journal of Nature,2008,30: 252-260刘志东:《南极磷虾生物活性物质的研究进展》,《天然产物研究与开发》,2012年第10期,第1491页。有许多未知或未深入开发利用的生物活性物质,如共附微生物、抗冻蛋白以及褪黑素等未知功能性物质。对于南极磷虾生物活性物质进行深入研究,亦会获得有益于人类生产和生活的资源。 刘志东:《南极磷虾生物活性物质的研究进展》,第1494页。在南极海洋生态系统中,南极磷虾是南极海洋食物网的中心,是海豹、鲸和企鹅等南极绝大多数生物的直接食物来源。磷虾的这一特殊地位使得过度捕捞磷虾会破坏整个南极生态系统,对全球生态系统带来消极影响。在矿产资源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科考者在南极陆续发现铁、煤、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及潜在资源。 当时已有的发现如1966年,苏联地质学家在鲁克尔山北部发现了厚70米的带状富磁铁矿岩层,岩石的含铁量较高,平均为321%;1977年,在鲁克尔山以西的冰盖下发现号称“铁山”的查尔斯王子山铁矿。参见邹克渊:《南极矿物资源与国际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萧方:《“石油饥渴”危及地球后的处女地》,《财经日报》,2006年7月18日,第A02版;吴庐山、邓希光、梁金强、付少英:《南极陆缘天然气水合物特征及资源前景》,《海洋地质与第四纪地质》,2010年第2期,第96页。南极蕴藏有220多种矿产资源和能源,有可供全世界开发利用200年的“世界铁山”和总蕴藏量居世界的约5000亿吨的巨大煤田。据调查,南极地区的石油储存量约500亿至1000亿桶,天然气储量约为3万至5万亿立方米。而在冰盖之下和周边海底中的可燃冰的埋藏量远远超过了地球上现存的所有化石燃料的总和,是能够替代石油或煤炭的清洁能源。此外还有巨大的风能、潮汐能和地热能等能源。在微生物资源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近年来南极微生物成为生物勘探的热点。南极的生物勘探活动包括在南极开发、搜集生物和基因资源。南极微生物是生物遗传、物种及生理类群多样性的资源宝库,又因两极地区的微生物未受到污染,几乎保留着原始状态,因而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科研人员从冰芯、雪样、水样、土壤、沉积物、岩石、海洋生物等各类样品中发现了数量众多的微生物种群,其中以嗜冷、耐冷微生物为优势。科研人员甚至在南极大陆古老的冰层中发现了封存800万年,却仍然具有活性的远古微生物。 Bidle KD, Lee S, Marchant DR, et alFossil genes and microbes in the oldest ice on earthProc Natl Acad Sci USA, 2007, Vol104, No33, pp13455-13460转引自曾胤新、陈波、邹扬、郑天凌:《极地微生物——新天然药物的潜在来源》,《微生物学报》,2008年第5期,第695页。在这三类资源中,生物资源和微生物资源是可以利用的资源,而南极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则不能取用,这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在法律上,《议定书》禁止南极的矿产资源活动有效期为50年,直接决定矿产资源是不可以开发的;其次在政治上,能源和矿产资源直接与领土主权问题挂钩,如果开采极有可能带来政治上的纷争,将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后在环境上,南极还有许多科学上的未解之谜,矿产资源开采是否会破坏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结果还未可知,在尚不了解的情况下盲目、短视地开采,其所造成的后果很可能导致整个南极系统的崩溃,进而影响到整个地球系统。 陈玉刚、王婉潞:《试析中国的南极利益与权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4期,第101页。不过,虽然矿产资源被禁止开发,但是由矿产资源引发的问题曾一度影响了南极治理的走向,因此矿产资源问题也算作南极治理中的重要议题。南极资源利用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资源问题牵涉资源分配与领土主权两个问题。领土主权声索国利用一切机会要求南极主权,控制资源成为维护主权要求的有利依据,其将域内资源视为本国的私有财产,不容许他国利用;非领土主权要求国则将南极视为全球公地,要求自由进出南极,平等获得在南极科学考察的权利,领土主权声索国并无特殊权益。资源利用问题难以解决,亦因其触碰“南极属于谁”这一核心问题。领土主权地位不明,领土主权声索国之间、领土主权声索国与非声索国之间长期博弈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导致资源利用问题只能在冻结主权的前提下解决。第二节南极治理机制的分类 本节内容曾以《南极治理机制的类型分析》为题,发表于《太平洋学报》,2016年第12期,第77—84页。一、南极治理机制的定义 本小节部分内容曾以《南极治理机制的内涵、动力与前景》为题,发表于《极地研究》,2019年第2期,第198—208页。在研究之前,我们首先对“南极治理机制”进行定义。在汉语中有两种不同含义的机制。一种是普通意义上的“机制”(mechanism),是指系统的内在工作方式,是系统在发展变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及其规律。庄平:《社会规范系统的结构与机制》,《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4期,第12页。另一种是国际关系理论美国学派提出的“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概念。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DKrasner)曾经提出一个经典定义,“机制是国际关系特定领域里隐含或者明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体的预期围绕着它们进行汇集”。 