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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宋元以后,在贵州的黔东南地方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区域主要为今天的台江、剑河、凯里、雷山、丹寨、榕江等县(市)及其周边地方。在清之前,这一地区的苗族被称之为“生苗”,处于“不纳粮税”、“不奉约束”、“不知有官”的状态。由于这一地方处于云贵高原东南部,高山峻岭,经济落后,交通隔绝,相对闭塞,此地的苗族以原始的农耕、打猎为生计来源;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村寨为社会生活组织;以独特的法文化来维护社会秩序。这种隔绝状态在清代被打破,雍正七年清政府用武力开辟了黔东南苗族地区,将其纳入到中央王朝的治理之中,这直接导致了苗族传统法文化的变迁。随着国家治理在苗族地区的深入与国家法的推进,苗族传统的法文化在社会组织形式、法观念、惩罚制度、财产所有形式、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迁。从整体来看,清代苗族法文化变迁中呈现出“曲折性与渐进性”,“利益选择与力量博弈”,“法文化变迁的联动性”以及“因发展不均衡导致的变迁不均衡”等规律性的特征。本书稿正是探讨了苗族法文化在清代的变迁,揭示了民族法文化变迁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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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齐蕴博,女,1981年4月生,河北保定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博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调解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研究。发表《人民调解走向研究》《论人民调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论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定位》《新时代京津冀司法行政工作协同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探析》等论文20余篇,出版教材2部,主持或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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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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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CONTENTS
导 论
节 关于选题
一、问题的缘起
二、选题的确定
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说明
一、清代语境下黔东南地区的“苗”
二、清代语境下的“生苗”与“熟苗”
第三节 研究现状与综述
一、关于法文化的研究
二、关于民族法文化的研究
三、关于清代苗族传统法的研究
四、关于苗族历史与文化的研究
章 法文化的释义及其变迁问题
节 法文化的释义
一、对“文化”的理解
二、对“法”的理解
三、对法文化的理解及研究意义
第二节 法文化的变迁问题
一、文化变迁的一般理论
二、法文化变迁的特点
第二章 清朝对黔东南苗族地区的开辟、经营及影响
节 开辟前黔东南苗族的社会状况
一、开辟前黔东南苗族与中央王朝的关系
二、开辟前黔东南苗族的社会与法
第二节 清朝对黔东南苗族地区开辟、经营的过程及影响
一、雍正年间对黔东南苗族地区的开辟
二、乾隆年间“治苗方略”的调整及对苗族社会的影响
三、清后期“治苗方略”的变化及对苗族社会的影响
第三章 “苗例”的变迁
节 以“苗例”为代表的苗族传统的惩罚制度
一、“苗例”——“处罚财物”的惩罚形式
二、“苗例”的特点及形成原因
三、其他惩罚形式
第二节 清朝对“苗例”的确认、实施与废止
一、清朝确认“苗例”的原因
二、“苗例”的实施与废止
第三节 “苗例”变迁的原因——苗民国家法观念的转变
一、价值取向的转变——从“杀人赔牛”到“杀人抵命”
二、国家法中伦理观的影响
三、对国家法权威的认同
第四章 “讲理”与“神判”的变迁
节 “讲理”与“神判”
一、“讲理”
二、“神判”
第二节 国家法秩序下“讲理”与“神判” 的变迁
一、国家权威参与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
二、“讲理”制度的变迁
三、“神判”制度的变迁
第五章 财产所有制的变迁
节 开辟前黔东南苗族社会的财产所有制
一、开辟前黔东南腹地苗族的财产所有制
二、开辟前黔东南东部区域苗族的财产所有制
第二节 开辟后财产所有制的变迁
一、木材市场影响下的集体公有制向家庭私有制的转变
二、封建地主经济影响下的土地所有制的变迁
三、财产所有制的变迁对法文化的影响
第六章 “出面婚”与“姑舅婚”的变迁
节 苗族的“出面婚”与“姑舅婚”
一、“出面婚”的形成及原因分析
二、“姑舅婚”的形成及原因分析
第二节 “出面婚”与“姑舅婚”变迁的路径与原因
一、“出面婚”的变迁
二、“姑舅婚”的变迁
第七章 黔东南苗族法文化变迁的总结及对当代的启示
节 苗族传统法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苗族传统法具有民主性、神圣性与世俗性
