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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反映了自2001年以来《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修订的重要内容。2001年7月27日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改革法》对《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尤其涉及整个第三编的上诉途径,简而言之,就是强化一审、重塑控诉、修订上告、简化和加速抗告。
2008年12月17日的《德国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改革法》于2009年9月1日生效,扩大了家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大家事法院”),对家事法院的程序和非讼事件程序进行了全新的塑造,将家事事件程序和非讼事件程序整合在一部法律中,即《德国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有关家事程序的规定被移除,从而在整体上结束《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与《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交错适用的问题。
2018年7月12日的《引入民事诉讼示范确认之诉法》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在原有的第六编(原为家事程序)中新设了第606条至第614条,对示范确认之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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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秀举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德国拜罗伊特大学法学院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强制执行法学研究,代表作有《论现代社会的民事执行危机》《论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论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等,译著有《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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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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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总则
章法院
节法院的事物管辖与价额规定
第二节审判籍
第三节法院管辖权协议
第四节法院人员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第二章当事人
节当事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第二节共同诉讼
第三节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节诉讼代理人与辅佐人
第五节诉讼费用
第六节提供担保
第七节诉讼费用救助与诉讼费用预付
第三章程序
节言词辩论
第二节送达程序
目依职权送达
第二目当事人送达
第三节传唤、期日和期间
第四节延误的后果、告知法律救济、恢复前状
第五节诉讼程序的中断和中止
第二编一审程序
章州法院的程序
节判决前的程序
第二节判决
第三节缺席判决
第四节独任法官程序
第五节证据调查的一般规定
第六节勘验
第七节人证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书证
第十节讯问当事人
第十一节宣誓与具结
第十二节独立的证明程序
第二章初级法院的程序
第三编上诉
章控诉
第二章上告
第三章抗告
节即时抗告
第二节法律抗告
第四编再审程序
第五编文书诉讼和票据诉讼
第六编示范确认程序
第七编督促程序
第八编强制执行
章通则
第二章因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节通则
第二节对动产的强制执行
目通则
第二目对有体物的强制执行
第三目对金钱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强制执行
第三节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第四节分配程序
第五节对公法法人的强制执行
第六节债务人名册
第三章物之交付以及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执行
第四章代宣誓保证和拘留
第五章假扣押和假处分
第六章跨境临时账户扣押
节临时账户扣押裁定
第二节临时扣押裁定的执行
第三节法律救济
第四节损害赔偿、法令授权
第九编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编仲裁程序
章通则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
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章仲裁裁决和程序结束
第七章对仲裁裁决的法律救济
第八章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第九章法院程序
第十章非约定的仲裁庭
第十一编欧盟内部司法协助
章根据(欧共体)第1393/2007号法令送达
第二章根据(欧共体)第1206/2001号法令的证据调查
第三章根据2003/8/欧共体指令的诉讼费用救助
第四章(欧共体)第805/2004号法令的欧洲执行名义
节确认国内名义为欧洲执行名义
第二节在国内执行欧洲执行名义
第五章(欧共体)第1896/2006号法令的欧洲督促程序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对欧洲支付命令的申诉
第三节在例外情形审查欧洲支付命令
第四节欧洲支付命令的强制执行
第六章(欧共体)第861/2007号法令的小额债权欧洲程序
节审判程序
第二节强制执行
第七章根据(欧盟)第1215/2012号法令承认和执行
节对国内执行名义的证明