Stephen D Krasner, International Regimes,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3, p2薄燕、高翔:《原则与规则: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变迁》,《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2期,第52页。本书所称的机制是后者,即国际机制。学术界对南极治理机制的理解存在分歧,出现两种定义方式:一是从学术角度下定义,认为南极机制是由南极条约体系所确立的南极治理的原则、准则、规则以及决策程序。 陈力:《南极治理机制的挑战与变革》,第95页。该定义与克拉斯纳对国际机制的定义基本相吻合。二是从内容上进行标定,将南极条约体系视为南极治理机制。 石伟华:《既有南极治理机制分析》,第90—91页;MJPeterson, Managing the Frozen South: The Cre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1988; Holly MTanner, Regime Formation and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1995; Steven Blumenfeld, “The Cre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A Mode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Governance,” pp28-55; Karen Scott,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s within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 Vol52, No2, 2003, pp473-487实际上,这两种用法有不同的来源。种用法来源于理论分析,第二种用法来自于南极治理研究的国际法传统。从理论上看,目前的学术研究中,国际机制与国际制度两个概念互相包含。典型的代表是克拉斯纳和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分别为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所下的定义。克拉斯纳认为“机制是国际关系特定领域里隐含或者明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基欧汉则认为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机制。其中,国际机制是指得到政府一致同意的、涉及国际关系特定问题的有明确规则的制度。杨光海:《论国际制度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权力政治之比较》,《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2期,第48—53页。也就是说,基欧汉所指的机制实际上是规则,这就削弱了国际机制本身的厚度。克拉斯纳所称的国际机制,不仅包括指令性的规则,还包括价值维度的原则与规范。根据研究的需要,本研究以克拉斯纳关于国际机制的定义为分析基础。从南极治理研究传统上看,学者们几乎一致将“南极条约体系”称为“机制”,实际上这源于南极治理研究的国际法传统。与国际关系学界对机制的定义不同,国际法学界是在“国际法中明确的规则和程序”这个意义上使用机制的概念。 刘宏松:《正式与非正式国际机制的概念辨析》,《欧洲研究》,2009年第3期,第92页。国际法学家通常使用“机制”来描述由国际条约或公约而形成的制度安排。 同上,第92页。但是,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关于机制的认识存在区别。国际法中是按照理想状态来定义国际机制。但是在实践中,国际法中的制度安排的作用力并不是全部有效,许多国际条约对国家行为没有影响力。与国际法中的定义不同,国际政治是按照实际状态对国际机制进行定义,克拉斯纳提出“预期汇聚”的概念,正是将国际法中那些无实质作用的条约排除在外。 刘宏松:《正式与非正式国际机制的概念辨析》,《欧洲研究》,2009年第3期,第93页。本研究采纳克拉斯纳的定义,认为南极治理机制是指南极治理中为治理特定的问题领域所制定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其中,原则和规范具有价值维度,规则和决策程序是根据原则和规范而制定出来的指示和律令。 薄燕、高翔:《原则与规则: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变迁》,《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2期,第53页。南极治理机制是南极治理的核心。不过,南极治理机制并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机制,而是机制复合体(regime complex)。机制复合体是指“在某一领域内,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机制形成一个相对松散的整体,它不是有意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系列政策选择的结果。” Robert OKeohane, David GVictor, “The Regime Complex for Climate Change,” Perspectives on Politics, Vol9, No1, 2011, pp7-23张发林:《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国际政治研究》,2016年第4期,第63—85页。作为机制复合体的南极治理机制通过“增生”与“裂变”的方式产生出现不同领域的治理机制,而这些机制相互关联,共享核心的原则。在内容上,现有研究一般将南极条约体系视为南极治理机制。“南极治理机制”这个用法初产生自20世纪80年代。当时“南极条约体系”尚未被正式提出,国际上使用“南极条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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