二、苗族传统法体现了法的程序性与正当性
三、苗族传统法中独特的价值取向
四、苗族传统法体现了集体本位的思想观念
五、苗族传统法体现了婚姻自由与限制的有机结合
第二节 黔东南苗族法文化变迁规律的总结
一、清代黔东南苗族法文化变迁过程的曲折性与渐进性
二、清代苗族法文化变迁中的利害权衡与力量博弈
三、清代黔东南苗族法文化变迁中的联动性
四、清代黔东南苗族法文化变迁中的不均衡性
第三节 黔东南苗族法文化变迁的主要经验及启示
一、充分认识地方法文化多元共存的现实
二、当代的法治建设应积极吸纳民族传统法文化中的精华
三、发挥民族法文化在各地方的积极作用
四、注重对地方民族法文化变迁的渐进式引导
参考文献
附 录
附录A 希雄
附录B 榜仰
附录C 裴瑙对
附录D “姜纯镒杀人抢劫案”诉状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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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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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宋元以后,在贵州的黔东南地方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区域主要为今天的台江、剑河、凯里、雷山、丹寨、榕江等县市及其周边地方。在清代之前,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不受中央王朝控制,被称为“生苗”,处于“不纳粮税”“不奉约束”“不知有官”的状态。这一地方处于云贵高原东南部,高山峻岭,经济落后,交通隔绝,相对闭塞。此地的苗族以原始的农耕、打猎为生计来源;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村寨为社会生活组织;以独特的法文化来维护社会秩序。但这种隔绝状态在清代被打破,从雍正六年至雍正十一年,经过五年的军事征剿和招抚,清政府开辟了黔东南苗族地区,将其纳入清王朝国家法治治理之下,这直接导致了苗族传统法文化的变迁。在苗疆开辟之初,清政府在黔东南地方大力推行国家法,然而由于国家法与苗族习惯法存在诸多矛盾与差异,引起了苗民的激烈反抗,清政府不得不采取了相对怀柔的“因俗而治”“因时制宜”政策,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苗族地方的治理方略,故而有效地维持了黔东南苗族地区的治理。随着国家治理在苗族地区的深入与国家法的推进,苗族传统的法文化在社会组织形式、法观念、惩罚制度、财产所有形式、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迁。苗族法文化在清代的变迁问题,揭示了国家法治下地方法文化变迁的一般规律。由于法文化内涵丰富,不能一一展开论述,故此本书选取了有典型意义的四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
本书共分为七章。章重点讨论两个问题。个问题是对“法文化”的释义。本书认为,法文化是指法以及与法的孕育、制定、实施等密切相关的各种文化因素与文化现象,即除了法之外,还包含了影响法的孕育、制定、实施的文化因素,也包含了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文化的互动、融合、调试、排斥等各种复杂的文化现象。可以说,法文化是“法”与“文化”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在研究法文化时,“文化”与“法”的含义就成为确定法文化概念的前提。为此,本书引入了人类学中有关“文化”的经典定义与相关理论,继而又探讨了法理学中有关“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的概念与相关理论,以阐明法文化的内涵。第二个问题是对法文化变迁的理论,即法文化变迁的原因——“文化”的变迁或者“法”的变迁,法文化变迁的过程——利害权衡与力量博弈,以及法文化变迁的联动性等进行探讨,作为接下来研究“清代黔东南苗族法文化变迁”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探讨了黔东南苗族法文化变迁的社会历史背景,分为两个问题。个问题是苗疆开辟前苗族的社会状况。在苗疆开辟之前,黔东南地方虽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公共秩序,但是苗族社会形成了自己的法秩序,有血缘为纽带的家族社会组织,有传统的理辞与榔规为法律,有本社会的权威“理老”处理纠纷等,社会井然有序。第二个问题是清政府对苗疆开辟后的施政对苗族社会的影响。清廷在苗疆的开辟施政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个阶段是苗疆开辟后国家法的强力植入,引起苗民的大起义。第二个阶段是自乾隆初年后,清政府平息苗民起义后,实行了“因俗而治”“以苗治苗”的政策,实现了黔东南地方百余年的稳定。这一阶段苗族社会传统法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但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留。第三个阶段是自咸同年间的苗民起义后,经过战争的破坏以及清廷100多年的经营,清政府废除了土司,设置了流官进行管理,国家法长驱直入,这导致苗族社会中传统的“议榔”机制的萎缩,社会权威由于国家力量的介入出现多元化的现象,黔东南苗族地区被完全纳入王朝一体化的体系中来,实现了由“生苗”到“熟苗”进而到“臣民”身份的转化。