第二节外国执行名义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
第八章根据(欧盟)第2016/1191号法令对外国公文书真实性的证明
附录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修订历史沿革表
条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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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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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前言
虽然就时间而言,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比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晚了七十余年,比深受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影响的美国纽约州1848年《民事诉讼法典》(《菲尔德法典》)也晚了将近三十年的时间,但是就对东亚地区的影响而言,后两者显然无法与前者相比。在一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经历了数次修订,时至今天依然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
(一)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
《民事诉讼法典》(Civilprozessordnung)于1877年1月30日颁布(《帝国法律公报》,第83页),共计872条,作为帝国司法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的组成部分自1879年10月1日生效。帝国司法法首次统一了德国境内的法院程序。《民事诉讼法典》采用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公开原则和自由心证,并抛弃了普通法时期的同时提出主义(Eventualmaxime),由此确定了19世纪后半期司法改革的成果。
《民事诉讼法典》深受19世纪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因此也被称为“自由主义法典”。
该法典深深打上了当事人主义的烙印,当事人不仅有权处分诉讼资料、程序标的(辩论主义、处分主义),而且可以处分程序进展[当事人进行主义(Parteibetrieb)]。法官则处于相对“消极”的地位,对于当事人疏忽乃至恶意拖延诉讼几乎完全没有任何措施。对于在19世纪末期出现的“诉讼的社会任务”的思维,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是完全陌生的。
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的起草过程前后持续了十几年的时间。1862年经德意志联邦大会决定,成立专业委员会负责为德意志联邦境内制定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普鲁士基于政治原因未参与其中。1866年出台了《汉诺威草案》,共计689条,以1850年《汉诺威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在此期间,普鲁士于1864年出台了《普鲁士草案》,共计1389条,但是因为主要以莱茵-法国地区民事诉讼为基础,遭遇强烈抵制。在北德意志联邦,基于宪法的规定联邦参议院于1867年12月组成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民事诉讼法典。1870年7月出台了《北德意志草案》,共计1178条,主要以《汉诺威草案》为蓝本,但是废除了大量为州立法保留的条款。
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在颁布之前,共经历了三个草案。在帝国推进诉讼改革之前,普鲁士司法部长莱昂哈德即主导对《北德意志草案》进行了修订,由此出台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草案》也被称为1871年《司法部草案》或者《草案(一)》。考虑到南德意志的情况,联邦参议院于1871年5月再次组成了委员会,主席依然是莱昂哈德。该委员会以《司法部草案》和《北德意志草案》为基础,于1872年3月完成了修订工作,由此形成了《草案(二)》,共计800条。在联邦参议院进行讨论时,对《草案(二)》作出了一些修改,例如,增加了对州法院判决的控诉,扩大了假执行的范围。联邦参议院1874年秋季向联邦议会提交了《草案(三)》,与其一并提交的还有《法院组织法草案》《刑事诉讼法典草案》。帝国议会在一读后将三份草案转交给帝国司法委员会。帝国司法委员会虽然对草案进行了大量的修改,但并未因此动摇草案的基础,重要的变化为引入了上告额、重塑了禁治产程序。在1876年11月《帝国司法法》二读时,仅对《法院组织法》中有关商事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三读时,1876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法典》几乎获得全票通过。
(二)1877年至1950年的发展
自颁布之后,《民事诉讼法典》改革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主义逐渐弱化;法官的角色日渐增强(法官的诉讼指挥、集中审理主义等);强化当事人的义务。
1.《1898年修正案》
在19世纪末民法和商法的法典化过程中,产生了修订《民事诉讼法典》的强烈需要。委员会将由此涉及的变化列入了《民法典草案》中,与此相反,第二委员会不仅将这些条文移到《民事诉讼法典》中而且提出了大量修订建议。由此出现了《1898年修正案》(《民法典-修正案》),其中较为重要的变化是引入依职权送达、准备期日等。但是准备期日的建议并未被采纳,而仅是缩短了答辩期间。《1898年修正案》共引入190条新条文,重新编排了条目,于1898年5月20日公布(《帝国法律公报》,第410页),与《民法典》和《商法典》一起自1900年1月1日生效。
2.《1909年修正案》
