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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旧书新觉”系列第二辑之一。是高一涵先后完成的两个研究专题的合集,分别对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内阁制度的来龙去脉做了完整的介绍。这两种小品,体裁大致一样,都是从历史上和法制上去研究中国的政治制度,作成一个有系统的叙述。所采取的材料虽然不甚完全,但是变迁沿革的概要,却已详叙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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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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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
003 再版自序
006 章 绪论
009 第二章 御史官职的沿革
009 节 自三代到后汉
025 第二节 自三国到北齐
037 第三节 自隋到唐
051 第四节 自五代到宋
061 第五节 自元到明
074 第三章 给事中官职的沿革
074 节 自秦到隋
082 第二节 自唐到宋
088 第三节 自辽金到明
096 第四章 清代科道制的概略
108 第五章 结论
中国内阁制度的沿革
119 自序
120 章 导言
128 第二章 自秦到六朝的宰相制度
136 第三章 自隋到宋的三省制度
148 第四章 金元的单省制度
154 第五章 明清两代的内阁制度
163 第六章 内阁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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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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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自序
这本小书是我在民国十四年夏天养病的时候写成的。这时正是段祺瑞的执政府中,一两个无聊的政客,高唱恢复科道制的时代,恐怕他们把这个制度白白的糟蹋了,所以我那时不得不表示反对。这是过去的事,用不着再提,现在所要讨论的是五权宪法中监察权如何实现的问题。
现在一般人对于监察权似乎有点误解,就是只把监察权当作弹劾权。其实,明清以来的都察院的权力,绝不以这一种弹劾权为限,此外还包括许多重要的权力在内。中国的御史制度的特点:就在行使弹劾权外,还享有监督行政,考察官吏,检查会计,和注销案卷种种特权。因为都察院有监督行政权,所以“不管是中央官厅,或是地方官厅,凡他们所管事务的施行和成绩,皆当向都察院或各科各道报告;各科道得由这一类的报告中,兼察视政治的状况,如有违反法令,妨碍公益,以及紊乱官纪的事情,都可由各科道奏请纠正”。因为都察院有考察官吏权,所以凡“京察”“大计”“有鉴衡不公,黜陟失当,徇情滥保,姑容不职者,皆可由科道纠参”。因为都察院有检查会计权,所以“无论中央或地方官厅凡经费的出纳,皆受都察院的检察;各官厅所作的会计报告,皆付都察院检查”,如“有浮冒舛错蒙混的,皆得指出参劾”,因为都察院有注销案卷权,所以对于一切定有限期或没有限期的案件,均得不时稽察,“如有迁延迟误事件,即行奏参”。由此看来,弹劾权只能算是监察权的结果,必须先有上述的几种特权——监督行政,考察官吏,检查会计,注销案卷等权,——然后弹劾权才不致成为虛设。监察院如果没有这几种特权,就是教他告发,他也无从着手。故监察院如果要想实行他的监察权,一定要在弹劾权之外,同时再享有这四种权力,然后弹劾权才有着落。
