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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专业、务实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案指引图书
结合2021年6月10日修正的安全生产法与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讲解对安全生产案件如何合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
不止有【重点与难点问题】,还有【执法文书】【典型案例】,多角度提供办案指引
专业:由基层执法人员编写,深谙基层执法重点与难点。
务实:
【重点问题】解读行政处罚重点基础知识。
【难点问题】解读争议较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非法采矿、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等。
【执法文书范本与实例】评析执法文书中的常见错误,提供文书范本。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剖析】选取以法律原则说理的案例,剖析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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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根据2021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与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法律实务,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务中行政处罚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以使执法人员了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重点知识,合法合理处罚疑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收录重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实例并予以评析,提供文书范本,以指导执法人员正确写作、适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收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剖析案例裁判规则,以指导执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合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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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凡,湖南邵东市人,长期从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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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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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重点
01行政处罚对象
一、分公司能否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二、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的对象确定
三、实际经营者同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不一致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同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不一致
02行政处罚管辖
一、职权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层级管辖
四、特殊管辖
03一事不得两次罚款
一、违法行为继续性
二、违法行为连续性
三、新的违法行为
四、同类违法行为
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法律规定处罚
04责令限期整改不是行政处罚
05吊销许可证与撤销许可、撤回许可的区别
一、吊销许可证
二、撤销许可
三、撤回许可
06法律适用
一、法律效力
二、法律适用规则
三、法律解释
四、司法解释
五、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07行政处罚的时效
08证据
一、证据的含义及种类
二、证据的效力
三、非法证据排除
09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0事故责任人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能否建议不予追究死亡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能否建议免除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能否建议不予追究死亡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能否建议不予追究死亡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1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可诉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是否可诉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难点
01非法采矿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石头进行破碎加工行为
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开采行为
三、露天采石场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行为
四、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山开采的行为
02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一、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柴油的行为
二、出租加油站同出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区别
三、租赁期间加油站未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的法律责任
四、租赁期间加油站无任何手续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0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0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一、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区别
二、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却记录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是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行为
四、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法律责任
六、从业人员未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笔记的行为
0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6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08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计算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负责人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罚
四、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范本与实例
01现场检查记录
0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03立案审批表
04勘验笔录
05询问笔录
06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07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章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剖析
01蔡某诉A市交通委员会二审案
02毛某1诉A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03郴州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某部行政复议决定案
04胡某峰诉A市政府、B省政府安全生产事故案
附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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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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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书的时候,对行政法学不那么感兴趣,对刑法却情有独钟,时至今日,依然如此。但因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迫使我不得不去研究行政法学。