随着帝国法院案件负担日益增加,立法者在1905年提高了上告额,简化了上告程序并强制要求说明上告理由。此外,还限制了针对州高级法院裁判的抗告。但是更全面的修订发生在1909年。1895年8月1日《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实现了职权进行主义(Amtsbetrieb),强化了法官的诉讼指挥。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德国程序法上的不足的讨论。《1909年修正案》提高了初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额,从300马克提高到600马克,引入了职权进行主义,并通过引入准备义务(Vorbereitungspflicht)和讨论义务(Errterungspflicht)(1909年《民事诉讼法典》第501条、第502条)加强了法官的地位。因此《1909年修正案》也被称为《初级法院修正案》。
3.《1924年修正案》
1920年年底,帝国司法部再次启动了诉讼法改革工作,受社会的诉讼观念的影响,改革依然是以奥地利诉讼法为参照。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强化法官的权限,弱化当事人主义,尤其是废除当事人对期日的决定权,引入集中审理主义等。重新引入同时提出主义的建议则未被采纳。在1924年修订中,确立了目前第139条(实质诉讼指挥)的基本内容。修正案于1924年2月13日公布,也被称为《埃明格尔修正案》。此后,《1933年修正案》延续了《1924年修正案》的使命,大量移植了奥地利和瑞士民事诉讼法中的成功经验,确立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由法官掌控案件的集中审理、证据调查的直接原则和以当事人询问取代当事人宣誓的原则。
(三)1950年至2001年的发展
1950年9月12日的《恢复法律统一法》(《联邦法律公报》,第455页)对法院组织、民事司法、刑事诉讼和法院费用法作出了重要贡献,自1945年司法停摆后,《恢复法律统一法》恢复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统一的民事审判权,《民事诉讼法典》的文本作为《恢复法律统一法》的附件被重新公布(《联邦法律公报》,第533页)。这也被称为1950年版本,直至2005年被新的官方版本所取代。
此后的改革多集中在某项具体制度上。1974年3月21日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753页)确定了禁止协议管辖的原则,因此也被称为《审判籍修正案》。1974年12月20日的《州法院减负与法庭笔录简化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3651页)(《独任法官修正案》)为州法院引入了独任法官,从而代替了此前的、尤其是1931年草案中所倡导的合议制。1975年7月8日的《民事案件上告权利修订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1863页)(《上告修正案》)全面重塑了民事诉讼中的上告权利,极大减轻了帝国法院和联邦法院的负担。1975年7月25日的《媒体广播职员拒绝作证权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1973页)确定了享有拒绝作证权的人员范围,在此方面统一了各州分裂的立法,确立了媒体在法治国中的功能。作为实体离婚法改革的结果,1976年6月14日的《个婚姻改革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1421页)完全重塑了婚姻和家事案件程序,将“婚姻案件中的程序”(旧法第606条至第638条)修改为“家事法院”(《法院组织法》第23b条,第11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前的“家事案件程序”(第606条至第638条),相关的规定持续适用到2009年9月1日《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生效。
1977年《民事诉讼法典》经历了自颁布以来次为全面的修订,1976年12月3日的《简化修正案》(《联邦法律公报》,I,第3281页)自1977年7月1日生效(《个婚姻改革法》同日生效)。《简化修正案》致力于尽可能在一个辩论期日实现诉讼程序的加速和集中审理,立法者因此完全重塑了第272条至第283条。《简化修正案》的核心在于实质性地精简和集中审和第二审程序,根本性地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义务和阐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根据第296条法院有权驳回迟延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手段。第272条则为全面的准备期日规定了两种途径。此后,在1977年至2001年,立法者围绕着法院减负和程序简化,对《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诸多修订。
(四)2001年至今
12001年《民事诉讼法改革法》
2001年无疑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2001年7月27日《民事诉讼法改革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1887页)出台,并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对《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尤其涉及整个第三编的上诉途径。除此之外,2001年6月25日《送达改革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1206页)、2001年2月16日的《同性生活伴侣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266页)、2001年12月13日的《免予扣押界限改革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3638页)、2001年7月13日的《格式修订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1542页)以及2001年11月26日的《债法现代化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3138页)等均对《民事诉讼法典》产生了影响。
《民事诉讼法改革法》增强了法官的实质诉讼指挥,强调法官的释明义务和告知义务(第139条第2款至第4款);通过引入和解辩论而强化了纠纷和好解决的理念(第278条第2款至第4款、第279条);在州法院和抗告法院引入了法定的独任法官制(第348条、第348a条);取消提起上诉的价额限制,补充性地引入了许可控诉(第511条);对于不可以控诉的一审判决,引入了基于对违法性责问而启动的纠正程序,法定听审请求权成为其制度基础;取消了诉讼价额抗告,新引入了原则性抗告。控诉审由第二个全面的事实审转变为着重审查和消除瑕疵(第513条、第529条、第546条),初就存在较大争议的(以不可声明不服的裁定)驳回控诉终在2011年被取消。简而言之,就是强化一审、重塑控诉、修订上告、简化和加速抗告。