这是我现在对于监察权的一点意见。
高一涵叙于上海 十八年七月六日
第二章 御史官职的沿革
节 自三代到后汉
秦代以前,虽然有御史的名称,但多掌记事的职务,和后来的御史职权迥不相同。在战国时代,献书多曰:“献书于大王御史。”秦赵会于渑池,也命御史书事。淳于髡亦说:“御史在后,执法在旁。”由此可见这时的御史多掌记事的职务。但是《周礼》如果可靠,那么《周礼》上所说的御史职掌倒很有一点像是后代御史的渊源。且看《周礼·天官》说:
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郑康成注:“若今御史中丞。”)
再看《周礼·春官》:
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
故《历代职官表》以此为根据,便说:“汉御史中丞执法殿中,与周官小宰掌宫刑以宪禁于王宫者相近,故郑氏援以为比。”又说:“周官御史次于内史外史之后,盖本史官之属,故杜佑以为非今御史之任。然考其所掌,如赞冢宰以出治令,则凡政令之偏私阙失,皆得而补察之。故内外百官悉当受成法于御史,实后世司宪之职所由出。”(《历代职宫表》卷十八)由此看来,《周礼》上所说的御史,职务固然和后代的御史不同,但是小宰掌王宫的纠禁,与汉代御史中丞居殿中兰台察举非法,似同为宫掖的近臣。而御史虽属小臣(因皆以中下士为之),但是因为他们掌治令,授成法,也的确可算是司宪之官了。
秦代以后,御史始掌纠察的职任。不过秦制太简略,不能推想出来御史的详细的职权,姑且把那可靠的记载列举如下:
御史大夫秦官,侍御史之率,故称大夫。(杜佑《通典》)
秦置御史大夫,以贰于相。(章俊卿《山堂考索》)
御史中丞本秦官也。(《晋书·百官志》)
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史记·张苍列传》)
侍御史于周为柱下史,老聃尝为之。秦时张苍为御史,主柱下方书,亦其任也。又云:苍为柱下御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原注:见《史记》。如淳曰:“方,板也,谓书事在板上也。秦以上置柱下史,苍为御史,主柱下事,或曰主四方文书也。”又《职官录》曰:“秦改御史为柱下史。”)一名柱后史,谓以铁为柱,言其审固不挠也。亦为侍御史。(杜佑《通典》)
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书·百官公卿表》)
初秦以御史监理诸郡,谓之监察史。(杜佑《通典》)
把以上所引的各条总集起来,可以知道秦时已经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或柱下御史、监察史等官。御史大夫在秦为丞相的辅助,秦以太尉掌武事,以丞相承天子,助理万机,故贰于丞相的御史大夫其实就是副相,凡丞相出缺,即以御史大夫升迁。杜佑因此,便说:“此皆为三公,非今御史大夫也。”(《通典》卷二十四)《历代职官表》亦说:“秦汉御史大夫史称其掌副丞相,故汉时名为两府,(原注:《薛宣传》‘简在两府’师古曰:‘丞相、御史府也。’)凡丞相有阙,则御史大夫以次序迁。乃三公之任,与今都御史之职不同。”至于御史中丞在秦时所掌何职,虽然无书可考,但是汉朝的御史中丞想必是因袭秦制的,或者职在“居殿中察举非法”,亦未可知。此外柱下御史显然是掌古今图书计簿的了。故《历代职官表》说:“如淳注,以方书为四方文书,然考《汉书·叙传》称:‘北平志古,司秦柱下。’(原注:张苍封北平侯,故称北平)颜师古曰:‘志,记也;谓多记古事也。司,主也。’是可知柱下实掌古籍,不独天下图书计簿也。秦虽燔灭诗书,而博士所存故在,则禁中亦必有藏书之所,故以张苍主之欤?”(《历代职官表》卷二十五)应劭《汉官仪》说:“侍御史即柱下史。”《通典》也是这样说,或者秦代的柱下御史并有汉代侍御史的察举非法的职任,也未可知。此外可注意的就是监察史。因为秦代罢侯置守,并把古代的什么方伯连帅等官一齐废掉,单用御史去监理诸郡。所监何事,虽然无书可考,但是后代御史奉命出外巡察,或者即由此而起。明代的巡按御史,的确是仿效秦代的监郡,再一变便成为清代兼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衔的督抚。