在行政机关工作多年,每次与执法人员交流的时候,他们总是有各种各样的疑问,渴望问题能得到正确的解答。在一次交谈当中,对方突然说到:“他们说的根本不对,我仔细看了一下,法律其实没有那么简单,但是我还是没有弄懂。”听到这话我很惊讶,惊讶的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因为他真正地去钻研了法律。他的这句话深深地触动了我,那一刻,我突然有了写一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务书的想法。一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务书对安全生产领域依法行政能有多大作用?我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我明白,行政执法的威慑力不在于处罚的严厉性,而在于违法行为承担违法后果的不可避免性。
我曾经利用到各县市区上课的机会,特意向执法人员宣讲法治理念。刚开始我还很担心,不知道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但每次上完课后,从他们的反应来看,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效果。记得有一次,上完课后,学员走过来对我说:“你说出了我一直不敢说的话,今天我开私家车送你回去,我们再好好聊一聊。”事实上,每个人内心中都渴望公平,都愿意去伸张正义。然而,依法行政在现实社会环境中。需要智慧和勇气,作为一名执法者,能做的就是通过一个个的案件去实现。
本书根据执法实践中的经验,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重点法律问题进行梳理、讲解。为了让广大的执法人员能够迅速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在写作时参考了很多不同的书写形式,在内容的安排上,也是反复思考,并听取了大量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终按照实用、通俗易懂的原则,确定全书内容。整本书编排如下,部分解读行政处罚重点基础知识;第二部分讲解在执法实践过程中,争议较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三部分评析执法文书当中常见的错误,其中所列举的错误执法文书,基本上源自真实的执法案件文书;第四部分剖析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中的裁判要旨。所选案例并不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而是行政诉讼案例,并且是运用法律原则来判决的案例。并经再三考虑,选取的是完整的案例而不是节选案例的重点内容。为什么作出如此选择?因为,案例的目的不仅是看判决结果,更为重要的是理解判决中的说理内容。我希望通过这些运用法律原则判决的案例来传递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来源多元化,流动性较大,我希望这本书对执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有所帮助,更希望广大执法人员能树立法治理念。本书在编著过程中得到很多同仁的帮助和支持,是他们让我有了去完成本书的动力,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虽然我尽了努力,但错误在所难免,如果大家在本书中发现错误,敬请告知,不胜感激。
不忘初心,依法行政需要你我的坚守——坚守法治信仰,坚守法律底线。
01非法采矿行为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根据该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象是非煤矿矿山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在执法中接触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多数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开采行为是其重要特性。因此,是否具有开采行为是判定非法生产行为的重要依据。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石头进行破碎加工行为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对已经开采的矿石,进行破碎售卖,不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行为。例如,顺风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延期手续。顺风采石场老板赵二发现前期开采矿山时,还有大量未破碎的石头,于是组织工人将石头进行破碎售卖。赵二生产加工的石头是从矿山开采下来的,但是开采行为是发生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只有生产加工行为,没有开采行为,因此赵二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生产行为。有人认为,将矿石破碎加工是矿山开采的一个生产环节,所以属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行为。这一说法犯了逻辑上的错误,因为矿石破碎加工成为矿山开采的一个生产环节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矿山开采行为。如果矿山开采行为都不存在,那么就不会有矿山开采的生产环节。
使用破碎机进行石头加工,并对外售卖,不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行为。例如,赵二看到本地用于房屋建设的石子需求量大,于是购买一套破碎设备,从外地购买石料回来进行加工,然后高价卖给房屋建设方。赵二所加工的石头是从外地购买的,没有矿山开采行为,所以赵二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开采行为
在建筑施工领域,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开采大量石头,大部分施工单位将开采出来的石头用于本工程建设。在这一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有开采行为,也有生产加工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无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形,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关于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问题,下发了两个复函:《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后者明确,建设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的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者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之外范围开采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
在安全生产执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的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的,无须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家的观点基本一致。现在争议较大的是,建设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的砂、石、土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是否需要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人认为,既然自然资源部明确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那么就应该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难看出,这一观点认为,只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就必须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有人认为,只要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进行的开采行为,都不需要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规定,在矿山、建筑施工领域分别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无论是用于本工程建设,还是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都不需要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露天采石场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行为
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包括分台阶式开采、分层开采等,并有自上而下开采顺序的要求。许可证中会注明是露天开采。露天采石场采取地下开采方式进行开采,属于未按设计开采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未按设计开采来进行处罚。
露天采石场在采矿范围内进行地下开采,经过一段时间后,若掘进到采矿许可范围外进行开采,那么在这个过程中,露天采石场开采的对象不同,前者开采的是经许可的矿产资源,后者开采的是未经许可的矿产资源。前者违反的是应当按设计进行开采的规定,后者违反的是应当在采矿许可范围内开采的规定。虽然露天采石场一直在进行地下开采活动,属于继续性违法行为,但是当超出采矿许可范围进行开采时,未按设计开采的违法行为已经终止,产生新的超出采矿许可范围开采的违法行为。因此,露天采石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设计开采行为;二是超出采矿许可范围开采行为。对于两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
四、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山开采的行为
采矿许可证是取得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能颁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山开采的行为,也是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都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如果自然资源部门已经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应急管理部门不再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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