此后2004年8月24日的《个司法现代化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2918页)通过废除诸多繁杂的程序规定改善了程序管理。2005年3月22日的《司法通讯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837页)以2002年的《送达改革法》为基础,继续推进电子法律交往,意在全面实现法院内电子案卷处理,引入了“电子文档”(第130a条)、“法院电子文档”(第130b条)等。作为对英美法系集团诉讼的回应,2005年8月16日的《投资者示范诉讼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2437页)初确定的有效期至2012年10月31日,自2012年11月1日起以修订后的版本无限期地生效。2006年12月22日的《第二个司法现代化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3416页)继续对一些具体的程序问题作出回应。
2.涉欧盟的修订
基于2003年11月4日的《欧共体证据调查施行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2166页),自2004年4月1日起,《民事诉讼法典》增加了第十一编,即欧盟境内的司法协助(第1067条至第1075条)。基于2005年8月18日的《欧共体执行名义施行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2477页),自2005年10月21日开始适用欧洲执行名义(第1079条至第1086条)。基于2008年10月20日的《跨境债权实现完善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2122页),自2008年12月12日引入欧洲督促程序(第1087条至第1096条),自2009年1月1日引入欧洲小额债权程序(第1097条至第1109条)。
32009年《非讼事件改革法》
2008年12月17日的《非讼事件改革法》于2009年9月1日生效,扩大了家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大家事法院”),对家事法院的程序和非讼事件程序进行了全新的塑造,将家事事件程序和非讼事件程序整合在一部法律中,即《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有关家事程序的规定被移除,从而在整体上结束《民事诉讼法典》和《非讼事件程序法》交错适用的问题,尽管尚未实现《民事诉讼法典》和《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彼此完全独立。此外,2008年12月17日的《家事案件费用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2586页、第2666页)也于2009年9月1日生效,从而将家事案件法院费用从《法院费用法》中分离出来。
4.强制执行程序的改革
第十六届立法会任期即将结束时,民事诉讼法的改革重点开始转移到强制执行法领域。2009年7月30日的《强制执行中的网络拍卖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2474页)开启了动产网络拍卖的途径。一同公布的《强制执行中阐明改革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2258页)因基础设施问题于2013年1月1日才生效,在新引入的第802a条至第802l条中明显加强了法院执达员的信息获取权限,同时在第807条中以财产开示取代了原有的代宣誓保证。与此相应,将由中心执行法院设立债务人名册(第882b条至第882h条),从而保证为相关人员提供可靠信息。2009年7月7日的《账户扣押保护改革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1707页)于2010年7月1日生效,通过引入扣押保护账户,加强了对账户扣押的保护。
5.示范确认之诉
2018年7月12日的《引入民事诉讼示范确认之诉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1151页)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在原有的第六编(原为家事案件程序)中新设了第606条至第614条,对示范确认之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术语
与《民法典》相比,《民事诉讼法典》在术语上并未经过充分润色和体系性的斟酌,同一表述可能表达不同的概念,而不同的表述又可能表达同一概念。仅就“诉讼”一词,在法典条文中就出现了数种表述,因此不能简单因为术语的不同就得出结论其表达的内容存在差异。
民事诉讼法中的术语源自不同的时期,很多规定尚保留着个改革草案的原貌,而那些内容还是19世纪中期的成果。这些陈旧的规定与近年生效的全新规定并存。因此,对民事诉讼法术语的理解,更要注意其产生的历史时刻。此外,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术语时,《民法典》的帮助也是极其有限的,对于《民法典》出台之前已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更是如此。
三、法典版本和翻译说明
现行《民事诉讼法典》以2005年12月5日官方公布的版本为基础(《联邦法律公报》2005,I,第3202页;2006,I,第431页;2007,I,第1781页;2005年版本首次公布了官方法条标题),翻译版本以贝克数据库自2019年1月1日生效版本为基础,部分条款根据官方版本进行了调整,总体上涵盖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法律文本。
在条文正文中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了法条中的句序列号,以符合德国法条的引用习惯(条、款、项、句)。法条正文下方的信息分别为条文历史演变和法条文本的生效日期。为了便于了解法条的演变,在每条下面标注了条文修订、增补等信息,但未涵盖2005年之前的变化,即标明为2005年10月21日生效的法条,在2005年10月21日之后未曾发生过变动。
对于不再适用的法条部分使用了删除(weggefallen)的表述,部分使用了废止(aufgehoben)的表述,但官方版本和贝克版本中并未对此进行严格区分,同一条款在不同的版本中可能被表述为已经删除,也可能被表述为被废止。对于已经被删除或者废止的法条,原则上保留原标题,但是由于2005年之前并不存在官方标题,因此部分条文无法确定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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