汉朝的御史制度,典籍上所载,比较秦代稍觉得完备,职权大都有书可考。现在且依各书所载。条举如下:
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汉书·百官公卿表》)
汉代的御史大夫和秦代相同,仍为三公之一,并不是后代的御史大夫。汉代的三公:一曰太尉(汉武帝元狩四年改名大司马);一曰丞相(汉哀帝元寿二年罢丞相置大司徒);一曰御史大夫(汉成帝绥和元年改名大司空)。故汉代的御史大夫“为三公,职副丞相,丞相阙则大夫迁”(李华《御史大夫厅壁记》)。但汉代的御史大夫虽然不能算是清代的都御史,可是他这个官却是御史的长官。而且照《薛宣传》说:“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朱博传》也说:“御史大夫典正法度,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照这样看来,御史大夫虽然不是后代的都御史,但他的职掌在承风化,典法度,执法以监临百官,的确可算是兼执宪之官了。
汉代的御史制度一个大变迁,就在汉成帝绥和元年。这一年御史大夫何武建言:设三公官,分职授政,故把御史大夫改作大司空,分行丞相的职务。自此而后,中丞便变为御史台的长官,很同清代都察院的都御史相似。故《通典》说:
初汉御史大夫有两丞:一曰御史丞(?),一曰中丞。亦谓中丞为御史中执法。中丞居殿中,……察举非法。及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而中丞出外为御史台率,即今之御史大夫任也。(《通典》卷二十四)
大概从前的御史中丞虽然也掌纠察的职务,但他住在殿中兰台,不过宫庭中的近臣,和后代的副都御史职任各有不同。自成帝时这样一变,中丞出居外台,他的职务便是清代的都察院堂官的职务了。故《历代职官表》说:“自东汉省御史大夫,而以中丞为台率,始专纠察之任。其后历代或复置大夫,或但设中丞,规制各殊,要皆中丞之互名,盖即今都察院堂官之职矣。”(卷十八)《通典·御史大夫》注中亦说:“今御史大夫即汉以来御史中丞是也。后代或置大夫,皆中丞之互名,非汉旧大夫之任。”故从御史制度说,这一次变迁,不能不算重要了。
前汉的御史,照《西汉会要》所载,除御史大夫及中丞外,尚有侍御史、治书御史、符玺御史、御史中丞从事、监军御史、御史大夫掾、西曹掾、主簿、少史、御史属、柱下令等官,现在且分别叙述于下:
《汉旧仪》曰:汉御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给事殿中,为侍御史,宿庐在石渠门外;二人尚玺,四人治书给事,二人侍前,中丞一人,领录二十人,留寺理百官事。(《通典·侍御史》注)
如淳曰:《汉仪》注:御史大夫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给事殿中,其余三十人留寺治百官事;皆冠法冠。(《汉书·萧望之传》注)
御史中丞,旧治书侍御史也。(应劭《风俗通》)
初汉宣帝元凤中,感路温舒尚德缓刑之言,季秋后,请谳时,帝幸宣室,齐居而决事,令侍御史二人治书,治书御史起于此也。后因别置,冠法冠,有印绶,与符节郎共平廷尉奏罪,当其轻重。(《册府元龟》)
侍御史有绣衣直指(服虔曰:“指事而行,无阿私也。”师古曰:“衣以绣者,尊宠之也。”),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汉书·百官公卿表》)
