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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数字人(e-person),个人信息关涉人格尊严,亦能给企业创造巨大价值,并且直接影响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如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平衡成为亟需解决的时代课题。本书立足于个人信息相对保护的立场,通过对新信息技术进行梳理,发现新信息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形塑,从而明晰在新信息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在内涵、外延、属性等方面出现的新变化,进而阐明由于这些新变化导致个人信息刑事保护面临的新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有必要考察域外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现状,进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此基础上,从实证和规范两个层面构建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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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马改然
法学博士,现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是刑法学、个人信息法学。在国内《政法论坛》《刑法论丛》《学术论坛》《内蒙古社会科学》《湖北社会科学》《犯罪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十几篇论文。主持承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等省部级项目3项,参与国家社科项目2项。出版专著《个人信息犯罪研究》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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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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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及其法律保护概述
节个人信息及其法律保护的源起与发展
一、个人信息概述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源起和发展
第二节新信息技术的演进及对个人信息的形塑
一、新信息技术的演进
二、新信息技术对个人信息的形塑
第二章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节新信息技术下我国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历史演进
二、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立法现状
第二节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现有法失灵
二、前置法仍待补强
三、刑法茫然无措
四、程序法上困难重重
第三章新信息技术下域外个人信息刑事保护比较考察
节欧盟对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
一、欧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之发展历程
二、欧盟个人信息间接和直接刑事保护之立法
三、欧盟个人信息间接或直接刑事保护之评析
第二节德国个人信息刑事法保护
一、德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之发展历程
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之刑事立法
三、德国个人信息刑事法保护之评析
第三节日本个人信息刑事法保护
一、日本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之发展历程
二、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之刑事立法
三、日本个人信息刑事法保护之评析
第四节美国个人信息刑事法保护
一、美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之发展历程
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之刑事立法
三、美国个人信息刑事法保护之评析
第五节英国个人信息刑事法保护
一、英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之发展历程
二、英国个人信息保护之刑事立法
三、英国个人信息刑事法保护之评析
第四章实证视角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之对策
节案例样本下个人信息犯罪的现实检视
一、个人信息犯罪的整体状况
二、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要素状况
三、个人信息犯罪的量刑状况
第二节案例样本所呈现的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原因剖析
一、经济层面的原因
二、文化层面的原因
三、个体层面的原因
四、法律层面的原因
第三节防控个人信息犯罪机制的构建
一、构筑能发挥实效的网络道德体系
二、构建坚固的网络技术防御体系
三、构建全面系统的法律防控体系
第五章规范视角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之对策
节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立场
一、利益衡量理论之引入
二、利益衡量理论在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中的适用
第二节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体系构建
一、法益之确立
二、现有罪名体系之整合与补正
三、保护模型之构建
第三节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配套机制完善
一、对管辖的完善
二、对证据的完善
三、对诉讼模式的完善
附录一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中个人信息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节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二我国非刑法规范中个人信息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节录)
附录三我国与个人信息有关的国家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节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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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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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数字人(e-person),个人信息关涉人格尊严,亦能给企业创造巨大价值,并且直接影响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数据是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相并列的基本生产要素,也就是说数据之于信息社会相当于土地之于农业社会、资本之于资本主义社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作为与人格尊严相关联的数据--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就更是其他要素所不可比拟的。而与个人信息重要性相对应的,对其侵害也日益严重。《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一年间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以及诸如“徐某玉案”“清华教授被骗案”“万豪数据泄露案”等案件的频发,让我们不得不意识到在新信息技术下加强个人信息刑事法保护已迫在眉睫。
虽早在2009年我国就初步构建了个人信息刑事保护体系,但此保护体系是在新信息技术之前的技术背景下建立的,已经无法适应新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面临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其表现为:,新信息技术使得网络空间无限扩大,网络空间中的数字人即个人信息与物理空间的自然人重要性日益趋同。相应地,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也愈演愈烈。第二,新信息技术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搜集能力更快速和便捷,尤其是互联网企业搜集能力大大增强,这就需要重新审视互联网企业在个人信息刑事法保护中的定位。第三,新信息技术使得自然人的位置行踪、消费习惯、浏览记录等生活信息由过去的默默无闻变得炙手可热,这些信息是否应归属于个人信息就是一个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第四,新信息技术使得对个人信息的关注点由搜集转为挖掘应用,这一转向就要求必须处理好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和个人信息刑事法保护的平衡,这一分界点的划分是一个难题。以上这些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值得认真深入研究。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虽然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是核心的问题仍然存在,对其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本书通过对新信息技术进行梳理,发现新信息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形塑,从而明晰在新信息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在内涵、外延、属性等方面出现的新变化,进而阐明由于这些新变化导致个人信息刑事保护面临的新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有必要考察域外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现状,进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此基础上,从实证和规范两个层面构建新信息技术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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