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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

書城自編碼: 370421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卞建林 李晶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2266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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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专业、全面、务实的民警执法指引图书
一本书读懂公安刑事工作的程序法
不止解读条文,还有【主要修改提示】【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多角度提供实务指引
专业:由刑事诉讼专家编写,深谙立法原意与明晰基层执法重点、难点、风险点。
全面:【条文主旨】一句话精准概括条文内涵与核心。
【主要修改提示】明晰规定修改之处,提示修订后的新要求和新要点,帮助执法与时俱进。
【条文解读】逐条解读程序规定的原意与适用要点,提供执法“干货”,力求实用。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分析实践中将遇到的问题与风险,帮助民警提升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与水平,规范公安刑事执法程序。
务实:从公安刑事执法需求出发,多角度为公安机关民警提供实务指引与执法风险提示。
內容簡介:
本书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条文为据,逐条作出解读,从主要修改提示、条文解读、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等多个层次进行阐释,条分缕析,紧扣实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一方面,本书对于一线公安民警是一部适时的实用教材,有助于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另一方面,本书也可帮助相关法律实务人士、大众读者进一步学习掌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關於作者: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届特约监察员,人民法院第五届特约咨询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约监督员、法律顾问。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五届、第六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
李晶 北京警察学院教学评估及学科建设处副处长、副教授,警察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人民法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兼任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警察法学、数据警务。
內容試閱
百七十四条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百七十一条,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将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款,将“初查”修改为“调查核实”。
二是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对调查对象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及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两款。
款是关于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进行审查以及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或者推诿。审查,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案件材料或者犯罪线索进行调查、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的标准。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二是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是否符合管辖的规定。
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够明确,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指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开展初步的调查工作,以进一步明确是否有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第二款是关于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不得采取的措施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但是案件并未正式立案。因此,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这些措施的共同点在于不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与此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采取以下三类措施:一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二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三是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上述三类措施涉及被调查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属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范畴,不得在正式立案之前采取。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1.关于审查期限。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的审查期限,都要求的是“迅速”,但是并未明确具体期限。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不同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存在差别,难以进行统一要求。根据《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立案审查的期限主要存在以下要求: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进行审查; (2)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30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在15日以内立案侦查; (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 (4)接受的其他案件或者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此外,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调查核实工作。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期间,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属于立案前的调查,而非立案后的侦查。因此,调查核实工作应当以不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为限,并且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调查核实过程中需要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批准手续,不得未经批准径行采取措施。如果办案人员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必须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后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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