绣衣御史暴胜之使持斧逐捕盗贼。(《汉书·王诉列传》)王贺为武帝绣衣御史,逐捕魏郡群盗。(《元后列传》)
江充拜直指绣衣使,督三辅盗贼,禁察逾侈。时近臣多奢僭:充皆举劾,请没入车马,令身侍北军,击匈奴,奏可。贵戚皇恐,见上叩头,愿得入钱赎罪。又王贺字翁儒,武帝时为绣衣御史,逐捕群盗,皆纵而不诛。暴胜之亦为之。(《通典·侍御史》注)
惠帝初遣御史监三辅郡,其后又置监御史。(《汉官仪》曰:侍御史出督州郡盗贼,运漕军粮,言督军粮侍御史。)(《通典》)
从以上各条看来,侍御史职任既多且重。至于治书侍御史,“掌以法律当天下奏谳,定其是非,参主台事,犹其初之有两丞,则亦当如今副都御史之职也”(《历代职官表》卷十八)。各种御史都归大夫及中丞管辖,不管他们是在殿中,或在寺中,如中丞奉诏治狱,那么侍御史就负有逮捕犯人的责任。故侍御史虽居殿中,却常听中丞的差委。
至于侍御史的绣衣御史,职在逐捕盗贼,虽然和清代五城御史缉捕奸盗的职任不尽相同,但他出监三辅,督运军粮,却是清代巡漕巡察等御史的来源。大概西汉而后,御史出差的事日见其多。故《历代职官表》说:“御史出使,至西汉而渐多,如绣衣直指监郡督运监军(监军御史见《汉书·胡建列传》)之类,皆以事专行,正如今巡漕巡察诸差之比。其他随时奉遣者,尚屡见于史;如《食货志》载:分遣御史即治郡国缗钱;《宣帝纪》载:黄龙元年诏御史察计簿;《霍光传》载:侍御史五人持节护丧事;皆非常例。而收缚罪人亦多以侍御史为之(《刘辅传上》使侍御史收系辅,《谷永传上》使侍御史收永,《朱云传》御史将云下殿)。盖因亦给事殿中,职居亲近,故事之重且急者,往往使之衔命耳。”(《历代职官表》卷十八)由此可见侍御史的地位和职任。
此外如《叔孙通传》载:长乐宫“置法酒,御史执法,举不如仪者辄引去,……无敢喧哗失礼者”。后代御史纠察朝仪的职务,大概即由此而来。在上述的各御史之外,还有御史主簿(《通典》卷二十四),御史属(见《汉书·武帝本纪》),御史掾(见《汉书·严延年列传》),当与清代都察院中“掌董察吏胥或缮写章疏”的经历都事相同;如少史(见《汉书·萧望之列传》),当与清代都察院中“掌章奏文籍”的笔帖式相同。
到了后汉,废掉御史大夫,或虽复设御史大夫,却不率领中丞。故此后中丞为一切御史的长官,权势日益尊重,可“与司隶校尉尚书令会同,并专席而坐,故京师号曰三独座”(《后汉书·宣秉列传》)。现在为表明御史台各御史的职权起见,且照《后汉书·百官志》所载,列表如下:
后汉的御史,在上列的正职之外,还有其他的职务。例如中丞督兵讨捕盗贼(如范史所载冯绲以御史中丞将兵督扬州九江诸郡军事,盛修以御史中丞募兵讨长沙零陵贼之类皆是),即后世督抚兼都御史的来源。此外侍御史的职务如《历代职官表》所举:
有出使安集州县者(例如《杜诗传》为侍御史安集洛阳);
有主从驾行幸平治道路者[例如《章帝纪》帝东巡狩勅侍御史方春毋得有所伐杀,《虞延传》驾经封邱城门,门小不容羽盖,帝怒使挞侍御史(此即所谓乘曹之职)];
有出督军旅者(例如《高彪传第五》永为督军御史使督幽州,《桓典传》典为侍御史奉使督军破贼);
有慰抚属国者(例如《李恂传》拜侍御史持节使幽州宣布恩泽慰抚北狄);
有监护东宫者(例如《种暠传》顺帝时为侍御史监护太子);
有使典丧事者(例如《杨赐传》赐卒使侍御史持节送丧兰台令史十人发羽林骑轻车介士)。
我们如果根据上述各项,来定秦汉御史的职务,至少有下列几种:(一)察举非法;(二)受公卿奏事,举劾违失;(三)典法度,掌律令;(四)理大狱,治疑案;(五)掌图书秘籍;(六)监理诸郡;(七)督察部刺史;(八)监察三辅郡;(九)监督军旅;(十)督运军粮;(十一)讨捕盗贼;(十二)禁察逾侈;(十三)纠察朝仪祭礼;(十四)安抚属国州县;(十五)护从巡幸;(十六)监护东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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