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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着笔于:
一是引入基础理论。系统梳理事案解明义务理论的来龙去脉,界定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分析事案解明义务和法官阐明义务的异同;探究事案解明义务的性质,分述事案解明责任说和事案解明义务说,论述应采用事案解明义务说的原因。
二是介绍、评析重点学说。分别介绍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的学说的对立观点,对上述争论予以评估、提出见解。
三是论证具体适用。倡导德国联邦法院的“从属主张-证明责任”,阐明将其作为具体化事案解明义务法律要件的可采性。以之为核,从基本内容、适用界限、法律效果三个层面权衡取舍。
四是提出制度设想。基于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论证采用具体化事案解明义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的不可取性,明确我国民事诉讼应采用具体化事案解明义务的模式;具体阐述构建我国事案解明义务制度体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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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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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三、研究视角与方法
章 事案解明义务的基本界定
节 事案解明义务的基本内涵与发展脉络
一、事案解明义务的基本内涵
二、事案解明义务的发展脉络
三、事案解明义务与法官阐明义务的关系
第二节 事案解明义务之法理依据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武器平等原则
三、真实义务与具体化义务
四、诉讼促进义务
五、情报请求权
第三节 事案解明义务的性质
一、事案解明责任说
二、事案解明义务说
三、对各说的看法
第二章 事案解明义务一般化之探究
节 德国关于一般性的事案解明义务之争论
一、肯定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之学说
二、否认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之学说
第二节 日本关于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之见解
第三节 我国关于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之见解
一、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之肯定论
二、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之否定论
第四节 应否承认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之评论
一、对德国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的争论之评论
二、对我国台湾地区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争论的评论
三、关于事案解明义务之一般化与具体化之结论
第三章 事案解明义务的具体适用
节 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要件
一、提出具体化的主张或可信性根据
二、由于客观原因而不可归责地不能为完足之证明
三、对方当事人易于解明事实且具有期待可能性
第二节 事案解明义务的表现形式
一、陈述说明义务
二、文书提出义务
三、勘验协力义务
第三节 事案解明义务之界限探求
一、应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之主张不明
二、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近亲属遭受刑事追诉之危险
三、人格权之侵害
四、营业秘密之保护
五、小结
第四节 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拟制真实说
二、分层说
三、自由裁量说
四、本书观点
第四章 我国引入事案解明义务之探讨
节 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考察与反思
一、立法现状之考察
二、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反思
第二节 引入事案解明义务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之要求
二、提升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确保法院裁判正当性之要求
四、诉讼效益之要求
五、完善我国证明责任减轻机制的要求
第三节 引入事案解明义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具有确立具体化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基础
二、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
三、法官阐明权和自由裁量权之适用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事案解明义务的本土化
节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判例体现
一、金某、王某诉余某、姚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二、飞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奥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黄冈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诉倪某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
四、董某某与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健康权纠纷案
五、贺某与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纠纷案
六、小结
第二节 事案解明义务适用形式之择定
一、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之不可取性
二、具体化事案解明义务模式之选择
第三节 事案解明义务制度体系的建构
一、法律要件
二、适用范围
三、表现形式
四、法律效果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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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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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序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现代型诉讼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增长,而事证偏在和举证困难的问题也随之常态化。在辩论主义框架下如何通过立法技术减轻主张者的证明责任,规定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无疑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备选项。
不过,目前关于事案解明义务的研究并不多,即便有之,也主要散见于对事案解明义务的简要介绍,缺乏法理分析和逻辑论证,至于具体化的制度建构更鲜有得见。鉴于此,本书着笔于:
一是引入基础理论。系统梳理事案解明义务理论的来龙去脉,界定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分析事案解明义务和法官阐明义务的异同;探究事案解明义务的性质,分述事案解明责任说和事案解明义务说,论述应采用事案解明义务说的原因。
二是介绍、评析重点学说。分别介绍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的学说的对立观点,对上述争论予以评估、提出见解。
三是论证具体适用。倡导德国联邦法院的“从属主张-证明责任”,阐明将其作为具体化事案解明义务法律要件的可采性。以之为核,从基本内容、适用界限、法律效果三个层面权衡取舍。
四是提出制度设想。基于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论证采用具体化事案解明义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的不可取性,明确我国民事诉讼应采用具体化事案解明义务的模式;具体阐述构建我国事案解明义务制度体系的构想。
本书是作者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补充而得,因研究者“小众”,受制于资料的匮乏以及作者自身的造诣水平,书中不成熟的观点以及显见粗糙的措辞,权当抛砖引玉,就此求教于大家!
是为提要兼序。
程书锋于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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