第三章探讨了苗族传统的惩罚制度——“苗例”的变迁问题。“苗例”主要是清朝官方对于苗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杀人伤人,赔牛赔谷”的惩罚制度的一种称谓,其被写入《大清律例》,成为国家法的一部分,以作为处理一些西南方少数民族内部纠纷的“准据法”。“苗例”之所以得到国家法的确认,是因为在苗疆开辟初期,国家法与苗民习惯法存在诸多差异,强制实施国家法不利于地方秩序的稳定,清廷不得不采取相对怀柔的政策来确认“苗例”的国家法效力。但是随着国家治理的深入,国家法的观念逐渐渗入并潜移默化地改变着苗族传统的法观念,“苗例”终在国家制度层面上被取缔。“苗例”的变迁体现了清代国家法制日益趋于统一的发展趋势,是苗族法文化变迁的一个典型事例。
第四章探讨的是以“讲理”与“神判”为代表的苗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讲理”与“神判”是苗族社会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本书通过对历史材料的深入研究,剖析了“讲理”与“神判”的内涵与价值,特别是“讲理”制度,其程序设计精当、公平,堪比现代的审判制度。但是苗疆开辟后,这些苗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家司法制度的影响下逐渐发生了变迁。苗族社会出现了由流官、土司处理纠纷的新方式,这些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存、博弈、互动、交融,促动了“讲理”与“神判”的变迁。黔东南苗族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因国家司法参与而呈现出一种复杂多元的形态。
第五章介绍了财产所有制的变迁。在苗疆开辟之前,苗族社会已经出现了私有财产,但公有财产仍然大量存在。即便在水道便利的地方,苗民有零星木材商业贸易,但是交易数量极为有限,依然存在大量的财产公有现象。苗疆开辟后,清廷设置了屯军、流官、土司,加强了水路交通与陆路交通的建设,进而汉民大量涌入,这都对地方经济带来了影响。特别是黔东南东部的清水江流域,守望水道并融入木材市场经营中的苗族,在财产所有制、契约形态、身份与地位等方面都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出现了因有关经济方面法文化的变迁导致其他方面法文化变迁的联动现象。
第六章探讨了以“出面婚”与“姑舅婚”为代表的婚姻形式的变迁。“出面婚”是苗族古老的婚姻习俗,强调男女自由恋爱,继而组建临时家庭,生子后才举办婚礼,此时婚姻始告成立。但是按照这种习俗的要求,生育子女后婚姻才能成立,有时组建的临时家庭没有生育子女,女儿将“终不归宁”,即丧失了回归娘家的资格,这不利于对新娘的保护。另外,这种婚前同居生子的习俗也备受汉族伦理观的指责。在苗疆开辟后,苗族逐渐借取了百越族系的“不落夫家”的婚俗以及部分汉族的婚俗,导致“出面婚”在清末几乎被彻底改变。“姑舅婚”是苗族社会“姑之女必嫁舅之子”的法文化,这种婚姻是建立在“舅权”至上的文化基础上的,但“姑舅婚”这种强制的方法往往导致近亲结婚、强制婚姻等问题,苗族社会自身与地方流官都对此进行了改革。可是源于“舅权”的文化基础以及相应观念的阻力,使得整个改革呈现出渐进的状态。苗族婚姻法文化的变迁是清代苗族在接触多民族婚姻法文化后,权衡、比较、选择、扬弃的结果,体现了法文化变迁中的利害权衡与力量博弈的一般规律。
第七章探讨了清代黔东南苗族法文化变迁的历史规律及对当代的启发。这一章分为三个部分。部分是对苗族传统法文化基本特点的总结。首先归纳了苗族传统“法”在苗族社会得以有效实施的原因,即源于苗族传统法的“民主性”“神圣性”与“世俗性”;其次苗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中体现的程序性与正当性;后分别总结了苗族传统法中惩罚制度、婚姻制度以及财产所有制的特点与形成原因及背后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是对苗族法文化变迁的规律的总结,这也是对本书章的回应。经过对黔东南苗族法文化变迁中几个重要方面的历史考察,本书认为,清代苗族法文化变迁中呈现出“曲折性与渐进性”“利益选择与力量博弈”“法文化变迁的联动性”以及“因发展不均衡导致的变迁不均衡”等特征。第三部分是对当代的启发。即我们要充分认识地方法文化多元共存的现实,注意吸收各地民族传统法文化中的精华,注重发挥民族法文化在各地方的积极作用,注重引导民族法文化“渐进式”的变迁。第三部分也是本书研究的对当代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本书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清代特别是雍正朝以来黔东南地区苗族法文化的变迁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重点剖析了苗族法文化中的惩罚机制(苗例)、纠纷解决机制(讲理、神判)、经济体制(财产所有制)、婚姻(出面婚、姑舅婚)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特点、形成原因及历史变迁。法文化的变迁是人类社会变迁的缩影,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苗族法文化在清代的变迁问题,揭示民族法文化变迁的一般规律,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期望本书的研究成果,能够对当代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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